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我熟悉的一個人作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88〕財稅255號:第十三條 根據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一)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二)無息、貼息貸款合同;(三)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2、《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保險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37號 :為了支持農村保險事業的發展,照顧農牧業生產的負擔,除對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暫不貼花。
3、《國家稅務局關于由鐵道部自行解決工交事業費的單位貼花問題的批復》(1989)國稅地字第76號 :(89)國稅地字第48號《關于“七五”期間鐵道部所屬單位征免印花稅的通知》中的第二、三、四條的規定征免印花稅。
4、《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水庫水工建筑物原值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 》(1989)國稅地字第97號:對水庫的水工建筑物原值,應區分單位不同情況,按照我局(88)國稅地字第25號文第17條的規定確定征免。
5、《國家稅務局關于對軍隊企業化管理工廠征免印花稅等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99號 :軍隊企業化管理工廠向軍隊系統內各單位(不包括軍辦企業)和武警部隊調撥軍用物資和提供加工、修理、裝配、試驗、租賃、倉儲等簽訂的軍隊企業專用合同,暫免貼印花。
6、《國家稅務局關于圖書、報刊等征訂憑證征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142號 :各類發行單位之間,以及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征訂憑證,暫免征印花稅。
7、《國家稅務局關于代購、代銷“國務院市場調節糧”協議書征免印花稅事宜的函》國稅函發〔1990〕508號 :“代購國務院市場調節糧協議書”一項免征印花稅
8、《國家稅務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173號 : 1、軍事物資運輸。凡附有軍事運輸命令或使用專用的軍事物資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2、搶險救災物資運輸。凡附有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的政府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證明文件的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3、新建鐵路的工程臨管線運輸。為新建鐵路運輸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臨管線專用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9、《國家稅務局關于軍械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200號 :一、國防科工委管轄的軍工企業和科研單位,與軍隊、武警總隊、公安、國家安全部門,為研制和供應軍械武器(包括指揮、偵察、通訊裝備,下同)所簽訂的合同免征印花稅。二、國防科工委管轄的軍工系統內各單位之間,為研制軍械武器所簽訂的合同免征印花稅。
10、《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1991〕155號 :對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憑證,按信貸制度規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花。;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于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確定同業拆借合同的依據,應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0)62號《關于印發〈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為準。凡按照規定的同業拆借期限和利率簽訂的同業拆借合同,不貼印花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于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出版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托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不是核算銀行本身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印花; 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于應稅憑證,不貼印花;“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是指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征稅的合同在國外簽訂時,不便按規定貼花,因此,應在帶入境內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
11、《國家稅務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0】第173號:四、關于國際貨運憑證的征免稅劃分 1、由我國運輸企業運輸的,不論在我國境內、境外起運或中轉分程運輸,我國運輸企業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均按本程運費計算應納稅額;托運方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按全程運費計算應納稅額。 2、由外國運輸企業運輸進出口貨物的,外國運輸企業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托運方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應繳納印花稅。 3、國際貨運運費結算憑證在國外辦理的,應在憑證轉回我國境內時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五、關于特殊貨運憑證的免稅 1、軍事物資運輸。凡附有軍事運輸命令或使用專用的軍事物資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2、搶險救災物資運輸。凡附有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的政府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證明文件的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3、新建鐵路的工程臨管線運輸。為新建鐵路運輸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臨管線專用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12、《企業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書立、領受的各種應稅憑證,包括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等,不征印花稅》國稅發〔1994〕95號 :企業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書立、領受的各種應稅憑證,包括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等,不征印花稅。
1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開發銀行繳納印花稅問題的復函 》財稅字〔1995〕47號 :經財政貼息的項目貸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1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發展銀行繳納印花稅問題的復函 》財稅字〔1996〕55號 :農業發展銀行辦理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儲備貸款及農業綜合開發和扶貧貸款等財政貼息貸款合同免征印花稅,其他貸款合同照章征收印花稅。
1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道部所屬單位恢復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56號 :對鐵道部所屬原執行經濟承包方案的上述單位之間簽訂的各種應納印花稅的經濟合同,自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繼續免征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 :1.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4‰的稅率征收印花稅。 2.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企業,下同)買賣基金單位,在1999年底前暫不征收印花稅。
1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郵政及所屬各級郵政企業資金賬簿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按照有關規定,納稅人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在啟用時應計稅貼花。為了支持郵政行業的改革和發展,對國家郵政局及所屬各級郵政企業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凡屬在郵電管理局分營前已貼花的資金免征印花稅,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1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家開發銀行分行營業賬簿和貸款合同印花稅繳納方式的通知》:二、開行各分行簽訂的貸款合同實行按年匯總繳納印花稅的辦法。即年度終了后1個月內,開行各分行向當地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印花稅。同時向稅務機關提供財政部《關于核定××××年度基本建設政策性財政貼息預算撥款的通知》和全年貸款合同明細表,經地方稅務局對照核實后,對財政貼息的項目貸款合同免征印花稅,其余非貼息貸款合同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18、《中國人民銀行 農業部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繳農村信用社接受農村合作基金會財產產權過戶費的通知》銀發【2000】21號:對于農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頓過程中,接收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房屋、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所發生的權屬轉移免征契稅,所辦理的產權轉移數據免征印花稅。
