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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回憶的作文1000字

            時間:2025-09-25 05:39:51 1000字 我要投稿

            值得回憶的作文1000字

              一、勞動法的法益結構

            值得回憶的作文1000字

              (一)法益的內涵

              法益是法的基本范疇之一,論文范文也是法的核心問題。在法律規范中,法益有時以“公共利益”,“合法權益”等詞語表現出來,而大部分時間則由“權力”和“權利”來形容和表現。法益范疇作為法學的基本范疇,在理論界一直存在爭議,因而演繹出不同的法益理論流派。日本學者伊東研佑認為:法益是國家遵循憲法所應當構成的,對社會內的社會成員共同生活的存在所必不可少的條件,而且是由純粹規范所應當保護的,因果上可能變更的對象。1在我們對法益進行探討之時,不可避免的會涉及到社會上所存在的各種利益。對于法益與利益的關系,大部分學者認為,利益是先于法益而自然存在的,它是指社會成員在一定的社會形式中,生存和發展所需要的客觀對象。如果前述的客觀對象和物質并不能滿足社會成員生存和發展的需要,就不能稱其為利益。利益不僅包括客觀的有形的物質利益,還包括無形的精神利益等,他們都能夠由法律來保護。但并非所有的利益都是法益。法作為保障社會穩定發展的一種秩序,有其自身的價值取舍。只有當某些利益成為法經過價值判斷所確定保護的,才能成為法益。具體而言,即法益是法所承認、實現、保障的利益。2對法益范疇的理解應該包括:

              1.法益具有法屬性

              法益作為法所承認、實現、保障的利益,必然與法有著天然的聯系,并且不可分離。為法所承認和保護的利益,其必然符合一些法的屬性要素,法的公共性、公正性。在現代法治國家中,一國的憲法是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權威。因此要將一種利益上升為法益,就必須以憲法為根據,符合憲法和法理。對于公共利益,雖然它是以整個社會為本位所體現的一種整體利益,但亦同私人利益一樣,并不一定都是天然受到法的保護的,而是在其具有合法性的時候才能成為法益。

              2.法益具有利益性

              利益必然是依附于某一主體而存在的。作為社會成員在一定的社會形式中生存和發展所需要的客觀對象,只有在被主體所需要時,才能成為利益。因此,利益具有主觀性。同時,因為利益是主體所需要的客觀對象,而不是憑空產生的,它也具有客觀性。在不同時代,主體所需求的利益所反映的社會內容相對應的也有所不同。法益作為法所保護的利益,也具有以上利益的屬性。

              (二)勞動法的法益構造

              各個部門法都有自己所要保護的利益,并且將對這些利益的保障和實現作為自己的任務和目標。換言之,部門法有自己的法益目標。在不同的利益間,如何選擇其應該去保護和實現的利益,并在這些法益中,辨別出他們之間的關系以及應當如何對待各個法益是每個部門法都要解決的問題。部門法必然不可能只保護一種法益,那么在不同法益中如何均衡,更傾向于保護哪個?具體來說,我國的各個法律部門都在共同的保護和實現私人利益(包括自然人利益和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利益)、國家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但毫無疑問的,每部法律不可能絕對平等均衡的對上述各種利益進行保護,而是通過保障其中一種首要的利益,進而間接的,反射的來實現其他性質的利益。因此,每個法律部門都是首要保障多種利益中的首要需要凸顯的其中一種利益目標,同時與其他多種利益目標共同構成其要保護的利益保護結構,即部門法的法益結構。法益結構雖然不能被作為劃分不同部門法的標準,但其對不同部門法的區分,以及對部門法的功能、作用及其本質的分析,都有著不容忽視的作用。

              日本學者美濃部達吉認為:“一切法的內容,即在其為人類的意思之規律及同時為人類的利益之規律,意思和利益是法的兩種本質的要素,因此,主張公法和私法的區別標準應求于意思或利益兩要素中之任何一者的學說之發生,是必然的結果。”1勞動法作為一種社會法,不同于私法的權利本位和公法的權力本位,其價值取向是以社會為本位來進行一系列法益的選擇的。在保護勞動法上各個法益的基礎上,最終達到保護和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目標。具體來講,社會公共利益不同于私人利益和國家利益,它是個人利益的升華,卻又不是其簡單的匯總求和。社會公共利益所對應的是一國的社會生活上的安全、健康、有序。在大多數情況下,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的實現是由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以及國家利益相互協調而最終取得的一個較優化的結果。勞動法上的國家利益則是根據我國經濟運行和勞資關系狀況等從社會利益中篩選出的一部分更加有利于我國社會和諧發展的利益。作為社會法,勞動法不同于私法的絕對形式平等,而是通過一定限度內適量的國家干預,有選擇性的向較為弱勢的一方進行一定程度的傾斜性保護,來達到最終的實質平等和公平。這其中,國家如何進行干預,干預到何種程度,主要是以國家利益以及勞動法主體實質的自由平等作為考量因素來確定的。我國《勞動法》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依據憲法,制定本法。”這在法律上明確了我國勞動法的宗旨,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并且維護和確保勞動關系和諧,進而促進社會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二、勞動法法益保護的應有態度

