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關稅研究
碳關稅研究【1】
提要發達國家出于全球氣候變暖和對碳排放的擔憂擬開征碳關稅。

對此,國內外學者開始相應的研究。
關鍵詞:碳關稅;理論研究;實證分析
一、引言
碳關稅是指對高耗能進口產品特別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關稅。
作為最早由前法國總統希拉克提出的概念,碳關稅的最初用意是希望歐盟針對為遵守《京都協定書》的國家課征商品進口稅,以避免在歐盟碳排放交易機制運行后,歐盟國家所生產的商品遭受不公平的競爭。
碳關稅為國內公眾所熟知是由于2009年6月26日美國國會眾議院通過了一項《2009美國清潔能源安全法案》,該法案除了設定美國國內的二氧化碳減排目標之外,還涉及一項名為“邊界調節稅”的“碳關稅”條款,提出未來將對中國、印度、巴西等尚未承擔減排目標的發展中國家征收懲罰性的碳關稅,由此引發了國內對碳關稅可能使中國出口商品所面臨的負面沖擊嚴重關切。
對此,美國能源部朱棣文稱,調節貿易關稅是保護美國制造業的一項武器。
中國一位氣候問題高級談判代表警告稱,如果發達國家對碳密集產品征收進口關稅,可能會引發一場貿易戰。
因此,進行碳關稅各方面的研究,對于我國在世界貿易戰爭中處于有利地位是刻不容緩的事情。
二、碳關稅研究概述
(一)理論研究方面
1、碳關稅的合法性研究。
對于碳關稅合法與否的問題,學術界的認識尚未達成一致。
大多數國外學者認為,碳關稅是否合法取決于實際的政策設計和實施碳關稅的國家數量。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學者研究的是歐盟針對美國實施的碳關稅,另一些學者分析的是美國未來將向發展中國家,如中國、印度、巴西等國家征收的碳關稅。
盡管各方的看法及其可接受程度有所不同,但是由于各方都是WTO的成員國,都受《關貿總協定》的監督,故碳關稅的合法性問題對于各方而言又是完全相同的。
國內學者中,謝來輝從邊境調節稅的概念及其相關的性質出發,分析了歐盟征收邊境調節稅的動機與政策應用前景、對中歐貿易可能造成的影響及這種做法與當前國際貿易制度和國際氣候制度的兼容性,最終認為實施碳關稅的做法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
李曉玲等從法理學的角度進行分析,認為碳關稅既違反了《關貿總協定》的相關條款,也不能援引“一般例外”作為抗辯理由,因而其與WTO規則并不相符。
中國d 政府部門的官員也對碳關稅的合法性問題發表了看法。
中國常駐WTO代表張向晨利用WTO規則來檢驗碳關稅,指出碳關稅不符合WTO規則。
因為WTO的基本原則要求其成員對進口產品和國內產品給予同樣的待遇,如果征收碳關稅,就需要為國內產品和進口產品制定同一個排放的標準和計算排放的成本,且進口產品的排放標準或排放的成本不能高于本國產品,但在實踐中要做到這一點是非常困難的。
國家商務部發言人姚堅認為,部分發達國家提出對進口產品征收碳關稅的做法,不僅違反了WTO的基本規則,也違背了《京都議定書》確定的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氣候變化領域“共同而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嚴重損害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是以環境保護為名,行貿易保護之實;并且,碳關稅只會擾亂國際貿易秩序,引發貿易戰。
德國政府代表也認為征收碳關稅是一種新型“生態帝國主義”,并對該提議進行了批評。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現有的國外學者對于碳關稅合法與否并未給出明確的回答,而是要看實際的政策設計和實施的國家數量,而國內學者則普遍認為碳關稅并不符合WTO規則,即碳關稅的實施缺乏合理而又合法的依據。
