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開辦費用的財稅差異處理
摘 要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由于會計與稅法規定的不同在實務中產生很大的差異,本文根據最新的財稅法規結合實務著重分析二者的差異及會計和稅務方面的處理。
關鍵詞 開辦費范圍 期間 所得稅 舉例
一、開辦費的范圍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
二、開辦期間
開辦期間是指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我國相關的法規雖然對開辦期進行了規定,但是在實務中操作還是有一定難度,比如開辦期的截止日期,實務中有些企業按取得營業執照之日來計算開辦期結束,但是筆者認為一般的工商企業試生產后開出第一張銷售發票作為開辦期結束,房地產企業和施工企業從開始動土或打樁時作為開辦期的結束。
三、開辦期間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給予企業三種選擇性的處理方式:
1.按照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開辦費可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2.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通知》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從發生的當月直接扣除。這里“從發生的當月直接扣除”與國稅函〔2009〕98號文件所規定的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存在一定的差異,企業對此項的差異處理應予以關注。
3.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即未攤銷完的開辦費可以一次計入當年的損益來處理。
四、會計上對開辦費用的處理
根據新準則的規定,開辦費在實際發生時直接列入管理費用---開辦費,不再通過長期待攤費用進行核算,因為開辦費不符合資產的定義。
五、應用舉例
甲公司2010年2月份經相關的部門批準正式開始籌辦,至2010年12月31日正式結束。開辦期間發生相關的人員工資10萬元,辦公費用5萬元,業務招待費用10萬元,購買固定資產30萬元,無形資產10萬元。計提累計折舊4萬元,無形資產攤銷2萬元。所得稅率為25%。假設上述款項均以銀行存款支付。
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用---工資及辦公費150000
---開辦費用---業務招待費100000
貸:銀行存款250000
借:固定資產300000
無形資產100000
貸:銀行存款400000
借:管理費用---累計折舊40000
---無形資產攤銷20000
貸:累計折舊40000
累計攤銷20000
會計上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為310000元,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210000×25%=52500元(因為業務招待費用在2011扣除多少無法確定,暫時不予確認)。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52500
貸:所得稅費用52500
下面分一次扣除和分次扣除進行說明:
1.一次扣除,假設甲公司2011年全年營業收入為1800萬元,會計利潤為400萬元。由于企業采用一次扣除即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所以2010年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全部轉回。
借:所得稅費用525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5250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根據上述規定甲企業2011年按營業收入計算的業務招待費用扣除限額為1800×5‰=9萬元,按發生額比例為10×60%=6萬元。所以2011年應扣除業務招待費用為6萬元。
因此2011年應納稅所得額=4000000-310000+(100000-60000)=3730000元,應交所得稅=3730000×25%=932500元
借:所得稅費用932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932500
2.分次扣除,即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按照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處理。假設甲企業分四年扣除,則每年扣除的開辦費用為310000÷4=77500元。業務招待費用也得分四年列支2011年列支的業務招待費用為100000÷4=25000元,甲企業2011年按收入計算的業務招待費用扣除限額為180000×5‰=90000元,按發生額比例為25000×60%=15000元。因此2011年應納稅所得額=4000000-77500+(25000-15000)=3932500元。應交所得稅=3932500×25%=983125元,同時要期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52500÷4=13125元。
借:所得稅費用1312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13125
借:所得稅費用98312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983125
2012年至2014年采用2011年同樣的方式處理,企業在選擇采用一次方式扣除還是分期方式扣除時一定要合理預計未來年度的收入,因為采用不同的方式業務招待費用在各年扣除的金額不同,最終會影響企業的所得稅,所以企業可以在這里合理的進行稅收籌劃。
參考文獻: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
[2]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通知(2006年版).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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