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凍成狗的天氣是什么樣的?據2016年1月19日氣象局發布消息:周六周日將出現近30年同期最強冷空氣過程,周日下周一最低溫-5到-7度,郊區縣-8到-9度,有嚴重冰凍。

近30年的同期最強冷空氣啊,對于上班族來講,必須忘記室外北風的凜冽,情非得已踏上上班之路,任憑冷冷的冰雨在臉上胡亂的拍。OMG,可不可以不上班啊?!可不可以不上班的問題,體惜員工的公司老板是這么想的:員工呆在家里太冷,開空調、用地暖、燒熱水、烤電爐,太費電,為了幫員工省點錢,還是到公司來上班吧,水電免費用,不冷。
大家來了解點勞動法知識吧,知識也是取暖神器。針對極端天氣,上海市政府專門出臺了《關于本市應對極端天氣停課安排和誤工處理的實施意見》(滬府辦發〔2014〕3號),我把《實施意見》部分內容稍稍解讀一下,聰明的你看能不能找到晚上班或不上班的理由。
當本市發布氣象災害紅色預警,除政府機關和直接保障城市運行的企事業單位外,其他用人單位可采取臨時停產、停工、停業等措施。
解讀:氣象災害紅色預警是指暴雪、道路結冰、臺風、暴雨,災害程度要達到紅色預警。暴雪紅色預警標準為:6小時內降雪量將達15毫米以上,或者已達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續,可能或者已經對交通或者農牧業有較大影響。道路結冰紅色預警標準為:當路表溫度低于0℃,出現降水,2小時內可能出現或者已經出現對交通有很大影響的道路結冰。
注意:即使是發布了氣象災害紅色預警,企業是否停產、停業、停工不是“必須”,而是“可以”。換言之,企業有自主決定是否停產、停工、停業的權利(港口、在建工地等不適合在此氣象條件下的戶外作業和大型活動必須停止的除外),企業要求員工繼續上班的,員工仍然應當上班。(當然,從關愛員工角度,希望各企業還是響應號召決定臨時停產、停工、停業為好)
職工因氣象災害紅色預警造成誤工的,用人單位不得作遲到、缺勤處理,不得扣減工資福利,不得用法定假日、休息日作補償,不得以此理由對誤工者給予紀律處分或解除勞動關系等。
解讀:發布了氣象災害紅色預警后并不必然導致誤工,只有是因為極端天氣原因導致誤工的,企業才不得作遲到、缺勤處理。因此,當員工有理由能證明就是天氣搗鬼而缺勤,那就妥妥的在家休息吧。如果不能證明是天氣原因導致,遲到一點是大家都能接受的結果,整天不出勤,恐怕會惹上不必要的麻煩。
當然,從企業的角度而言,在極端天氣這些天,還是要更寬容些和人性化一點。如果在極端天氣的前提下員工沒有按時出勤(也許并不是天氣原因導致,可能就不想起床),企業作出解雇決定的話,裁審部門一般都會認為企業的做法過于嚴苛,從保護勞動者勞動權益的角度,一般都會認定為企業違法解雇。
如果在極端天氣下,單位又不放假,員工在上下班路上發生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呢?舉例說明:
例一:如果因雨雪天氣等原因,單位又不放假,員工在上班路上自行滑倒摔跤,能否認定為工傷?
答:不能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因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火車、輪船、軌道交通事故傷害的,認定為工傷。自行摔跤不屬于交通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非因工負傷的,按病假處理,享有醫療期。企業發放病假工資。
例二:如果因雨雪天氣等原因,員工自駕車上下班,路滑追尾發生交通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
答:能否認定工傷,取決與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如果認定員工本人承擔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則不能認定為工傷;如果認定員工承擔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無責任的,或責任難以認定的,則認定為工傷。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按病假處理,享有醫療期。企業發放病假工資;認定為工傷的,員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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