2、對實行碳關稅主要國家的研究。
低碳經濟作為一種全新的經濟發展模式,于2003年由英國率先提出,此后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并達成共識。
雖然是由英國率先提出的,但是由于美國是中國的最大貿易輸出國,而且其于2009年6月22日提出了《美國清潔能源安全法案》,該法案規定了美國有權對包括中國在內的不實施碳減排限額國家的進口產品征收碳關稅,從2020年起開始實施。
因此,國內的學者大多數是研究美國碳關稅政策的,其研究內容一般包括美國提出碳關稅的動機、前景以及我國應對美國碳關稅條款的幾點建議。
美國提出碳關稅條款的動機一般包括以下幾點:首先,從中長期角度來看,奧政府試圖以綠色產業帶動經濟復蘇,進而著眼在危機過后搶占未來產業制高點,“碳關稅”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手段之一;其次,美國擔心率先減排會導致本國產業的競爭力受損,而高碳產業的重新分布會使發展中國家得益;第三,這也是美國國內政治博弈的結果;最后,美國決策者試圖通盤考慮國內與國際兩個“戰場”:在國內反擊傳統產業勢力,為新能源與傳統產業的綠色改造提供有力環境;在國際氣候談判中使中國、印度、巴西等發展中大國讓步。
美國實行碳關稅條款的前景一般有:參議院的氣候法案目前正在審議之中,“碳關稅”條款目前得到不少參議院的支持。
比如,參議院財政委員會主席馬克斯鮑卡斯說,美國的參議院版氣候法案也必須包含強有力的“邊境調節”措施。
但調研發現,參議院內部反對的聲音也很多,而且占據了多數。
分析認為,參議院通過“碳關稅”條款的可能性較小,主要原因有:首先,美國國內的擔憂。
在全球化背景下,美國等發達國家作為消費國享受了來自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所生產的廉價產品,而征收碳關稅后,對美國等發達國家可能形成“成本推進型通貨膨脹”,導致受益的只是美國本土鋼鐵企業等個別利益集團。
并且從宏觀經濟的角度來看,對美國也不一定是好事;其次,國際社會存在反對,因為將碳稅推廣到國際貿易中跨境征收有可能違反世界貿易組織的原則,而且將對新興市場國家造成較大影響,進而影響這些國家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至關重要的合作態度;最后,碳關稅的實施本身缺乏有效的可操作性,因為碳關稅的征收要么針對原材料,要么針對制成品,但這兩種征收方法都存在重大的缺陷。
為了應對美國實行的碳關稅條款,大多數學者的意見一般包括以下四點:第一,采取反制措施;第二,發展低碳經濟,搶占未來新能源革命的制高點;第三,加快“走出去”和外包戰略的制定和調整;第四,根據全球低碳經濟的趨勢和布局,調整我國外貿的.產品和地區結構。
(二)實證研究方面。
碳關稅涉及能源經濟學以及國際貿易領域,國外大部分研究集中在識別何種形式的貿易協定能夠更好地減少全球碳排放。
Lockwood與Whalley對比分析了碳關稅與20世紀六十年代歐盟增值稅的研究,Cai等人考察了國際貿易如何影響不同類型國家參與全球氣候變化談判的意愿,并通過多國經濟模型測算了全球環境變化將如何影響參與國家的決策。
Chatterji等人則通過一個動態認知模型研究如何能夠更好地實現全球低碳。
國外現有的關于碳關稅影響的研究多從定性角度出發,如Dong與Whalley定性地分析了貿易政策是否會影響全球環境變化,指出貿易政策對碳減排的作用是有限的,并進一步考察了多種單邊或區域碳減排的貿易政策對全球環境變化的作用;Gros通過構建一個小的基本經濟模型分析了碳關稅對全球福利的影響,發現對進口產品征收碳關稅能夠增進全球的福利;Weber與Peters考察了碳關稅政策對維持美國國際競爭力的作用,指出這一政策作用有限,而全球的部門協作與技術共享在短期中作用更加顯著。
