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業務財稅處理論文
企業重組業務財稅處理論文【1】

摘要: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為了優化資源配置以及做大做強,而采取以企業改制或者改造企業資產、負債重組以及股權重組為主要形式的企業重組。
通過企業重組,能夠有效實現企業各類資源的優化配置,是現階段常見的一種企業戰略。
在企業重組中,不僅涉及企業資產、負債以及股權重組的會計處理,更涉及企業所得稅等納稅處理。
在我國新會計準則的影響下,對于企業重組中設計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進行了進一步的規范,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關會計及稅務處理問題還不能滿足企業發展的需要。
本文通過分析企業重組內涵,探討企業重組中有關資產重組、債務重組兩個方面會計處理和所得稅處理以及企業重組適用特殊稅務處理。
關鍵詞:企業重組 優化配置 財稅處理 新會計準則
新會計準則的推行,對于企業發展具有重要而深遠的影響,它旨在實現我國會計行業和世界接軌,促進我國企業健康長遠發展。
這對于企業重組中有關會計和所得稅具有直接的影響,在新形勢下,企業如何做好重組過程中的會計和所得稅處理工作,實現企業資源的優化配置,是企業重組考慮的重點問題。
一、企業重組的內涵分析
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企業面臨著各種機遇和挑戰,企業重組對于企業來說是一種優化資源配置的行為。
它主要指的是經濟主體的組織機構變動,企業改制或者改造過程中的資產、負債以及股權重組的行為。
結合企業重組的性質和具體方式的轉變,會導致原公司產權、組織結構以及管理結構的變化,各國經濟環境以及企業重組的發展歷程不同,對于企業重組的解釋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在我國,在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的不斷的發展和成熟,確定了企業重組的地位,主要指的是在遵循法律法規以及經濟規律的前提下,根據市場需求以及企業的發展需要,實現組織結構以及資源的重新組合分配,為了達到優化企業資源的目的。
企業重組的主要形式是生產要素的兼并和收購,出售甚至整體的售賣以及宣布破產等形式實現企業重組。
根據市場經濟環境以及企業改造的目的,企業選擇不同的重組方式,但是企業的重組模式無外乎以下幾種:資產重組、負債重組、股權重組以及管理結構的重組。
資產重組主要是通過新的資產組合形式,企業可以對企業資源進行重新優化配置和重新組合。
負債重組主要是指負債責任轉移或者債轉股轉移,這就表明負債重組和股權重組密不可分。
這一些列的重組行為都面臨會計處理以及所得稅處理等問題。
本文主要是探討企業重組過程中,資產以及負債重組中所遇到的會計處理和所得稅處理。
二、企業重組中有關會計處理和所得稅處理
1. 資產重組中的會計處理和所得稅處理
企業重組中有關資產處理,可以是企業原所有者與外部主體對企業資產進行重新分配和組合的過程,也可以企業內部對于企業資產進行重新分配組合。
實現的形式主要分為,企業資產置換、股權轉讓亦可以是企業的收購兼并。
由于涉及的范圍很廣,本文對資產置換為例進行說明。
資產置換是企業資產重組的重要方式,其內容主要包括整體資產的置換以及整體資產的投資。
整體資產置換,是在企業雙方均保留的情況下,將企業將企業內具有獨立核算能力的機構或者企業全部與其他企業進行整體的交換。
在置換過程中,企業雙方要結合交易發生時公允價值銷售和購買資產,對其進行會計處理以及所得稅處理。
在會計處理的過程中,要以新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對并購過程中,關系到具有商業性質的以及公允價值,進行可靠計量,并進行會計入賬,不能進行可靠計量的,進行賬面入賬,雙方在會計處理時,要以資產銷售的形式,確定企業雙方的所得或者相應的損失。
整體資產投資,是企業保留重大事項決策權的前提下,將具有獲利能力的資產投入到其他的企業。
整體資產投資屬于單方面的,受資方企業接收到的資產轉變為自身的資本公積,資方將這一部分資金計入投資成本,公允價值與實際成本的差額計入企業的當期損益。
關于資產重組的納稅問題,主要涉及免稅重組,這也是初期考慮的重點問題。
對于一些不能實現免稅重組的,所得稅處理則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考慮,對于置換和投資方式的資產重組需要按照投資和公允價值銷售兩個業務來進行所得稅處理,對于重組產生的超過企業當年納稅所得額一般以上的,所得稅通過遞延稅款在5年內,平均計入各年度的企業納稅所得額。
