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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憤怒的作文

            時間:2025-09-13 06:22:32 憤怒 我要投稿

            實用的憤怒的作文集錦7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農貿市場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實用的憤怒的作文集錦7篇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本市農貿市場規范化管理,加強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落實農貿市場開辦單位的管理責任、規范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保證食用農副產品消費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市常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照《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設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場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主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本市范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各鎮街人民政府履行對農貿市場規劃、培育和發展的職能,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對農貿市場文明創建、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評比。牽頭組織對不依法經營的農貿市場進行整治、關閉、取締和拆遷。

              經貿、國土、建設、消防、農業、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稅務、物價、城監、動物防疫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關于開展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本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建設、管理的實施方案并組織落實。

              第二章市場開辦者

              第六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要求;

              (二)具備與開辦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有與開辦市場的規模相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登記注冊手續。領取商品交易市場登記證后市場方可開業。

              第八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建立健全市場食品準入制度,杜絕各類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食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

              (二)應當督促場內經營者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經營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三)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當每天派專人檢查場內經營者的重要食品進貨憑證,審核重要食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況;

              (四)應當設置規范的市場食品準入檔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質量檔案;

              (五)應當在市場內設置獨立的蔬菜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檢測,并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質量檢驗中心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

              (六)應當查驗畜產品、禽鳥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交易;

              (七)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顯著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相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

              公示內容包括:場內經營者的證照情況、市場管理制度(含市場食品準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況、場內經營者違法違章記錄等。

              (八)應當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場管理人員每天都應對市場內所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要求經營戶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毀,做退市處理。

              (九)應當建立健全市場食品購銷掛鉤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積極以協議方式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生豬屠宰嘗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嘗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責任,建立優質食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市場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并認真落實,配置專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消防檢查到位,有記錄。管理人員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培訓,持證上崗;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

              (四)市場內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物品、電線亂拉亂接、燒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隱患的行為;

              (五)市場開辦者應當經常檢查市場建筑物狀況,及時消除建筑安全隱患;

              (六)市場開辦單位應嚴格消防管理,嚴禁違章搭建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第十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組織制度,承擔對其所辦農貿市場的升級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場開辦單位應當保證場內經營者的主體合法性,領取證照經營,與入場的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市場開辦單位應當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經營者基本情況、信用狀況等。專業或批發市場應實行計算機管理;

              (三)應在市場內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消費者投訴站應當設有公平秤、意見箱和監督電話,公平秤須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檢查農貿市場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也可以統一配置經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提供給經營者使用。

              配合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四)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設施設備檢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傳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責任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并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五)劃行歸市,設置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志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

              (六)維護市場內環境衛生整潔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經營戶實施每天清潔消毒制度,對鮮活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潔制度、配備專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并有記錄;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及時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保持市場通道暢通,無占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門前、場內車輛停放整齊;承擔市場責任區內的“門前三包”責任;

              (七)保持三鳥檔口排水排污通暢,禁止人畜混居;應修建專門的活家禽宰殺加工室,實行封閉式宰殺;銷售、屠宰人員防護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經營戶應對經營場所實施每天清潔消毒制度,其中鮮活家禽經營戶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上崗作業,禁止人與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場內熟食檔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分開,從業人員有《健康證》,有防蠅、防鼠、防塵設施;

              (十)應當修建公用衛生間,并保持整潔明亮;

              (十一)應當根據國家政策調控規定的需要調整相關責任。

              第三章市場經營者

              第十一條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市場經營者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并在其營業場所懸掛營業執照;需要辦理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懸掛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二條市場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市場食品準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責任:

              (一)市場經營者應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經營者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明供貨企業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文件。

              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或生產加工者索取食品質量合格的票證。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類應提供動物產品檢疫合格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應提供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類產品參照上述執行;

              (二)市場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系電話等;

              (三)市場銷售的肉類及肉類制品須從政府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進貨,未經檢疫檢驗的肉類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經營者必須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和檢驗合格證明;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違禁野生動、植物和水產品;

              (五)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以及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

              (六)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的生熟食品;

              (七)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腐爛變質食品。禁止在市場內銷售不明死因的河水產品、腐爛去皮瓜果;

              (八)市場經營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備防塵、防蠅設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設施。

              第十三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市場經營者應當按照進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二)市場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

              (三)農貿市場內商品實行明碼標價。農貿市場經營者應當使用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以及人為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使用虛假產地、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偽造或冒用優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等的假冒偽劣商品;

              (五)市場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對銷售的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不得貶低其它市場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六)市場經營者應保證經營場所內消防安全,不應商住混用,嚴禁搭建住人夾層,不應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夾層;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市場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經貿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建設發展的專項規劃,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農貿市場內生豬及其肉品采購、定點屠宰、食鹽、酒類監管等職責。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注冊,審查確認市場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履行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等職責。

              第十六條農業部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布監督抽查結果,履行對農貿市場內豬肉瘦肉精檢測、三鳥檢驗檢疫、蔬菜、水果農藥殘留檢測等職責。

              第十七條公安消防部門對農貿市場防火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對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驗收,履行對未經消防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八條規劃建設部門對農貿市場規劃發展以及建筑工程質量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筑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履行對未經建設工程質量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九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履行依法查處市場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阻礙執法、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職責。

              第二十條城市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的監督管理,履行對市場擺賣秩序、車輛停放、亂張貼等監管職責。

              第二十一條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履行查處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的農副產品交易行為,市場防疫、清潔消毒、衛生保潔等監管職責。

              第二十二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禽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履行禽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查驗義務和定期清潔消毒措施義務。

              第二十三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商品量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短斤缺兩行為,確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條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對違反規劃、用地、消防、建設等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制止,關閉、拆除和取締。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2

              提供便利、高效、經濟的特色服務是衡量物業管理水平的重要標準,亦是提高xx農貿市場服務質量和管理效率的重要措施和保障。我們將根據xx農貿市場的特點、地理位置和周邊的配套設施情況、業戶需求調研結果,結合我司開展特色服務的成功經驗,充分考慮業戶需求的每一細節,通過提供豐富的特色服務項目,切實提高xx農貿市場的物業管理水平。也就是說物業管理將圍繞xx農貿市場各業戶的需求,秉承“以業戶服務為中心”的理念,開展全方位的業戶服務。

              (一)日常期間特色物業服務(初步設想)

              1.提供即時維修服務

              提供維修安裝服務(大件設備等辦公設備等安裝,辦公家具等維修);提供各種即時維修安裝服務。

              2.設立“紅十字”便民藥箱

              管理處常備日常應急“紅十字”醫藥用品箱免費供有需要的業戶使用。

              3.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1)市內各種培訓信息

              (2)餐飲單位信息

              (3)搬家公司信息

              (4)禮儀公司及禮儀服務信息

              (5)交通信息

              (6)其它信息咨詢服務

              4、業戶搬遷服務措施

              (1)設立業主搬遷接待(服務)小組,合理安排相關程序,協助業戶

              在搬入xx農貿市場時更方便、更快捷。具體包括提供車輛或搬家公司聯系。

              (2)如有特殊要求,采用電話預約和上門提供服務等形式,即時提供各種便捷服務。

              (3)管理處將在搬入期臨時劃出部分區域作為落貨區,派專人看護并提供協助;組建以管理處員工為主的義務搬運隊,為業戶提供搬遷服務。

              (1)如有必要,在搬遷期間可由管理處聯系品質好、信譽佳的辦公用品、辦公家具供應商,展示供應商的'聯絡方式、服務內容以及貨樣的款式、規格、功能、價格等相關資料,使業戶節約時間、集中訂購,由供應商及時按需送貨上門安裝。

              5、清潔服務措施

              業戶在入遷初期時,將對新的居住環境進行必要的清潔。管理處可聯系專業清潔公司為業戶提供規范、細致的清潔工作。

              日常期間視業戶需要可另行約定分時段預約上門提供清潔服務。

              6、業主服務熱線措施

              為了方便業戶,管理處配備業主服務熱線,24小時專人接聽加洲地帶三期內各員工服務需求信息,為有需求的業主提供各種服務及幫助。

              (二)業主服務項目一覽表

              1、無償服務

              編號項目內容備注

              代寄、代領郵件

              代訂報刊、雜志

              臨時代為保管小件物品

              電話留言服務

              代搬重物

              其他可選擇的無償服務

              2、有償服務

              編號項目內容收費

              修理窗簾、拉窗等(不含材料)按成本價收費

              疏通下水管道(主管)按成本價收費

              疏通下水管道(支管)按成本價收費

              修門、配鎖按成本價收費

              查線、換線(電路)按成本價收費

              維修、更換門鎖按成本價收費

              更換、檢修開關、插座按成本價收費

              家政服務按成本價收費

              清洗空調過濾網按成本價收費

              綠化養護按成本價收費

              傳真按成本價收費

              打字按成本價收費

              復印按成本價收費

              其它特色服務按成本價收費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貿市場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貿市場,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市場登記的下列農副產品市場、日用工業品市場和綜合市場:

              (一)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個以上的室內市場;

              (二)占地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200個以上的室外市場;

              (三)設在地下建筑內的市場。

              其他集貿市場結合當地實際參照執行。

              第三條 集貿市場嚴禁經營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條 集貿市場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辦單位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消防監督機構實施監督。

              第二章 消防組織

              第五條 集貿市場主辦單位應當建立消防管理機構;多家合辦的應當成立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的防火領導機構,統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集貿市場的負責人為該市場的防火負責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與參與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簽訂《防火災全責任書》;

              (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電等防火管理制度;

              (三)組織防火人員開展消防檢查,整改火險隱患,制定緊急疏散方案;

              (四)組建專職、義務消防隊,制定滅火預案,開展滅火演練;

              (五)負責市場內滅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

              (六)組織撲救初期火災和人員疏散,保護火災現場。

              第七條 各類集貿市場應當建立義務消防隊。下列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專職防火人員:

              (一)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0個以上的室內集資市場;

              (二)占有地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20xx個以上的`室外集貿市場;

              (三)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個以上的地下集貿市場。

              規模小于上述市場的其他集貿市場,可設兼職防火人員,有條件的可設專職防火人員。

              第八條 下列日用工業品市場及綜合集貿市場,應當建立不拘形式的專職消防隊。一時難于具備條件的,應當采取臨時有效應急措施。

              (一)建筑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20xx個以上的室內市場;

              (二)占有地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4000個以上的室外市場;

              (三)建筑面積20xx平方米或者攤位200個以上的地下市場。

              第九條 集貿市場內應當實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邏檢查制度。

              第十條 集貿市場內的各類人員,應當接受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攤位經營人員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參加義務消防組織及撲救火災的義務。

              第三章 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一條 所有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集貿市場,其防火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并報當地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工程竣工后,應當經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主辦單位和經營者如需改變建筑格局或使用性質,應當事先報經當地消防監督機構審核批準。

              第十二條 凡在城鎮搭建室外集貿市場的,主辦單位或合辦單位應當事先將其選址及占用場地等情況,報經當地消防監督機構實施防火審核。

              第十三條 室外搭建的集貿市場,其頂棚應當采用非燃或難燃材料。

              第十四條 室外集貿市場不得堵塞消防車通道和影響公共消防設施的使用;與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廠房、倉庫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十五條 室外集貿市場在高壓線下兩側5米以內,不得擺攤設點。

              第十六條 集貿市場要按商品的種類和火災危險性,劃分若干區域,區域之間保持相應的安全疏散通道。

              第四章 用火用電防火管理

              第十七條 集貿市場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物品。在劃定的嚴禁煙火的部位或區域,應當設置醒目的禁煙火標志。

              第十八條 集貿市場內的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計、安裝規范的要求。

              第十九條 集貿市場內經營者使用的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必須統一由主辦單位托具有資格的施工單位和持有合格證的電工負責安裝、檢查和維修。

              嚴禁個人拉設臨時線路

              第二十條 集貿市場營業照明用電,應當與動力、消防用電分開設置。

              第二十一條 室外集貿市場不應設置碘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第二十二條 集貿市場內的電源開關、插座等,應當安裝在封閉式的配電箱內。配電箱應當用非燃燒材料制作。

              第五章 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及管理

              第二十三條 集貿市場內的營業廳、辦公室、倉庫等用房,應當按照國家《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規定,由主辦或合辦單位負責配備相應的滅火機具。

              第二十四條 集貿市場建筑物內的固定消防設施的維修和保養,由集貿市場產權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條 專職或義務消防隊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裝備,由集貿市場主辦單位配備。

              第二十六條 各攤位應當在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的組織下,配置相應的滅火機具,并掌握使用方法。

              第二十七條 公共消防設施、器材,應當布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明確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將公共消火栓圈入攤位內。

              第二十八條 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基本的消防通訊和報警裝置,一旦發生火災能做到及時報警。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九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消防監督機構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 違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4

              為了進一步發展市場經濟,規范市場管理,確保本市場有一個良好的交易環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市場管理

              1、經營者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守公平、自愿、誠信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2、經營者對攤位(門面房)進行調換或轉租,必須到市場辦公室辦理有關手續。未經許可擅自轉租者,轉租無效,市場所有權收取違約金50-200元,情節嚴重者收回攤位(門面房)。

              3、市場內擺放商品應整齊有序,攤位、門市房外擺放貨物不得超出劃定區域,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超越明示線及影響其他業戶經營。違者由市場所暫存其貨物,并收取違約金10-100元和10元/天的貨物保管費。

              4、市場內不準亂搭亂建,違者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市場所有權收取違約金20-100元,情節嚴重者,收回攤位(門面房),剩余租金不退。

              5、市場內不準下棋、打撲克、賭博以及從事與市場經營無關的活動,違者除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外,情節嚴重者給予停業整改1-7天。

              6、破壞市場設施及財物并造成損失的,除按原價賠償外,市場所有權收取違約金100-200元,并視情節給予停業整改。

              7、租賃期間,如遇市場規劃、修建、調整等,市場所有權單方終止合同,承租方自愿無條件服從,市場所將剩余期間的租金退給承租方,承租方不再作其他要求和補償。

              二、食品安全管理

              1、入市經營人員應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有關規定;積極參加市場所和有關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知識學習和培訓;有拒賣過期、有害、有毒等不合格食品的義務。

              2、市場實行商品準入制度,對不合格食品、蔬菜等,市場所有權采取禁止入市經營、暫存、銷毀等措施進行處理。

              3、入市經營業戶須在攤位(門面房)確定后30日內到相關部門辦理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逾期不辦理者市場所有權收回攤位(門面房)。

              4、經營業戶不得銷售過期、變質、有害、有毒等食品,違者市場所有權對不合格食品進行暫存、銷毀、停業整改,情節嚴重者報工商、衛生部門處理并收回攤位(門面房)。

              5、蔬菜經營業戶應自覺接受衛生部門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經營。未經檢測擅自入市經營的,市場所除責令其檢測外,有權收回攤位(門面房)。對檢測有問題的蔬菜,市場所有權進行暫存、銷毀處理。

              三、衛生管理

              1、經營者應自覺保持市場衛生整潔。經營業戶攤位前衛生實行門前三包,發現門前、攤位前臟、亂、差,除當即責令其清除外,并有權收取違約金5-20元。

              2、業戶經營產生的垃圾必須裝袋,交易結束時將垃圾投放于指定地點或自行帶走,違者除責令消除外,每次收取違約金5-20元。

              3、業戶嚴禁向排污管道傾倒垃圾、污水等,以防排水管道堵塞,違者每發現一次收取違約金10-20元。

              四、治安消防管理

              1、市場內嚴禁打架斗毆、相互吵罵、酗酒鬧事、欺負外地客商、扒竊錢物、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等,違者停業整改。情節嚴重的,除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外,市場所有權收回攤位(門面房)。

              2、市場經營業戶應服從管理,遵守市場規章制度,不得無理取鬧、打罵、侮辱工作人員、擾亂市場秩序、妨礙或阻擾工作人員正常工作,違者除移交關部門處理外,市場所有權收回攤位(門面房)。

              3、市場內門市房必須配備合格的(4公斤以上、ABC型干粉)滅火器。公共消防設施、器材除搶險救災外,任何人不準損壞或動用;不得遮擋、圈占、埋壓消防設施,違者除責令整改外,市場所有權收回攤位(門面房)。

              4、不準擅自改動用電線路和安裝使用大負荷電器等,違者予以停電,沒收電器設施,并收取違約金50-200元。

              5、市場內嚴禁烤火、焚燒物品,違者除責令整改外,市場所有權收取違約金10-200元,情節嚴重者,收回攤位(門面房)。

              6、市場內人人有參與救火救災的義務,一旦發生火情,應立即撥打火警電話119。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如需修改或補充,將以書面形式告知業戶。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5