在定量研究方面,Dong與Whalley通過一個多區域的動態一般均衡模型,模擬了2006~2036年碳激勵區域協定對全球碳減排的影響,測算結果表明,其影響有限。
2009年Dong與Whalley構建了一個包含美國、歐盟、中國與世界其他地區的四區域可計算一般均衡模型,并引入低碳密度與高碳密度兩類產品,對美國與歐盟針對中國出口商品征收碳關稅政策的影響進行了模擬,結果表明,碳關稅對環境改善的總體作用有限。
國內對于碳關稅影響的研究剛剛起步,較多集中于對碳關稅性質的分析探討。
大多數人一般都是采用一般均衡模型來定量地分析碳關稅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或者分析丹麥、挪威、瑞典等主要碳稅國的碳稅政策對國內經濟的影響,還有些學者運用GTAP模型來分析碳關稅對我國經濟可能會受到的沖擊與影響進行實證模擬。
三、簡要評價及研究展望
從上述的研究中可以看出:國內外對碳關稅這一問題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就碳關稅對國際貿易的影響也進行了不少分析,其中不乏較為詳細的量化分析。
在研究方法上,針對碳關稅的本質及其合法與否主要運用定性分析方法。
大多數研究指出,碳關稅屬于一種新型貿易壁壘,且不符合WTO的基本規則,不具備真正意義上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針對進出口貿易中的碳排放量及碳關稅對國際貿易的影響程度的測算,大多數學者都運用定量分析方法,且研究的方法也較為一致。
其中,對國際貿易中碳排放量的測算主要運用投入產出法進行分析,而對碳關稅影響國際貿易的實證檢驗主要運用可計算一般均衡模型加以分析。
但是,進一步的考察又不難發現,已有的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其一,在研究框架上,國內外對碳關稅影響國際貿易的作用機制的分析和把碳稅放在國際稅收的框架內進行針對性的研究都極為少見。
而要就如何應對碳關稅提出有指導意義的對策建議,又必須搞清楚其影響機制,因而這方面的研究亟待加強;其二,在研究方法上,現有研究采用的方法還較為單一,能否在研究方法上有所創新,進而更好地分析碳關稅對國際貿易的影響,是國內外學者都需要進一步思考的問題;其三,在研究的對象上,國內的文獻大多都是在國家層面上來研究的,缺少從省級層面進行的分析。
今后一段時間內,就碳關稅影響國際貿易的相關研究,尤其是國內的研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深入:首先,強化碳關稅影響國際貿易的理論機制分析;其次,創新碳關稅影響國際貿易的相關分析方法;最后,拓寬分析范圍,即分析碳關稅對具體產品、具體行業、具體地區對外貿易的影響,以期為指導實踐提供有價值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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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關稅:研究綜述與展望【2】
摘要:盡管嚴格意義上的碳關稅在現實中還未實施,但理論界對碳關稅的研究已成為熱點。
近幾年,國內外理論界對碳關稅的研究,從概念、內涵、合理性、合法性、福利效應等方面作了全面研究;中國學者還著重研究了碳關稅對中國經濟、出口貿易等方面的影響,并提出了中國的應對策略。
但碳關稅的福利效應、碳關稅與一國收入及消費的關系等方面的研究比較缺乏,尚需要進一步深入探討。
