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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學生保護環境的作文

            時間:2025-09-16 00:05:17 保護環境 我要投稿

            中學生保護環境的作文

              據媒體報道,邵先生乘北京地鐵1號線上班,時值早高峰,站臺無人維持秩序,他被人群推進了車廂,致右腿小腿骨折、韌帶斷裂……這次意外還導致他失去了工作。

            中學生保護環境的作文

              近日,邵先生起訴了地鐵公司,索賠5萬多元,法院已受理此案。

              報道一出,不少網友產生了疑問,都說上下班路上出交通事故可以算工傷,那么,邵先生在上班途中乘地鐵被擠骨折了,是否也可以算工傷呢?

              規定

              要解答這個問題,首先讓我們來看看,關于上下班途中受到的哪些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將被認定為工傷。

              由此可以看出,在上下班途中,須是在汽車、地鐵、輪船、火車事故中受到的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

              這里,發生地點、受傷原因是在這種情況下被認定為工傷的兩個必要的因素,二者缺一不可。

              解析

              何謂“上下班途中”?

              關于何謂“上下班途中”,司法實踐中長期以來具有比較模糊的認識,認識標準也時常發生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與指導案例》中曾明確:“上下班途中”,應當理解為“在合理時間內,為上下班而往返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之中,該路徑可能有多種選擇,不一定是固定的,一成不變的,唯一的路徑。亦即不能機械地理解為從單位到住處之間的最近路徑,也不能理解為中平時經常選擇的路徑,更不能以用人單位提供的路徑作為職工上下班的唯一路徑”。

              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來看,強調的是“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合理性要求。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如何理解和適用的處理意見中明確:“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因此,對合理時間與合理路線進行判斷時,目的性與相關性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工作相關性實質標準及時間、路線等合理性限制能最大限度實現職工權益與用人單位利益的平衡。

              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上下班途中”作出了詳細的解釋和說明,認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四種情形,更加具體明確,具有操作性,注重強調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工傷認定屬性,因此“合理性”的范圍比較寬,具體如下: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解讀:不強調“唯一的家”,往返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等地點,均構成合理路線,實踐操作甚至會有更寬泛的可能。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解讀:不強調“自己家”,往返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家,也屬于合理下班途中。實踐操作中,還會包括岳父母家,甚至會有寬泛到祖父母家、兄弟姐妹的家的可能性。

              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解讀:不強調下班直接回家,下班途中順路買菜,洗車,修鞋等也是可能是合理的。當然,在實踐中對哪些是“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又可能會成為新的爭議點。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解讀:不強調固定、唯一的上下班回家路線,只要是相對合理的回家路線,均可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上述規定一出,曾經被媒體誤讀為“下班回家順道買菜出意外算工傷”,一時間掀起一陣輿論大波。

              而實際上,“下班回家順道買菜出意外算工傷”,純屬誤讀誤傳!而這個說法的源頭,是在最高院新聞召開的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對“上下班途中”做了相應的解釋,強調了“時間的合理性、路線的合理性”,并舉例“下班順路買菜再回家”屬于“合理的下班路線”。于是才有部分媒體為博眼球斷章取義的自行“解讀”。

              如前所述,上下班路上受傷能否被認定為工傷,除了看受傷地點以外,還需看受傷原因,而不是籠統將上下班途中所受的所有傷害均理解為“工傷”。

              舉例

              問:下班順路買菜,在回家的路上被狗咬傷,算工傷嗎?

              答:不算。因為該意外導致的傷害,不屬于交通事故。

              問:下班順路買菜,在回家的路上自己摔跤受傷,算工傷嗎?

              答:不算。因為該意外導致的傷害,不屬于交通事故。

              問:下班順路買菜,在回家的路上被行人沖撞受傷,算工傷嗎?

              答:不算。因為該意外導致的傷害,不屬于交通事故。

              問:下班順路買菜,在回家的路上被機動車撞傷,算工傷嗎?

              答:不一定。要看事故責任認定,如本人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則不算;如負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無責任,則算。

              問:下班順路買菜,在回家的路上被非機動車撞傷,算工傷嗎?

              答:不一定。要看事故責任認定,如本人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則不算;如負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無責任,則算。

              問:已經領取養老金的職工下班順路買菜,被機動車撞傷,本人無責任,算工傷嗎?

              答:不算,因為該職工和單位建立的是勞務關系,而工傷的前提是職工和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結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在上下班途中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素:

              1、受傷人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2、發生傷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3、責任事故認定中,本人無責、負次要責任或同等責任,或責任難以認定;

              4、傷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包含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所導致。

              可見,“下班途中順道買菜再回家”,只是符合“合理的上下班途中”這一要素而已,能否認定為工傷還要取決于是否同時滿足另外三個要素。

              何謂“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與之相似,所謂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也是指在以上交通工具在駕駛運行過程中,交通工具運行出現意外,從而導致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事件,如地鐵、火車遇撞、脫軌、輪船觸礁、沉沒等。

              發生上述情形需以有關機關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為準。

              (二)什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

              根據規定,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劃分:

              1、一方承擔全部責任,無其他方或者其他方無責任;

              2、一方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方承擔次要責任;

              3、各方承擔同等責任;

              4、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5、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責任難以認定。

              由上可知,對于無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或者責任難以認定的情形,均應屬于“非本人主要責任”。

              相關

              關于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受傷

              如果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將被認定為工傷。

              這其中,關于受傷地點,包括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的路途中;關于受傷原因,則不限于交通事故及軌道交通、輪船、火車事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前述所謂“因工外出期間”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2、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3、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但是,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則不被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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