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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稅畢業論文

            碳關稅的合法性

            時間:2022-10-07 06:33:28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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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關稅的合法性

              碳關稅的合法性【1】

              【摘要】碳關稅是指對高耗能的產品進口征收特別的二氧化碳排放關稅。

              對“碳關稅”一詞的產生影響較大的就是美國眾議院于2009年6月22日通過的《美國清潔能源安全法案》,授權美國政府可以對包括中國在內的不實施碳減排限額國家的進口產品征收碳關稅。

              但奇怪的是沒有任何正式法律文件使用“碳關稅”這一術語,在這些討論和法案中使用的是“額外關稅”、“碳稅”、“排放配額”和“國際儲備配額”等詞語。

              “碳關稅”只是一些官員、媒體和學者所使用的一個新術語,如美國能源部長朱棣文2009年3月17日表示,如果美國制定了減排計劃,而其他國家不采取類似的減排措施,那么征收碳關稅將有利于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

              【關鍵詞】碳關稅;邊境調節措施;WTO;GATT例外原則

              一、碳關稅的性質

              (一)與關稅相比較

              1.依據定義來看。

              關稅作為國家稅收的一種,是經由海關代表國家并依據國家法律制定、公布和實施的稅法,在進出口商品在經過一國關境時,由政府設置的海關向進出口國所征收的稅收,是一種流轉稅。

              [1]根據這一定義,碳關稅可以稱之為“關稅”,因為其就是一國對進出國商品在進入海關時,依商品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量而征收的碳稅。

              但是,若一國將其定義為進出口商在入境時根據其產品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的多少,而購買的排放額或國際儲備額時,此時的碳關稅,就不能稱之為“關稅”。

              2.依照稅則來看。

              一國海關必須制定關稅稅則的商品目錄及相關稅率,在進出口商品進入海關時,將商品放置在具體的商品目錄中,從而確定具體的稅率。

              所以,從這一角度來看,筆者認為,若將“碳”作為商品,從而確定關稅稅率,再根據商品在生產過程中的“含碳量”來確定稅率,顯然是很難操作的。

              3.依據分類來看。

              關稅的種類分為:進口稅、出口稅及過境稅。

              進口稅中又包含了正稅和附加稅。

              依據附加稅的定義,我們只能將碳關稅劃分為附加稅中。

              綜上所述,我們可知,若碳關稅作為附加稅等形式予以征稅,那么其有可能成為關稅的一種,但若一國要求進出口商以排放配額或國際儲備額予以購買,就不能將其定義為關稅。

              但國際上尚無對“碳關稅”確切定義,一般而言包括了排放配額或國際儲備配額的含義。

              所以作者認為現在所稱的“碳關稅”并不能直接譯為傳統意義上的關稅,必須要參照收取稅收的國家是出于何種方式收取才能認定其性質。

              所以碳關稅的性質是模糊的。[2]

              (二)與邊境調節措施相比較

              GATT在1970年對邊境調節稅下了定義即:一國根據目的地原則,對進出口產品全部或部分的實行的任何財政措施。

              [3]這些財政措施有兩種:一是,出口國家通過實施某種措施,將其出口的產品相對于其本國市場銷售給消費者相似的國內產品,從其承擔的部分或全部稅收中解放出來,例如采取退稅或減免稅等措施。

              另一種是,進口國家,參照其本國相似的國內產品對進口產品征收部分或全部稅收。

              即在進口環節和出口環節使用邊境調節稅。

              我們知道,歐盟、美國等國提出征收碳關稅的原因在于,其認為某些企業或個人在社會活動中排放了大量的二氧化碳,導致了氣候及環境問題,但他們確逃避責任,并未對此補償。

              為了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并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應對這些環境破壞者采取措施,使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將改變環境成本轉移到生產活動中去,其中在“二氧化碳”排放量上設一個價格,就是重要的措施。

