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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家我的期待作文

            時間:2025-10-21 01:43:43 期待 我要投稿

            回家我的期待作文

              憲法的手抄報應該怎么制作?手抄報是一種可傳閱、可觀賞、也可張貼的報紙的另一種形式。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憲法的手抄報圖片,歡迎大家閱讀。

            回家我的期待作文

              憲法的手抄報1

              憲法的手抄報2

              憲法的手抄報3

              憲法的手抄報4

              憲法的作用

              (一)憲法的作用

              1、憲法對統治權的作用主要表現在:①確認維護和鞏固國家權力;②規范國家權力有效運行,防止權力濫用,這正是憲法民主性的體現。

              2、憲法對法制的作用主要表現在:①促進法制的完備和健全;②促進法制的統一。

              3、憲法對公民權利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現在:①憲法確立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內容;②憲法為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實現規定了必要的保障。

              4、憲法對政治制度的作用表現在:①確立和維護國家政治制度;②改革國家的政治體制。

              5、憲法對社會經濟的作用主要表現為:①確認、保護和鞏固自己的經濟基礎;②確認其他制度,為經濟建設服務;③在憲法的指引下和范圍內進行經濟體制改革。

              (二)憲法監督

              憲法監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依照一定的程序,審查和裁決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等規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憲法,以維護憲法權威、保障憲法實施和公民憲法權利的制度。監督憲法實施的主要內容包括:

              1、審查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合憲性。

              2、審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為的合憲性。

              3、審查各政黨、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全體公民的行為的合憲性。

              憲法的地位

              憲法最早出現于資本主義社會,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其產生的經濟基礎是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確定,政治基礎是資產階級掌握國家政權,思想基礎是資產階級民主、自由和人權等思想,法律基礎是法律體系的完善。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規定國家各項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務,規定國家機關的組織與活動的基本原則,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國家根本大法。它集中反映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維護和鞏固統治階級專政的重要工具。它在國家的整個法律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權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既是國家治國安邦的總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總依據。在本質上,它是國家的根本法,是階級力量對比關系的集中體現,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實現階級統治的重要工具。

              憲法的分類

              近二百多年來,自美國憲法制定后,世界上存在過的和當前存在著的各國憲法,其總的數量十分可觀。每一部憲法的歷史背景以及內容均各有差異且各有千秋。如欲對這樣大量的憲法文件逐個地加以研究,那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而如果從這些憲法中抽出某些共性,形成某種標準,就可以對某一我們并不熟悉的憲法文件做出一項大致準確的判斷,并對制定這一憲法的國家的政治制度究竟屬何種類型做出大致公允的評價。進一步說,我們還可以在學術意義上判斷哪種類型的憲法更為優越、更能反映時代或其本國國情的要求、更有利于實施。這就是憲法分類的目的。詳細地說,所謂憲法的分類問題,是在學術上確立某種標準,將客觀存在的為數浩繁的憲法加以分門別類,簡化成少數幾種類型,以便將近似的、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憲法歸并研究,探索它們所特有的規律。

              憲法分類屬于一種典型的理論虛構,主要是為了學術上的方便,它并不能真正影響一國憲法的實施,即分類既不能使一個國家的憲政更有成效,也不能使一個不民主的國家更民主或一個民主的國家變得不民主。所以,憲法分類也就是憲法的形式分類。正因為憲法分類無關民主和憲政,故而由于學者設定的標準不同,分類的方法也不同,甚至可以說,分類的方法和標準之多,幾乎可與憲法文件的數量相媲美了。

              傳統

              傳統的憲法分類即早期憲法學者對憲法所作的分類方法,其中有些方法甚至在古希臘亞里士多德(Aristotle)那里就出現了。

              (1)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從憲法是否具有統一的法典形式而進行的分類。對法律的這種分類早在古羅馬時代就有了,前者是指法典化的憲法,后者是指非法典化、主要由單行法律和習慣構成的憲法。由于不成文憲法是“自然生長”的憲法,其中也包含成文的法律文件,所以,也有些法學家認為成文與不成文憲法的區別不科學,把這種分類精確為“法典化憲法”和“非法典化憲法”。成文憲法以美國憲法為典型,不成文憲法以英國憲法為典型。英國憲法主要由四部分構成:各種歷史文件,如大xian章、權利法案等;含有憲法內容的議會制定法;憲法性判例和憲法慣例或習慣。其中憲法慣例是由英國歷代權威法學家,如布拉克斯通(W.Blackstone)、白芝浩(W.Bagehot)、戴雪(A.V.Dicey)和詹寧斯(SirI.Jennings)等予以總結的。

