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小微企業的財稅優惠
下面是小編準備的簡析小微企業的財稅優惠的論文,歡迎各位財稅畢業的同學借鑒!
摘 要 近年來,隨著小微企業自身的發展,其對國民經濟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受目前復雜多變的經濟形勢的影響,小微企業在經營中困難重重,國家也不斷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針對小微企業出臺的財稅優惠政策層出不窮。如何精準掌握、充分利用優惠政策,加強自身實力,對小微企業顯得尤為重要。
關鍵詞 小微企業 財稅優惠
一、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社會意義
小微企業的經營品種服務相對單一,規模、產值、人員較少,其投資主體和資金來源多元化,組織形式和生產銷售靈活化,其特點決定了其在國民經濟發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享受財稅優惠政策,需準確劃分三類小微企業
小微企業的發展意義重大,而國家給予小微企業的各種財稅,對小微企業的界定各有區別。
(一)符合工信部標準的小微企業
小微企業是指符合(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標準的企業。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共劃分了16個行業。其中,工業企業其從業人員在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在20人以下的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零售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二)享受增值稅優惠的小微企業
(財稅〔2013〕52號)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左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財稅〔2014〕71號)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由此可見,增值稅(營業稅)小微企業是以月銷售額為標準,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享受此項優惠,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
(三)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的小微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這里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第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第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三、精準掌握優惠政策,用好用足政策
(一)小微企業增值稅或營業稅稅收優惠(貨物與勞務稅收優惠)
按國稅總局〔2014〕57號及最新的財稅〔2015〕96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按季納稅不超過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此優惠延續至2017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只要各自滿足條件,可以分別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不要誤認為二者不能同時享受,對于增值稅納稅人來說,此項優惠只有小規模納稅人才適用。小規模納稅人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小微企業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若以后成為一般納稅人,其在小規模納稅人期間所代開的專用發票,可以追回全部聯次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同時,在代開期間繳納的稅款,也可申請退還,并不意味著小微企業代開專用發票就一律不能享受稅收優惠。對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的,按照(財稅〔2014〕122號)規定,至2017年12月31止,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另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的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另國稅總局〔2014〕57號公告,對此增值稅及營業稅優惠,并沒有對定期定額戶予以限制,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用優惠。
小微企業免征的增值稅,其會計處理,可按財會〔2013〕24號規定:“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規定的免征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直接減免的增值稅,既不屬于政府補助的范疇,也不符合“不征稅收入”的要求,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無須做納稅調整。小微企業免征的營業稅按通知規定不作相關會計處理。既然未在會計上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也就無須再做應稅收入,不用調增應納稅額了。