關鍵詞:碳關稅;碳稅;福利效應
目前世界上尚沒有征收碳關稅的實例,但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和地區竭力兜售碳關稅,制造征收碳關稅的全球輿論環境,推動碳關稅的立法和政策進程。
所以,隨著低碳經濟的不斷推進,碳關稅很有可能在不久變成現實。
與此相應,碳關稅研究也成了當前理論界研究的一個熱點。
一、碳關稅及其與相關稅收關系
(一)碳關稅的定義
碳關稅(carbon taftffs)是指對高耗能的進口產品征收特別的CO2排放關稅(李平等,2010)。
其他文獻大多采用此觀點。
但也有學者認為碳關稅不是關稅,而是與碳有關的邊境調節稅。
例如,黃卓(2011)認為,碳關稅也稱碳邊境調節稅(carbon motivated border tax adjustments),是一種由商品進口國對沒有在國內征收碳稅或存在實質性能源補貼國家的出口商品按照其二氧化碳排放量來征收的進口關稅。
而世界貿易組織(WTO)和聯合國環境署(UNEP)聯合發布的《貿易與氣候變化》報告,將邊境調整措施大致分為三類:一是針對排放交易制度的邊境調整措施,例如要求進口商在進口能源密集型產品時提供排放許可:二是針對國內碳稅或能源稅的邊境調整措施,即對進口產品征收同類國產品所承擔的相同稅負,或在本國產品出口時退還已經征收的國內稅;三是其他調整措施。
(二)碳關稅與關稅的關系
黃文旭(2011)認為,如果是購買排放配額或國際儲備配額的形式,則肯定不是關稅,如果是額外關稅或其他類似的形式,則有可能是關稅。
因此,如果對碳關稅進行嚴格的關稅意義內的解釋,則只能包括額外關稅或其他類似的形式,而不能將要求進口商購買的排放配額或國際儲備配額稱為“碳關稅”。
但目前媒體及學者所稱的碳關稅實際上是包括排放配額或國際儲備配額的。
對于碳關稅與關稅的關系。
有觀點認為,法國和美國所提議的都是一種在邊境采取的貿易限制措施,通過對進口產品征收稅費,用以平衡國內生產者因排放二氧化碳而承擔的費用,因此并非傳統意義上的關稅。
所以,碳關稅雖名為“關稅”,但不一定是傳統意義上的關稅,還可能是國內稅費、配額、許可證等。
(李曉玲、陳雨松,2010)這種觀點強調的是碳關稅不是傳統意義上的關稅,也就是說碳關稅可能是關稅的新的表現形式。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學者Michael Moore(2011)則把碳關稅稱為“碳邊境稅” (carbon border taxes),并認為它難以擔當傳統關稅的職能。
(三)碳關稅與邊境調節稅的關系
與碳關稅最接近的概念就是邊境調節稅(border tax adjustment,BTA),以至于很多文獻將碳關稅與邊境調節稅混用,或者用邊境調節稅代替碳關稅。
學者苑路佳(2010)指出,在聯合國氣候變化談判中,碳關稅常被稱為“邊境碳調整”或“邊境稅調整”。
但黃文旭(2011)認為,碳關稅與邊境調節稅并不完全等同。
當碳關稅表現為要求進口商為進口產品交納的與同類國產品承擔的碳稅相對應的費用時,碳關稅可視為邊境調節稅。
當碳關稅表現為要求進口商為進口產品購買的排放配額時,碳關稅不是邊境調節稅。
同時,并非所有的邊境調節稅都能稱為碳關稅,只有基于碳排放的邊境調節稅才能稱為碳關稅。
Lockwood和Whalley(2008)指出,碳關稅不過是“綠瓶裝舊酒”(Old Wine in Green Bottles),它與20世紀60年代歐盟實施增值稅時征收的邊境調節稅并無本質差別。
二、碳關稅的福利效應研究
征收碳關稅對于福利的影響一直也是碳關稅研究的重要內容,其中不僅僅包括通常消費層面上的福利,更包括了糾正外部性帶來的社會福利。
對碳關稅引發的福利影響,目前并沒有統一的看法。
McKibben&Wilcoxen(2008)的研究結論是:碳關稅政策所能帶來的福利不顯著,甚至不能覆蓋執行成本。
