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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狀

            時間:2025-12-20 17:23:38 答辯狀 我要投稿

            【推薦】答辯狀

              答辯狀一般針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仲裁申請書、上訴狀等上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部分答辯。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人們在法庭上處理糾紛的幾率越來越大,開庭前都會預先做好答辯狀,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答辯狀,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推薦】答辯狀

            答辯狀1

              答辯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寫明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訴訟代理人:×××,……。

              (以上寫明答辯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對××××人民法院(××××)……民初……號……(寫明當事人和案由)一案的起訴,答辯如下:

              ……(寫明答辯意見)。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份

            答辯人(公章和簽名)

              ××××年××月××日

            答辯狀2

              答辯人: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被答辯人:XXXX。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提供勞動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答辯人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

              要形成雇傭關系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根據《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的規定,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從事雇主授權或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勞務活動,雇主接受雇工提供的勞務并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在被答辯人和答辯人之間:

              (1)被答辯人沒有在答辯人承包的正商新藍鉆3期工程工地工作。被答辯人、答辯人之間不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

              (2)被答辯人與答辯人之間更不存在管理關系;

              (3)答辯人也從未向被答辯人支付過相關的勞動報酬。所以,被答辯人以雇傭關系為由,請求法院支持受傷損失賠償金,缺乏依據,請求貴院駁回被答辯人訴訟請求。

              二、答辯人對被答辯人不存在侵權行為。

              首先,從證據的來源看,僅有被答辯人提交的兩份證人證言證明被答辯人是在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受傷。其中,證人A系被答辯人老鄉且A不是施工現場工人,其出具的證明中僅僅看到了被答辯人的受傷結果,而對被答辯人的受傷原因及過程均沒看見;證人B是被答辯人的妻子,其出具的證言顯然不能讓人信服,應由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當然也不能作為確定侵權事實存在的依據。

              其次,被答辯人在訴狀中的聲稱“事故(20xx年3月31日)發生后,……往山東曹縣治療”一個多月后(20xx年5月3日)才入鄭州市骨科醫院治療。訴狀中被答辯人描述受傷地應為鄭州市內的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被答辯人受傷之后不是及時到附近(市內)醫院救治而是跑到距離鄭州市一百多公里外(四五個小時的行程)的山東曹縣治療明顯有違常理。根據一般人的常識,一旦受傷骨折(雙跟骨粉碎性骨折)應盡量減少患處的活動,并快速送醫院急救,骨折的急救很重要,處理不當能加重損傷,增加病人的痛苦,甚至形成殘廢影響生命。而被答辯人舍近求遠的到山東曹縣治療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受傷地就在山東曹縣或者被答辯人在鄭州受傷并不嚴重。總之,被答辯人在聲稱受傷一個多月后才因為受傷進入鄭州骨科醫院治療隔斷了被答辯人受傷和答辯人(如果存在)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最后,被答辯人所提供的證據中并沒山東曹縣的就診病歷和診斷證。進一步反向證明了被答辯人受傷原因及結果與答辯人無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三、被答辯人的`有關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

              具體是:

              1、二次手術費15000元還沒有實際發生,具體手術費用金額無法預知,提前訴求不當。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其他后續治療費,被答辯人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

              2、住院伙食補助費1680元及營養費840元,被答辯人并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伙食補助的期限。營養費用不應當支持,被答辯人沒有提供醫療機構證明是治療需要營養費用,依法應當承擔不能舉證的不利法律后果;

              3、誤工費32459元計算依據的期限有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而答辯人提供的證據中并沒有山東曹縣的治療證明,務工期限則無從計算;

              4、關于被扶養人的生活費。被答辯人在病歷中稱有兩女一子,但是在訴訟請求中確主張是兩兒兩女四個孩子,其中女兒張甲的出生日期為1997年10月7日和女兒張乙的出生日期為1998年1月6日,兩個女兒年齡僅僅相差3個月,顯然有違常理,答辯人有理由推斷被答辯人存在惡意索賠嫌疑。

