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理故事精選2則
目前,廣州要求市、區(縣級市)應當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會議制度。按《廣州市勞動關系集體協商爭議調停員管理辦法》規定,市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會議以公平、公正、公開為原則選聘調停員,聘期3年,符合條件并自愿延期者予以續聘。以下是關于該《辦法》的全文。

廣州市勞動關系集體協商爭議調停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廣州市勞動關系集體協商爭議調停工作,充分發揮勞動關系集體協商爭議調停員作用,為我市勞動關系集體協商爭議提供專業的調停服務,更好地解決勞動關系集體協商爭議,根據《廣州市勞動關系三方協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州市勞動關系集體協商爭議調停員(以下簡稱調停員)的選聘和管理。
第三條 市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會議(以下簡稱市三方協商會議)以公平、公正、公開為原則選聘調停員,聘期3年,符合條件并自愿延期者予以續聘。
第四條 調停員應當公道正派,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法律知識,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會、調解實務等工作五年以上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總工會、企業代表組織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和人民調解員;
(二)從事勞動法律研究和實務工作五年以上的學者和律師等專業人員,年齡在65歲以下。
第五條 調停員具體選聘程序為:
(一)市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向市三方協商會議成員單位、高校、律師協會以及其他政府部門發函,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調停員的選聘;各區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向市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推薦相關專業人員參與調停員的選聘;
(二)受邀請或推薦的人員提交《選聘人員登記表》報市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并提供相關資質證明材料;
(三)市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擬定選聘人員名單,提交市三方協商會議討論確定;
(四)市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發放調停員聘書,并制作調停員名冊;
(五)市三方協商會議將調停員名冊印發市、區三方協商會議成員單位,并通過報紙、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市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負責調停員工作委派、業務培訓、獎懲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收到調停申請時,可以從調停員名冊中指定一名或數名調停員進行調停。
區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收到調停申請或者根據情況主動進行調停時,可以從調停員名冊中指定一名或數名調停員進行調停,并將指定調停員情況報市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調停員主要權利:
(一)進入申請調停單位實地調查;
(二)調查、詢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的情況;
(三)查閱、調取有關信息資料;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允許的其他調查與調停權利。
第九條 調停員主要義務:
(一)接受市或者區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調停任務后,按照《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時限開展調停工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遲延或者終止調停事項;
(二)組織勞動關系雙方平等、有序協商,或者參與政府組織的勞動關系雙方協商;
(三)在尊重當事人權利的前提下,提出爭議解決建議,幫助當事人自愿達成調停協議;
(四)保守在調停工作中接觸到的當事人商業秘密;
(五)向市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報告調停情況及結果,對經調停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形成調停報告送爭議雙方。
第十條 調停員在履職過程中表現優秀的,由市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給予通報表揚。
第十一條 調停員違反本辦法以及《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市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市三方協商會議予以解聘。
第十二條 市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負責調停案件的歸檔工作。
第十三條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調停員從事調停工作,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具體的補貼標準和辦法另行制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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