              目前,被一些發達國家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兩種:國內的碳稅及排放交易機制。

              這些措施的運行將會增加發達國家某些產業的生產成本,但若發展中國家不采取類似措施,則發達國家的相關產業在國際貿易中將處于劣勢。

              所以,為了給國內產業創造所謂的“公平競爭”環境,并且防止這些產業轉移到沒有采取減排措施的國家,造成“碳泄漏”,發達國家會選擇采取邊境調節措施,提高國外相似產品生產者的生產成本。

              與國內稅收機制相對應的邊境調節措施是邊境調節稅,同時對其本國出口的含有二氧化碳的產品,則采用免稅或退稅的措施。

              因此,筆者認為碳關稅不是一種關稅,而是一種邊境稅收調節措施。

              它不像關稅那樣對進口商施加一種額外的負擔,而是為了保證國內外產品具有公平的競爭環境而采取的調節措施,因此碳關稅其實是一種有別于一般關稅的邊境調節措施。

              二、碳關稅的法律依據

              (一)以WTO憲法性原則為依據

              WTO憲法性原則主要包括:1、促進國際貿易;2、保護環境以實現可持續發展;3、維護發展中國家利益、促進共同繁榮。

              具體到美國征收的碳關稅上我們可以看出,憲法性原則和其所追求的價值目標之間存在著一些沖突:首先,碳關稅在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提高減排技術等方面去有成效;然而,目前發展中國家的減排技術還十分落后,在發達國家現在其先進的環保技術向發展中國家轉讓的狀態下,碳關稅明顯與WTO的促進并幫助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目標相悖。

              其次,碳關稅如何保證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然而,若繼續放縱高污染產業產品繼續進行自由貿易,又如何通過貿易這一合理和法手段來控制碳的排放,進而減緩全球變暖的趨勢呢?盡管在爭端解決機構中,我們可以看到,在具體的環境規則缺失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判例和解釋來加以解決,但我們同時可以根據《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的相關規定即:“爭端解決機構的建議和裁決不能增加或減少使用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看出,關于“碳關稅”,爭端解決機構的任何一種解釋都追求到雙贏的利益。

              (二)GATT的一般性例外規則

              GATT1994第20條規定:“本協定不得解釋為禁止成員方采取或者加強以下措施,但對情況相同的各國實施的措施不得構成武斷或者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

              其中的一般性例外規則中,GATT第20條的(b)項和(g)項的是當前GATT在處理有關環境貿易措施的相應條款,同時也是多邊貿易體制下的貿易與環境爭端中引用最多的例外條款。

              規則具體規定為:(b)為保障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采取的措施;(g)與保護可耗竭的自然資源有關的措施且要與國內限制生產和消費的措施一同實施。

              但在采取這些措施時,對情況相同的各國不得構成武斷的或者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4]

              1.關于(b)項

              從(b)項的具體規定中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碳關稅需符合下列條件:第一,有關措施是為了保障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第二,其措施需為“必需”。

              (1)碳關稅在在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減緩全球變暖,改善全球環境等方面,有其積極的意義。

              其確實可以“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2)要證明碳關稅的“必需”還要看有沒有其他可以替代它的措施,并且對自由貿易的損害程度能夠降低到最小化。

              在目前的情況下,我們還可以考慮的手段有完全禁止進口,征收帶有懲罰性的關稅,或者征收反傾銷或反補貼稅。

              但是這幾種措施都會帶來不好的后果,首先,完全禁止進口,必定是對自由貿易的全盤否定,危害力最大;其次,若要征收帶有懲罰性的關稅,必需要先證明成員方的政策有違WTO協定,發展中國家之所以生產高耗能的產品是因為其缺乏相應的先進技術,不能就此認定發展中國家即違反了WTO的相關協定;最后,就征收反傾銷和反補貼稅而言,若想證明高能耗產品的價格不合理以及政府在環保技術上的不作為從而形成了對高能耗出口產品的補貼,是比較困難的。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碳關稅的征收是具有“必需”性的。

