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秋天的雨為題的六篇作文
又是一年畢業季,不少學生通過校園招聘,簽訂三方協議,可謂一塊石頭落了地。但難免有人因為找到更好的工作或其他原因而無法前去原用人單位報道。近日,有讀者向時報來信咨詢,如違反三方協議,是否要承擔法律后果,甚至是支付違約金?

所謂三方協議,是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簽訂的三方協議,目前我國法律對其效力問題并無明確規定。實踐中,一般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三方協議是勞動合同,其中也注明了勞動者、用人單位等信息,但這種情形下,不能約定違約金。
另一種主流觀點是,三方協議不是勞動合同,作為還未畢業的在校生,并非簽訂勞動合同的適格主體,但可以將其看做是普通的民事合同,雙方經平等協商,可約定違約金,對三方都是保障。林子俊提醒,作為學生,處于劣勢一方,簽訂三方協議時,要特別注意違約金一欄,謹防該欄空白,以防用人單位事后隨意填寫。而作為普通民事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宜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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