相反地,Gros(2009)構造了一個基本經濟模型分析碳關稅對全球福利的影響,他認為征收碳關稅能夠增進全球福利。
有些學者基于地區的研究顯示了碳關稅對于關稅實施國有正福利的影響,如美國學者Muller(1998)認為,征稅可以防止美國氣候政策導致的產業向發展中國家轉移和大量失業等不利后果,因此能增加其福利。
類似地,Majocchi&Missaglia(2001)使用一般均衡模型顯示,碳關稅政策可能為歐盟15個成員國創造更好的環境和更低的失業率。
也有一些學者通過研究發現碳關稅對于某些行業的碳泄漏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從而產生正的福利影響。
Mathiesen& Maestad(2002)著眼于行業的研究,發現碳關稅政策能夠有效防止鋼鐵行業的碳泄漏;Demailly和Quirion(2006)研究了碳關稅對各產業的影響,發現水泥產業的競爭力會受到5%的影響,而鋼鐵產業所受的影響微乎其微,競爭力最受影響的部門不是排放密集型也不是貿易型的。
另有些學者的研究表明,碳關稅對征稅國、被征稅國的福利影響是不同的。
Hubler(2009)分析了工業國家、發展中國家和中國面對減排壓力,采用進口關稅會產生的福利效應和環境效應進行了深人探究,認為發展中國家加人碳排放機制會因此受益,而征收碳關稅會使工業國家和其他發展中國家的福利提高。
使中國的福利受損。
Manders&Veenendaal(2009)發現在歐盟排放體系下實施碳關稅政策能有效減少碳泄漏的發生,對歐盟有利,但是其他國家的福利將會受損。
Yan Dong&Whalley(2009)將氣候變化因素引入傳統的關稅博弈模型。
用簡單的多國氣候貿易一般均衡模型探討氣候變化因子是否會引起報復性關稅的提高或降低,通過反應曲線的推導得出納什均衡點,發現在環境破壞參數很大的情況下,考慮氣候因素會使最優關稅水平下降;此外,增加消費者偏好的替代彈性可降低最優關稅水平,消費者偏好越不易改變則相應的談判能力越弱,一國會利用對方國家固定偏好來謀求福利。
Lockwood&Whalley(2008)認為,當今的碳關稅問題并不因為對象是二氧化碳而改變其為關稅的本質,事實上,早在20世紀60、70年代就出現過有關抵消增值稅差異的政策分析,這些研究結果同樣也適用于當今的碳關稅問題。
因此,和其他關稅一樣,碳關稅在穩態情景下和假設沒有勞動一閑暇選擇的時候,如果面向所有進出口產品征收,即便是從面向生產的`關稅向面向消費的關稅轉變時,并不能引起貿易流和相對競爭力的變化,關稅稅基的變化被工資、匯率等相應的變化所抵消,因此不會對福利狀況產生大的影響。
Lessmann(2009)等探討了關稅在動態的氣候變化博弈中對全球區域間合作的影響,認為對非氣候合作國家征關稅會引起加入氣候合作國家的增多,全球福利也因此增加并大于關稅帶來的扭曲損失;對非氣候合作國家施行貿易管制是有效的,關稅由阿明頓彈性決定,對于結盟的大國不進行管制更好;非氣候合作國家接受合作國家轉移的排放。
但碳泄漏的量較小。
我國學者曲如曉、吳潔(2011)對碳關稅的福利效應提供了一個局部均衡的分析框架,深入剖析碳關稅對進出口國福利效應的影響。
他們的研究結論是:進口國征收碳關稅能提高本國福利水平,減低出口國的福利水平。
但具體福利變化程度取決于進口國國內碳稅、出口國是否征收國內碳稅、進出口國國內碳密集度水平等情況。
進一步的分析表明:最優碳關稅取決于需求函數和供給函數的值,由出口國國內碳稅與外部性的差異與進口國國內碳稅與外部性差異的比值來決定。
三、碳關稅對中國的影響研究
許多中國學者(李靜云,2009;吳力波,2010;常昕等,2010;黃曉鳳,2010;李進,2010;楊立強,馬曼,201l;詹晶,2011)研究了發達國家征收碳關稅對中國的影響。
他們主要提出了發達國家征收碳關稅對中國的不利影響,這種影響可以分為定性影響、定量影響兩方面。