              其次,對于被答辯人僅僅提供被撫養人張丙的《殘疾人證》來證明被撫養人張丙喪失勞動能力,答辯人認為《殘疾人證》不能作為認定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據。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現行法律體系下,只有市一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才有權出具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而《殘疾人證》僅是殘疾人保障組織為了保障殘疾人利益頒發的證件,不是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的法定證明形式,而且二者劃分等級的鑒定標準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殘疾人證》等級與喪失勞動能力等級不可通用。因此答辯人僅出具《殘疾人證》索賠被撫養人生活費,不符合法定要件。另被答辯人提供證明其與張父和于母存在父母關系,且其父母共有子女三人的證據是由鄲城縣丁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效力存疑;

              5、精神撫慰金30000元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與《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結合河南法院以往的判例,八級傷殘的精神撫慰金15000元在河南已經很高。被答辯人要求30000元精神撫慰金明顯過高。

              此致

              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

            答辯狀3

              答辯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甲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2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乙運輸有限公司訴甲有限公司及其濟南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與事實不符。

              三、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滯納金305200元,明顯過高,有失公平原則。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違背事實真相,不符合法律規定,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公正裁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甲有限公司

              二○○_____年_____

            答辯狀4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風險提示:一份嚴謹的民事訴訟答辯狀,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屬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寫民事訴訟答辯狀;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轄;再有就是檢查訴訟主體是否遺漏,是否有誤;此外還應該注意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的問題。在明顯存在上述問題時,不要急于答辯,答辯時在答辯中明確提出異議,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對方"敗訴"。

              ____年____月____日,答辯人因收到_______人民法院轉來--關于_________訴土地權屬糾紛一案,現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風險提示:制作民事答辯狀時,應當圍繞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敘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答辯人有權否認對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無證據證明的"事實。進而有取舍地闡述對自己有利的,及對方當事人沒有提及的事實,特別在一些雙方當事人存在"混合過錯"或都有違約行為的案件,答辯人更應當注意如何"承認"、如何"反駁"及如何"確立"自己的觀點。從而達到以自己的"事實和理由"和對方的"事實和理由"相抗衡。

              事實和理由:

              被答辯人的___________號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取得非法,答辯人已對其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此土地證。

              綜上所述,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風險提示:

              在答辯時,答辯人(被告)對自己所提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注意,列書證,要附上原件或復制件,如系摘錄或抄件,要如實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斷章取義、并應注明材料的出處;列舉物證,要寫明什么樣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誰保存著;列舉證人,要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證明什么問題等。另外,證據和證據來源,雖然法律規定必須提交,但提交時的說明應能簡就簡,盡可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保留自己的殺手锏,在庭審辯論中占據主動。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合同編號:_________

            答辯狀5

              答辯人:李xx,男,漢族,xxx年x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威遠縣新場鎮上游村3組1x號。

              被答辯人:長沙x有限公司,住所:長沙市雨花區路號房。

              法定代表人:xxx,男,總經理。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答辯人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長沙市雨花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的[x1]雨勞仲案字第1x2號仲裁裁決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庭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仲裁裁決書第二頁最后一段認定的案件事實如下:“申請人(即本案被告)于x1年4月1x日應聘到被申請人(即本案原告)處工作并擔任市場總監,工資為x元每月,被申請人一直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與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為x1年x月1x日,被申請人認為是x1年x月13日,并以x1年4-x月的工資表、x1年4-x月的考勤表予以證明,但以上證據均為打印件,沒有申請人的簽名,而且申請人也不予認可,因此本會對被申請人提交的以上證據不予認可,被申請人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觀點,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本會對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為x1年x月1x日予以認可。”由此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實已經查清,即被答辯人在沒有與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又單方面解除與答辯人的勞動關系,依法理應支付答辯人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

              二、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不足以簽訂勞動合同與事實不符,所提交的證據也缺乏證據證明力。

              首先,從證據的`來源看,被答辯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資表等證據均是由被答辯人單方面制作,連基本的真實性要素都不具備,不能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其次,被答辯人無法提供答辯人親筆簽名的工資發放表以及考勤簽到表,僅依據其單方面制作的考勤表和工資表來確定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只有21天的主張顯然不能讓人信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最后,被答辯人的證據在不被仲裁庭認可情況下,竟還懷疑勞動仲裁機構的專業素養,“認為仲裁庭完全沒有法律基本知識”,因此,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三、被答辯人訴稱認為答辯人申請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無法律依據,與事實不符。

