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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生活補貼發放標準

            時間:2024-08-25 22:08:55 生活補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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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生活補貼發放標準

              補貼,是指一成員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向某些企業提供的財政捐助以及對價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間接增加從其領土輸出某種產品或減少向其領土內輸入某種產品,或者對其他成員方利益形成損害的政府性措施。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員工生活補貼發放標準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員工生活補貼發放標準

              員工生活補貼發放標準

              (一)生活補貼標準,按職工家庭實有人口計算發給。每人每月糧價補貼金額為二角九分,煤價補貼金額為一角四分。

              (二)雙職工或多職工的家庭,只享受一份生活補貼,由一方的單位發給,其他職工可列為家庭人口計算。

              (三)職工家庭人口,系指職工同居的家庭成員和雖不同居但住在糧、煤調價地區由職工本人供養的家屬。

              (四)在貫徹執行本規定時,必須核實職工家庭人口,以免重復享受或遺漏。

              (五)補貼金額按機關,企業單位職工家庭總人口計算,按上述標準補貼后,剩余部分留作單位職工生活困難補助基金,必要時地方政府可以酌量情況,進行調劑。

              (六)生活補貼費的經費;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由財政廳另行核給指標;企業單位因中央在分配1965年財務指標時,已考慮了這個因素可由企業成本(商品流通費)開支。這項經費暫時計入工資總額。

              職工生活補貼發給范圍

              (一)凡在國營、地方國營、公私合營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等部門中的吃國家供應糧和以燒煤炭為主的職工,均按本規定發給生活補貼。

              (二)對于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職工,凡是工資加年終分紅高于國營企業同類人員的,不給補貼;凡是低于或者與國營企業同類人員持平的,根據本單位的經濟能力,可酌情給予補貼,補貼金額不得高于同類國營企業人員標準,但虧損的單位可以不補貼。

              (三)合同工、臨時工和試用人員,從糧煤提價之日算起,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個月以上的,按本規定標準發給補貼,直發到辭退為止。工作不滿1個月的不予補貼。

              (四)下放勞動鍛煉干部、參加學習職工和休養的職工和退休的老工人,可給予補貼。

              (五)在農村工作的國家職工及其家屬(非農業戶),家庭生活費用依靠職工本人工資收入供養的,并按國家統購價格從當地生產隊購買糧食的。

              (六)在上述范圍內行政十四級和相當于這一級以下的干部和工人,凡是按家庭人口總收入平均在20元以內的給予補貼。

              (七)下列人員不發給生活補貼:

              1、職工家庭成員中有十三級以上干部或相當于十三級以上的干部;

              2、十四級以下的干部及職工,其家庭成員固定工資收入每人每月平均在20元以上的;

              3、糧、煤提價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

              4、由生產隊供應糧食的亦工亦農人員;

              5、糧、煤沒有調價的黑河專署所轄呼瑪、孫吳、遜克、愛輝、嘉蔭等縣境內工作的`職工;

              (八)這次煤炭沒有調整的鶴崗、雞西、雙鴨山、勃利、依蘭、;通河、木蘭、方正、富錦、綏濱、撫遠、饒河、樺川、肇源、巴彥等地享受生活補貼待遇的職工和燒木拌、茅柴、原油、天然氣、煤氣的職工,只發給糧價補貼。

              (九)凡是從糧、煤提價之日起,按本規定發給生活補貼的職工,其補貼標準和人數不再調整和變動。現在不應發給的職工,以后不再發給。

              (十)享受生活補貼的職工調動工作后,不論其家屬是否隨同遷移,均按調入地區的規定執行。

              (十一)對城鎮居民中沒有職工的救濟戶,在糧、煤提價以后,由當地民政部門在救濟上給予適當照顧。

              拓展:有關員工醫療補貼規定制度

              第一條 為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促使醫療保健落到實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公司就業的正式聘用員工每人每月補貼醫藥費40元;員工子女補貼一個,即每月40元;員工父母實行半費補貼一個,即每月20元

              第三條 凡在本公司就業的試用人員及臨時工每人每月補貼30元

              第四條 正式聘用員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醫療費憑區以上醫院出具的住院病歷及收費收據,經公司有關領導批準方可報銷。報銷時應扣除當年應發醫藥補貼費,超支部分予以報銷,批準權限如下:

              1.收據金額在5000元以內由財務經理審核,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2.收據金額在5000元至XX0元的由財務經理審核,總經理批準

              3.收據金額在XX0元以上,由主管、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批準

              第五條 試用人員,臨時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醫療費用按第四條報銷辦法,扣除當年醫藥補貼后,超支部分按60%報銷

              第六條 員工因工負傷住院治療,其報銷辦法同第四條

              第七條 員工父母因病住院,可向公司申請補助,由財務經理核定,總經理批準后,在職工福利或工會互助金中實行一次性補貼

              第八條 由公司安排的,員工每年例行身體健康檢查,其費用由公司報銷

              第九條 醫療費補貼由勞資部每月造冊,通知財務部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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