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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認識】

法治是現代國家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由之路,我國也不例外。
早在改革開放初期,鄧xx就指出:“沒有廣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沒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我們吃夠了動亂的苦頭。”“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這段話非常生動和準確地揭示了法治的本質和精髓。改革開放30多年來,黨和國家下了很大氣力推動依法行政、依法治國和依法執政,使得追求法治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一個十分鮮明的時代特征。然而,法治的推進在實踐中卻遇到很大的困難和阻力:家長制現象在現實生活中依然嚴重,以權代法、以權壓法的問題遠未得到根本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時有發生,“一些領域x敗現象仍然易發多發,執法不公、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比較突出”。
在法治建設的過渡期和轉型期,許多原有的、人治的權力控制機制受到削弱,而新的法治的控制機制尚未建立起來,或者雖然在形式上建立起來但發揮的實際作用有限,出現了“兩頭都靠不上”的困境。其結果是產生了法治建設“兩張皮”現象,法律規定與實際做法之間出現了較大的反差與脫節——法律上的許多規定比較先進,而在法律實施時卻大打折扣,甚至完全不依法辦事。正如馬凱所言:“有些行政機關執法不講規矩和程序,亂執法、濫執法;有些行政執法人員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吃拿卡要’現象在一些地方還比較突出;一些執法人員執法方式簡單、態度粗暴;以權力謀私、貪贓枉法等消極x敗現象還比較嚴重,個別人甚至充當違法犯罪分子的‘保護傘’,社會影響極壞。”各種嚴重的公權力違法行為,特別是強制拆遷、城管執法過程中的行政違法行為頻頻曝光,如廣州孫志剛案件、湖南嘉禾非法拆遷案、江西宜黃非法拆遷案、上海“釣魚執法”案等等。
公權力違法案件頻發只是我國法治建設存在問題的一個方面,如果這些違法行為都能通過法律設定的糾紛解決機制化解以及通過法律監督機制糾正,法律機制和法律手段在大多數情況下都能正常有效地發揮作用,那么,還可以認為我國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不算太大,而當老百姓放棄既有的法律機制和法律手段不用,紛紛上訪,各級政治領導人的接訪和批示成為糾正違法和不公的主渠道時,我國的法治建設可以說遇到了真正嚴峻的挑戰,甚至是一場危機。
比群眾“信訪不信訴”更嚴重的是,近年來懷疑法治、試圖把實踐中種種不依法辦事的行為和現象正當化的言論逐漸多了起來。有人認為,我國盡管沒有建成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但在短短的30年間創造了世界發展的奇跡,經濟總量躍升至世界第二,這是否說明“人治多一點、法治少一點”的狀況更符合中國國情?有人對“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加以曲解和利用,以法治的名義對人治進行“包裝”,認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許多人治的、不符合法治要求的現象屬于“中國特色的法治”或者認為是所謂的“實質法治”。更有一些身負執法司法重任的公務人員直指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不科學、脫離實際,為不依法行政、不依法辦事的行為找借口,甚至提出“良性違憲”“良性違法”的說法,以論證不依法行政、不依法辦事行為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執法者可以隨意談論和批評法律法規的缺陷并根據個人的判斷有選擇地執行自己認為正確的法律規則,而不去執行“有缺陷的法律法規”,這種情況在法治健全的社會是不可想象的。此外,一些地方和部門在推進法治的過程中熱衷于做表面文章,追求形式無視實效的“形式化”“空心化”和“政績工程化”傾向比較嚴重。
法治在實踐中普遍存在的“講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急起來不要”的現象,深刻反映了我國法治建設的艱巨性和復雜性。
衡量推進法治、建設法治的成效,根本的標準是看法律的神圣感和權威性在現實生活中是越來越強,還是越來越弱,在遇到矛盾糾紛時,法律機制和法律手段受公眾信賴的程度是越來越高,還是越來越低。用上述標準來衡量,我國推進法治的進程在形式、數量、規模上增長明顯,但品質和質量不容樂觀,要實現建成法治國家的目標,任重道遠。
盡管存在很多困難,但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水平大幅提升的時代背景下,走法治之路的有利條件將會越來越多。十八屆四中全會將為我國法治的全面、深入推進提供寶貴機遇和強大動力。在新形勢下,全面推進法治必須做到兩個毫不動搖:以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和制度的高度自信,知難而上,排除各種干擾,毫不動搖地堅持全面推進法治;毫不動搖地堅持推進法治建設與黨的領導、人民民主的有機融合,推動法治一般原理與中國實際的緊密結合,大膽探索和形成實現法治、建成法治國家的中國路徑。
【關于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認識】
面對經過改革開放發生巨大變化的中國社會,是沿襲原有的管理思維還是隨著社會的變化和進步而采用新的治理思維。作為以習xx同志為總書記的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執政宣言和綱領的十八大報告給出了明確的答案。
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
把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既是在總結我國幾千年治國歷史經驗,也是在總結新中國成立以來的治國經驗,更是在總結人類之過往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所得出的深刻結論。應當實行人治還是實行法治,人治與法治的關系是什么,這些問題多年前曾在學術界展開激烈爭論。在提法上,也經歷了從主要依靠政策到主要依靠法律、從法制到法治的轉變過程。最終于1999年修改憲法時增加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國家。世界政治文明史和制度文明史反復證明,依法治國、把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保證國家長治久安,保證社會可持續發展,保證人民幸福和尊嚴的必由之路。
把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就必須“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依照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法規來展開和推進國家各項事業和各項工作,保證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權利,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尊重和保障人權,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 ;必須“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在推進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化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過程中,就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精神。
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