              根據仲裁裁決書認定的基本事實,以及綜合答辯人在仲裁機構提交的證據,答辯人在被答辯人公司工作時間為x1年4月1x日至x1年x月1x日,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此外,被答辯人因工作期間未依法為答辯人購買社會保險,答辯人將保留向勞動監察機構申請要求被答辯人補繳社保的權利。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無視《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既不積極履行仲裁裁決,也不從中汲取教訓依法規范公司管理制度,反而企圖否認事實,逃避法律義務,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李xx

              x年三月七日

            答辯狀6

              答辯人:X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XXX

              答辯人就XXX申請確認其夫XXX與答辯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的基本意見是:XXX與答辯人之間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申請人的申請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根據我國勞動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關系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和受勞動保護的法律關系。事實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除未簽訂勞動合同外,而與勞動關系完全相同的法律關系。而勞務關系則是指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者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從上述概念不難看出,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最基本、最明顯的區別在于: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系,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而勞務關系的雙方則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勞動者只是按約提供勞務,用工者只是按約支付報酬,雙方不存在隸屬關系,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本案的基本事實和相關證據,我們認為:朱保生不是答辯人單位的員工,與答辯人不存在隸屬關系,不受答案辯人的管理與支配,申請人所稱“事實勞動關系”也不能成立。

              一、XXX等出工者都不是答辯人單位的員工,與答辯人不存在隸屬關系。

              答辯人為了保證自己的一些季節性、臨時性或者突擊性工作事項的完成,常常采用發包形式,通過當地農村基層組織或者某承包人將這些工作交由附近的農村村民完成。具體的操作方式是,由答辯人根據自己的`工作量與相關的農村基層組織領導或者相關的承包人員約定工作事項、出工人數、完工時間及工作報酬;雙方商定后,由村基層領導或承包人負責組織人員出工;答辯人憑出工者的身份證登記考勤并發放勞務報酬。至于村基層領導或承包人指派誰出工,誰哪天出,哪天不出,誰出幾天,不出工是否請假等與答辯人毫無關系,也不受答辯人任何制約,答辯人只按出工者的出工天數支付報酬,出工者與答辯人并無人身依附關系。因此,XXX并不是答辯人單位的員工,與答辯人不存在隸屬關系。

              二、XXX等出工人員來去自由,不受答辯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約束。

              20xx年X月的出工人員考勤簿記載顯示,當月的出工人員有的出工4天,有的9天、有的13天、有的23天不等(見證據二)。而XXX從6月1日到26日期間,共出工22天,其中14、15、17、24日未出工(見證據二),這4日相對應的是周六、周日和兩個星期二。這說明包括XXX在內的所有出工人員,是否每天出工及其出工的天數都是完全由自己決定的,不存在請假與否的問題,也不受答辯人單位員工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約束。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12號)第一條之規定,XXX與答辯人之間并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問題。

              三、XXX與答辯人之間只是按約定提供勞務和支付報酬,XXX不享受答辯人單位的其他任何待遇。

              根據答辯人與XXX等出工人員的約定,20xx年X月的勞務報酬約定為每日XX元,而X月為每日XX元(見證據三),XXX在答辯人處工作了XX天,獲取的勞動報酬為XXX元。這說明XXX和答辯人之間的關系,僅僅是按約定提供勞務和支付報酬,XXX不享有答辯人單位的其它任何待遇。這種勞務與報酬的交換完全符合勞務關系的特點。

              另外,通過XXX等人領取勞務報酬的薪資表與答辯人單位員工工資表的比較,也可以明顯看出,凡屬答辯人單位的員工,即與答辯人建立勞動關系人員的工資結構中都含有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浮動工資、學歷工資、工齡工資、補助工資以及應當扣除的保險費用、缺勤工資和稅金(見證據四)。而XXX等人只能根據自己出工的天數領取相應的勞務報酬,別無其他待遇(見證據三)。

