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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答辯狀

            時間:2025-12-13 14:58:20 答辯狀

            有關離婚答辯狀

              答辯狀對于保護被告人的正當合法權益具有不容忽視的意義。在現實社會中,法律訴訟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開庭前一般都會預先做好答辯狀,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有關離婚答辯狀,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有關離婚答辯狀

            有關離婚答辯狀1

              答辯人(被告):曾某某,女,出生于1x年1月2x日,漢族,貴州省遵義市人,住xx市紅花崗區長征鎮板山村水井組13號,農民。

              被答辯人(原告):周某某,男,出生于1x年5月x日生,江蘇省宜興市人,住xx市楊巷鎮西溪村潘家墩4x號,農民,水電工。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原告)周某某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原告)自主自愿結婚,雙方之間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

              答辯人居住在貴州遵義,與被答辯人雖隔省相距,互不認識。但答辯人之姐姐結婚到被答辯人地居住,答辯人因投奔姐姐,在被答辯人地打工期間,經人介紹談婚,遂與被答辯人相識戀愛,于x3年x月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后,雙方并于x4年x月3x日自愿到宜興市楊巷鎮人民政府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的婚姻關系是合法的婚姻關系,應受國家法律保護。同時,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年多以后,才自主自愿結婚,雙方的婚姻基礎牢固,也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訴稱雙方戀愛時間較短,彼此不了解,多年來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系不實之言。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原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發生糾紛,夫妻感情產生隔陔,其責任完全屬于被答辯人。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結婚后,答辯人在懷孕期間,被答辯人離家外出上海做水電工工作,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父母一起生活,不但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缺乏關心照顧,而且被答辯人父母對答辯人也漠不關心。被答辯人因重男輕女思想極其嚴重,在答辯人懷孕期間,無知地逼迫答辯人吃他拿來的中藥,說吃后只生男孩,不生女孩。答辯人于x5年4月1x日(農歷3月11日)生下孩子后,被答辯人見是女孩,對答辯人和女兒不但嫌棄,而且還仇恨。答辯人坐月子期間,被答辯人從未進過屋,也從未抱過女兒一下,對答辯人母子冷酷無情,不管不問,明知坐月子期間產婦不能吃辛辣刺激食物,反而拿辣椒給答辯人吃。由于被答辯人不管答辯人母女的生活,答辯人不堪被答辯人的虐待,才于x年3月15日拖著11個月的女兒,返回貴州遵義娘家求生。答辯人返回遵義娘家后,被答辯人明知答辯人的電話,卻從未打電話問候一聲,也從未給答辯人母子二人寄錢寄物,x年年底,答辯人給被答辯人打電話,讓他來貴州遵義接回我們母子,或寄路費來,均被被答辯人拒絕。現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分居,夫妻感情產生隔陔,是受客觀生活所迫,答辯人是不得已而為之,這完全是被答辯人的錯誤行為所導致,其責任全部屬于被答辯人一方。

              三、現被答辯人(原告)起訴離婚,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同時對共同生育的女兒的撫養問題一并予以審理。

              1、子女撫養問題依法應當在離婚訴訟中一并審理。

              離婚訴訟是復合之訴,既要審理婚姻關系問題,又要同時審理夫妻雙方對子女的撫養問題和財產分割問題。本案被答辯人雖然僅僅只提出了離婚的訴訟請求,隱瞞了雙方生育有子女的客觀事實,但依照規定,在審理離婚訴訟的同時,必須對子女撫養問題一并予以審理。

              2、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生育了一個女孩并在養的事實。

              被答辯人在起訴中,隱瞞了雙方生育有一個女兒的情況。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結婚后,答辯人在宜興市楊巷鎮人民政府辦理了生育證后,于x5年4月1x日(農歷3月11日)產下一女孩,取名叫周佳,由于答辯人的戶口還在貴州遵義,按國家戶口政策的規定,子女的戶口只能跟母走,因此,女兒周佳未在宜興市上戶口。x年3月15日,答辯人被迫返回貴州遵義時,女兒已經出生11個月,被答辯人當地的人無人不知。答辯人返回貴州遵義一年后才給女兒上戶口,為了方便女兒上學,不受他人歧視,答辯人便將女兒改名隨母姓,戶口名字取為"",出生時間按當地習俗以農歷時間3月11日登記。一直隨答辯人一起生活,現在遵義市紅花崗區長征鎮板山村茂興小學學前班讀書。