              為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勝浦農貿市場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特制定農貿市場日常經營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資料包括:經營管理標準,商品質量管理標準,市場衛生管理標準,市場車輛管理標準,監督考核管理標準。

              第一局部:市場衛生管理標準

              一、經營戶應當持續所經營的店面、攤位衛生狀況良好,定期做好清潔工作。店面、攤位及其附近務必做到無積水、無垃圾。

              二、經營戶應當做好防蟲、防蠅、防蚊、防鼠工作。

              三、經營戶所經營的商品應當擺放整齊,不得超過陳列臺面,不得店外設攤,攤外設攤。

              四、經營戶應當對門前實行三包,不得隨意將垃圾扔到過道等市場公共場所。

              五、經營戶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人員的衛生檢查,并服從管理。

              第二局部:商品質量管理標準

              一、經營戶應當確保入市的商品貼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價格、環保、衛生、平安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二、進入市場銷售的商品應當具有廠名、廠址、合格證等標識以及有關質量標準的證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食品類商品標注生產日期,有效期和保質期。

              三、經營戶務必理解市場管理部門對其商品進行的抽檢檢測,經檢測為不合格的商品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部門進行妥善處置。

              四、經營戶應當嚴格執行入市商品的進貨索證索票和查驗制度,以確保進貨渠道明確,商品質量合格。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經營戶應當經常對自身商品質量進行檢查,對變質、損壞商品應立即撤柜、撤攤,并做好商品退市的`臺帳記錄。

              六、經營戶應當嚴格按照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不得超范圍經營,不得在店外、攤外經營。

              七、經營戶務必保證計量設備完好、準確,應定期對計量器具進行檢查,嚴禁短斤缺兩。

              八、經營戶對經營的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不得高于市場管理部門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導價。

              第三局部:經營戶及從業人員管理標準

              一、需入市交易的經營戶應當根據所經營的商品及效勞的類別,取得相應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前方可入市經營。

              二、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需憑本人有效的健康證到市場管理部門領取經營效勞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內務必佩戴經營效勞證,以便于消費者的監督。

              三、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應當著裝整齊、舉止端正、用語禮貌、老實經營。

              四、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如有變化,應當到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領取上崗證后,方可入場營業。未經登記的從業人員及閑雜人員不得私自進入營業區域。

              五、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農貿市場規定的作息時間。本農貿市場的作息時間根據季節隨時變動。

              六、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在店、攤位內亂拉電線,不得使用煤氣及其他非經營性電器設備。

              第四局部:市場車輛管理標準

              一、經營戶及消費者應當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管理,根據市場管理人員的安排,在規定的場所有序停放車輛。

              二、經營戶及消費者的車輛在營業時間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市場,如有特殊狀況需事先征得市場管理人員的許可,并聽從指揮。

              三、經營戶每一天用于進出貨的車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透過規定的進出貨通道進入市場,不得擁擠、搶道,以確保進出貨有序進行。

              第五局部:監督考核管理標準

              一、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根據考核標準對經營戶從證照、商品質量、衛生狀況、老實守信等方面進行考核,并如實記錄。建立經營戶信用檔案。

              二、市場管理部門應當聘請義務監督員對經營戶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三、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示考核結果和處分的經營戶。

              四、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日常經營考核標準,根據考核結果對經營戶予以獎勵、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淘汰。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6

              第一條為維護集貿市場經營秩序,明確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管理者職責,提高市場監管水平,促進市場規范化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月山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集貿市場,是指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參加,以集中、公開方式,在固定場所依法進行商品交易的各類專業性市場、綜合性市場、租賃經營商場以及經當地政府批準的臨時性商品交易場所。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市場開辦者,是指按照“誰建設,誰受益”的原則,投資開辦或參與開辦集貿市場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

              第四條本制度所稱市場經營者,是指進入集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

              第五條市場開辦者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領取市場登記證及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市場經營管理活動。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集貿市場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依法對集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及其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集貿市場監督管理、商品交易活動、禮貌建立工作,務必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開辦者職責

              第八條集貿市場開辦者應建立健全市場日常管理制度,設置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負責市場安全、商品質量、經營秩序、衛生保潔等管理工作,確保市場經營有序。

              第九條負責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條件進行審核,與經營者訂立入場經營合同,明確雙方在市場經營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等。

              第十條負責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對消費者在市場內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經查實的,幫忙消費者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或者由開辦者向消費者先行賠償,再依據有關規定,向經營者或生產者追償。

              第十一條加強市場商品質量管理,指導、督促經營者建立進貨檢查驗收、索票索證、商品信譽卡、商品進銷臺帳等制度。

              第十二條建立保證公平競爭的有效制度,設立公示欄、政策法規宣傳欄、違法經營行為公示欄、商品行情公布欄以及便民服務臺、意見簿、公平秤等設施,方便消費者。

              第十三條市場應劃行規市,做到劃線定位,設施統一,衛生整潔,道路暢通,秩序良好,貼合禮貌建立標準和要求,用心參與禮貌建立活動。

              第十四條組織經營者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引導經營者誠信服務、禮貌經商,樹立良好的經營作風和商業道德,不斷提高市場經營者的禮貌程度。

              第十五條用心協助工商、農業、衛生等行政管理機關對市場內商品的檢驗、檢疫、檢測工作,配合有關執法機關對市場內的違法違章經營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建立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消防安全員,制定消防安全應急預案,確保市場安全無事故。制定防控“禽流感”、食品安全等應急預案,用心配合主管部門做好防控工作。

              第三章經營者職責

              第十七條集貿市場經營者應主體合法,亮照經營,證照齊全,明碼標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除自產自銷的菜農外,都應辦理營業執照,并做到禮貌經商、禮貌待客,用心配合工商等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檢查,服從管理,依法按時、足額交納稅費。

              第十八條務必守法經營,公平競爭,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騙買騙賣、短尺少秤,嚴禁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國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第十九條自覺遵守市場管理各項制度,自覺愛護市場的公共設施,遵守市場的規劃布局,在指定地點經營,不得隨意設攤或流動經營,不得擅自張貼、懸掛和散發各種形式的宣傳品,不得占道經營或亂堆亂放雜物。

              第二十條應建立并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索票索證、商品信譽卡、商品進銷臺帳等制度,對售出商品的質量負責,實行商品質量保證及服務承諾制,保證售后服務周到、規范。

              第二十一條遵守國家關于消防安全管理的規定,用心配合消防等部門和市場開辦者做好市場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條不得在市場內打架斗毆、聚眾鬧事,不得從事“黃、賭、毒”、封建迷信活動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管理者職責

              第二十三條工商部門應以屬地管理為基礎,不斷完善并認真落實市場巡查、商品質量準入、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和“經濟戶口”管理等各種市場監管措施。

              第二十四條規范各類市場的經營秩序,市場內各類經營主體管理規范,監管到位,秩序良好。制假售假、無照經營、不正當競爭等各種違法違章經營行為能夠得到有效控制,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環境。

              第二十五條加強對上市商品質量的監管,應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商品禁止上市銷售,嚴禁銷售國家禁止上市的各類商品。加強對上市商品質量的監測工作,及時公示不合格商品信息,并對相關經營者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第二十六條督促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嚴格執行和落實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購銷貨臺帳、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銷售信譽卡和商品質量服務承諾等制度。

              第二十七條根據上級要求及轄區具體狀況,適時組織開展市場專項整治,依法嚴厲打擊各類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違章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第二十八條督促市場開辦者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加強市場安全管理,保證市場安全運作。

              第二十九條對經營者進行法律法規宣傳,組織市場開辦者、經營者開展建立禮貌市場、誠信經營戶等評比活動,支持鼓勵經營者建立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用心配合相關執法部門,依法對集貿市場的有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共同維護市場秩序。

              第五章建立禮貌市場工作

              第三十一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建立領導機制,實行主辦單位一把手負責制,市場負責人具體負責,并完善市場建立內部督查獎懲機制,負責做好市場建立工作,自覺理解市禮貌委和工商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應充分利用集貿市場宣傳欄、墻板欄、廣播等形式,向交易雙方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宣傳集貿市場各項規章制度;宣傳建立資料,營造濃厚的建立氛圍。