2. 債務重組中的會計處理和所得稅問題
新會計準則中對債務重組進行了重新定義,指的是債權債務在雙方經營條件下修改負債條件的活動,其會計處理和所得稅處理主要體現在一下兩個方面。
債務重組下會計處理問題。
新會計準則對債務重組的范圍進行了重新規定,使其更加具體明確。
其在會計處理方面也發生了變化,主要體現在會計處理的方法變化,以及公允價值的使用的變化[1]。
首先,會計處理方法的變化,在老版的會計準則中,規定了在非現金方式清償債務的過程中,對于賬目的價值大于轉讓價值時,差額債務方將其算進資本公積科目內。
新的會計準則對其做了相應的調整,規定債權方在讓步的前提下,債務方少償還債務與應償還債務的差額應計入營業收入內,這里面不涉及所得稅的變化,那么在債權人的利潤表中,利潤的水平也會因債務的差額變化而發生相應的變化。
第二,公允價值的變化,在舊的會計準則中,相對于非現金資產進行債務償還,債權方和債務方都需要通過賬面價值入賬,然而在新會計準則下,由于公允價值的引入,非現金債務償還需要在公允價值下計量,這樣就會產生相應的公允價值和賬面債務差額,這部分差額則計入當期的損益。
債務的重組是對于債務方來說是債務的優惠,這部分所得就是債務所得的優惠額,在具體的會計處理中,債務方將這一部分優惠記為營業收入,債權方將這一部分損益記為營業支出。
在新準則下關于債務重組的所得稅問題。
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方法和計量依據發生了變化,而發生的這一變化會導致債務重組中債權方和債務方的利得和損失。
這也必然影響企業所得稅等稅務處理,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1月1日起實施的《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對企業債務重組中的所得稅問題進行了進一步的規范。
在新辦法中規定,企業債務重組收益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確認,通過確認能夠及時的處理收益產生的所得稅問題,大大減少了以前企業債務重組中的納稅調整出現的相關問題,在此基礎上,企業通過現金等資產轉債務的債務重組和其他條件的修改重組進行所得稅處理。
三、企業重組適用特殊稅務處理的思考
國家財稅2009年59號文件出臺,企業的期待稅收政策為企業實現企業重組打開了一條新的特殊途徑,能夠減輕企業重組的財務成本以及現金流,但是稅收政策以及相關操作還存在著一些問題[2]。
主要體現在一下幾個方面,第一,企業重組交易中,大多數為非現金交易,和現金交易不同的是,非現金交易的形式是雙向的,容易形成一方主體認為可以適用于特殊稅處理,而另一方主體認為不符合特殊稅處理的矛盾存在。
這種認識的差異使特殊稅處理遇到諸多困難,所以在稅收政策應早日制定相關規則,明確企業重組的性質。
第二,在企業重組的各種事項中,企業重組資產一般具有的多樣性和多元性,并且構成各種復雜的組合關系。
如果當事各方認為對全部重組行為都采取一致稅務處理原則,會導致特殊稅務處理在實踐中很難進行。
總之,企業重組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會隨著企業企業追去資源的優化配置會進一步推廣和擴大,期間在國家新財會準則的框架下,其財稅處理是重點內容之一。
企業雙方如何是實現加強會計處理以及所得稅處理,直接影響到企業重組的效果。
參考文獻:
[1]單翔.企業重組的會計與所得稅納稅處理[J].財務與會計,2011(03):31-34
[2]喬宇晴.新準則下企業資產收購的會計和稅務處理[J].國際市場,2010(03):73-77
建設生態西藏的財稅對策【2】
【摘 要】建設西藏生態安全屏障,實現綠色發展存在巨大的外部效益,但也會產生市場失靈;公共財政應該直面這方面需求,充分發揮財稅政策的作用,建立環境稅收體系、加大綠色財政投入機制等,確保西藏生態建設目標的實現。
【關鍵詞】西藏生態;環境稅;綠色財政
西藏生態系統類型獨特多樣,野生動植物種類繁多,是世界上山地生物物種最主要的分化和形成中心,西藏的獨特的氣候特征、地理位置和多樣的生態系統、豐富的生物資源,使其成為亞洲乃至北半球氣候變化的調節器,成為維系高原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及周邊地區生態平衡的重要屏障,生態地位十分重要。
目前,濕地萎縮、沙化土地面積擴大、原生植被退化、水源涵養功能衰退等生態環境問題在西藏很多地區已經開始顯現。
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就成為了我國和西藏的重要戰略。