              綜上所述,XXX與答辯人建立的是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駁回其仲裁請求。

              此致

              XXXXXX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被申請人代理人:

              二〇〇X年XX月X日

            答辯狀7

              答辯人:羅某某,男,漢族,xx年06月30日生,身份證住址:xx省xx市xx區水貝工業區xx棟xx樓。

              委托代理人:龍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系電話:xxxx 被答辯人:王某某,男,漢族,37歲,身份證住址:xx省xx市xx區xx第四工業區三棟xx樓。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王曉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確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但是雙方之間已經達成還款協議。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就雙方之間民間借貸關系所達成的還款協議已經生效,并且原告已經履行協議約定的已到期款項,其余款項還沒有到期,原告卻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當事人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還款協議,并已實際履行,該還款協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也只能依照該還款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義務。

              綜上,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還款協議并獲得履行后仍然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

            答辯狀8

              答辯人:趙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劍川縣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證號53293XXXXXXXX,聯系電話XXXXXX。

               被答辯人:李XX,男,白族,49歲,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辯人:劉XX,男,36歲,農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XX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趙XX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6000.00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李XX以“事發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李XX的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吃飯并不會必然導致李XX的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后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達成的協議性質屬于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趙XX、劉XX從朋友角度出發,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并積極參與了李XX從鎮衛生所、縣醫院、州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趙XX和劉XX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于20xx年04月08日與被答辯人李XX就李XX死亡問題簽訂了“協議書”。根據該協議書第1條約定:“趙XX、劉XX二人自愿一次性彌補李XX家屬壹萬貳仟元(12000.00元),每人承擔6000.00元”,該協議書明確地載明該12000.00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說明在簽署該協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二、答辯人李XX不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經履行的協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三方20xx年04月08日簽訂的協議書第2條約定:“李XX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后,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據此約定,趙XX和劉XX進行一次性補償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趙XX和劉XX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著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原被告三方于20xx年04月08日達成的補償協議書,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當事人三方自愿達成補償協議,并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議,應視為三方以協議排除了法律規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愿協商而達成協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趙XX和劉XX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議書,意味著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協議簽訂后,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議履行完畢,那么合同之債權債務關系就隨之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答辯人對李XX的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李XX死亡后,考慮朋友關系,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李XX的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議書,該協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議并獲得履行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XX

               20xx年09月20日

            答辯狀9

              答辯人(原審被告):________豐貿易有限公司

              住址:____市____大道____村__路

              被答辯人(原審原告):________紙張貿易有限公司

              住址:____市____區____路__號戎居公寓__幢____房

              就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法發表答辯意見如下:

              一、一審判決認定本案案由為租賃合同糾紛是正確的。

              1、倉儲合同的主要特征。(1)保管方要清點貨物、明晰貨物的數量、品名,性質,即應做好入庫的驗收和接受工作,并辦妥各種入庫憑證手續,配合存貨方做好貨物的入庫和交接工作;(2)存貨方應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貨物驗收資料。

              2、本案貨物存放的事實。被答辯人使用答辯人的倉庫,自己掌握著倉庫的鑰匙,自主開門進貨及出貨,不受答辯人的影響,完全獨立行使對倉庫的使用權。只要是因進、出貨物所需,被答辯人只需在進、出入倉庫區大門時和答辯人打個招呼,得到身份正確后就完全可以自由出入了,并不需要辦理任何手續,也就是說,倉庫區大門對客戶而言永遠是敞開的。鑒于倉庫區院內不止被答辯人一家租賃答辯人的倉庫,尚有眾多客戶租用其他倉庫,確認客戶身份只是防止外來無關人員進入整個倉庫區,就像租住在一個規范住宅小區的租戶一樣,首先要接受門衛的身份確認才能進入。