              第三十三條市場應實行全日衛生保潔和攤位衛生自治制度,定人定責定時清掃場地,及時清除污水和垃圾,督促經營者搞好攤位周邊衛生,持續市場衛生、整潔,實行垃圾袋裝化。

              第三十四條市場內各項設施統一規范、整齊劃一,菜上臺、禽入籠、肉上案、魚入池,要做到貨架統一、吊掛統一,垃圾袋(桶)統一,不得亂搭、亂蓋、亂堆雜物。

              第三十五條市場出入口暢通,無“吐舌頭”和亂擺攤點現象,車輛停放整齊,市場內道路暢通,秩序井然,不存在交通阻塞狀況。

              第三十六條市場開辦者應用心協助工商部門開展“誠信經營戶”、“禮貌經營戶”等評選活動,構成禮貌經營、公平競爭的良好氛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規范交易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有固定場地和相應設施,有若干經營者入場,對各類農副產品和食品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質的場所。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含橫琴新區管委會、各經濟功能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制定促進農貿市場發展的措施,鼓勵、引導農貿市場逐步實現規范化和標準化,完善農貿市場功能,提高農貿市場整體服務水平。

              第五條:各區人民政府按屬地原則,對本轄區內的農貿市場進行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商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的行業管理,制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建設基本標準和升級改造基本標準,指導農貿市場建設和升級改造工作,開展對農貿市場的年度考核,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經營主體的登記、交易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農業、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對本轄區內的農貿市場開展日常監管,發現問題及時協調相關部門處理。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貿市場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確定農貿市場規劃建設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商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經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八條: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農貿市場,應當按規劃給予復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九條:農貿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禁止不正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農貿市場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條: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和農貿市場入場經營者能夠依法成立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和協調機制,促進行業誠信經營。

              第二章

              開辦和經營

              第十一條:公民、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境外投資者,均可申請開辦農貿市場。

              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商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進行農貿市場攤位、店鋪的招商招租和開業。

              第十二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相應的場地、設施。

              (二)必要的交通、衛生、環境保護等條件。

              (三)入場交易的商品貼合國家相關規定。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實行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分離制度。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對農貿市場進行服務管理。

              第十四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在商事登記或簽訂委托合同后三十日內到商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承擔農貿市場配套設施建設、維護經營秩序、保障衛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按照公益的原則,依法自主經營,收取場地、設施租金和其他相關服務費用,有權拒絕法律、法規規定外的其他行政性收費和各種形式的攤派。

              第十七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在農貿市場辦公場所懸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其他經營許可證,配備的服務管理人員,應當佩戴標志上崗。

              第十八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顯眼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公布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名稱、管理人員分工、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公示經營者證照狀況、違法違章記錄、農貿市場食品準入管理制度、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狀況等與交易有關的事項。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在農貿市場內設立投訴受理點,公布消費者投訴電話,理解消費者投訴并進行調解,協助相關部門處理交易糾紛。

              第十九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對市場攤位設置和入場經營商品進行劃行歸市,并在貼合國家食品衛生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安排經營場地。

              以零售為主的農貿市場,應當劃出不少于農貿市場營業面積百分之五的專用區域,用于農民出售自產的農副產品;政府投資建設和改造的農貿市場農民自產自銷區域不少于農貿市場營業面積的百分之十。

              有活禽入場經營的農貿市場應當按規定設立相對獨立鮮活家禽經營區域,并建立消毒、無害化處理等制度,配備相應設施設備;未實行集中屠宰地區的農貿市場,還應當修建專門的活禽屠宰室,實行封閉式屠宰加工。

              第二十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農副產品和食品入場和溯源制度,履行農副產品和食品的安全職責,發現問題時應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并協助查明產品來源和產地。

              第二十一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入場經營者簽訂書面合同(農民銷售自產農副產品除外),就場地安排、“門前三包”、收費標準、場內秩序、經營規范、進貨查驗、索證索票、購銷臺帳、不合格商品退市、消防衛生等方面作出約定。

              (二)對入場經營的農副產品進行查驗,發現入場經營者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欺行霸市等擾亂農貿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協助查處。

              (三)查驗入場經營者營業執照、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是否齊全。

              (四)指導、督促入場經營者建立并執行商品進貨查驗、索證索票、購銷臺帳、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等制度。

              (五)設置貼合要求的公平秤等計量器具和檢測器具,并督促入場經營者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和貼合要求的計量器具和檢測器具。

              (六)配合工商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七)執行相關服務行業配套設施要求。

              (八)遵守農貿市場年度考核和農貿市場統計制度。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實行入場經營者環境衛生區域職責制,根據經營面積配備足量的專業保潔人員,并配備專職環境衛生監督員。

              第二十三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巡查管理制度,組織督促做好各職責包干區內的衛生保潔工作,做到攤位(店面)清潔衛生,經營工具擺放整齊,無亂掛亂吊、無亂堆亂放、無積水外溢、無散落垃圾、無攤(店)外經營。

              第二十四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管理公司應當明確入場經營者的安全管理職責,定期檢查其經營環境和條件,發現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不得為入場經營者無照經營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帶給場地、保管、倉儲、運輸等條件。發現入場經營者有違法經營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督促改正;對督促不改的應及時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禁止擅自擴大經營場地范圍,禁止擅自改變農貿市場用途和終止農貿市場的經營活動;應當按照農貿市場布局設計圖設立檔鋪,禁止隨意擺攤設點。

              第二十七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不得對入場經營者和消費者違法設立收費項目。需要調整場地、設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務性費用的,應與入場經營者進行協商,提前三十日告知,并在協議中約定。

              農貿市場開辦者向入場經營者收取場地、設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務性費用的,不得超過價格管理部門規定的指導標準。

              第三章

              入場經營者

              第二十八條:入場經營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提出開業、變更、停業、歇業申請。

              (二)對核準的農貿市場名稱享有與農貿市場開辦者約定的使用權。

              (三)根據核準的經營方式依法自主經營。

              (四)拒絕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之外的收費和各種形式攤派。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入場經營者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入場經營者應當與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簽訂入場經營書面合同,遵守農貿市場公約和經營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入場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地明顯處懸掛營業執照,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的,還應同時懸掛相應的許可證,不得在農貿市場統一劃定的經營場地之外擺攤設點。

              第三十二條:入場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營業執照或者許可證,不得擅自改變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

              第三十三條:入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商品進貨查驗制度、進銷臺帳制度,索取商品質量合格證明;購進并銷售持許可證件生產商品的,應當向供貨方索取查驗有效的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證明文件。農民在農貿市場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除外。

              第三十四條:入場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價格管理規定,經營的商品實行明碼標價。

              入場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補足數量等正當要求,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絕。

              第三十五條:入場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農貿市場食品準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職責:

              (一)入場經營者初次與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當查驗其主體資格合法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

              入場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索取食品質量合格證明:畜禽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類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牲畜肉類的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等應當有相應的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產品的合法證明文件。

              (二)應當從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制品,并在攤檔明顯位置懸掛、張貼肉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

              畜禽及肉品經營者應當每日對經營場所實施清潔消毒,并在農貿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鮮活家禽經營者營業時應當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和屠宰應當分別由專人負責。

              (三)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應當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檔應當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應當分開存放,從業人員應當持有健康合格證明。

              第三十六條:入場經營者禁止銷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使用虛假產地證明、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的商品;偽造或冒用優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志的商品。

              (二)應當檢疫、檢驗而未經檢疫、檢驗或者檢疫、檢驗不合格的農副產品和依法應當標識而未標識的農副產品。

              (三)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產品,有毒、有害、不貼合衛生標準的食品。

              (四)使用不貼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的食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銷售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七條:入場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未檢定或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以及人為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

              (二)以虛假廣告等欺詐方式銷售農副產品。

              (三)商住混合或者人與畜禽混合居住、搭建住人夾層或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夾層。

              (四)強買強賣,騙買騙賣,欺行霸市。

              (五)壟斷貨源,哄抬價格或者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前規劃不明確但具有農貿市場用途的市場,經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明確為農貿市場的,納入農貿市場管理。

              透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簽訂的產權轉讓合同已取得農貿市場產權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不得改變農貿市場原有用途;已改變的,應當限期恢復;拒不恢復的,依照本辦法查處。

              第三十九條:市、區人民政府在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時,應當將農貿市場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規劃,可由政府透過公開招標方式由貼合條件的中標者投資建設或實行配建制。

              配建制具體實施辦法由規劃建設管理部門組織制定。

              第四十條: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的,應當貼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基本標準和相關建設規范要求。

              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農貿市場應當按照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基本標準進行改造和完善。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給予扶持。