              (2)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這是從憲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的簡繁而作的分類。典型仍是美國憲法和英國憲法。凡是效力最高,且修改程序比較嚴格和復雜的憲法,就叫做剛性憲法;凡是與普通法律效力相等,后法優于前法,且修改程序與普通法律相同的憲法,就叫做柔性憲法。這是英國學者布賴斯(Jarnes Bryce)對憲法的分類,他認為英國憲法優于美國憲法,因為英憲“柔之如水”,能適應各種時代和形勢的變化。當然,實際上這種分類的意義已經不大了,因為美國憲法因判例而變柔,英國憲法因傳統的束縛而變剛。

              (3)欽定憲法、協定憲法和民定憲法。這是從制定機關的不同而作的分類。19世紀的歐洲有許多欽定憲法的情況,如路易十八頒布的1814年法國xian章、1851年的普魯士憲法、1889年日本明治th頒布的大日本帝國憲法等,它們都是秉承君主的意志制定的或由君主制定的,都是為了維護君主專制或集權統治的。協定憲法是君主與人民(議會)妥協而產生的憲法,反映了雙方的意志和利益,如1830年法國“七月王朝”奧爾良公爵(路易?菲利浦)統治時的xian章,目的是為了防止巴黎人民奪取政權。凡由國民的代表機關、制憲機關或者由“全民投票”表決通過的憲法稱為民定憲法。民定憲法是現代世界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形式,是人民意志的反映,美國憲法、法國現行憲法等皆屬。

              傳統的憲法分類方法從形式上或者從某一側面說明各種憲法的共同點與不同點,因此這一方法仍然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且為歷來的憲法學著作所接受。

              現代

              無產階級憲法在20世紀出現之后,馬克思主義憲法學家根據國家的類型,根據憲法的階級本質的不同,把憲法區分為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和資本主義類型的憲法兩大類。這種分類方法揭示了憲法的本質屬性,因而是科學的分類方法。

              還有的學者承認憲法應分為資本主義憲法與社會主義憲法,但是資本主義憲法還可以具體分為:資本主義發展成熟、又有自上而下的市民革命的社會所產生的憲法(英、法、美等國的憲法);資本主義發展較晚、市民革命也較晚的社會所產生的憲法(德意志憲法);資本主義發達但市民革命沒有成功的社會所產生的憲法(日本);資本主義不發達市民革命也不存在的社會所產生的憲法(大多數第三世界國家的憲法)等。他們認為社會主義憲法也還可以具體分為:歷史上資本主義已經發展但因外部力量而社會主義化了的國家的憲法(波蘭等東歐國家的憲法);歷史上資本主義發展較差,但有本國主體的社會主義革命而產生的憲法(蘇聯憲法);從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成功地進行了社會主義革命的國家的憲法(亞洲各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等。

              列寧曾經說過:“當法律同現實脫節的時候,憲法是虛假的;當它們是一致的時候,憲法便不是虛假的。”(《列寧全集》第15卷,第309頁)有的馬克思主義憲法學者根據列寧的這一觀點,把憲法分為虛構憲法和非虛構憲法。不過憲法條款同現實脫節與否,實際情況非常復雜,需要作具體分析,所以這種分類方法尚不被憲法學界普遍采用。

              二戰以后,由于亞非拉地區的民族獨立運動以及社會主義運動的結果,出現了大量的新成立的國家和新的社會主義國家,它們紛紛制定了自己的憲法,從而為憲法分類學開辟了廣闊的天地,各國學者提出了各自的主張和標準,種類繁多,目的都是為了能更好地認識憲法現象,同時證明某種分類比較合理。較著名的如卡爾·婁文斯坦,他在1969年寫的論文《東西方國家的憲法和憲法性法律》中提出“存在論分類法”,以政治社會學觀點對當代的各國憲法加以分析,認為現代憲法有以下三種(1)規范憲法,認為多數西方國家的憲法是作為組織國家并規范權力運行機制的有效法律而制定的;(2)名義憲法,指的是亞非拉新獨立國家本無憲政經驗,因而從歐美輸人“憲法制成品”,但實際上這些憲法缺乏西方憲法的精神實質;(3)語義憲法,主要是指前蘇聯及東歐各國的憲法,停留在憲法的表面宣言上,只是把憲法作為掌握權力的宣傳手段。他的這些觀點有一定道理,但很明顯是“冷戰”的產物,因而有損于其客觀公允性。