              依據上述對于倉儲合同的特點及本案貨物存放的事實,可以清晰地確認:本案案由非倉儲合同糾紛,而是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法院認定正確。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遺漏了被答辯人在整個倉庫租賃期間未依約購買商品保險的事實。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________年2月1日簽約時,明確商定被答辯人的存放貨物必須要先向保險公司投保,之后才能存放在答辯人的倉庫中,其目的只有一個,就是為了防止各種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給貨物帶來的經濟損失。對此,被答辯人也表示了認可,隨列入《保管合同書》第五條第二款。但是,《保管合同書》簽訂后一直至________年1月30日合同期滿,被答辯人也未履行自己的投保義務。在《保管合同書》延續的兩年多期間內,即________年2月1日至________年5月水災發生時,被答辯人為了節約企業成本,始終怠于履行自己的這份投保“職責”。因此,因被答辯人在存放貨物之前未向保險公司“購買商品保險”,對________年10月5日晚倉庫進水造成的全部財產損失應當自行承擔。

              三、答辯人已經履行了《保管合同書》第四條第一款約定的風險告知義務,對于被答辯人因________年10月5日晚貨倉進水造成的財產損失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1、答辯人在洪災發生6小時之前,即________年10月5日16時電話告知了被答辯人,讓其面對即將來臨的洪水風險,做好防范措施。

              2、在答辯人履行完告知義務后近6個小時的搶險準備時間里,被答辯人沒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來防止洪災的發生。

              被答辯人在接到答辯人的電話通知后,只是派一位員工來到貨倉現場,雖然一直在此守候,但并沒有采取任何應急防險措施。當時,答辯人在倉庫院內儲備了大量用于防洪用的`沙袋,只要被答辯人在存放貨物的大門口將一排沙袋壘高,再用帆布將其包裹起來,就完全可以阻止洪水進入事發倉庫,因為它就像一面墻將洪水擋在外面。因為當時倉庫圍墻外的積水已經很深了,每個在現場的人都能預見到,若是大雨再這樣持續不斷地下,圍墻倒塌是遲早要發生的事情。因此,其他存貨人均采取這種沙袋壘高防護方式,只有被答辯人在預見到風險即將要發生時仍然選擇無動于衷。

              依上所述,在________年10月5日晚洪水沖垮墻體之前,答辯人已經提前6小時告知了被答辯人貨物所面臨的風險(包括洪水可能會進入倉庫,造成紙張被淹),盡到了《保管合同書》第四條第一款約定的及時告知及護衛義務。因此,對于被答辯人的因倉庫進水造成的財產損失,被答辯人應當自行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四、一審判決認定答辯人未為被答辯人“提供適租的場所,保證租賃場所的安全”,因此,答辯人應對于被答辯人的經濟損失承擔20%的責任是完全錯誤的。

              1、答辯人為被答辯人提供的紙張儲存場所是合格的,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

              答辯人為被答辯人提供的儲存場所,自________年2月至________年10月原告已經使用三年半有余,且場地一直沒有變更;被答辯人對于倉庫比較低洼的地理位置原告是熟知的,對于該場所可能發生的各種風險更是明知的,即存在的經營風險是明知的。因此,答辯人不承擔為被答辯人提供儲存供場所帶來的任何風險及責任。

              2、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在最初簽訂《保管合同書》時特意設置了第五條第二款,其目的就是為了使被答辯人在貨物租賃期間內遭遇各種風險(包括自然災害)時,免受經濟損失。

              鑒于倉庫所處的地理位置比較低洼的特點,本著為被答辯人切身利益著想的原則,雙方在《保管合同書》第五條第二款明確約定的投保條款,以保證被答辯人在自然災害來臨時免于遭受經濟損失。因此,被告在________年2月1日最初簽約時,就已經盡到了儲存物的風險及保護提示義務。

              綜上,答辯人認為,一審判決不但遺漏了案件的主要事實,即被答辯人為了節約企業成本,沒有依據《保管合同書》第五條之約定為存放貨物投保;且在責任分配問題上有失公正,即讓答辯人承擔20%的責任。因此,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即無事實依據又無法律依據,答辯人請求貴院依法改判,判決答辯人對于被答辯人的經濟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此致