              3、答辯人請求判令女兒由答辯人撫養,隨答辯人生活。

              一方面,由于被答辯人重男輕女,嫌棄女兒。另一方面,由于女兒一直隨答辯人一起生活,是答辯人單方在撫養。為了保持女兒生活環境、生活方式的相對穩定和持續,有利于女兒今后的健康成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女兒由答辯人撫養。

              4、答辯人請求判令被答辯人一次性支付女兒撫育費x23xx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婚姻法》第二十一條關于"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的規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對女兒都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的規定,女兒出生四年多來,被答辯人從未履行過撫養教育的`義務,其行為既不道德又違法,應受到道德的遣責和法律的制裁。

              答辯人不同意離婚,如果人民法院強行判決雙方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關于"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的規定,被答辯人必須支付女兒撫育費。

              對于女兒撫育費的支付數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x條規定:"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對于女兒撫育費的支付方式,該司法解釋第x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于女兒撫育費的支付期限,該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江蘇省社平工資2x3x4元/年,折合22x1元/月(被答辯人從事水電安裝工作,實際每月工資3x元以上),被答辯人應當支付女兒撫育費,按以上規定,應計算為:

              13、5年(按4、5歲計)×2x3x4元/年(社平工資)×25%(規定比例標準)=x23、25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合法婚姻依法應受法律保護,雙方發生糾紛的責任完全屬于被答辯人,答辯人不同意離婚,如果人民法院硬性判決準予離婚,答辯人請求同時判令婚生女兒由答辯人撫養,由被答辯人一次性支付女兒撫育費x23xx元。

            此致

              宜興市人民法院

              附:

              1、照片1:《(周佳)滿1天照片》;

              2、照片2:《(周佳)4歲照片》;

              3、 《生育證》;

              4、戶主曾德云(曾某某之父)戶口本一冊。內有曾德云、曾某某、x戶籍登記。

              上述證據證明系曾某某與周某某所生育。

              答辯人:xx

            xx年xx月xx日

            有關離婚答辯狀2

              答辯人:趙,女,漢族,x年10月05日生,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76號,身份證號為532901,聯系電話1390872。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x年10月28日生,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76號,身份證號532901,聯系電話138872。

              李提起離婚訴訟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答辯意見。答辯人認為,雙方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理由未達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離婚。理由如下: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應該離婚的法定條件。

              (一)雙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礎。

              答辯人與被答辯均系再婚,20xx年10月經人介紹認識,于20xx年12月07日在xx省xx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答辯人帶著與前夫生育的兒子到被答辯人家共同生活。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

              結婚后,我們一起齊心協力地經營家庭,被答辯人的兒女各自在香格里拉務工生活,答辯人之子與答辯人及被答辯人共同生活。兩人經過充分考慮家庭的特殊性,商議生活的所有開支按AA制均攤,在以后的生活過程中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工作、生活方式等都非常滿意后,可以包容對方的家庭成員(包括接納對方的孩子,而且被答辯人還親口承諾要把房子和土地平分一半給答辯人的兒子,并將他視為己出),全部談妥后方才登記結婚。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與答辯人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婚后感情不好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被答辯人生病都是答辯人竭力照顧護理。為了讓被答辯人勞動致富,答辯人出資26000、00元買了一輛哈飛路寶,后因被答辯人到中甸去開餐館,為了支持被答辯人的事業,答辯人把哈飛路寶變賣投資給被答辯人去開餐館。由于兩人婚前相互了解,婚后兩人感情基礎牢固,夫妻感情較好,一直過著男耕女織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是被答辯人昧著良心的謊話。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信仰,愛好,經濟開支等發生問題的說法完全沒有事實依據,是胡言亂語一派,是顛倒黑白的謊言,是對答辯人的誣告。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婚前就商議好經濟AA制,包括家庭的所有開支,在幾年的生活過程中從未為了經濟開支發生過任何矛盾。因各自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場所不同,故雙方同意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方式,所以從未因什么信仰、愛好發生過任何口角。答辯人為了珍惜自己人生的第二次婚姻,不愿意讓這個好不容易組建的家庭走到破碎,一直苦苦的維持著生活。

              3、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從20xx年11月起雙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不屬實。

              事實恰恰相反,因為原告經常在中甸與家兩點來往,屬于正常生活規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20xx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屬醫院住院手術,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兒女們一起竭力照顧護理康復的。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被答辯人所述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屬實。

              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雖然結婚后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說,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合",不能因為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雙方共同經營的家庭旅館,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了呢?