              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博弈,而政府在博弈中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影響著勞動關系雙方的行為。作為理性經濟人,各方都在勞資博弈中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獲取。這其中,由于用人單位處于強勢地位,對單位內部規章的內容和商業活動有較多的決定權,且勞動者要接受其管理,所以勞動者的法益能否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用人單位如何處理雙方的利益分配,二者通過經濟活動獲得的利益總和是一致的,簡單的說,往往勞動者獲得的利益越多,用人單位的利益就越少,反之亦然。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者存在著天然的弱勢,單靠勞動者的力量,幾乎無法與用人單位相抗衡,雙方力量上的懸殊也就意味著博弈并不能達到理想的平衡狀態。按照博弈理論,只有在博弈雙方能夠自由決定自身行為,對等的進行博弈,并且由此達到一個平衡態,才能夠形成長期、穩定的狀態,向有序和諧的方向發展,如果不能夠達到平衡態,那么一方必然長期處于博弈劣勢,得不到應有利益最終所導致的結果只能是一方主動或被動出局。因此為了維護經濟社會生活的健康有序和諧發展,國家就必然對勞資自然博弈進行一定限度的干預,以勞動法的制度內容保護弱勢群體,加強其博弈能力,同時通過政府監督等職能,限制用人單位濫用權利,協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沖突和矛盾,維護雙方的法益,避免雙方發生過于激烈的沖突,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達到一個互利共贏的平衡態。進而最終實現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利益平衡,維護社會和諧和穩定。

              二、 勞動法法益保護的應有態度 .............14-19

              (一) 傾斜保護勞動者的法益............ 14-17

              (二) 維護勞資雙方利益平衡............ 17-19

              三、 我國勞動法法益的沖突及問題點............ 19-27

              (一)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法益沖突............ 19-20

              (二) 用人單位與國家的法益沖突............ 20-21

              (三) 勞動者與國家的法益沖突............ 21-22

              (四) 勞動法法益保護上存在的問題點............ 22-27

              四、 法益沖突的協調:建立和完善勞資協............27-35

              (一) 完善現有三方機制............ 27-30

              (二) 增強勞動者的博弈能力 ............30-32

              (三) 政府干預的路徑選擇............ 32-35

              結論

              在社會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勞動關系作為關乎公民生存權、勞動權的一種基礎性的社會關系,其穩定和諧對我國的社會發展具有著很重大的意義。在勞動關系中,存在著多方利益主體的相互博弈。對勞動法的法益由勞動者法益、用人單位法益以及國家法益構成,三者之間既存在著沖突和矛盾,又密切相關互相影響。勞動者作為勞動關系中弱勢的一方,不具備足夠的力量與用人單位進行對等的自由的博弈。出于對勞動者弱勢地位的考量,勞動法對勞動者予以傾斜性的保護,但這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要被無限度的讓渡給勞動者。三種法益的相互平衡與協調,需要通過三方機制來達成。建立公平、有效的三方協調機制,提高勞動者的博弈力量,以及政府的合理參與,能夠有利于勞動關系的和諧發展。

              參 考 文 獻

              1. [美]道格拉斯.拜爾,羅伯特.格特納,蘭德爾.皮克:《法律的博弈分析》,嚴旭陽譯,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

              2. [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和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4年版。

              3. [美]理查德.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2 年版。

              4. [德]杜茨:《勞動法》,張國文譯,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

              5. [英]霍布豪斯:《自由主義》,朱曾漢譯,商務印書館 1996 年版。

              6. [法]居伊.蒂利埃:《勞動政策》,宇泉譯,商務印書館 1995 年版。

              7. [德]馬克思:《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人民出版社 1995 年版。

              8. [德]馬克思:《資本論第一卷》,人民出版社 2004 年版。

              9. [日]美濃部達吉:《公法與私法》,黃馮明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3 年版。

              10. [英]弗里德利希.馮.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鄧正來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1997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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