下面就如何發揮財政政策的作用,促進西藏生態安全屏障建設談點自己的看法。
一、現有西藏生態保護及建設情況
西藏生態安全屏障概念最早提出于2006年3月,2009年2月,國務院審議并通過了西藏區政府編制的《西藏高原國家生態安全屏障保護與建設規劃2008年~2030年》。
規劃中提出,到2030年,西藏將保護和建設3個生態安全屏障區:藏北高原和藏西山地以草甸—草原—荒漠生態系統為主體的生態安全屏障區、藏南及喜馬拉雅中段以灌叢—草原生態系統為主體的生態安全屏障區、藏東南和藏東以森林生態系統為主體的生態安全屏障區,屆時,由南至北、從東到西,將根據每一區域的地理條件、植被分布等構筑起完整的、多樣化的生態保護屏障。
“十五”、“十一五”期間,國家投入西藏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的資金達134億元,西藏生態保護與建設長效機制初步形成,在全國率先啟動了草原生態保護獎勵機制試點和農村薪柴替代工程,建立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全區65個縣超過1.5億畝公益林全部納入補償范圍。
西藏已建成21個生態功能保護區、7個國家森林公園、3個地質公園、1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以及47個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保護區面積占西藏土地面積的34.5%,森林覆蓋率11.91%,保護濕地600余萬公頃。
西藏的水環境、大氣環境基本沒有受到污染,基本保持了較為自然的原生狀態,是世界自然環境最好的地區之一。
二、促進西藏生態環境建設的財稅政策
(一)加大政府引導和財政投入
西藏生態安全屏障的構建要以節約資源和加強環境保護為前提,加大政府財政投入。
1.加強政府在產業經濟發展中的引導和調控作用,通過制定規劃相應的政策指導,加強對重點行業的引導和扶持力度。
要充分調動市場機制在產業發展中的基礎性作用,遵循產業發展的基本規律。
調整和優化產業布局,重視其在經濟發展中的功能要求、資源特點和環境保護,大力發展具有西藏特色的產業,重點發展三低一高型產業(即低投入、低能耗、低污染、高效益),結合自身資源優勢培育知識密集、技術密集、高附加值的具有競爭優勢的產業,嚴格限制物耗多、能耗多、占地多的產業。
2.加快農牧業科技發展進程,重點發展特色藏藥材種植、畜牧業、旅游觀光農業等適應高原自然條件的特色產業,加大宣傳力度,轉變農牧民產業發展觀念,積極推廣現代農牧業發展模式。
針對牧區生態環境脆弱的特點,控制天然草場載畜量,適度發展人工草場規模降低畜牧業對自然環境的損害程度。
進一步發揮農區種植業單位產量高、潛力大的優勢,積極發展農區畜牧業,提高農區畜產品的產量和質量。
3.加強政府管制措施,嚴格劃分禁止開發區域和限制開發區域,實現生態功能保護。
(1)生態功能保護與禁止開發地區。
禁止開發區以生態功能保護為主,在發展過程中禁止占用現有自然保護區、濕地保護區及生態環境極為敏感地區。
禁止進行有損生態環境的開發建設項目,加強生態修復,在核心區減少人類活動對自然生態環境的影響。
農牧民安居點和道路建設等基礎設施建設應選擇生態敏感性低、建設條件相對較好的地區。
(2)生態功能維護與限制開發地區。
該區域以生態功能維護為主,以發展農牧業為主,要切實保護好現有濕地資源、天然林地以及各種特色生物資源,建立以牧業為主的特色綠色支柱產業,嚴禁無序發展和隨意侵占,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量,構建生態安全屏障。
(二)完善稅種、征收收環境稅
稅收是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環境稅是近幾年針對生態環境保護所設立的新型稅種。
環境稅的征稅目的主要是為降低污染對環境的破壞,目前我國的環境稅正處于試征收階段,在西藏開征環境稅將使環境污染者、資源過度使用者付出更大的經濟代價,這不僅解決了我國環境保護中的一些深層次問題,同時也是我國改善環境治理現狀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選擇。
參考文獻
[1]陳愛東.構建西藏特色優勢產業體系的財政支持研究[M].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2012(12)
[2]陳愛東.構建西藏綠色財政體系的設想——基于促進西藏生態安全屏障建設的視角[J].西藏民族學院學報.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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