              2.關于(g)項

              (1)與保護可用竭的自然資源有關。

              WTO爭端解決機制強調引起爭議的措施要與保護可用竭自然資源這個合法目標之間有實際聯系,其認為只要存在這種聯系,該措施就是“與保護可用竭自然資源相關的措施”。

              碳關稅最終將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碳關稅措施下的清潔空氣可以被認為是可用竭自然資源,也就是說碳關稅與保護可用竭自然資源這個合法目標之間存在聯系。

              據此可認為碳關稅是“與保護可用竭自然資源相關”的措施。

              (2)與國內限制生產和消費的措施一同實施。

              從國際上的案例可以看出:若要滿足此項要求,就應當提出證據來證明對可耗竭的自然資源的生產或消費實施限制時,在國際和國內兩個層面同等對待。

              而其國內產品承擔的成本主要來自于兩種機制,一是二氧化碳稅,一是限制交易機制下的排放配額。

              由此可見,碳關稅可以符合該條件。

              三、結論

              綜上,雖然目前國際上普遍將碳關稅措施理解為“關稅”的一種,但筆者的觀點是,并不能將其簡單的概括為傳統意義上的關稅;同時我們也不能否認的是其與關稅性質在某些方面是具有相似之處,他們都是在邊境采取貿易措施。

              并且在現行的WTO框架下,其又有法可依,WTO并不絕對禁止。

              筆者認為,美國實施此項措施的實質是,給未能承擔溫室氣體減排責任國家的進口產品增加一些成本,以此來對美國內相似產品創造所謂“公平”的競爭環境。

              但是對于如何應對氣候變化的問題,是需要在多邊的國際框架下解決的,只采取單邊措施最終將不利于問題的解決。

              所以不能把碳關稅當成為個別國家保護本國脆弱產業的工具。

              廣大發展中國國家應盡早想出應對方法,以保證本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合法利益。

              參考文獻

              [1]張紅.海關法[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2.

              [2]黃文旭.碳關稅相關概念解析[J].嶺南學刊,2011,1.

              [3]GATT Working Party,Border Tax Adjustments,Report adopted on 2 December 1970,L/3464,BISD 18S /97-109.

              [4]王傳麗.國際貿易法[M].法律出版社,2008.

              碳關稅的合法性及合理性【2】

              【摘要】在金融危機不斷加深的背景下,美國政府提出來將在2020年起對進口商品征收碳關稅,引起全球范圍內的巨大爭議。

              碳關稅是指發達國家提出的對高耗能進口產品特別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關稅。

              氣候的變化已經引起了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低碳經濟的發展已成為世界經濟發展新趨勢,而碳關稅無疑是各個國家都要面對的新課題。

              作為一個處在工業化階段的發展中國家,碳關稅的出臺會對我國的出口貿易造成巨大的影響。

              因此,我國需要從傳統的經濟發展方式向新的方式進行轉變,以適應國際經濟環境的變化。

              而就碳關稅本身而言,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存在著巨大的爭議。

              【關鍵詞】碳關稅;貿易壁壘;出口貿易;高能耗產業;低碳經濟

              一、碳關稅與WTO的原則存在矛盾

              雖然WTO已經認可了碳關稅的合法性,但是國際上對此的爭議很大。

              非歧視原則是WTO的核心原則之一,它包括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

              而碳關稅的征收以對象國是否實施碳減排限額為標準來劃分,是違背了這一原則的。

              同時,各個國家的產品生產不同,進口產品與國內產品的碳排放標準不同,需要的成本也不同,所以是很難進行正確簡單的比較來征收碳關稅的。

              二、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公平

              同時,在《京都議定書》中有一個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共同但區別原則”。

              按照這一原則,發達國家應承擔更大的責任,有些發展中國家少有或沒有減排義務,而碳關稅的存在則會將減排的責任強加給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增加企業成本。