              第四十一條: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應當配套建設停車場、公共衛生設施等項目,并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改變農貿市場用途,禁止分割轉讓。擅自將農貿市場改變用途或分割轉讓的,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第四十三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中止或終止經營的,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六十日內重新確定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無法確定的,農貿市場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能夠委托貼合本辦法規定的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臨時管理,直至重新確定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為止,由此產生的管理費用由農貿市場開辦者承擔。

              第四十四條:農貿市場合并、遷移、分立、撤銷、關掉或者變更重要事項的,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通知入場經營者,沒有約定的,應當在六十日前通知入場經營者,同時向社會公告,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商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牽頭組織對農貿市場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達標的,應當將考核結果通報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年度考核結果開展相應執法監管活動。

              農貿市場連續兩年考核不達標的,商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將該農貿市場列為掛牌督辦單位,并向社會進行公告,理解社會監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商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

              第四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商事登記,向貼合條件的經營者核發營業執照,對其經營范圍和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

              第四十八條: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副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對蔬菜、水果等進行農藥殘留檢測等。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禽畜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管理,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查驗禽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行定期清潔消毒。

              第四十九條:海洋漁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水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對水產品的藥物殘留進行檢測。

              第五十條:公安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依法查處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阻礙執法、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并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落實安全保衛措施。

              第五十一條: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消防狀況進行監督檢查,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進行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依法對未辦理消防行政許可而擅自開業的農貿市場進行查處。

              第五十二條:規劃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規劃發展和建筑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按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備案,依法對未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而擅自開業的農貿市場進行查處。

              第五十三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衛生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紅線范圍外的亂擺賣、亂張貼、非機動車輛停放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消費環節的食品衛生進行監督管理,依照相關食品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范進行審查和驗收,依法查處食品衛生違法行為。

              第五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和計量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計量違法行為。

              第五十六條: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入場經營者銷售產品明碼標價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五十七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對農貿市場禮貌建立、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評比。

              第五十八條: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布相關監督管理和抽查檢驗結果,并根據各自職責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落實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六章

              法律職責

              第五十九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未取得商事登記而擅自經營農貿市場的,或提交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商事登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六十條:違反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一條第二、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四項規定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明白或應當明白入場經營者無照經營行為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而為其帶給場所或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六十三條: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百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第二十七條和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未按規定通知入場經營者或向社會公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農貿市場內一個季度連續三次發現經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視其情節輕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由工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稅務、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從事農貿市場投資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是指農貿市場開辦者依法設立或委托,行使農貿市場經營服務管理職權,承擔相應職責義務,依法登記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入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

              第七十條:本辦法自20××年2月24日起施行。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農貿市場。

              第三條農貿市場的舉辦者(以下簡稱市場舉辦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規定,承擔農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市場內從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進場經營者)應保證所生產、加工或經營食品的衛生安全,其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農貿市場的衛生管理要求

              第四條農貿市場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衛生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公告。衛生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農貿市場的選址、建筑、衛生設施和設備情況;

              (二)攤位布局情況;

              (三)農貿市場衛生管理機構和衛生管理員情況;

              (四)衛生檢驗設備和人員情況;

              (五)衛生管理制度制定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農貿市場的選址和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衛生要求,不得有影響食品衛生的污染源。

              第六條農貿市場的建筑和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與食品衛生要求相適應的給排水設施;

              (二)采光和照明設施符合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需要;

              (三)有防塵、防蠅、防鼠和垃圾收集設施;

              (四)市場的地面應當平整結實、易于沖洗、排水通暢。

              第七條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區域的食品攤位設置要按照生熟分開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并在不同區域作明顯標示。攤位分區和分類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置;

              (二)經營鮮活畜禽、水產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區域隔開,相互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攤位與熟食品攤位分開;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攤位相互分開;

              (四)經營餐飲服務應設置在專門區域,并相對集中;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圍內不得經營鮮活畜禽。

              第八條農貿市場應指定一名負責人為農貿市場食品衛生責任人,負責本規范的貫徹實施;并配備專職食品衛生管理員,負責按照本規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對進入農貿市場的食品和農貿市場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衛生檢查。食品衛生負責人和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接受衛生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

              食品衛生管理員的數量應當與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數量相適應。

              第九條農貿市場應制定食品衛生管理和檢查制度。制度的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和經營條件審查制度;

              (二)對進場食品的檢查和防止假冒偽劣食品進場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衛生檢查制度;

              (四)食品衛生違規處理制度;

              (五)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第十條農貿市場應當配備快速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配備的快速檢測設備和人員能夠開展對可疑受農藥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農副產品、食品原料和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

              第十一條農貿市場內應當配備衛生保潔人員,保證市場內的環境清潔,維護市場內衛生設施與設備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農貿市場應設立食品衛生知識宣傳公示欄,建立食品衛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衛生檢查、檢測情況,對檢查、檢測不合格的食品及進場經營者應在公示欄公告。

              第三章市場舉辦者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市場舉辦者應當做好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維護好市場的設施、設備和環境衛生,對市場所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四條市場舉辦者應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條件進行審查,建立進場經營者的衛生管理檔案。

              第十五條市場舉辦者應當與進場經營者簽訂食品衛生保證協議書,約定違反本規范的責任,加強對進場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十六條市場舉辦者應對所有進場的食品進行檢查,對可疑受污染的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禁止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銷售。

              第十七條市場舉辦者及其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每天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進行記錄。檢查和記錄的內容有:

              (一)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及經營內容與許可范圍是否一致;

              (二)經營人員是否按規定接受健康檢查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三)是否根據本規范第二十一條規定落實進出貨臺賬制度;

              (四)禽畜肉類是否經過獸醫衛生檢疫,并查驗檢疫證明與肉類數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進貨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索證;

              (六)生產、加工或經營過程是否符合本規范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衛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規范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尤其要對食品加工、經營中使用的原料進行檢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質或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違反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十八條市場舉辦者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督促進場經營者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對懷疑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及時向當地衛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對發現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立即對該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市場舉辦者應負責處理涉及食品衛生問題的群眾投訴,主動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進場經營者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行為,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市場內的食品衛生違法案件。

              第四章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要求

              第二十條進場經營者按照規定需要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其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并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第二十一條進場經營者應建立進出貨臺帳制度,臺帳中應注明所銷售食品的來源、數量、保質期,并定期查驗所銷售食品的保質期限。

              第二十二條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定型包裝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進場經營者均必須持有產品生產者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或檢驗結果報告單。

              顧客需要了解產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的,銷售者必須保證能夠提供。

              第二十三條經營定型包裝食品的,所銷售的食品包裝、標識應當真實,符合食品標簽、標識的衛生要求;經營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具有衛生部頒發的該產品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在農貿市場進行食品現場生產、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地點并具備可封閉的獨立場所。場所的大小應滿足相應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洗滌、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銷售所需要的面積;

              (二)具備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給排水設施和洗滌、加工、冷藏和防蠅、防蟲設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潔衛生,食品容器存放應當設置臺架,不得著地放置;

              (四)從業人員必須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上崗,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期間不得佩帶首飾、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鮮和清潔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劑;

              (六)營業場所和周圍地區的環境衛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為保證食品衛生所必須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五條生產、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魚類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應當燒熟煮透,生熟食品隔離;隔夜熟食品必須徹底加熱后再出售;

              (二)散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有清潔外罩或覆蓋物,使用的包裝材料應當清潔、無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裝食品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三)具備食具清洗、消毒條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裝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條經營鮮活產品應具備能夠保持產品鮮活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七條農貿市場禁止生產、加工和經營下列食品或當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過期、變質、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高毒農藥或使用農藥后尚未超過安全間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六)河豚魚、野蘑菇等有毒動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蟛蜞、鰲蝦及死的貝殼類水產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產品;

              (八)用污穢不潔或者被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裝材料盛裝的食品;

              (九)無產地、廠名、生產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標識的定型包裝食品和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

              (十)《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的其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8

              凡是進入市場的經營者務必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市場的各項制度,嚴格遵守食品衛生法,嚴禁下列產品及其制品進入市場進行銷售:

              一、嚴禁無生產日期、有效期、保質期、生產廠家、生產地址及有毒、有害、霉爛、變質、過期產品和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市場。