1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電力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賬簿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106號 :為了支持國有電力工業企業的改革,對上述公司的資金賬簿在改制前已貼花的資金,因改制和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層層上移國家電力公司、再由國家電力公司作為其對子公司長期投資的,不再貼花。改制前未貼花的資金及改制后新增加的資金,應按規定貼花。
2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征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162號 :油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組過程中向石油股份公司轉移資產所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2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236號 :(一)對移動集團公司及各省(區、市)移動通信公司設立的資金賬簿,凡屬于從原中國郵電電信總局剝離資產前已貼花的資金免征印花稅。(二)對福建、河南、海南3省移動通信公司因重組上市而上劃移動集團公司的資金免征印花稅。(三)對新成立的福建、河南、海南3省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和3個“接收公司”即福建迅捷通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河南飛達通信開發有限公司、海南省通信服務公司在設立資金賬簿時記載的資金免征印花稅。
2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改制后有關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394號 :為了支持石化行業的改革和發展,提高企業競爭能力,現決定,對石化股份公司、中國石化勝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國石化國際事業公司和中國石化銷售公司新成立時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2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1〕10號 :對資產公司成立時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資產公司收購、承接和處置不良資產,免征購銷合同和產權轉移書據應繳納的印花稅。
2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劵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對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暫不征收印花稅。
2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版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
2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征收印花稅。
27、《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劵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4號:經國務院批準,現對證劵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護基金公司)及其管理的證劵投資者保護基金(以下簡稱保護基金)的有關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一、對保護基金公司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二、對保護基金公司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與證劵公司行政清算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三、對保護基金公司接受被處置證劵公司財產簽訂的主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四、對保護基金公司以保護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免生印花稅。五、對與保護基金公司簽訂上述應稅合同或產權轉移書據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稅。
28、《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45號: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的規定,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后,其在外國銀行分行已經貼花的資金賬簿、應稅合同,在改制后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不再重新貼花。
29、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24號:一、支持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稅收政策(四)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稅。二、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稅收政策(二)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30、《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川地稅發〔2008〕92號:二、落實好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一)落實保障性住房建設稅收政策。1.鼓勵多建保障性住房。對從事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開發的,其建設用地,以及在商品住房開發中配套建造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中涉及的印花稅,以及配套建造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2.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31、《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財稅〔2008〕137號:二、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實施。
3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155號:二、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高校學生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高校學生食堂。六、本通知執行時間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房產稅、印花稅、營業稅稅款分別在納稅人以后的應納房產稅、印花稅、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0號)相應廢止。
3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0〕88號: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 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契稅、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3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過程中有關契稅和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2號:中國郵政速遞物流公司、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組改制過程中新啟用的資金賬薄記載的資金或因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后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余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經貼花的,不再貼花。中國郵政集團及其所屬郵政企業與中國郵政速遞物流公司、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因重組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3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1〕94號: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3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 財稅〔2011〕105號:經國務院批準,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37、《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30號: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稅。
38、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繼續執行的通知 》 財稅〔2013〕80號:對期貨保障基金公司新設立的資金賬簿、期貨保障基金參加被處置期貨公司的財產清算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期貨保障基金以自有財產和接受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等免征印花稅。對上述應稅合同和產權轉移書據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稅。
39、《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3〕83號: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4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3〕101號: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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