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世界游記小學六年級作文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這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中央召開會議,對進一步學習和貫徹實施憲法進行研究部署。學習和貫徹實施憲法是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要通過學習憲法,提高全民的憲法意識。中央要求,要在全面學習憲法的基礎上,重點在深刻理解確定的這次修改憲法總的原則,全面準確地領會和把握這次憲法修正案的精神實質,以更好地貫徹實施憲法。根據這個要求,我談點粗淺的認識。

一、修改憲法總的原則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母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保持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是中國共產黨執政興國、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制保證。憲法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高度統一的體現。在跨入新世紀新階段的關鍵時刻,修改憲法,把黨的十六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基本經驗寫入憲法,這是全黨全國人民的共同愿望,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必然要求。它向世界宣示,與時俱進的中華民族必將以更加堅定、自信、開放的姿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大道上開創更加光輝的未來。
莊嚴憲法,1萬余字,字字千鈞。20多年,4次修改,每一次都折射出依法治國的發展過程。憲法集中反映了我國各族人民長期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生活中的最重要的原則,具有最大的權威和最高法律效力,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居核心地位。第一次修改的憲法是1982年12月由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是一部符合中國國情的好憲法,在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總體上是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應當保持穩定。憲法穩定是國家穩定的基礎。同時,憲法也有一個與時俱進的問題,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對憲法部分內容作適當修改是非常必要的。為此,1988年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1993年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1999年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先后3次對憲法部分內容作了修改。20xx年12月,根據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發展的實踐,中共中央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真討論了中共中央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審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草案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提請審議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提請20xx年x月x日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
這次修改憲法總的原則是,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體現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的基本經驗,把黨的十六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寫入憲法。根據這個原則,這次修改憲法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對實踐證明是成熟的、需要用憲法規范的,非改不可的進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過憲法解釋予以明確的不改。這樣做,使憲法更加完善,更加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要求,更加充分夠發揮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的作用。
二、憲法修正案的精神實質
㈠四次修憲的實質
從現行憲法的4次修改可以看到,黨領導人民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上的有效探索,對社會主義建設規律、共產黨執政規律和人類社會發展規律認識的不斷深化。是我國進入新的世紀之后,在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治國方略過程中,所取得的一項重要成就。充分體現了憲法和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一致性。立黨為公、執政為民,這是中國共產黨始終不渝的信念;建立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這是中華民族堅定的追求。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寫入憲法序言,是執政黨在憲法層面上最鄭重的抉擇,是億萬人民的愿望。
通過4次修改憲法的足跡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一是認識了國情。“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先后寫進憲法。二是探索了一條道路。1999年修改后的憲法明確提出,“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三是找到了前進的動力。“堅持改革開放”載入憲法,終結了“改革道路會不會變”的疑慮。四是明確了改革的方向。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總目標寫入憲法。五是對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認識實現了質的飛躍,“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憲法中確定。改革是一場革命,它所帶來的深刻變化和理論結晶,一次次體現在憲法的修改中。這是理解改革開放以來歷次修憲的一把“金鑰匙”。4次修憲,一脈相承、相互關聯、逐步深化,說明我們對社會主義建設規律的認識更加成熟也更加堅定。
此次修憲,黨中央高度重視,既說明憲法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也反映黨對執政規律的新認識。有利于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有利于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有利于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有利于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有利于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㈡第4次憲法修正案的主要內容
1、確立“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憲法修正案將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指導下”修改為“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并將“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修改為“沿著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是一脈相承而又與時俱進的科學體系,是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發展的最新成果,是面向21世紀的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是引導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為實現新世紀新階段的發展目標和宏偉藍圖而奮斗的根本指針。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一道寫入憲法,確立其在國家政治和社會中的指導地位,反映了全黨各族人民在新世紀新階段繼續團結奮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礎,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2、增加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協調發展的內容。憲法修正案在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之后,增加“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協調發展”的內容。黨的十六大提出“不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協調發展”,反映了我們黨對共產黨執政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和人類社會發展規律認識的深化,既是對社會主義文明內涵的極大豐富,又是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理論的重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把“三個文明”及其相互關系寫入憲法,并同這一自然段中確定的“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社會主義國家”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總目標緊密相連,不僅意思比較連貫、邏輯比較嚴謹,而且為“三個文明”協調發展提供了憲法保障。
3、在統一戰線的表述中增加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一句明確規定“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必須依靠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隨著改革的深化、開放的擴大和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統一戰線不斷擴大。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在社會變革中出現的新的社會階層“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據此,憲法修正案在憲法關于統一戰線的表述中增加“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將憲法序言這一自然段第二句關于統一戰線的表述修改為:“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統一戰線包括的“勞動者,”“建設者”和兩種“愛國者”,一層比一層更廣泛,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和在社會變革中出現的新的社會階層。這樣修改,有利于最廣泛、最充分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