              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辨人:________豐貿易有限公司

              ______年九月三日

            答辯狀10

              答辯人:________,男,__年3月28日出生于張家界市永定區,土家族,初中文化,無業,家住永定區南莊坪辦事處茅坪村一組26號。

              因被答辯人磊上訴磊故意傷害刑事附帶民訴一案,答辯如下:________

              一、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正確。

              一審判決認定被答辯人磊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答辯人彭長指控被答辯人磊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成立。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判決被答辯人磊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正確。

              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為:__年__月__日下午,武雇請司機明用手扶拖拉機拖沙用于整修廚房,途徑梅所開的"荷花湘菜館"時,因擔心司機拖拉機擦壞停放在餐館門口路邊的車輛,不敢倒車,武便要翔和客人剛挪車,雙方爭吵后發生撕扯,磊趕到現場后,手持扳手將左手打傷,翔將勝掀倒在地,后勝從地上剛爬起來又被磊一扳手打到頭部,經鑒定,彭長左尺骨鷹嘴粉碎性骨折,其損傷程度為輕傷,屬九級傷殘,武頭部的傷為輕微傷。

              證明是磊傷害、勝這一犯罪事實的有以下證據,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且據此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就是案發當時是被答辯人磊用消防扳手打傷我和勝:________

              (1)證人斌于__年__月__日的證人證言,他聽到吵架的聲音,他從店子里出來,他看到郭老板的兒子拿著消防扳手打勝的頭,又手。

              (2)證人生__年__月__日的證人證言,看到在機場消防隊上班的老板娘的兒子拿著消防扳手趕過來了,朝勝頭上打了一扳手,勝的弟弟過來勸解,老板娘的兒子又朝勝的弟弟打去,勝的弟弟用手擋,打在他手上。

              (3)證人__年__月__日的證人證言,看到郭老板的兒子拿著一個扳手先將手打傷,后又看到他用扳手將勝打傷。

              (4)證人生__年__月__日的.證人證言,那天下午他在現場看到磊拿著一把紅色的很大的消防扳手打勝的頭,在打時,用手擋就被打得蹲在地上了。

              (5)即使是在因為程序不合法法院不予采信___年__月__日證人剛做的證人證言P3中:________"我看見一個20多歲的后生,拿了一件鐵器將當地一中年男子的頭打破了。"以及__年__月__日證人久的證人證言P3中:________"、勝都是被老板娘的兒子壘用消防栓打傷的。"___年__月__日證人兵的證人證言P1中:________"是老郭的兒子打傷勝、。"___年__月__日證人春的證人證言P3中的證人證言中:________"這時,郭老板的兒子磊從外面趕了過來,手上拿著一根大扳手……磊拿著扳手對著彭長頭部打去……磊又往勝打去……。"這些因為程序不合法法院不予采信的證人證言也證實了案發當時,被答辯人磊是在現場的,且用消防扳手打傷了我和勝。

              二、被答辯人稱自己案發當天一直在機場值班,與事實嚴重不符。

              被答辯人稱自己案發當天一直在機場值班,一直沒有踏入案發現場一步,對當時的現場情況一無所知。但是卻沒有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案發當時在機場值班的證據,僅憑被答辯人的辯解,不足以認定。而且也是與事實嚴重不符的。

              三、被答辯人郭磊在上訴狀中稱是婷叫來的四五個社會上打架的混混打傷了我和勝,與事實嚴重不符。

              如果當時是社會上打架的混混打傷我和勝的,在南莊坪派出所做出的《詢問筆錄》以及我方做的《詢問筆錄》中,應該就會有這幾個人的出現,但是以上的《詢問筆錄》中并沒有對相關人員的描述,而是統一的指向案發當時是被答辯人郭磊用消防扳手打傷我和勝的。僅憑被答辯人磊一方做的《詢問筆錄》不足以認定是婷叫來的四五個社會上打架的混混打傷了我和勝,也是與事實嚴重不符的。

