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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答辯狀

            時間:2025-12-05 19:18:28 答辯狀 我要投稿

            二審答辯狀優秀【15篇】

              對于保護被告人的正當合法權益,答辯狀具有不容忽視的意義。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法庭與我們不再陌生,我們開庭前都會預先準備好答辯狀,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二審答辯狀,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二審答辯狀優秀【15篇】

            二審答辯狀1

              答辯人:陳__

              被答辯人:福建省__公司。

              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福建省__公司房屋租賃糾紛一案,現針對被答辯人之上訴狀,答辯如下: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該規定的立法本意是指當事人可以采取放棄、讓渡等方式自主處分自己的權利,但當事人在處分自己的'權利時不得以損害第三方的利益為前提。

              本案被答辯人放棄對對方當事人所提出的過高違約金的抗辯,但要答辯人去承擔其放棄抗辯的不利后果,是不符合民法基本的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20____年5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規定正是對之前調整違約金的理論觀點和實踐做法的肯定,雖然被答辯人與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是在該解釋實施之前判決的,但如果答辯人提出調整違約金的抗辯,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法院既也有可能支持也有可能不支持,姑且不論支持的可能性有多大,但至少存在可能性,可正是被答辯人未提出抗辯的過錯行為讓這種可能性成為“零”。

              在被答辯人與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被答辯人只要依照法律規定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就不會產生遲延履行金和執行費,在上述案件中答辯人只是案外人,不存在承擔包括認錯在內法律義務的問題,即便被答辯人履行義務后要向答辯人追償也是另外一種法律關系的問題。

              正是因為被答辯人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過錯行為才產生了額外的費用,應由被答辯人自行負擔。

              綜上,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中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及訴訟費的部分正確,符合法律規定,請求依法予以維持,駁回上訴人的該項上訴請求。

            此致

            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〇____年二月二十三日

            二審答辯狀2

              答辯人xx縣人民政府名山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石,主任。

              答辯人現就Q等上訴人不服"()渝三中法行初字第00013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一案,作如下答辯。

              總的答辯意見是:一審判決正確,應維持原判,駁回上訴。具體理由如下:

              一審是以上訴人在一審的起訴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而駁回起訴的;認定不屬于受案范圍又是基于認為管委會的答復行為是重復處理行為。

              所以,本案的關鍵點是:要查明并析明管委會的答復行為是,還是不是重復處理行為。

              而縱觀上訴人的上訴,卻漫無邊際地大談與此關鍵點無關的所謂事實與理由。

              答辯人認為:

              重復處理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所作出的沒有改變原有行政法律關系、沒有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生新的影響的行為。這種行為通常發生于對當事人歷史遺留問題進行處理后,當事人又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訴,行政機關經過審查,維持原有的行為,駁回當事人的申訴。

              本案中,不能因為管委會方的答復中沒有"申訴"二字,沒有"駁回"二字,就不是重復處理行為。從本質上看,該答復完全符合重復處理的行為特征。一是,沒有改變280號房屋的屬性即"三峽淹沒不予補償";二是,沒有改變原名山鎮人民政府(即現答辯人)按照《關于處理舊縣城房屋搬遷遺留問題的'通知》文件精神,與各上訴人分別簽訂的《xx縣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中,所確定的行政法律關系。三是,沒有對各上訴人的權利義務發生新的影響。

              行政訴訟制度之所以規定對這類行為不能提起訴訟,主要是基于三點考慮:一是重復處理行為沒有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新的影響,沒有形成新的行政法律關系;二是如果對這類重復處理行為可以提起訴訟,就是在事實上取消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期間,這也就意味著任何一個當事人在任何時候都可以通過申訴的方式重新將任何一個行政行為提交行政機關或法院進行重新審查,有悖于行政訴訟設定的目的;三是如果將這類行為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不僅不利于行政法律關系的穩定,而且不利于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行為的信任。

              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此致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縣人民政府名山街道辦事處

              代書:付律師

              x年xx月xx日

            二審答辯狀3

              答辯人: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__,男,漢族,________年月日出生,住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

              關于被答辯人不服(________)民初字第003號裁定提起上訴一案,答辯人現依法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駁回一方起訴的裁定,體現了節約資源,減輕負擔的司法理念。

              眾所周知,相比民事訴訟的二審終審程序,勞動糾紛案又多了勞動仲裁的前置程序,這樣一來勞動糾紛在審理中實際是要經過仲裁、一審、二審三次審理才能終審,因此程序繁瑣,負擔沉重。

