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學期新打算英語作文
2016年晚婚晚育假被取消是真的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并于2016年元旦實施。按照修正案草案規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將取消晚婚假、晚育假。
至于是否徹底取消晚婚晚育的獎勵,現在尚無定論,因為婚姻法規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是否取消晚婚晚育假有待于各省的人大對各自省份的計劃生育條例進行修訂。
以下是內蒙古婚假國家規定內容:
[1980]勞總薪字29號規定:婚喪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此文件當時只針對國營企業。通常我們都按最長3天計算。
此外,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是:
公民比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初婚者為晚婚。已婚婦女比法定婚齡推遲四年以上初育者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產假三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日。對晚婚晚育者還可以給予其他形式的獎勵。
故內蒙古婚假最長為: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拓展閱讀:
請問:
(1)法律上有沒有規定婚假的有效期?公司制度中如此約定是否可行?
(2)如果公司的制度中沒有明確約定有效期,有的員工領證結婚3年后才要求休假的,公司是否必須批準?
(3)如果公司實施婚假制度了,可否在其中明確之前沒有使用婚假的人,必須在某段時間內休掉,否則視為放棄?
律師提醒:
這里主要涉及的就是一個休婚假的有效期問題。那么婚假有沒有一個類似于時效一樣的限制呢?這里我們就公司提到的問題逐一分析,就能知道答案了。
1、關于公司提到的在新制定的制度中增設休婚假的條件的條款,是有效的。因為對于婚假,法律層面只規定了假期的天數、待遇等等,但是至于結婚后多長時間內使用才有效,我們在查閱了國家、國務院部委以及上海的計劃生育條例及相關條例后,都沒有看到明確的規定。因此,在法律制度空白的情況下,應當屬于公司自主管理的范圍,公司可以通過有效的制度來規定。從規定條文本身的合理性和民主程序出發,公司的建議“一年”以及“經職代會通過”的話,應該是完全有效,一是因為一年的規定合情合理,二是經民主流程一致通過的制度對員工和公司都具有一定約束力(違法性條款除外)。
2、視情形而定。如果公司現行制度沒有限制規定,且該員工在結婚登記之前就一直在公司工作的,當其憑結婚證等證明文件向公司請休婚假的,由于公司先前沒有做出限制,所以,我們認為這種情況下公司是需要批準其婚假的。
3、其實,這是一個“兩可”的問題。因為一方面法律有“不溯及既往(但新規定有利于當事人的除外)”的原則,所以當公司的規定對員工的權利做不利規定的時候,其效力如何會存在疑問;但是另一方面,如果經過一定的公開的、民主的程序并且經職工的同意通過了,那么我覺得這個溯及力還是可以有依據的,個人覺得規定是有效的,但是僅供參考,若要保證法律無風險,則規定只往后有效力,往前的還是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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