              四、被答辯人郭磊在上訴狀中稱本案中所有證人與當事人均存在著一定的特殊關系,也是與事實嚴重不符的。

              在我們向法庭提交的證人斌于__年__月__日的證人證言中斌很明確的表示"我和雙方都沒有任何關系,我是益陽人在這做生意,覺得這件事有點不公平就照事實說。"證人生于__年__月__日的證人證言中表示自己是永順人,他哥哥在荷花機場門口開餐館,他來這十幾年了,跟當地老百姓也認識一些,武和是很老實的兩個人,覺得派出所在處理這件事情上太不公平,欺負老實人。證人順于__年__月__日的證人證言中也表示自己是大坪人,__6年到荷花機場擴建指揮部上班,來來去去認識了本地的老百姓,但也只是認識,沒有什么關系,這件事其實真的是一個小事,將車子讓一下就沒了,但老板一家太占強,非得打傷人,讓人覺得不平。以上的證人都是覺得這件事情對于我和勝不公平,以一個普通人的正義感做出的對事實的如實敘述,也沒有與我和勝存在特殊的關系。

              五、被答辯人稱本案的取證力度不夠,證據的完整性,嚴謹性及可信度均存在不同的問題。但是根據本案已經有的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且據此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就是案發當時是被答辯人磊用消防扳手打傷我和彭武勝。

              六、被答辯人請求法院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各項損失8萬元毫無法律和事實依據。

              在本案中,身體受到傷害的是我和勝,被答辯人是施害方,要求法院判決我們賠償被答辯人各項損失8萬元是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的。

              此致

              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答辯狀11

              答辯人:

              答辯人就上訴人_______提出返還原物糾紛上訴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本案屬于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權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還原物的侵權糾紛案件,并非單位內部分房糾紛,應屬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一審法院對于上訴人非法侵占訴爭房屋的事實認定清楚。

              二、答辯人名下只有訴爭房屋房產證上登記的'唯一套房產,上訴人憑空捏造所謂答辯人與前妻騙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辦理訴爭房屋所有權的事實純屬烏有,也與本案審理沒有任何關系,答辯人不再贅述。

              三、本案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一審法院審理案件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采信證據正確,但是上訴人置事實和法律于不顧,企圖永久占有答辯人的物權。在國家大力倡導保護私人財產權利的今天,答辯人相信正義一定能伸張,違法一定會受到制裁。為此,請求二審法院明鏡高懸,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

              答辯書副本x份;

              證據材料x份

            答辯狀12

              答辯人:xx市建筑總公司

              被答辯人:張

              答辯人因張訴答辯人請求確認其父與我司確認勞動關系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張之父張系經其老鄉招攬到我司工地干活,我司并不知情。我司是在張發生事故后才發現有此人在我司工地干活,經了解,張于x年xx月xx日經其老鄉進入到工地干活,報酬亦是由其老鄉支付。其老鄉未經我司同意私自請張到工地工作,是其個人行為。

              二、張發生交通事故是其嚴重違反交通法規所致,又不在工作地點、上下班路線上發生的事故,且是在干與工作無關的路上發生事故,依法不具有為工傷的條件。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但根據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xx大隊認定的事實,張是跨越路面綠化隔離帶橫過道路時被另一正常行駛的車輛碰撞致死,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是在設有隔離設施、跨越路面綠化隔離帶橫過公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司機疏忽大意對發現的危險情況沒有及時采取避讓措施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張違反了《交通安全法》第63條的規定。另外,我司施工人員租住在,當時施工地點在,而張發生事故地點在,不是我司施工人員上下班途中的路線,事發時,我司施工人員在做,故張是在辦私事的過程中發生事故,據我司了解,張在醫院的遺物中有一張當日的租房交款收據,此收據現已經為申請人或者其家屬所持,張當時應當是私自出去租房的過程中發生事故。

              三、因為即使確認雙方有勞動關系,根據上述理由,張也不能認定為工傷死亡,我司愿意從人道主義出發,與申請人協商。

              答辯人xx市建筑總公司

              xx年xx月xx日

            答辯狀13

              答辯人:xx,男,xx族,xx出生,住址xx,聯系電話xx。

              被答辯人:xx,男,xx族,xx出生,住址xx,聯系電話xx。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未曾收到過被答辯人xx萬元的借款。

              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所稱答辯人因生活所需向其借款xx萬元并不屬實。答辯人也從未以現金形式收到被答辯人xx萬元的'借款。

