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典故:大事不糊涂
職務與職級并行是什么意思?對公務員工資待遇有什么影響?請看YJBYS就業指導網的小編為您搜集整理的相關資料,供參考。

【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的意見審議通過】
12月2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組長XX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并發表重要講話,審議了《關于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的意見》。
會議指出,在職務之外開辟職級晉升通道,有利于調動廣大基層公務員的積極性,是為基層公務員辦好事、辦實事,一定要把好事辦好。在全國縣以下機關實施這項改革,要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堅持好的做法,改進存在的不足,認真抓好組織實施。
【什么是職務和職級】
職務是指公務員所具有的頭銜稱謂,主要體現工作能力和職責大小,如縣長。
而職級是指一定職務層次所對應的級別,主要體現資歷,如縣長所對應的職級一般是縣處級正職。
根據現行公務員法,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這意味著,在中國,職務、職級、工資三者相對應、相掛鉤。職務能夠決定職級,職級隨職務變化,并獲得相應的工資待遇。
現行制度下,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但現實情況卻表現為以職定級、以職定薪。
【職務與職級的區別】
①職務是指公務員所具有的頭銜稱謂,主要體現工作能力和職責大小,如縣長。②職級是指一定職務層次所對應的級別,主要體現資歷,如縣長所對應的職級一般是縣處級正職。
長期以來,我國公務員管理重職務而輕職級,最直接的表現是公務員薪酬待遇主要與職務掛鉤,職務越高,薪酬待遇越高,一個普通公務員工作一輩子,收入也可能不如一個剛上班沒幾年的科級干部。特別是在縣以下基層機關和單位,領導職位十分有限,能“當官”享受領導干部待遇的人比較少,大多數人注定了只能是普通公務員。近年來,基層公務員收入低、工作壓力大、晉升空間狹窄的問題日漸突出,已成為影響基層公務員積極性、影響基層機關提供公共服務的一個“瓶頸”,需要引起高度重視并加以認真解決。
【職務與職級并行】
職級與待遇掛鉤指的是,將公務員經濟待遇的分配主要由職務決定轉向主要由職級決定,強化職級對經濟待遇的決定功能。
名為并行,實為分離
職務與職級應該是相對獨立、相對分離的。職務是公務員的職位要素,職級是職位要素與品位要素的統一。職務反映職級,職級對應一定的職務。從功能上來看,二者的區別在于,職務的設置給公務員帶來權力以及責任義務的承擔,職級的設置給公務員帶來物質利益以及職業尊嚴的滿足。一條職務序列構成公務員職業發展的一道階梯,一條職級序列則構成公務員職業發展的另一道階梯。兩道階梯分別滿足公務員職業發展的不同價值追求。
但現實中,職務與職級的聯系過于緊密,表現為以職定級、以職定薪。據統計,在目前各地公務員工資的四個組成部分中,職務工資約占20%,級別工資約占25%,地區附加津貼約占45%,各種補貼約占10%。級別工資僅占兩成。相比之下,職務工資比例雖不高,但由于地區附加津貼基本按照職務發放,職務工資整體所占比例接近七成。職務對工資水平具有決定性作用。職級的功能被明顯弱化。
職級功能弱化導致職務晉升成為公務員最大的激勵,職務晉升也成為公務員職業發展的唯一階梯。據山東省濟南市委組織部近年組織的一項調查顯示,近81%的被調查者認為職務晉升是對公務員最有效的激勵,其中領導職務的晉升比非領導職務的晉升更具吸引力。這給當前公務員管理帶來很多問題,比如,公務員謀求職務不是為了承擔責任,而僅是為了獲取權力。再比如,公務員不晉升職務就無法提高待遇,但職務畢竟有限,靠職務晉升提高待遇對絕大多數公務員來說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推行職務與職級的并行,實質是適度分離職務與職級過于緊密的聯系,使職級真正成為公務員的一條獨立的職業發展階梯。那些不能晉升職務的公務員,也可以通過晉升職級獲得合理的待遇和尊嚴。當然,作為職位的共同構成要素,二者的分離是適度分離,相對獨立。
職級與待遇掛鉤是實現并行的前提
公務員待遇一般分為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經濟待遇三種類型。政治待遇主要包括參加會議、看文件等。工作待遇主要包括辦公條件、交通補助和職務消費等。經濟待遇主要包括工資、住房、醫療、養老金等。一般認為,政治待遇與工作待遇由職務來決定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經濟待遇也由職務決定則不具有合理性。
政治待遇與工作待遇的分配,體現的是責權利對等的原則。公務員所承擔的責任越重,相應的擁有的權力和利益就應該越大。經濟待遇的分配,則應該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公務員的工作能力越強、工作時間越長、工作業績越突出,相應的獲得的經濟報酬就應該越多。如果僅僅是因為屬于同一職務層級,就享受相同的工資待遇,則明顯不合理。
比如,一個縣長和一個國家機關的處長,二者職務相同,但從工作量、工作時間、工作業績的角度來看,二者的差異很大,不應該享受相同的經濟待遇。在國外的公務員分類中,也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將這兩個職位劃為同一職級。因此,公務員的經濟待遇不應該主要由職務來決定。單純以職務決定公務員的經濟待遇,則完全混淆了責權利對等原則與按勞分配原則的適用范圍。只有讓職級與待遇掛鉤,使職級對公務員的經濟待遇具有一定的決定作用,職級才能真正成為公務員在職業發展中取得進步的標志,才能真正成為公務員的努力得到合理回報的標志,公務員才會從內心將職級作為職業發展的階梯,職務與職級的并行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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