              二、嚴禁按規定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豬、牛、羊肉及其加工產品進入市場銷售。

              三、嚴禁國家和本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進入市場。

              四、嚴禁外包裝與食物不相符的.產品進入市場。

              五、進入市場經營的物品務必按規定進行存放,不準亂擺、亂設攤點。

              六、在銷售過程中務必實行公平交易,嚴禁短斤少兩。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快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以下簡稱集貿市場)建設,發展城鄉集市貿易,促進商品流通,維護商品交易秩序,規范商品交易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是指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參加,以集中、公開方式,在固定場所依法進行商品交易的各類專業性市場、綜合性市場、租賃經營商場以及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臨時性商品交易場所。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集貿市場建設、監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集市貿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集市貿易監督管理應當依法、公正、文明、規范。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集貿市場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物價、技術監督、稅務、公安、衛生、計劃、建設、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集貿市場的有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農貿市場建設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要重視集貿市場的建設和發展,按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外商投資建設集貿市場。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實際需要,將集貿市場建設納入城市和鄉鎮建設總體規劃,按照繁榮經濟、方便群眾生活、節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第八條開辦市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市和鄉鎮建設總體規劃和市場建設的要求;

              (二)具備相應的場地、設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開辦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企業登記注冊手續。需要辦理建設、用地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需設立交易所(行)的,應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條興建農貿市場不得占用城鄉道路,妨礙交通。

              第十一條農貿市場開辦者的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市場日常管理組織和制度,責任到人;

              (二)逐步實現市場功能齊全、設施配套;

              (三)建立切實可行的防火、防盜、衛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確保市場安全有序;

              (四)建立保證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設立公平秤等計量復檢器具;

              (五)遵守和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六)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各類商品的成交額、成交量等有關資料,填寫市場年檢報告書。

              第十二條集貿市場的場地、設施和其他財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壞。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拆遷集貿市場場地和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征地、拆遷手續,并按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章農貿市場交易

              第十三條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均可進入集貿市場從事商品交易活動。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應領取證照的,經營者必須持有并亮證照經營。

              第十四條凡是國家放開經營的商品均可上市,不受品種、數量、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十五條依法允許交易的.舊機動車船、舊農機具等舊機械設備,憑有關牌證在指定場所交易。

              第十六條集市貿易應在規定的場所進行,不得場外交易。

              第十七條禁止下列物品上市:

              (一)物品:

              (二)偽劣商品、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以及過期失效的商品;

              (三)炸藥、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四)彈藥、仿真武器、管制刀具、電擊、強光、催淚等器械;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禁止在集貿市場上經營的藥品;

              (六)反動、的書刑、畫片、音像制品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禁止經營的食品;

              (八)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及其制品;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準經營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遵守國家的價格管理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國家有規定價格的,按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由買賣雙方議定。

              第十九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摻雜使假;

              (二)壟斷貨源,壟斷價格;

              (三)強買強賣,騙買騙賣,欺行霸市;

              (四)克斤扣兩,短尺少秤,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破壞計量器具的準確度;

              (五)賭博、算命等有礙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農貿市場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集貿市場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指導市場開辦者制定市場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

              (三)審查確認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并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四)監督管理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五)收集、公布市場信息;

              (六)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維護交易秩序;

              (七)組織開展創建文明市場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集貿市場管理,在較大集貿市場設置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組織工商、物價、公安、稅務、衛生、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參加,組建市場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部門工作,統一管理市場。

              第二十二條集貿市場的治安工作,由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負責,依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畜牧檢疫、衛生防疫機構負責集貿市場的檢疫、檢驗工作。依照有關規定應檢疫、檢驗的商品,未經驗疫、檢驗的不得上市。

              檢疫機構應當按國家規定收取檢疫費。未檢疫的,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農貿市場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開下列事項,接受經營者、消費者監督:

              (一)市場監督管理人員的姓名、職務、職責;

              (二)市場監督管理制度;

              (三)市場設施的所有人及其出租、轉讓方式;

              (四)市場管理費和其他法定收費標準;

              (五)違法違章行為處理依據、處罰標準;

              (六)其他應當在市場上公開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農貿市場內應當設立監督臺,設置意見箱,受理消費者、經營者投訴。

              第二十六條農貿市場應當保持環境衛生,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由市場開辦者負責清除。

              第二十七條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執法證件,國家規定著裝的應當著裝。

              第二十八條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應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廉潔奉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收受賄賂,不得打罵、刁難、勒索經營者、消費者,不得亂收費、亂處罰。

              第二十九條經營者必須依法納稅。

              第三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進入集貿市場交易的商品,成交額在50元以上的,收取市場管理費。其標準是:

              (一)舊機動船、舊農機具等舊機械設備、大牲畜的收費標準不超過成交額的1%;

              (二)農副產品、輕工產品和其他商品收費標準不超過成交額的2%;

              (三)縫紉、修理等服務性經營收費標準不超過營業額的2%。

              在集貿市場內設立農民自產自銷區,農民出售自產的農副產品成交額在100元以下的,免收市場管理費。

              市場管理費要專儲專用,按“取之于市場、用之于市場”的原則,主要用于宣傳教育、市場建設及市場管理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除按法律、法規規定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項目及其標準收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設立集市貿易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對亂收費、亂攤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予制止,經營者有權拒付。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非法侵占、破壞集貿市場場地、設施或其他財產的,責令改正,賠償損失,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銷售禁止上市物品的,由有關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行為的,沒收非法物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第四項行為的,責令補足短少部分,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500至2000元的罰款;有第五項行為的,責令其停止不法行為。對于算命等行為,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于賭博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上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需要給予其他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三十條、三十一條,亂漲價、亂收費的,由物價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七條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違反本條例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二)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

              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不履行職責或濫用職權,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賠償。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農貿市場貿易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0

              一、市場內商品經營戶要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嚴禁銷售有毒、有害、污穢不潔、腐爛變質、霉變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產及其制品。

              二、市場堅持定期使用食品檢測設備對市場內經銷的食品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銷售。

              三、對經檢測認定不符合安全質量標準的食品,必須采取臨時性控制措施,并及時將被控制的檢測樣品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復檢,經復檢最終認定對人體有害的不合格食品,應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市場退出;屬假冒偽劣食品的報相關執法部門立案查處。

              四、市場主辦方要監督經營戶嚴格做到隔離無污染操作,堅持每天對攤位進行清洗消毒,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健康證,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的規定;食品經營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

              五、市場主辦方要督促食品經營戶實行索證索票工作,經營戶要根據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做好進貨臺賬,記錄進貨渠道。

              六、畜禽及肉品經營戶必須從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制品,并在攤檔明顯位臵張掛肉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外地輸入的生豬肉品的采購依照我縣的有關規定執行;鮮活家禽經營者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和屠宰分離并分別由專人負責。

              七、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應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從業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明。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1

              科學的、規范化的檔案管理能有效地為xx農貿市場及公共設施的使用、維修、改建和各項管理工作提供指引和服務。xx農貿市場作為高檔住宅項目,其檔案資料是十分繁雜的,我們擬采取系統化、科學化、信息化的科學管理手段,明確指定檔案管理人員,抓住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利用四個環節,對所有檔案資料進行嚴格、科學、集中的管理,達到提高物業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務業戶的目的。

              1.物業資料管理流程:

              收集:工程技術、維修、改造資料;

              證件、裝修審批表;

              歷次管理活動書面、音像記錄

              整理分類:產權資料;

              技術資料;

              管理規章及內部管理制度;

              歷次管理工作資料、記錄;

              業委會文件、通知、資料、活動記錄;

              財務帳表及分布方案

              歸檔:按國家示范住宅小區標準及評分細則及iso9001(20xx版)質量體系標準建立雙檔制。

              利用:按權限取用,領取時登記,使用后立即歸還。

              2.檔案資料的分類檢索

              (1)開發建設單位移交檔案資料

              1)產權資料

              項目批準文件

              用地批準文件

              建筑執照

              拆遷安置資料

              2)技術資料

              xx農貿市場規劃圖

              建筑施工圖

              竣工圖

              a.總平面圖

              b.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

              c.消防、附屬工程及地下管網竣工圖

              地質勘測報告

              工程合同

              開、竣工報告

              工程預決算

              圖紙會審記錄

              工程設計變更通知及技術核定單(包括質量事故處理記錄)