              (四)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其部分親戚的慫恿。

              被答辯人被其侄兒楊和李唆使,因其侄兒楊和李家不具備停車條件,所以原被告離婚后他們可以買車而且停到原告家中,還可以拉游客到原告家住宿。由于被答辯人被楊和李唆使,一時糊涂方才起訴離婚。

              答辯人認為,這些親戚之間的利益關系對于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完全可以通過協調和溝通進行解決,不必要走到離婚的地步。

              二、雙方均系再婚,對婚姻的認識更加深刻,更應好好的珍惜這段感情,維系再次獲得的婚姻。

              雙方都是經歷過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經歷了第一次婚姻之后,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都應當樹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雙方能夠走到一起,就證明雙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辯人堅持離婚,其理由也無非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他所述的一些理由,只不過是被答辯人一方不負責任的托詞。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擔起一個家的責任,雙方應該堅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維系這份感情。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夫妻在某段時間內、某些事情上出現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雙方的長遠與根本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美好人生。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互諒互讓,一定能夠維護這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其隨意杜撰離婚借口、編造歪曲事實后形成的訴訟請求,違反了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遠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定情形。答辯人堅信,雙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故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20xx年03月22日

            有關離婚答辯狀3

              答辯人:田某,男,19xx年x月xx日。漢族,家住x市某某新苑x單元x戶,電話:13

              被答辯人:唐某,女,19xx年x月xx日。漢族,家住渭南市某某花園x單元x戶,電話:15

              答辯人就田某提出與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良好,只是存在一些誤會,不應當解除婚姻關系。

              答辯人和被答辯人是大學同學,雙方情投意合,相愛4年,大學畢業后,答辯人留在了,被答辯人回到了渭南,雙方分居兩地,但每星期雙方都在一起,……

              x年雙方在結婚,婚后感情很好……

              答辯人和被答辯人之間的小問題是被答辯人有了新的相好的。被答辯人在銀行上班,因為銀行要求每個職員要擴大自己的客戶,被答辯人就與郭老板來往密切……

              二、被答辯人在訴狀中說答辯人跟一個醫生劉某有不正當關系,這個不是事實……

              三、被告十分痛愛兒子田某某,無論是平時生活上照看,還是給孩子看病,陪孩子出去玩等等,不存在孩子生病住院被告不管的情況。

              四、答辯人不存在賭博的`情況,答辯人與x年在某路上購買了某某茶樓,平時為了照顧生意,聯絡客人打牌,但是答辯人沒有參與。

              綜上所述,答辯人和被答辯人婚姻感情基礎牢固,尤其是有了孩子讓雙方更珍惜這一段感情,現在由于一些小問題,使雙方有了一些誤會,望法院查明事實,幫助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解決問題,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答辯人和被答辯人不準離婚。

              上述答辯意見望法院采納!

            此致

              某某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x年xx月xx日

            有關離婚答辯狀4

              答辯人:楊XX,女,漢族,xxx年10月05日生,xx省xx縣人,教師,住xx省xx縣XX鎮XX街XXX號,身份證號碼532923XXXXXXX,聯系電話139872XXXXX。

              被答辯人:高XX,男,漢族,xxxx年4月21日生,xx省xx縣人,教師,住xx省xx縣XX鎮XX街XXX號,身份證號532324XXXXXXXX,聯系電話138872XX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高XX提起離婚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1999年相識,后經四年的自由交往確立戀愛關系,20xx年10月23日雙方登記結婚,隨后辦理了婚宴,被答辯人入贅至答辯人家,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并于20xx年08月16日生育兒子高XX。

