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級下冊第二單元作文:向老師說說心里話
我國《婚姻法》在第二十五條即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但是在實踐中,怎樣來具體落實非婚生子女的權利卻并沒有具體規定。尤其是很多地方政府部門更是因為執行計劃生育政策,而以非婚生、私生子為由不給他(她)們落戶口,造成他(她)們上學、就業、結婚等各方面的障礙,他(她)們的基本生存權、人格權難以保障,這種情形事實上的大量存在,已經成為了一個嚴峻的社會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規定: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三、適應未成年身心發展的特點;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一個人如果沒有合法的身份,連基本的戶口都沒有,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又從何談起?從法律精神,從尊重人權的角度出發,非婚生子也同樣享有人的權利,自然也應該落戶口。一個沒有戶口的人在入托、上學、就業等方面都會受到莫名的刁難和歧視,這不是我們這個文明社會所應有的法則。非婚生育雖然不為法律所允許,但孩子是無辜的,人們把父母的過錯遷怒到孩子身上是不人道的。
據悉,黑龍江省公安廳早在2003 年已經規定“私生子”可以落戶口,不論婚生還是非婚生,出生登記落戶一律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不再向群眾索要其他材料。其依據是衛生部、公安部《關于印發〈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新生兒,應當依法獲得衛生部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新生兒的父親或母親或其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出生戶口登記手續。”
非婚生育違反法律,政府主管部門可以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或根據《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征收社會撫養費,但不能以私生子為由拒絕給孩子落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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