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上游泳課六年級下冊單元作文(精選11篇)
第一條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范全局政府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發生泄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局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本規定所稱保密審查,是指由局辦公室對本局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對其內容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后是否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進行審查,并就是否公開作出審查結論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 保密審查應當遵循“全面、及時、準確、規范”及“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既要保障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順利公開,又要確保不應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被公開。
第四條 本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實行在市局領導下的職能部門負責制。由局屬各單位和業務工作部門負責就其產生或獲取的政府信息提出公開或者不公開的意見,局辦公室負責審查工作。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符合本單位工作實際的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制度和工作機制,明確保密審查的工作程序和責任。
第六條 保密審查的依據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相關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規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信息載體上的國家秘密標志和其他相關標志。
審查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還應依據行政機關與權利人的有關約定或者權利人的事先聲明;認為需要公開的,應征求權利人的意見。
第七條 經審查,確定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之外,應當公開。
第八條 經審查,確定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公開后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應公開。
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
第九條 對含有不應公開內容的政府信息,認為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作區分處理,刪除或者隱去不應公開的內容后可以公開。
第十條 在保密審查過程中,保密審查工作機構認為需要,可以征求本機關內與被審查信息有關部門的意見,被征求意見的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并作答復。
第十一條 保密審查必須有文字記載并妥善保存。文字記載應當載明被審查信息的標題及文號或者內容摘要、不公開政府信息的依據或理由、保密審查的結論或者處理意見、保密審查責任人的簽章和日期等。
公文類政府信息保密審查的文字記載可體現在公文處理單上。
第十二條 違反有關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政府信息公開前保密審查的職責,導致不依法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義務、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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