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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細則

            時間:2025-10-31 08:45:31 曉映 安全員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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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細則(通用7篇)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那么,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細則,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細則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細則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管行業、管業務、管生產必須同時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加大政府監管力度,強化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遵守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落實安全生產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直接監督管理安全生產工作,其他負責人在各自分管業務范圍內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確定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實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責任考核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加強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聽取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匯報,研究部署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事項,及時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包括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等)管理委員會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主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八條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建議,督促糾正違法行為、整改事故隱患,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出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九條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地方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執行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能力。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地方行政學院應當將安全生產教育納入教學計劃。設區的市應當設立安全生產教育實踐基地,創新安全生產教育形式。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教育,報道安全生產情況,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輿論監督。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文化建設,開展形式多樣的群眾性安全文化活動。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或者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研究和推廣安全生產科學技術與先進管理經驗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形成包括全體人員和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任體系,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建立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宣傳教育培訓、隱患排查治理、應急管理、發包(出租)管理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除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研究分析安全生產存在問題;

              (二)每年至少組織并參與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三)發生事故時迅速組織搶救,并及時、如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做好善后處理工作,配合調查處理;

              (四)每年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和個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第十五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三十人的,配備一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兩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三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除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崗位檢查和專業性檢查,并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

              (二)督促各部門、各崗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并組織考核、提出獎懲意見;

              (三)參與所在單位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粉塵涉爆、涉氨制冷等行業和領域內達到一定規模的生產經營單位推行安全總監制度。

              安全總監應當具有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安全總監負責綜合協調管理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安全總監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并對因資金投入不足而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專項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按照國家規定不需要預先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自主組織培訓,也可以委托具備安全生產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培訓的,應當對培訓工作進行監督,保證培訓質量。

              第二十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和登記,實行分級管理;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同時錄入事故隱患信息系統。

              一般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和落實治理方案及時排除,并根據需要停用相關設備或者停產停業。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對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情況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向從業人員通報。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和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人員,疏散周邊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并設置警戒標志。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并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控設備聯網。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進行經常性維護,保證系統正常運行。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的安全距離以及周邊防護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居民區(樓)、學校、醫院、集貿市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距離內,城鄉規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具有審批職能的部門不得批準設置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和儲存場所;違法批準設置的,原批準機關或者其上一級機關應當依法撤銷批準,限期遷出。

              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區域、儲存區域的安全距離內和礦山、尾礦庫危及區域內,不得建設居民區(樓)、學校、醫院、集貿市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確需建設的,應當依法先行拆除原有危險區域或者將危險物品撤出;已經建成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高壓輸電線、油氣輸送管道、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距離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和構筑物。對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拆除或者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危險場所動火作業、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建筑物和構筑物拆除、大型檢修等危險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危害風險制定作業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置方案;

              (二)確認現場作業條件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三)確認作業單位的作業資質、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以及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四)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設置作業現場的安全區域,確定專人現場統一指揮和監督;

              (五)在危險作業前向作業人員說明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并經雙方簽字確認;

              (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采取應急措施,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有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危險作業的,應當在作業前與受托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對受托方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從事危險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當服從現場的統一指揮和調度,并嚴格遵守作業方案、操作規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單位發包生產經營項目、出租場所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責任:

              (一)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安全生產責任;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書面告知發包項目、出租場所以及相關設備的基本情況、安全生產要求;

              (三)協調解決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產問題;

              (四)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承包方、承租方有安全問題的,及時督促整改。

              承包方、承租方應當服從發包方、出租方對其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管理,并依法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并告知發包方、出租方。

              第二十六條同一建筑物內有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之間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建筑物公共區域內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并配合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單位對建筑物公共區域和消防設施、電梯等共有設施設備進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場所的安全設施、安全通道、安全標志等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檢測安全防護效果。

              第二十八條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客運碼頭、民用機場、體育場館、旅游景區、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改變經營場所建筑的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在經營場所設置標志明顯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確保暢通;

              (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經營場所配備安全設施,安裝必要的安全監控系統,并確保完好、有效;

              (四)從業人員能夠熟練使用安全設施,了解安全通道的位置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五)經營場所實際容納的人員超過核定人數或者設施的承載負荷時,應當及時采取控制人員進入和疏散等有效措施;