              隱蔽工程驗收簽證

              沉降觀察記錄

              竣工驗收證明書

              鋼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質量保證書

              新材料、構配件的鑒定合格證書

              水電、衛生器具等設備的檢驗合格證書

              砂漿、混凝土試塊試壓報告

              供水試壓報告

              3)物業資料

              xx農貿市場基本資料

              xx農貿市場分項資料

              商業配套資料

              娛樂設施資料

              (2)管理處自建檔案資料

              1)業戶資料

              a.業戶基本情況

              b.產權證書復印件

              c.各項簽約文件

              2)日常管理資料

              a.環境管理記錄

              a.日常巡查記錄

              b.垃圾清運記錄

              c.消殺記錄

              d.噪音檢測記錄

              b.保安管理記錄

              a.日常巡查記錄

              b.交接班記錄

              c.值班記錄

              d.物資搬運放行記錄

              e.緊急事件處理記錄

              f.車輛進出記錄

              g.夜間查崗記錄

              c.車輛檔案

              a.車輛詳細資料

              b.車位使用協議

              d.裝修管理資料檔案

              e.維修服務檔案

              a.維修委托單

              b.維修服務回訪記錄

              f收費管理檔案

              a.管理費收支公布表

              b.管理處與外單位簽訂的各類合同

              c.其它

              g.設備管理檔案

              a.公用設施保養維修記錄

              b.機電設備保養維修及運行記錄

              c.設備分承包方維修保養記錄

              d.設備設施巡視檢查記錄

              e.設備臺帳

              h.業戶意見調查、統計記錄

              i.業戶訪問記錄

              j.業戶投訴及處理記錄

              k.員工管理檔案

              a.員工個人詳細資料

              b.員工培訓考核記錄

              c.員工業績考核記錄

              d.員工內務管理檢查記錄

              l.培訓檔案

              a.培訓計劃及實施記錄

              b.培訓考核及跟查記錄

              c.軍事訓練及消防演習記錄

              m.行政文件

              a.政府部門文件

              b.公司規章制度、通知、通報等文件

              c.公司榮譽資料

              n.其它

              3、檔案、資料使用流程:

              4、檔案資料收、發管理程序

              (1)公司重要資料(如開發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接收必須經過管理處主任或其指定負責人驗收,完善交接手續后方能分卷歸檔。

              (2)日常管理文件按照公司制定的文件管理程序進行發放及接收,并分卷歸檔。

              5、秀嘉農貿市場檔案資料管理要求

              (1)采用多種形式的'文檔儲存方式,如電腦磁盤、光碟、錄像帶、錄音帶、膠卷、照片、圖表等,并采用相適應的保管、儲存方法。

              (2)盡可能把其它形式的檔案資料轉化為電子檔案儲存,便于查找和利用。

              (3)電腦文件必須由專人按照規定設置子目錄進行分類管理,并定期按相關管理流程清除過期失效文件。

              (4)原始文件按照文件使用性質及重要性進行分類,并編制相應的文件目錄。當文件狀況有所變動時,應及時調整目錄的有關內容,以保證查閱者及時找到有效的文件。

              (5)檔案的鑒定必須由管理處指定人員負責,對檔案是否有效、作廢、復印份數以及保存期限、保存數量等做出決定,未經授權人士無權決定。

              (6)檔案按不同業務性質分塊,以內容分類,統一編號,登記造冊,編輯目錄,分類保存。

              (7)檔案保管必須有專人負責,以達到文檔管理要求,必須做到檔案標識清晰,分類明確,易查找;檔案出室必須由授權人員經過登記后方可借出,文件借閱者需妥善保管所借文件,不得涂改、撕毀等,否則追究相關責任;檔案入室時必須經過檢查,如有輕微破損應立即修補,損壞嚴重需追究借閱人員的責任。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檢查檔案借閱情況,以便及時收回在外文件,防止因管理疏忽所導致的文件丟失和泄密。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農貿市場。

              第三條農貿市場的舉辦者(以下簡稱市場舉辦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規定,承擔農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市場內從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進場經營者)應保證所生產、加工或經營食品的衛生安全,其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農貿市場的衛生管理要求

              第一條農貿市場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衛生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公告。衛生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農貿市場的選址、建筑、衛生設施和設備情況;

              (二)攤位布局情況;

              (三)農貿市場衛生管理機構和衛生管理員情況;

              (四)衛生檢驗設備和人員情況;

              (五)衛生管理制度制定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農貿市場的選址和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衛生要求,不得有影響食品衛生的污染源。

              第三條農貿市場的建筑和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與食品衛生要求相適應的給排水設施;

              (二)采光和照明設施符合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需要;

              (三)有防塵、防蠅、防鼠和垃圾收集設施;

              (四)市場的地面應當平整結實、易于沖洗、排水通暢。

              第四條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區域的食品攤位設置要按照生熟分開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并在不同區域作明顯標示。攤位分區和分類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置;

              (二)經營鮮活畜禽、水產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區域隔開,相互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攤位與熟食品攤位分開;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攤位相互分開;

              (四)經營餐飲服務應設置在專門區域,并相對集中;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圍內不得經營鮮活畜禽。

              第五條農貿市場應指定一名負責人為農貿市場食品衛生責任人,負責本規范的貫徹實施;并配備專職食品衛生管理員,負責按照本規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對進入農貿市場的食品和農貿市場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衛生檢查。食品衛生負責人和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接受衛生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食品衛生管理員的數量應當與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數量相適應。

              第六條農貿市場應制定食品衛生管理和檢查制度。制度的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和經營條件審查制度;

              (二)對進場食品的檢查和防止假冒偽劣食品進場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衛生檢查制度;

              (四)食品衛生違規處理制度;

              (五)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第七條農貿市場應當配備快速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配備的快速檢測設備和人員能夠開展對可疑受農藥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農副產品、食品原料和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

              第八條農貿市場內應當配備衛生保潔人員,保證市場內的環境清潔,維護市場內衛生設施與設備正常使用。

              第九條農貿市場應設立食品衛生知識宣傳公示欄,建立食品衛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衛生檢查、檢測情況,對檢查、檢測不合格的食品及進場經營者應在公示欄公告。

              第三章市場舉辦者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第一條市場舉辦者應當做好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維護好市場的設施、設備和環境衛生,對市場所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指導。

              第二條市場舉辦者應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條件進行審查,建立進場經營者的衛生管理檔案。

              第三條市場舉辦者應當與進場經營者簽訂食品衛生保證協議書,約定違反本規范的責任,加強對進場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四條市場舉辦者應對所有進場的食品進行檢查,對可疑受污染的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禁止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銷售。

              第五條市場舉辦者及其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每天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進行記錄。檢查和記錄的內容有:

              (一)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及經營內容與許可范圍是否一致;

              (二)經營人員是否按規定接受健康檢查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三)是否根據本規范第二十一條規定落實進出貨臺賬制度;

              (四)禽畜肉類是否經過獸醫衛生檢疫,并查驗檢疫證明與肉類數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進貨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索證;

              (六)生產、加工或經營過程是否符合本規范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衛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規范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尤其要對食品加工、經營中使用的原料進行檢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質或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違反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六條市場舉辦者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督促進場經營者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對懷疑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及時向當地衛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對發現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立即對該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市場舉辦者應負責處理涉及食品衛生問題的群眾投訴,主動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進場經營者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行為,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市場內的食品衛生違法案件。

              第四章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要求

              第一條進場經營者按照規定需要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其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并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第二條進場經營者應建立進出貨臺帳制度,臺帳中應注明所銷售食品的來源、數量、保質期,并定期查驗所銷售食品的保質期限。

              第二十二條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定型包裝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進場經營者均必須持有產品生產者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或檢驗結果報告單。顧客需要了解產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的,銷售者必須保證能夠提供。

              第三條經營定型包裝食品的,所銷售的食品包裝、標識應當真實,符合食品標簽、標識的衛生要求;經營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具有衛生部頒發的該產品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

              第四條在農貿市場進行食品現場生產、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地點并具備可封閉的獨立場所。場所的大小應滿足相應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洗滌、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銷售所需要的面積;

              (二)具備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給排水設施和洗滌、加工、冷藏和防蠅、防蟲設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潔衛生,食品容器存放應當設置臺架,不得著地放置;

              (四)從業人員必須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上崗,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期間不得佩帶首飾、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鮮和清潔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劑;

              (六)營業場所和周圍地區的環境衛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為保證食品衛生所必須的設施和條件。

              第五條生產、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魚類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應當燒熟煮透,生熟食品隔離;隔夜熟食品必須徹底加熱后再出售;

              (二)散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有清潔外罩或覆蓋物,使用的包裝材料應當清潔、無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裝食品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三)具備食具清洗、消毒條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裝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第六條經營鮮活產品應具備能夠保持產品鮮活的設施和條件。