              二、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于xx年xx月xx日出具欠條,不符合事實。

              xx年xx月xx日,答辯人已前往澳門,在xx年xx月xx日才回國,在xx年xx月xx日,答辯人根本不在國內,訴狀中所稱答辯人于該日出具欠條,完全不符合事實。

              綜上,請求法院查明事實,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所有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xx年xx月xx日

            答辯狀14

              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黃炳炎, 聯系電話:13807095398

              委托代理人:萬里濤,南昌市為民法律服務所 法律工作者。

              因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廠(以下簡稱東光廠)訴答辯人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1條、252條之規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而東光廠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寫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圖紙、驗收標準等事項,東光廠提供的所謂“定作成品”實際上是東光廠自己生產的`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之規定,東光廠與席泉林簽訂的是《買賣合同》,他們之間發生糾紛的案由應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只能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縱觀本案東光廠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條,上面沒有答辯人的公章,也沒有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所以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但由于東光廠與席泉林買賣的設備最終是答辯人使用,故答辯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三、東光廠提供的產品夸大宣傳,是不合格產品,不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標準。

              首先,東光廠只不過是東光縣的一個個體工商戶,但他在企業介紹時宣傳是河北省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號稱“重質量、講信譽”,卻連一個完整的企業產品標準都沒有。

              其次,像東光廠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紙板水性印刷輪轉模切開槽機、圓壓圓模切機、薄刀分紙機、網紋線等產品,根本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求。產品既沒有出廠合格證,也沒有使用說明書,產品也沒有安裝調試,人員培訓更沒有。

              最后,答辯人聲明,保留向東光廠追償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對答辯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使用的雖然是東光廠的產品,但是與席泉林簽訂的《買賣協議》,與東光廠無關,答辯人付款也是付給席泉林的,況且款項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寫的欠條應由其個人承擔,東光廠應承擔其生產的產品售后服務的責任。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東光廠對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南昌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答辯狀15

              答辯人:李,男,漢族,x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威遠縣新場鎮上游村3組19號。

              被答辯人:長沙x有限公司,住所:長沙市雨花區路號房。

              法定代表人:,男,總經理。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答辯人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長沙市雨花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的[]雨勞仲案字第182號仲裁裁決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庭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仲裁裁決書第二頁最后一段認定的案件事實如下:"申請人(即本案被告)于x年4月19日應聘到被申請人(即本案原告)處工作并擔任市場總監,工資為20xx元每月,被申請人一直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與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為x年7月10日,被申請人認為是x年5月13日,并以x年4-9月的工資表、x年4-9月的考勤表予以證明,但以上證據均為打印件,沒有申請人的簽名,而且申請人也不予認可,因此本會對被申請人提交的以上證據不予認可,被申請人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觀點,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本會對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為x年7月10日予以認可。"由此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實已經查清,即被答辯人在沒有與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又單方面解除與答辯人的勞動關系,依法理應支付答辯人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

              二、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不足以簽訂勞動合同與事實不符,所提交的證據也缺乏證據證明力。

              首先,從證據的來源看,被答辯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資表等證據均是由被答辯人單方面制作,連基本的真實性要素都不具備,不能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其次,被答辯人無法提供答辯人親筆簽名的工資發放表以及考勤簽到表,僅依據其單方面制作的考勤表和工資表來確定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只有21天的主張顯然不能讓人信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最后,被答辯人的證據在不被仲裁庭認可情況下,竟還懷疑勞動仲裁機構的專業素養,"認為仲裁庭完全沒有法律基本知識",因此,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三、被答辯人訴稱認為答辯人申請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無法律依據,與事實不符。

              根據仲裁裁決書認定的基本事實,以及綜合答辯人在仲裁機構提交的證據,答辯人在被答辯人公司工作時間為x年4月19日至x年7月10日,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此外,被答辯人因工作期間未依法為答辯人購買社會保險,答辯人將保留向勞動監察機構申請要求被答辯人補繳社保的權利。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無視《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既不積極履行仲裁裁決,也不從中汲取教訓依法規范公司管理制度,反而企圖否認事實,逃避法律義務,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xx

              二0xx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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