在貨物與勞務流轉稅方面給予小微企業的優惠,主要通過各納稅期間內的應稅銷售額或營業額予以限制。對于開業之初,月份營業收入額較小(3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可充分享用。而對于正常經營期內各應稅期間的營業額不穩定,波動幅度較大的企業來說,如何通過營銷籌劃,平均各納稅期間的銷售額或營業額,從而最大限度地利用此項優惠,就顯得尤為重要了。對于從事增值稅兼營業務的小微企業,一定要嚴格劃分各自的銷售額和營業額,分開核算,判斷是否分別滿足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稅收優惠而分別享受此政策。另外,對原從事跨行業經營的企業,既有從事增值稅的貨物銷售,又提供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在營改增后,部分服務業改征增值稅,若企業原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改征增值稅的應稅服務營業額本身不大,又無法取得足夠的進項稅額,可以考慮將其提供的應稅服務從主業中分離開來,成立一家小規模納稅人的公司,獨立經營,因小規模納稅人按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大大減輕了稅負(若與從事貨物銷售的主業一并經營,則按一般納稅人17%稅率征收),如果月營業額小于3萬元,還可單獨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二)小微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根據最新的對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調整,享受小微企業減半征收的標準由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以下擴大到30萬元以下,政策執行時間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從2010年開始,對部分小微企業實行減半征收所得稅優惠政策(20%稅率減半),包括本次調整在內,國家已先后五次擴大減半征收的實施范圍,持續加大了其稅收扶持力度。新政是從本年10月1日執行。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和30萬元之間的小微企業,一定要掌握好對政策的使用。其1月至9月的所得可以享受低稅率(20%稅率)優惠,而不能享受減半征收優惠,10月至12月的所得可以享受減半征稅優惠。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全年應納稅所得不超過30萬元的小微企業則直接全額享受減半征稅政策。對于2015年10月1日以前成立的、年應納稅所得不超過30萬元的小微企業,享受減半征稅的所得按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占其全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例如,某小微企業成立于2015年4月,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采取查賬征收方式,按季納稅。若截至2015年12月31日,企業全年應納稅所得為27萬元。該公司2015年實際經營月份為9個月,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為3個月。其2015年應納企業所得稅分時間計算如下:
2015年4至9月份:
應納稅所得額=27*(6/9)=18(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18*20%=3.6(萬元)
2015年10至12月份:
應納稅所得額=27*(3/9)=9(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9*50%*20%=0.9(萬元)
2015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額=3.6+0.9
=4.5(萬元)
2015年度新辦的企業,自稅務登記之日的月份起,計算經營月份。中間臨時歇業的,不扣減經營月份。從2014年開始,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時,已不再受征收方式限制。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額征收),只要符合相關條件,均可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管理辦法也大大簡化,不需到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可通過填報申報表各項判定指標,而直接享受稅收優惠。對于預繳時享受了減稅優惠政策,而匯算清繳時不符合減半征收條件時,需及時補稅。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分別從資產、從業人數、應納得額三個方面限定小微企業的范圍。企業日常應加強其財務核算,定期檢查是否存在不良資產未處理,存貨定期盤點,以免有盤虧毀損未發現,檢查是否有應收未收款等重分類科目雙向掛賬,從而避免虛增資產。其中從業人數,不僅包括其正式員工,還包括勞務用工人員。對于勞動力密集的企業來說,高額的人工成本,雖然說只要是合理合法的,在企業所得稅前也可扣除,但由于本單位人員的工資薪金支出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納稅人就無進項稅可抵扣。企業可以考慮將人工費外包出去,由專業的勞務公司等來提供。在營改增后,部分勞務如現代服務業已改征增值稅,勞務提供者還可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不僅可以抵減了應納增值稅額,又能減少本單位的用工人員,為達到小微標準創造了積極的條件。應納稅所得額這個指標并不等同于會計利潤。企業在保證準確核算會計利潤的同時,還應做好各項納稅調整。對于不僅僅是針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如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安置殘疾人員其工資在所得稅前的加計扣除(財稅〔2009〕70號文)、按其安置殘疾人數量可定額減免增值稅或營業稅(財稅〔2007〕92號文、固定資產的加計扣除政策等等,小微企業都應考慮是否適用,以減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除了上述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兩大稅種對小微企業的優惠力度不斷加大外,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此政策延至2017年底);小微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也予以減免(財綜〔2011〕104號)。近幾年來,國家在投融資方面對小微企業也大開方便之門,新三板的掛牌交易為高新技術的中小企業的發展壯大也另辟新徑,各地區的政策性資金扶持對小微企業也別有青睞。這些都可為企業所用。
四、小微企業享用新政現狀及需要解決的問題
盡管目前對小微企業的財稅優惠政策如雨后春筍般的層出不窮,但真正能充分享用的并不多。不少小微企業由于人員有限,加之領導層并不重視企業財務管理,財務核算本身就不健全,更別說主動利用財稅優惠了。而有的企業利用了優惠政策,卻是濫用錯用,違背了國家制訂這些政策的初衷。
這就要求我們眾多小微企業的管理層及相關財稅人員要及時學習掌握國家出臺的各項財稅新政,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出適合本企業的財稅優惠案。這樣,既能使企業的會計核算準確規范,又能降低自身的涉稅風險,用好用足各項優惠政策,避免不必要的支出,為企業發展創造有利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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