              第七條農貿市場禁止生產、加工和經營下列食品或當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過期、變質、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高毒農藥或使用農藥后尚未超過安全間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六)河豚魚、野蘑菇等有毒動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蟛蜞、鰲蝦及死的貝殼類水產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產品;

              (八)用污穢不潔或者被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裝材料盛裝的食品;

              (九)無產地、廠名、生產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標識的定型包裝食品和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

              (十)《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的其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3

              一、市場公共環境衛生管理規范

              (一)、市場內攤區劃分標識明確,人流、物流通道暢通。

              1、無占用公共通道經營現象;

              2、無出攤、離攤占道現象;

              3、無在公共通道上停放車輛現象;

              4、無在公共通道上亂堆、亂放物品現象;

              5、公共通道、垃圾箱周邊無垃圾堆放現象,垃圾及時清運;

              6、公共通道上無積水、無油污,攤位(門面)整潔無殘標。

              (二)、經營區域內地面清潔衛生,沒有影響環境衛生的`污染情況。

              1、攤位(門面)區內物品堆放整齊,無亂堆、亂擺情況;

              2、攤位(門面)區標識明確,攤位(門面)及設施干凈衛生,垃圾、雜物等裝入垃圾容器內,垃圾容器擺放整齊;

              3、攤位(門面)區內衛生整潔,地面無垃圾、無積水、無油污,廣告懸掛規范整齊,無殘標。

              (三)、經銷商“攤前三包”(包衛生、包商品擺放整齊、包無四害)定期搞好攤位(門面)區內清潔衛生,衛生習慣良好。

              1、監督經銷商搞好“攤前三包”,攤前紙屑、菜葉等廢棄物由經營戶負責清理,嚴禁亂扔亂倒行為,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

              2、監督經營戶每周一次搞攤區衛生大掃除,洗抹攤面、攤架、經營用具。

              二、市場各攤位(門面)區經營秩序管理規范

              (一)、肉類攤位區:

              1、保持攤位臺面整潔干凈,攤架、證照干凈,定期搞衛生。

              2、證照懸掛整齊,進銷商品檢驗合格手續齊全,入場人員持證經營。

              3、嚴禁搭攤、加長攤位、在攤內加臺操作。

              4、按規范統一經營用器具,嚴禁在攤位區內擺放雜物。

              5、嚴禁用木板、木盆等擺放商品。

              6、嚴禁銷售白肉、病(牛)豬肉、死豬(牛)肉。因此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一切責任由經營者承擔。

              (二)蔬菜、綜合攤位(門面)區:

              1、保持攤位(門面)整潔干凈,攤架、證照干凈,定期搞衛生。

              2、證照懸掛整潔,進銷臺賬完整,入場人員持證經營。

              3、攤位(門面)上不準加墊泡沫板、木板等雜物,商品擺放不準超出攤位(門面),嚴禁加搭邊攤。

              4、垃圾、雜物清理后投放在垃圾箱內,不準扔在攤位(門面)地面上,影響蔬菜、水果等商品經營的環境衛生。

              5、嚴禁在攤位(門面)內擺放雜物,嚴禁用泡沫箱、盆、桶等蓄水淋菜、泡菜、洗菜。

              6、保持攤位(門面)周邊清潔衛生,嚴禁在公用通道上堆放物品、清理蔬菜。

              7、嚴禁經營戶淋菜將水灑落在公共通道上,因經營戶灑水、亂扔。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4

              為加強農貿市場環境衛生管理,完善門前三包責任制,創建整潔、優美、安全、文明、有序的環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市場實際,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責任對象農貿市場各門面、鋪面、攤位經營業主。

              二、責任區域各責任對象自門前至人行道區域。

              三、三包內容

              1、包環境衛生:責任對象對責任區要隨時保持整潔干凈,及時清除地面垃圾、污物和積水,制止和勸阻亂倒、亂扔垃圾行為。垃圾收集后放入垃圾桶,做到地面無污物、污水等。

              2、包綠化管理:對門前的`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進行維護,不損害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不占用綠地,綠化帶內無果皮紙屑。

              3、包秩序維護:維護好責任區內市容整潔,責任區內不亂掛、亂堆、亂貼、亂畫,不亂停放車輛和擺放雜物,無占道經營,自覺維護好門前公共設施的完好整潔,廣告招牌整齊統一。

              四、管理辦法

              1、法定代表人、店主為門前三包責任人,應自覺接受政府行政職能部門檢查,共同維護環境整潔。

              2、市場管理中心為每個臨街門面、攤鋪位配備垃圾桶,環境衛生制度上墻宣傳。

              3、市場管理中心有專人負責環境衛生管理,環境衛生打掃清潔、環境安全秩序維護。

              4、對落實本責任書的責任對象給予表彰,年終按20%的比例擇優評選,發給《農貿市場文明經營戶》獎牌。

              5、對拒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嚴重違反城市衛生管理的商鋪和個人,根據《城市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執法部門予以處罰,并限期整改。

              門面編號:

              責任人:

              代表人:

              年月日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5

              1、為維護金雞鄉集貿市場的經營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理各種違法違章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金雞鄉的實際情景,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農貿市場,是指位于金雞鄉美麗安置點建設的農貿市場;本制度所稱農貿市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的農民等;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市場經營者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并在其營業場所懸掛營業執照;依法需要辦理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懸掛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

              3、凡有經營本事的單位和個人,在向金雞鄉綜合執法中心申請辦理進場交易登記手續,并取得攤位證后,均可依法在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經營者應按照經營協議的約定,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4、經營者應在核定的攤位或指定的場地內經營,不得在市場內隨意設攤或流動經營,嚴禁阻塞交通,不準亂架遮陽傘和亂搭棚架,要堅持市場整潔美觀。

              5、任何人不準私下出租、轉借和賣買攤位。轉讓、搭拼攤位應事前向金雞鄉綜合執法中心提出報告,經金雞鄉綜合執法中心批準,方準經營。農貿市場經營戶在合同期內終止經營,應提前一個月提出報告,經市場同意,交清各項費用,辦好設施歸還手續,手續齊全后方能終止合同。

              6、經營者需按時繳納水電費,逾期不繳納者將進行停水停電處理。任何人嚴禁在市場內私拉亂接電線和水管,一經發現金雞鄉綜合執法中心終止其合同和取消其在本市場擺賣的權利,若因私拉亂接電線引發事故,由肇事者全權承擔。

              7、經營者在市場交易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商業道德,服從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和公安、稅務、物價、衛生等部門的管理。

              8、從事食品經營,必須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和健康合格證,并貼合食品安全管理規定。市場內經營的.攤位,必須貼合有關部門的衛生標準,檢查出不貼合標準的限期整改,經整改不貼合要求的,金雞鄉綜合執法中心有權終止合同和取消其在本市場擺賣的權利。

              9、經營范圍必須貼合國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禁止經營下列商品:

              (一)假冒偽劣或者過期失效、腐爛變質的產品;(二)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野生動植物及其制成品;(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產品和水產品;(四)有毒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和水果;(五)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證明的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農產品。

              10、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壟斷貨源、欺行霸市、強賣強買、騙賣騙買、抬級抬價;(二)使用不貼合規定的計量器具或短尺少秤;

              (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為;

              (四)以虛假廣告等欺詐方式銷售農產品的行為;

              (五)污辱、謾罵消費者,吵鬧、起哄擾亂市場交易秩序;

              (六)賭博、斗毆及損壞市場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11、經營者有愛護市場公共設施和維護市場秩序的義務。對損壞市場公共設施,撓亂市場管理秩序和有不衛生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經批評教育還不改正的,金雞鄉綜合執法中心有終止其合同和取消其在本市場擺賣的權利。

              12、市場內攤鋪嚴格落實“門前三包”職責制,經營者要堅持職責區域內整潔衛生。

              13、平時要搞好市場環境衛生,不隨地吐痰,不亂丟果皮紙屑等垃圾,不得淤塞溝渠,要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和環境衛生。每日市場結束后,各經營者必須打掃好商鋪及攤位職責區衛生后才可離開。

              14、市場內嚴禁吵鬧、打架、偷竊、盜搶、欺騙群眾等行為,如有發生,市場管理人員應及時制止,情節嚴重的送執法機關處理。

              15、違反本制度規定及非法侵占、破壞農貿市場場地、設施或者不服從管理的,責令改正,賠償損失。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16、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金雞鄉人民政府,本制度自20xx年7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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