(一)碳關稅對中國的不利影響——定性分析
我國學者提出的碳關稅對中國定性的不利影響,大同小異。
歸納起來,這種不利影響主要包括:(1)影響中國的國際話語權,對中國形成制衡。
因為我國出口產品中相當大一部分都屬于高能耗、高含碳、低附加值的產品。
(2)影響出口。
碳關稅導致出口產品的成本上升將大大提高,出口產品的市場份額會降低。
《中國低碳經濟發展報告(2011)》分析預測,美、法、英、日等提出的碳關稅方案一旦全部實施,中國四大能源密集型產業(報告選取的是近年來我國出口增幅最快的四大能源密集型產品生產部門: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造紙及紙制品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在中等碳稅的情形下,行業總碳稅成本可以達到總出口額的10%。
因此,碳關稅對中國的出口企業將是一個沉重的負擔。
(3)影響就業。
由于征收“碳關稅”,一方面,使能源作為生產要素價格變得更昂貴,這將導致企業生產成本大幅增加,企業將會采取減少生產的措施;另一方面,國際市場份額的減少,將導致企業失去規模經濟優勢,對企業的產值產生明顯的抑制作用,進而影響就業,引發社會問題(常昕等,2010)。
(二)碳關稅對中國的不利影響——定量研究
與定性影響研究結論的大同小異相反,定量影響的研究結論差異巨大。
國內對于碳關稅影響的定量分析多采用可計算一般均衡模型。
根據劉小川(2009)測算,如果美國對從我國進口的產品征收30美元/噸的碳關稅,將會導致我國出口總額下降0.715%;如果碳關稅提高1倍達到60美元/噸,出口總額就會下降1.244%。
沈可挺(2010)采用動態可計算一般均衡模型測算了碳關稅對中國工業生產、出口和就業的可能影響。
其評估結果表明,每噸碳30美元或60美元的關稅率可能使中國工業部門的總產量下降0.62%-1.22%,使工業品出口量分別下降3.53%和6.95%,同時使工業部門的就業崗位減少1.22%和2.39%,而且以上沖擊可能在5-7年甚至更長時期內產生持續影響。
而世界銀行的研究報告(2007)指出,如果碳關稅全面實施,“中國制造”可能將面對平均26%的關稅,出口量因此可能下滑21%。
盡管不同學者定量研究結果差異很大,但可以肯定的是,碳關稅對中國出口的沖擊強度視碳關稅稅率不同而不同,征稅稅率越高、參與的征稅國越多,中國出口貿易受到的沖擊就越大(楊立強、馬曼,2011)。
還有些學者深入到碳關稅對中國不同產業、不同產品出口進行分別研究。
例如,詹晶(2011)分析了碳關稅對中國農產品出口的影響,認為在短期內,碳關稅將會增加農產品的出口成本,降低其競爭力,并進一步惡化我國農產品出口貿易環境:但從長期看,因農產品“碳關稅”而產生的技術促進、制度約束、輿論導向、環境保護等倒逼機制,助推農產品生產方式的轉變和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將最終促進農產品出口貿易的發展。
李紅霞、張一知(2011)運用SWOT分析方法探討了碳關稅對高碳產業的影響,認為碳關稅對高碳產業影響的優勢與劣勢同在,機遇與挑戰并存。
(三)碳關稅對中國的積極影響
國內少數學者還提出了碳關稅對中國經濟發展的積極影響,主要是產生了一種倒逼機制。
具體表現在:(1)對中國外貿發展的積極作用。
王爽、于巧麗(2011)提出了碳關稅對中國外貿的兩重性,其積極作用在于:有助于減少“三高”產品的生產,改善貿易環境;倒逼外貿企業產品結構調整、轉型升級;有助于外貿企業實行“走出去”戰略,開拓新市場。
(2)對中國經濟結構調整的積極作用。
某種程度上,碳關稅既是新的貿易壁壘壓力,也是中國促進產業結構升級的外部動力。
不少學者(常昕等,2010;張茉楠,2011)指出,隨著低碳經濟的推行和各國征收碳關稅壓力的迅速來臨,將促使中國加快產業轉型,以低碳為主的經濟結構將加快傳統產業的轉型和新產業的崛起。