堅持依憲治國就必須實施憲法。xx書記非常清晰地指出,“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尊嚴也在于實施”。 人民制定憲法的目的在于實施憲法,在于通過實施憲法得到和實現人權受到尊重和保障、人的尊嚴受到維護的生活。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在行使國家權力過程中,必須嚴格依據憲法,既積極行使憲法賦予的國家權力,又在憲法授權的限度內行使國家權力而不濫用國家權力;一切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以憲法為自己的根本行為準則。
堅持依憲治國就必須健全監督憲法實施的機制和程序。我國已經通過憲法及立法法等規范性法律文件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憲法監督制度。憲法監督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通過撤銷或者改變那些違反憲法的法律文件,保證憲法的正確有效實施,保證憲法的權威和尊嚴。如果沒有憲法監督制度或者憲法監督制度不具有實效性,那些違反憲法的法律文件就得不到及時糾正,就無法保證憲法的正確有效實施。因此,憲法監督制度是保證憲法正確有效實施的一項不可或缺的制度。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指出,要進一步健全監督憲法實施的機制和程序。
維護憲法法律的權威
法治的基本標志是憲法法律必須具有權威性。十八大報告、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及xx書記多次反復強調,要維護憲法法律的權威。
維護憲法法律的權威就必須首先做到有法可依。經過新中國成立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其他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的長期努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我們國家和社會生活各方面總體上實現了有法可依,徹底改變了無法可依的狀況,為依法治國提供了基礎和前提條件。在這一基礎上,還必須對這一體系內部那些不合法、違反憲法,以及內部相互之間不統一、不銜接、不一致的內容,進行有效的審查、清理和彌補。
維護憲法法律的權威,就需要“加強重要領域立法,確保國家發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據,把發展改革決策同立法決策更好結合起來”。“重大改革于法有據”是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的關鍵。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并且這一法律體系反映了中國社會發展的實際需求的背景下,必須嚴格按照憲法法律的規定進行改革,改革舉措必須符合憲法法律。
維護憲法法律的權威就必須嚴格實施憲法法律。目前,具有中國特色的合憲性審查制度、合法性審查制度已經建立,對于所有國家機關制定的法律文件、作出的行為是否合憲、合法,都要進行嚴格的審查,以真正維護憲法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xx書記嚴肅指出,“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在權力與制度之間,只有兩個選擇:或者是權力把制度關到籠子里,或者是制度把權力關到籠子里。法治的精髓就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人治的基本標志就是權力把制度關進籠子里。在法治之下,一切國家權力均由憲法法律授予、來源于憲法法律,必須服從憲法法律,嚴格依據憲法法律的規定行使。
如何發揮國家權力的積極作用、避免其消極作用,就成為考驗人類政治智慧的巨大難題。在人民主權原則下,人民無法直接行使所有的國家權力,換言之,人民必須將大部分國家權力委托給自己選擇的代理人行使,否則,國家權力無法正常履行發揮其功能。人民在選擇代理人時,當然會選擇道德品質優秀的人,但這些優秀的代理人畢竟也是人,人性中也具有自私性的一面。當他們在實際掌握國家權力后,面對國家權力所帶來的巨大利益誘惑時,能否通過自律仍然保持道德品質的優秀性,是十分令人懷疑的。
在人民主權原則下,作為人類治理國家的政治智慧的偉大結晶是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通過憲法和法律,既設定和賦予國家權力,使國家權力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又設計一系列原則和制度,以保證國家權力行使的有效性;還設計一系列原則和制度控制國家權力,防止其濫用和擴張。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嚴肅懲治司法x敗
經過改革開放,我國社會呈現出利益多元化的趨勢。而不同利益之間又必然地存在矛盾和沖突,這就使得我國社會的今天表現出矛盾、糾紛、沖突的高發和突發,而且無論是數量上還是程度上比新中國成立以來任何一個時期都要尖銳和激烈。要妥善解決這些矛盾、糾紛和沖突,就必須找到妥善調整不同利益之間關系的機制。以往那種以犧牲的思維、命令的方式解決不同利益之間的矛盾、沖突的做法,在今天的社會背景下已經無法奏效。憲法法律是在廣泛民意基礎上經過民主程序和民主機制制定的,反映和體現了不同利益主體的意志,應當作為社會不同主體之間利益關系的調整器。所有的利益沖突、糾紛的解決都必須回歸到憲法法律上來,以憲法法律作為解決矛盾、糾紛、沖突的唯一依據。
法律的權威很大程度上有賴于司法。換言之,必須有賴于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尤其是后者的獨立性。法官在審理案件并作出裁判時,眼睛里只有法律而沒有其他,紙面上的法律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法律。而只有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排除法外的干涉,才能真正做到這一點。法院在審理案件并作出裁判時如果不能夠嚴格依據法律,法律也就不能真正發揮調整不同利益之間矛盾、糾紛、沖突平衡器的功能。
應當說,我國的司法機關還不完全具備解決社會矛盾、糾紛、沖突的能力。要深入推進公正司法,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嚴肅懲治司法x敗,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要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司法權力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機制,加強和規范對司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明確各級法院職能定位,規范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系。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錄制并保留全程庭審資料。增強法律文書說理性,推動公開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嚴格規范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程序,強化監督制度。廣泛實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制度,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
此外,法治思維還包括平等思維、正當程序思維等。改革開放使我們國家和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和發展,取得了偉大的進步,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是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必然要求,是時代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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