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電動車駕駛人的一封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而你所駕駛的方向盤式四輪電動汽車(手把式三輪電動車)在外形尺寸、驅動方式和最高時速等參數都已達到國家機動車的設計標準,不能列入非機動車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需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所駕駛的機動車需按規定注冊登記并懸掛機動車號牌,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不可上道路行駛。如上道路行駛,依照法律規定將處以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

你駕駛四輪(三輪)電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法律、法規規定,為了你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應立即停止違法駕駛行為,在補辦相關手續前不得再駕駛四輪(三輪)電動車上道路行駛。
針對近期道路上行駛的無牌無證四輪(三輪)電動車越來越多,嚴重影響道路行車安全,為了嚴格車輛注冊登記制度,規范道路通行秩序,減少安全隱患,我支隊決定從2014年4月1日開始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對四輪(三輪)電動車進行專項整治,請你配合。
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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