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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策略

            時間:2025-10-26 06:17:29 財稅畢業論文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策略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策略

              [摘 要] 本文主要從如何縮小企業所得稅稅基、如何盡量適用較低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兩個方面,就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進行合理納稅籌劃方式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 企業所得稅 納稅籌劃 業務招待費 利息費用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

              降低企業所得稅稅基的思路為:使收入總額極小化和使稅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極大化。

              一、縮小應稅收入策略

              縮小應稅收入主要考慮及時剔除不該認定為應稅收入的項目,或設法增加免稅收入。

              在實踐中具體采取的方法有:

              1.對銷貨退回及折讓,應及時取得有關憑證并作沖減銷售收入的賬務處理,以免虛增收入;

              2.年度計算收入總額時,對預收貨款、應付賬款等項目也應予以減除,防止錯記為收入;

              3.多余的周轉資金,用于購買政府公債,其利息收入可免交企業所得稅。

              或者將多余的周轉資金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也可免交企業所得稅。

              二、膨脹成本費用策略

              1.分散利息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支出都可據實在稅前列支。

              但有些企業籌集資金困難,不得不向其他企業拆借或向非金融機構私下高息借款,也有些企業為融通資金并且給職工謀取一定的經濟利益,在企業內部職工中高息集資。

              以上種種情況,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以外的部分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列支。

              所以企業籌集資金應盡量避免高息借款。

              一旦發生高息借款后,應考慮將高息部分分散至其他名目開支。

              按照現行稅法和財務制度規定,利息支出在財務費用中核算,除了利息外,還有手續費、匯兌損益等也在財務費用中核算。

              金融機構手續費無限額開支。

              企業若是向非金融機構、向職工集資,部分高息可以轉為金融機構手續費;或者在企業內部由工會組織集資,部分手續費等可分散至工會經費中開支;若是同行業互相拆借的高息支出,可以轉化為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開支,在產品銷售費用、經營費用等列支,從而擴大在稅前扣除的支出范圍。

              3.分散業務招待費

              考慮到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之間難以區分,為加強管理,同時借鑒國際經驗,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超過列支標準部分,應于稅后開支。

              事實上,企業為順利開展工作,業務招待費超支是正常的現象。

              對于這種情況,企業應于申報前自行計算。

              若超過限額,企業應自行調整減除,將開支的招待費轉移至其他科目稅前扣除。

              例如企業贈送客戶禮金、禮券等費用,可考慮以傭金費用列支,傭金支出也無限額限制,從而這部分也可以稅前扣除,達到節稅效果。

              此外,企業還可以把招待費作為會議經費,通過“管理費用”科目在所得稅前列支,同樣可以達到以上效果。

              3.合理安排工資及工資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針對上述有關規定,企業從獲取節稅利益角度,可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適當提高職工工資標準,超支福利以工資形式發放。

              新企業所得稅法取了消計稅工資的規定, 這對內資企業是一個較大的利好, 但企業一定要注意合理性, 注意同行的工資水平。

              否則, 稅務機關對不合理支出可進行納稅調整。

              (2)加大教育投入,增加職工教育、培訓的機會,努力提高職工素質;(3)兼任企業董事或監事職務的內部職工,可將其報酬計入工資薪金;(4)持有本企業股票的內部職工,可將其應獲股利改為以績效工資或年終獎金形式予以發放。

              4.合理安排對外捐贈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超過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公益性捐贈做了界定: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企業若發生捐贈支出,出于稅收上的考慮,應特別注意兩點:

              第一,認清捐贈對象和捐贈中介,即企業應通過稅法規定的社會團體和機關實施捐贈。

              第二,注意限額。

              企業可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和發展戰略,決定公益性捐贈的額度,從節稅角度考慮,一般不宜超過稅前允許扣除的比例(年度利潤總額的12%)。

              如果因為一些特殊原因,需要超過,也可以“先認捐、后支出”,即將超支部分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安排到下一年度,力爭稅前扣除。

              三、企業所得稅稅率策略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有四檔,即:基準稅率25%與三檔優惠稅率10%、15%和20%。

              企業如果善于利用這種稅收差異,努力創造條件使自己享受較低的稅率,對企業來說可以減輕稅負,國家也達到了調控經濟的目的。

              1.設立自主創新型高新技術企業

              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應將納稅籌劃的重點放在自主創新、培養核心競爭力上。

              為此,企業應設立自己的研發機構,組建穩定的研發隊伍,制訂中長期研發計劃,自主研發新產品、新技術,并及時向科技主管部門報備立項,形成研發成果檔案。

              這既符合企業的發展要求,又符合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立法精神。

              2.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這比一般法定稅率降低了5個百分點。

              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因此,小型企業在設立時首先需認真規劃企業的規模和從業人數,規模較大或人數較多時,可考慮設立為兩個或多個獨立的納稅企業;其次要關注年應納稅所得額。

              3.預提所得稅的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但與其在中國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上述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實施條例據此明確,對上述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因此,僅有股息、租金等間接所得的非居民企業在境內不應設機構場所,或取得的間接所得應盡量不與其境內機構、場所發生聯系,以享受10%的優惠稅率。

              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外國投資者從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免征預提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直接加重了外商投資企業的稅負,但這部分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利用稅收協定進行納稅籌劃。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同外國政府訂立的稅收協定與新企業所得稅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

              而在一般稅收協定中,預提所得稅稅率不超過10%。

              據此,外國投資者可以選擇與中國簽有稅收協定并且預提所得稅稅率不超過10%的國家內注冊企業,再由該企業在我國進行投資,這樣就可以有效地規避較高的預提所得稅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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