              結婚后,我們一起加入到我父親經營的“XXXX經營部”,齊心協力地進行經營活動,生意做得紅紅火火,日子也過得紅紅火火,一家五口人其樂融融。20xx年,用一家人積攢的錢,我們還購買了250多平方米的房產,處于信任,在我父親的主張下,該房產所有人登記為答辯人楊XX,被答辯人作為共有人。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認識的形式和認識時間,說明雙方缺乏感情基礎,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述雙方20xx年經媒人介紹認識,當年10月結婚,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1999年認識并逐漸熟悉,被答辯人從此開始主動追求答辯人,雙方經過四年多的戀愛,逐漸建立起深厚、真摯的感情,于20xx年10月23日登記結婚。經過婚前四年的充分認識、了解后才結婚,感情基礎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較好,婚后夫妻感情較好,答辯人的父母、弟弟把答辯人當作自己親人一樣看待,相處和睦。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婚前缺乏感情基礎,婚后沒有建立起感情”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自20xx年5月以來分居達二年的情節,是徹頭徹尾的'謊言,無任何事實依據。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被答辯人、小孩以及兩位老人一家五口人一直其樂融融地生活在一起,我們夫妻也從來沒有出現分居的情況。僅僅是20xx年7月,我生孩子前面一段時間,被答辯人無緣無故離家出走了20多天,至今我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

              3、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xx年3月被告(答辯人)提出離婚”,與事實嚴重不符。

              實際情況是:20xx年3月,被答辯人突然向我提出離婚,我開始以為他開玩笑。后來,他用短信再次向我提出協議離婚,我父母得知情況后,當晚來做我們的工作。第二天,被答辯人說,為了孩子不離婚了,以后好好過日子。

              4、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xx年5月12日,被告伙同娘家一家人來毆打我”,純屬無中生有。

              5、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xx年5月13日,被告等人私自關閉經營部,轉移了經營部的現金、文件資料”,屬于典型的惡人先告狀,意圖混淆視聽。

              實際情況是:自20xx年2月起,我父親感到自己年事已高,決定將“祥云縣八達摩托車經營部”完全交給我們經營,由于我屬于事業單位人員,無法擔任法定代表人,于是我父親將該經營部法人代表變更為被答辯人,生意上的資金往來也完全交給被答辯人打理,我父母協助守鋪子,我本人繼續上班。

              20xx年1月開始,我們發現被答辯人做事變得神神秘秘,經常躲著打電話,而且不斷有債主登門要債,經營部資金短缺,連鋪面租金也無法繳付。

              我們全家都感到非常奇怪,據統計,自20xx年2月被答辯人接手“XXXX經營部”經營以來,我們的銷售利潤應該在368萬左右,何以會困難至此?后來經過調查才發現,原來被答辯人逐漸沉迷于賭博,嗜賭如命,加之在外肆意揮霍,我們全家辛辛苦苦的經營所得已經大量流失。一方面是有據可查的371萬多元的利潤,一方面是債主來了一撥又一撥,經營部里沒有任何現金,連20xx年的鋪面租金都是我去借錢繳付。被答辯人把大量的資金弄得不知去向,我為了維持經營活動和店面聲譽,在被答辯人的欺騙下和他一起四處向朋友借錢替他還債。他反而惡人先告狀,編造事實,意圖混淆視聽。

              6、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被告為準備離婚,惡意轉移隱匿財產”,是荒唐的自欺欺人的說法。本案由被答辯人編造事實起訴離婚,答辯人為了孩子一直忍辱負重,不愿意輕易拆散完整的家庭,何來準備離婚之說,這是典型的血口噴人、賊喊捉賊。

              上述情況充分證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不符合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為維護家庭的和睦關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請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二、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故對子女撫養問題及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問題不作任何答辯。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被答辯人杜撰離婚借口,編造歪曲事實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有關離婚答辯狀5

              答辯人:,女,年X月日出生,漢族,無業,住路新村幢室

              答辯人就訴我離婚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同意解除與的婚姻關系

              我與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已經起訴過一次離婚,法院判不離后,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的婚姻關系。

              二、女兒由撫養

              我與的女兒由撫養,但是應保證女兒由其親自撫養,不能送交其父母撫養;保證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證給予足夠的關心與呵護,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長與發展,否則我有權變更撫養關系。孩子年幼,之前一直由我照顧和看管,對孩子又不管不問,我一直不能參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資助,目前我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女兒的撫養費,因此,我只能保證支付女兒每月元撫養費。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1 、結婚后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面積平米,市場價值萬元,房屋歸所有,應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萬元。

              2 、自孩子出生后就沒有向家里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兩年零七個月的時間,其20xx年前四個月的平均工資為元,那么,應有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我要求分得一半。

              3 、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我業已申請法院調取婚后在銀行的存款,存款數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 、其他家庭共同財產約一萬余元,因房屋歸所有,這些財產也歸其所有,由支付五千元給我。

              四、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為維持生活,我先后兩次借款一萬元,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和孩子的撫養,這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已為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答辯人: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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