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十條第三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不同之處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權的改變,征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憲法第十條第三款關于土地征用的規定,以及依據這一規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沒有區分上述兩種不同情形,統稱“征用”。從實際內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規定了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的情形,實質上是征收;又規定了臨時用地的情形,實質上是征用。為了理清市場經濟條件下因征收、征用而發生的不同的財產關系,區分征收和征用兩種不同情形是必要的。
5、進一步明確國家對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方針。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重要組成部分的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在促進經濟增長、擴大就業、活躍市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顯現。根據黨的十六大關于“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依法加強監督和管理,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精神,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修改為:“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這樣修改,全面、準確地體現了黨的十六大關于對非公有制經濟既鼓勵、支持、引導,又依法監督、管理,以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精神;也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的實際情況,符合生產力發展的客觀需要。
6、完善對私有財產保護的規定。我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公民擁有的私人財產普遍有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別是越來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產資料,群眾對用法律保護自己的財產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根據黨的十六大關于“完善保護私人財產的法律制度”的精神,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這樣修改,進一步明確國家對全體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都給予保護,保護范圍既包括生產資料。用“財產權”代替原文中的“所有權”,在權利含意上更加準確、全面。我國幾個現行法律根據不同情況已經作出了征收或征用的規定,在憲法中增加規定對私有財產的征收、征用制度,有利于正確處理私有財產保護和公共利益需要的關系,許多國家的憲法都有類似的規定。
7、增加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規定。根據黨的十六大精神,憲法修正案在憲法第十四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直接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
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憲法修正案在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頭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樣修改,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們黨和國家的一貫方針,把它寫入憲法,可以進一步為這一方針的貫徹執行提供憲法保障。二是黨的十六大都明確地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權”。在憲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宣示,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有利于推進我國社會主義人權事業的發展,有利于我們在國際人權事業中進行交流和合作。
9、完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的規定。憲法修正案在憲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的規定中增加“特別行政區”,將這一款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這樣修改,符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的實際情況。
10、關于緊急狀態的規定。憲法對“戒嚴”作了規定,但沒有規定“緊急狀態”。總結去年抗擊非典的經驗教訓,借鑒國際上的普遍做法,需要完善應對嚴重的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人為重大事故等緊急狀態的法律制度。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第二十項“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修改為“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并相應地將憲法第八十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發布”修改為“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將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職權第十六項“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修改為“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這樣修改,“緊急狀態”包括“戒嚴”又不限于“戒嚴”,適用范圍更寬廣,既便于應對各種緊急狀態,也同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相一致。
11、修改鄉鎮政權任期的規定。憲法修正案把鄉、鎮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為五年,將憲法第九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縣、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這樣修改,各級人大任期一致,有利于協調各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和人事安排。
12、增加對國歌的規定。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四章的章名“國旗、國徽、首都”修改為“國旗、國徽、國歌、首都”。在這一章第一百三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賦予國歌的憲法地位,有利于維護國歌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增加全國各族人民的國家認同感和國家榮譽感。
這次修改通過的憲法,共四章七節一百三十八條,一萬余字。
三、依法治國,必須進一步貫徹實施憲法
吳邦國委員長在憲法修正案通過時發表講話表示:“憲法是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制保證……我們要以這次修改憲法為契機,廣泛宣傳憲法,深入學習憲法,使全社會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牢固樹立憲法意識,切實維護憲法權威,保證憲法有效實施。”
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而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憲治國。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維系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的根基,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最大的權威,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是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各政黨、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和全體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因此,我們一定要樹立憲法的最高權威。要切實做到認真學習憲法,自覺遵守憲法,宣傳憲法,勇于同違犯憲法的行為做斗爭。
馬克思說:“憲法是法律的法律”。憲法是母法,至高無上,普通法律是根據憲法制定的,是憲法的具體化,普通法律不能和憲法相抵觸。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的最高行為準則。各種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行使國家權力的最高原則,是遵守憲法和法律,依據憲法和法律治理國家。遵守這一原則,需要我們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做憲法和法律禁止做的事;二是不得拒絕做憲法和法律規定做的事;三是國家機關不能做憲法和法律未授權的事。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制定了憲法,并教育全體黨員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憲法的尊嚴。我們在實際中,要堅持黨章所闡明的“中國共產黨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反對黨組織中個別黨員領導干部的特權思想。一切國家干部,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其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從法律的角度講,任何團體、組織的成員,在憲法和法律面前,都一律平等。憲法與公民生活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系。憲法就在我們身邊,時刻衡量著每個人的行為是否合法。所以,維護憲法的尊嚴,保證憲法實施,決不是一句空話,它要求我們每個公民要經常檢查自己的行為是否符合憲法規范,自覺遵守憲法。一般而言,憲法是通過三種方式規范公民行為的。一是憲法提倡或肯定公民的某些行為;二是憲法禁止或否定公民的某些行為;三是憲法要求公民必須做出某些行為。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并非寫進憲法就完事大吉。相反,必須有切實可行的保障措施相配套,才能真正落到實處。即建立一套以憲法為核心的權利保障體系,一是立法保障;二司法保障。隨著我國立法進程的加快,公民權利保障的立法將更加完善。此次修憲后,憲法的施行,使我國依憲治國和依法治國的步伐將會邁得更大更快,在憲法精神的指引下,中華民族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必將創造新的輝煌。
我們要結合**依法治縣的實際情況,要以這次憲法修改為契機,在全縣集中開展學習和貫徹實施憲法的活動,普及憲法知識,提高全民的憲法意識。推動憲法在全社會的貫徹實施,要結合縣情、部門實際,進一步研究制定監督憲法和法律實施的措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堅持執政為民、公正司法,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進一步動員廣大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投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偉大事業,按照縣委要求,“負重提速”,創造**新的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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