              (六)法律、法規有關安全生產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生產經營單位接受中小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

              禁止生產經營單位利用學校、幼兒園場所從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活動或者作為機動車停車場。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重點崗位制定應急處置卡,開展從業人員崗位應急知識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險逃生技能培訓,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使用。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快應用有利于提高安全生產條件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實現生產過程智能化控制和生產安全事故預警,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

              第三十二條礦山、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運輸、海洋捕撈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不再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鼓勵保險公司根據市場需求,開發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產品,引導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三十三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從事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活動,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應當客觀、真實。

              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自律管理,開展誠信服務,建立、完善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監督,不得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存在利益關聯。

              第三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研究部署、指導協調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提出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政策措施,分析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承擔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落實本級人民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組織開展本地區安全生產聯合檢查和專項督查。

              第三十五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人員,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對生產經營單位有關安全生產責任制、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以及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監控等制度的建立落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組織檢查,并根據檢查情況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制定并落實有針對性的監督管理措施;

              (四)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五)按照規定報告事故情況,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的事故調查處理,指導、協調有關應急救援工作,協助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督促落實事故處理的有關決定;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前款職責的同時,依法指導協調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第三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設立或者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監督、檢查本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報告和協助處理生產安全事故,并指導本區域內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改正或者排除,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納入省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范圍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執法職責。

              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受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或者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執法職責。

              第三十八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事故善后處理工作,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結合生產經營單位的隸屬關系、規模劃分、風險等級等因素,制定本地區安全監管分類分級和屬地監督管理的規定。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和屬地監督管理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職責,根據監督管理權限、生產經營單位狀況、執法人員數量、技術裝備和經費保障等實際情況,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編制現場檢查方案,明確監督檢查區域、內容和重點,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備符合安全生產執法要求的監督管理人員和裝備,統一執法標識,定期對執法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技術知識、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培訓和考核,依法開展執法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邀請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參與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事故調查等工作。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組織有關部門和重點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單位自救、區域互救、政府救援的應急救援體系,增強應急救援處置能力。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救援的指揮和協調機構;

              (二)有關部門和組織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和分工;

              (三)危險目標的確定和潛在危險性評估;

              (四)應急救援組織及其人員、裝備;

              (五)緊急處置、人員疏散、工程搶險、醫療急救等措施方案;

              (六)社會支持救助方案;

              (七)應急救援組織的訓練和演習;

              (八)應急救援物資儲備;

              (九)經費保障。

              第四十二條下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書面報告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分析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情況,按月通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及時向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有關部門。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安全生產投入,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科技創新引導、應急救援、事故調查處理、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以及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裝備設施等。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包括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重大危險源監控、應急救援、監管執法等內容的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行信息互聯互通,加強重特大事故預警,提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科技發展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引導生產經營單位推進安全生產技術進步,逐步淘汰落后的工藝、設備,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提升安全生產科學化水平。

              第四十六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嚴重違法行為記錄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納入信用信息系統,并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撤職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進行危險作業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接受中小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利用學校、幼兒園場所從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活動或者作為機動車停車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遷出,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礦山、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照國家規定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且未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有關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安全生產監察執法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31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同時廢止。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細則 3

              一、責任劃分核心原則

              遵循“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落實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五方主體責任,實行“法定代表人負總責、項目負責人直接管、專職人員現場盯”的三級責任架構。

              二、各方具體職責

              建設單位

              單列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不得作為競價條件,建立專項使用臺賬并定期公示;

              拆除工程施工前7個工作日,向屬地建設主管部門報送施工方案、應急預案等備案材料;

              接到隱患整改通知后,24小時內督促責任單位整改,復工前完成安全監督手續辦理。

              勘察設計單位

              勘察文件需標注地下管線、周邊構筑物等安全敏感點,作業時采取管線探測、支護加固等防護措施;

              對深基坑、高支模等危險部位,在設計文件中明確安全技術要求,采用“三新”技術時同步提交安全措施建議。

              監理單位

              編制含安全監督內容的監理規劃,對危大工程實施專項巡視,關鍵工序實行旁站監理;

              發現隱患立即簽發整改通知單,嚴重時下達停工令,施工單位拒不執行的.,12小時內書面報告建設主管部門。

              施工單位

              總承包單位負總責,分包單位負直接責任,簽訂安全協議明確責任邊界;