              美國將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以同樣的標準對待是不公平的。

              庫茲涅茨曲線理論表明,環境污染水平與國民經濟發展存在“倒U型”的關系,發展中國家處于隨著經濟的發展環境污染水平不斷升高的階段,而發達國家已經過了最高點,經濟水平的發展帶來的是環境污染的降低。

              這就更體現了碳關稅對于發展中國家的不公平。

              三、碳關稅與發達國家的國內碳稅

              對于我國來說,成為碳排放大戶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全球化背景下國際分工的客觀結果,歸根結底是資本逐利的客觀結果。

              出于使資源配置到生產率最大的地方,中國的廉價勞動力、廉價地要素成本,吸引了大量能源密集型企業進駐中國。

              出口商品的生產本身就造成了大量二氧化碳的排放。

              從商品的需求彈性和收入彈性來看:發達國家進口的中國商品大多具有價格彈性高、收入彈性低的特點,而其本國商品則具有價格彈性低、收入彈性高的特點。

              對于中國出口到其他國家的商品,顯然,碳關稅由生產企業承擔,是稅收成本的一部分。

              對于其本國商品,碳稅的稅收成本由消費者承擔。

              因而碳關稅不能對其消費者的消費行為產生調節作用,即價格歧視事實上是存在的。

              理論上,碳關稅是財富再分配的過程,稅收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講用于補貼清潔能源與節能技術的研究開發,而非增加財政收入。

              如果是國內征收碳稅,為減小碳稅的實施障礙,可能還要減少其他稅收以保證國民的總稅收負擔不會過大。

              但對于國與國之間的碳關稅,將會使一部分財富從發展中國家轉移到發達國家如果沒有相應的稅收反饋、調節和補償機制,則發展中國家在減排方面不但根本得不到資金幫助,反而因為碳關稅直接影響出口部門收到就業和收入問題。

              所以,碳關稅與發達國家國內的碳稅的設計是完全背道而馳的,從根本上違反了人類公平發展的基本準則。

              發達國家大力倡導碳關稅,卻避而不談其收入調節問題,使得碳關稅的合理性大打折扣。

              當然,碳關稅在減少碳排放量方面還是有積極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作為減緩全球氣候變化的一個舉措,它理應變得更完善,不應被發達國家所利用作貿易保護。

              碳關稅本身并不是貿易壁壘,構成了綠色貿易壁壘的是那些規范條件派生出不合理的環境標準。

              貿易保護應該是受到全球抵制的。

              面對美國提出的碳關稅問題, 各國都要在貿易雙方面進行利益平衡。

              中國更需要拿出過人的智慧,在基本國情的條件下設計出一條平穩健康的發展道路,來應對低碳經濟浪潮。

              不但為減緩氣候變化作出努力和貢獻,還要保障民生的改善,這無疑是一個巨大的挑戰。

              參考文獻:

              [1]薩爾瓦多.國際經濟學[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

              [2]于國慶.碳關稅對我國出口的影響及對策[J].中國商界(下半月),2010(03).

              [3]宋海英,岑穎.碳關稅影響國際貿易的研究述評[J].浙江教育學院學報,2010(04).

              [4]徐馳.碳關稅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分析及應對措施——以中美貿易為例[J].技術監督教育學刊,2009(01).

              [5]李曉玲,陳雨松.碳關稅——與WTO規則相符性研究[J].國際經濟合作,2010(03).

              [6]國家發改委.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2010年度報告.2010-11-23.

              [7]鄒驥,王克.傅莎.中國實現碳強度削減目標的成本[J].環境保護, 2009(24).

              [8]鄒驥,王克.傅莎.從哥本哈根到墨西哥城——國際氣候談判評價與反思[J].環境經濟,2010.

              [9]曲如曉,吳潔.國際碳市場的發展以及對中國的啟示.國外社會科學,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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