因此,不少學者得出結論,碳關稅為中國的低碳經濟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前景和機遇,并把發展低碳經濟的時間表提前了,這為我國加快產業轉型提供了壓力,也提供了動力,更提供了新的機遇。
國外學者主要研究碳關稅政策對歐盟、美國等碳關稅政策實施國可能產生的影響,但也有少量學者和官員分析了碳關稅對中國的影響。
例如,德國環境部長Matthias Machnig認為,法國提出的征收碳關稅的建議其實質是“生態帝國主義”,不僅是對WTO規則的殘暴踐踏,而且會在未來幾十年對中國、印度等國的經濟產生嚴重損害,甚至產生危機。
Yan Dong和John Whalley(2009)用一個包含四個地區(美國、歐盟、中國以及其他地區)、碳密度高、低兩類商品的靜態CGE模型對歐盟和美國分別以及同時實施碳關稅的情景進行了測算,發現碳關稅對全球碳排放、貿易量以及福利的影響非常之小,但會使得減排國家的進口量減少,使中國等非減排國家的進口增加、出口減少。
四、中國應對碳關稅的對策研究
國內眾多學者(樊綱,2009;夏先良,2009;李威,2009;陳新平,2009;張中祥,2009;李平、李淑云、沈得芳,2009;吳力波,2010;常昕、郭蕊、柴洪亮,2010;黃曉鳳,2010;馬玲,2010;張茉楠,201l;楊立強、馬曼,2011)提出了中國應對碳關稅的對策。
他們提出的思路和對策建議基本一致。
歸納起來,他們提出的對策主要有:(1)主動參與制訂相關環境貿易條款的制定,爭取國際上的話語權。
積極開展環境外交,加強同國際社會就碳關稅問題的溝通,主動成為規則的參與者、制定者。
例如,與發展中國家應聯合起來呼吁以歷史累積排放量為標準確認溫室氣體損害責任、以人均GDP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確定減排成本的分擔,建立發達國家的減排成本補償機制等;還可以參與制定國際碳排放量參考標準。
(常昕等,2010)(2)繼續擴大內需,減少出口依賴度,特別是高耗能產品的出口依賴度。
要增加國內有效需求,提高本國經濟抵御外部經濟風險的承受力和消化力,充分發揮內需拉動經濟增長的主導作用。
(李平等,2010)(3)加快產業結構和出口產品調整。
減少高耗能、高污染產品和缺乏比較優勢的產品出口,鼓勵高新技術產品和機電產品出口,繼續限制資源性、高耗能、高污染產品出口,促進國內產業升級;利用清潔發展機制(CDM)爭取節能減排資金和技術。
(4)在國內開征“碳稅”(樊綱,2009;張茉楠,2011)。
根據WTO規則,雙重征稅是違反WTO協議的。
所以,我國先開始征“碳稅”,應該是較好的應對方式。
雖然“碳關稅”會增加國內企業的生產成本,降低我們出口產品的競爭力,但是在目前情況下,如果別的國家先征收,對我國的企業更加不利。
(5)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手段發展低碳經濟。
許多學者提出的政府具體手段包括:鼓勵低碳技術與產品研發;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為低碳經濟的發展營造良好的內部環境;政府還可通過市場手段如建立碳交易市場,鼓勵企業實施自愿減排,并為中小企業在促進能源效率方面提供貸款(李威,2009)。
值得注意的是,吳力波、湯維祺(2010)獨特地從國內能源價格改革、收入調整等方面提出了應對碳關稅的政策建議。
他們認為,發達國家對我國出口產品征收碳關稅,完全是一種財富的直接轉移,既不能夠補償國內節能減排的成本,也無助于國內調整收入分配,與其如此,不如中國在國內進行更為徹底的能源價格改革,理順現有價格體系、取消能源補貼,使發達國家無法對我國征收碳稅;同時,通過更為靈活的財政手段,來調整社會收入分配,使低收人群體不會因此而受到影響。