              項目負責人每日帶班檢查,專職安全員每2小時現場巡查,檢查記錄留存不少于3年。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細則 4

              一、基礎安全管理要求

              場地與設施管理

              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高度不低于2.5米,設置連續警示燈帶,危險區域懸掛“禁止入內”“當心墜落”等國標警示標志;

              臨時用房采用A級不燃材料搭建,每50㎡配備1組滅火器,消防通道寬度不小于4米且保持暢通。

              人員管理規范

              所有從業人員經“三級教育”(公司、項目、班組)合格后方可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持雙證(資格證+操作證)上崗;

              配備符合標準的安全帽、安全帶等防護用品,監督從業人員按規則佩戴,每月開展防護用品合規性檢查。

              二、關鍵環節管控標準

              危大工程管理

              對深基坑、起重吊裝等危大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方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

              搭設高支模、腳手架等設施時,實行“搭設-驗收-使用”全程錄像,驗收合格掛牌后方可投入使用。

              特殊條件施工

              高溫天氣(≥35℃)11:00-15:00停止室外作業,暴風雨天氣立即停工,對起重機械、腳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夜間施工需辦理許可,設置紅色警示燈光,作業區與居民區之間設置隔音屏障。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細則 5

              一、隱患分級與排查機制

              分級標準

              一般隱患:可當場整改,不影響施工安全的問題(如防護欄桿松動);

              重大隱患:可能引發群死群傷事故,需停工整改的問題(如深基坑邊坡位移超標)。

              排查頻次要求

              施工單位班組每日排查、項目部每周排查、公司每月排查;

              監理單位對危大工程每日巡查,建設單位每月聯合檢查不少于1次。

              二、治理流程與閉環管理

              整改程序

              發現隱患立即記錄《安全隱患排查臺賬》,明確整改責任人、措施、時限;

              一般隱患當日整改,重大隱患立即停工,整改后由監理單位組織驗收,驗收報告需建設、施工、監理三方簽字蓋章。

              掛牌督辦制度

              建設主管部門對重大隱患實行掛牌督辦,下達《停工整改通知書》,整改期間每日報送進展;

              整改完成后提交驗收申請,主管部門2日內現場核查,合格后方可復工。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細則 6

              一、應急預案體系建設

              預案編制要求

              施工單位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針對坍塌、觸電等事故)和現場處置方案,每半年組織1次評審修訂;

              預案需明確應急指揮架構、救援隊伍職責、物資存放位置等關鍵信息,報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應急資源保障

              施工現場設置應急救援站,配備擔架、急救箱、滅火器等物資,大型工程配置應急發電機、救援電梯;

              與就近醫院、消防救援站簽訂應急聯動協議,每月開展1次聯絡對接。

              二、事故報告與處置流程

              報告時限

              一般事故(3人以下輕傷)1小時內報告建設主管部門;

              較大及以上事故(含重傷、死亡)立即報告,15分鐘內口頭快報,1小時內書面報告。

              處置要求

              事故發生后立即啟動預案,組織人員疏散、傷員救治,保護事故現場;

              配合調查組開展勘查,45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落實整改措施并公示。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細則 7

              一、監督管理機制

              層級監督體系

              市級主管部門負責重點工程(如軌道交通)監督,縣級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工程監督,鄉(鎮)街道開展日常巡查;

              采用“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對危大工程實行“全程盯控”,運用遠程視頻監控系統實時監管。

              監督檢查內容

              核查責任落實(如帶班檢查記錄)、隱患整改(如臺賬完整性)、應急準備(如預案演練情況)等;

              重點檢查安全費用使用情況,嚴禁挪用安全防護費用用于其他支出。

              二、考核與獎懲措施

              考核機制

              實行“年度考核+項目考評”,考核結果與企業資質、招投標掛鉤;

              對連續3年考核優秀的單位,授予“安全標準化示范企業”稱號。

              獎懲標準

              獎勵:對及時消除重大隱患的單位給予工程合同價1%的`獎勵,對先進個人頒發榮譽證書;

              處罰:項目負責人未帶班檢查的,處1-3萬元罰款;專職安全員未記錄檢查結果的,責令整改并罰款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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