              此外,包括婁文斯坦在內的東西方學者,如惠爾、沃爾夫—菲利浦斯、科瓦奇斯等,也提出了許多其他的分類標準,主要有:(1)創成憲法和派生憲法,也叫原始憲法和傳來憲法,前者反映國家意志和政治權力形成的實際,是政治過程的法律化,只有少數國家如英國、美國、法國等國家的憲法屬此,后者則是借用前者的原理制定的憲法,多數國家的憲法屬于此類;(2)生來憲法和外來憲法,前者是“自然長成”的,符合本國國情和需要,后者要么是外部強制的結果,要么是模仿他人的結果;(3)顯在憲法和潛在憲法,以憲法條文記載重要政治行為或組織的存在和程度為標準做出的分類,如政黨問題,在西方國家憲法中通常是潛在規定的,在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中是顯在規定的;(4)意識形態綱領性憲法和意識形態中立—實用主義憲法,也有簡單表述為綱領性憲法和確認性憲法的,前者主要指以前蘇聯1936年憲法(對資本主義各國人民是行動綱領)和1977年憲法(對本國亦為發展的綱領)為代表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后者指西方的“自由民主主義憲法”;(5)競合憲法和統合憲法,實施和理論研究上有多種勢力并存且互相競爭的憲法為前者,多數第三世界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為后者,后者規定某些個人或集團的權力沒有爭辯的余地,如海爾?塞拉西皇帝當政時,埃塞俄比亞憲法規定,“皇帝的權能沒有議論的余地”;(6)有條件憲法和無條件憲法,以有無特定的憲法修改程序為標準,前者是有特別修憲程序的憲法,后者則正相反;(7)優越的憲法和從屬的憲法,以憲法修改與立法機關的關系為標準,憲法修改不以立法機關意志為準,而有特定修改程序的憲法為前者,憲法可由立法機關以普通立法程序修改的憲法為后者,這實際上與“有條件”和“無條件”憲法的區分相似;(8)實質意義上的憲法和形式意義上的憲法,前者指不管有無成文憲法典,只要具有成文或不成文的、約束國家權力運行規范,這些規范也就具有憲法的意義,如英國憲法;后者僅指有憲法典的憲法,不管憲法典是否能夠約束國家權力;這種分類被人們廣泛運用,對于認識一個國家的憲法很有幫助。

              憲法還分為平時憲法和戰時憲法。是以憲法的適用時期為標準對憲法所作的一種分類。在正常時期或和平時期制定并適用的憲法是平時憲法。平時憲法與戰時憲法相比較,它的特點是,規定的內容和結構都比較全面、周密,公民的自由和權利比較有法律保障,國家任務重在經濟建設,國家機構的設置比較正規化,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較嚴格,貫徹施行穩定性比較強。世界上各國的憲法基本上都屬于平時憲法。在平時憲法中,有的國家憲法特別規定不發動戰爭,不保持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等有關內容,如1946年法國憲法在序言中宣稱,法國尊重國際公法規則,不發動任何帶征服性的戰爭,永遠不使用武力侵略其他民族之自由。1946年日本國憲法第2章規定放棄戰爭。1949年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2章第26條規定禁止侵略戰爭。

              憲法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沒有明文規定,隨著歷史的發展,習慣形成的。例如英國憲法不是一部單一的法律,而是由包括《大xian章》、《英國權利法案》、大量國會法案和相關法律,再加上很多習慣、判例累積組成。

              亦有學者依據憲法內容而分為“xian章”與“憲律”;xian章為制憲者制訂憲法時的核心理念,例如美國憲法里的聯邦國、中華民國憲法里的五權分立、各國憲法里出現的各種人權保障等如是;憲律則為制憲者依據xian章、當時制憲時空以及背景所做的思構,例如中華民國憲法里有關邊疆地區人民的生存、發展、參政等規定如是。

              憲法是一個與主權緊密相連的概念。主權是指不受任何限制,也不從屬于其他權力的權力。因此,只有國家才擁有主權。歐盟雖然在很多方面具有和獨立主權國家的能力和特征,但它不能適用憲法。它的最高規范性文件不是“憲法”。其成員國把部分國家主權交給歐盟(如軍事指揮權),但各成員國地位平等并擁有退出歐盟的權力。

              相反,香港是一個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其最高規范性文件來源于中國憲法的授權。比如香港人稱《基本法》為“小憲法”,其中隱含意義即是基本法的條文及法律地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相對,一如歐洲聯盟的《歐盟憲法》是建基于國家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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