還有些學者(楊立強、馬曼,2011)等從企業角度提出了應對碳關稅的措施。
具體措施包括:企業加強節能減排意識,重視碳減排;大力推進綠色創新,發展綠色技術;制定多元化出口戰略,積極“走出去”。
雷明(2010)著重指出,為應對碳關稅,企業應當實施IS014000認證,建立綠色制造體系,加強綠色供應鏈管理。
五、未來研究展望
綜上所述,國內外關于碳關稅的相關研究已經逐漸展開,研究內容已涉及到碳關稅的各個領域和方面。
但為使碳關稅的研究更全面、更深入、更科學,以下幾方面的研究尚需進一步關注和加強。
(一)要關注碳關稅是不是一個偽命題
碳關稅是不是一個偽命題,其背后的實質是全球變暖、二氧化碳增加是不是一個偽命題。
普林斯頓大學的威廉·哈勃教授(2009)認為,目前支持全球變暖趨勢的數據和模型上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
他指出,過去地球曾有更大的變暖現象,而空氣中的二氧化碳并沒有增加。
麻省理工學院教授林德森(2009)認為,實際上氣候一直在變暖和降溫間反復,氣候是否異常變暖,尚無定論。
(郭海燕,2009)國內也有學者(柳下再會,2010)指出,在全球變暖問題上,真正有能力影響氣候的是太陽。
溫室氣體的作用不是主導力量,二氧化碳更不是溫室氣體中最有代表的氣體,而人類排放的二氧化碳更是遠不及自然本身產生的數量多。
因此,全球變暖、低碳經濟其實是發達國家的一個陰謀。
顯然,如果全球變暖是一個偽命題、全球變暖是由于二氧化碳增加引起是個偽命題,那么,碳稅、碳關稅也就成了無本之木、無源之水。
當然,全球是否變暖、全球變暖是否是由于人類排放二氧化碳的行為引起,這些問題已經超出了經濟學研究的范圍,而屬于自然科學研究范圍了。
(二)要進一步研究碳關稅的福利效應
前面的分析已經可見,國內外對碳關稅研究的側重點有較大差異,國外的研究更多是從實證角度研究碳關稅的福利效應,國內的研究大多集中于碳關稅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其應對策略。
究其原因,國外特別是發達國家是碳關稅的實施者。
發達國家希望通過實施碳關稅保護其國內產業、增加福利,因而發達國家的研究者較少關注碳關稅是否合乎WTO規則;而發展中國家特別是中國作為碳關稅的反對者,更希望論證碳關稅與多邊貿易規則、與多邊環境規則的不相符性,從而否決發達國家開征碳關稅。
所以,從公正角度說,未來發達國家研究者更應該關注碳關稅是否合乎國際規則,而不是強行、單方面實施;反之,中國學者更應該關注碳關稅實施后可能帶來的福利影響——特別是因為當前中國是一個“世界工廠”、是碳排放大國。
尤其是在當前發達國家碳關稅政策呼之欲出的現實情況下,中國學者只有通過定性、定量研究碳關稅帶來的福利效應,才能為國家未來政策制定提供有價值的建議。
(三)要深入研究碳關稅與一國收入、消費之間的關系
之所以要研究碳關稅與一國收入、消費之間的關系,因為:一方面,碳關稅對征收國與被征收國的居民收入、從而對家庭消費會產生影響;另一方面,消費行為對生產者行為、從而對碳排放會產生影響。
碳關稅會產生財富轉移、收入分配的效應,但目前理論界對這個問題的研究很少。
同時,目前相關研究者主要局限于從“生產”角度研究碳關稅,而沒有進一步延伸到“消費”領域。
其實,在市場經濟下,消費引導著生產,消費者對低碳產品的偏好、購買選擇必然會引導生產者研發、生產、銷售低碳產品,從而對碳關稅產生影響。
因此,沒有消費模式的轉變,就不能從根本上應對發達國家的碳關稅。但目前把碳關稅與收入、消費相關聯的研究還沒有見到,因此亟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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