              在本案經過勞動仲裁程序后,雙方都是針對仲裁裁決提出訴訟請求,其實質是圍繞著仲裁請求進行對抗。因此從本質上來說,一審法院只需要針對仲裁請求進行判決即可解決當事人雙方的糾紛。

              故此,在既能解決雙方當事人糾紛,又能節約司法資源,減輕當事人負擔的情形下,細心體察一審裁定深層理念,入情入理,與民方便。

              二、被答辯人“特提出由貴院依法審理或者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的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7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的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之規定,假若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也應是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況且一審裁定只是程序性的法律文書,并未涉及實體審理內容,不具備發回重審的條件,更談不上原合議庭回避等事宜,因此,被答辯人提出的由二審法院或者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的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駁回一方起訴的裁定,體現了節約資源,減輕負擔的司法理念。被答辯人“特提出由貴院依法審理或者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的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答辯人:

              年月日

            二審答辯狀4

              答辯人:倪德華,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系杭州市下城區xx客運社業主。

              答辯人現就上訴人的上訴觀點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首先,答辯人認為,本案是一起受全社會高度關注的民事案件,一審判決無論是程序還是實體都完全合法,并不存在著上訴人所述的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錯誤。

              下面,就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所提出的三點理由,逐一答辯如下:

              一、關于勾某實施的侵權行為是否為履行職務的行為,以及是否與其履行職務具有“內在聯系”的問題

              上訴人認為,犯罪分子的殺人行為與其履行職務行為有“密切的直接的聯系”。甚至認為,“勾海峰的侵權行為,是一種典型的職務行為”,“至少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在上訴狀第3頁第3行)。

              答辯人認為,上訴人觀點完全不能成立。

              第一,勾某的侵權行為并非其履行職務的行為。上訴狀稱“勾海峰的侵權行為是一種典型的職務行為”,這種觀點不僅讓法律人吃驚,更讓整個出租車行業乃至整個社會震驚。

              因為,勾某的侵權行為表現為行兇殺人,而其履行職務行為只能是運送顧客,作為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的經營活動也只能是運送顧客。如果說出租車駕駛員剝奪他人生命這種犯罪行為被理解為是出租車駕駛員典型的職務行為,那么,豈不意味著殺人行為也被當然地包含在出租車司機的職務工作之中了嗎。顯然,這種觀點是完全不能成立的。更言之,勾某殺人的侵權行為不可能成為一種典型的職務行為!

              第二,勾某的殺人行為與其履行職務行為不存在內在聯系。上訴人所說的“密切的直接的聯系”也并非法律(司法解釋第九條)所界定的“內在聯系”。

              所謂的內在聯系,是指事物之間的必然的、本質的、規律性、固有的聯系,而非偶然的、表面的、非本質的聯系。答辯人承認本案兇手侵權行為與其履行職務行為有一種外在的、偶然的、事實上的聯系,但絕不存在一種內在的聯系。

              通俗一點講,勾某作為駕駛員,其履行職務的行為就是駕駛出租車運送旅客,該行為與其殺人的侵權行為之間,難道存在著一種內在的或者說本質的、規律性的、必然的聯系嗎?若果真如此,還有誰敢坐車?誰敢開車?誰敢雇傭駕駛員?這是從普遍意義上看。

              再從本案的事實看,勾某殺人、盜竊的行為與其履行開車送客的職務行為之間何來本質的、必然的、規律性、固有的`聯系?!受害人遇害既非勾某車輛故障所致,也非車禍意外所致,也非為車主牟利所致,更不是為了完成其雇傭活動的客觀需要所致,而是純粹的勾某個人的殺人、盜竊的犯罪故意所導致的,除了與其履行職務行為的時間、地點巧合外,并無彼此間內在的聯系。

              第三,上訴狀用四個故事來證明勾某的殺人行為源自勾某的服務行為,因而得出駕駛員服務行為導致吳晶晶被害的結論。這個觀點不能成立。

              具體說明如下:

              首先,上訴狀中所述的四個事實并未交待該事實的出處,而且沒有一句完整的引用,均為片言只語,而是按照上訴狀的目的而選擇性引用。這種事實的論證顯然缺乏真實性與科學性。

              其次,從具有權威性的兩次刑事判決認定的勾海峰犯罪事實來看,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刑事判決和裁定,均沒有上訴狀中描述的事實。相反,刑案的事實調查已經充分證明了上訴狀中描述與事實不符。例如,上訴狀中稱被害人與勾海峰雙方“發生扭打”,而省高院(20xx)浙刑一終字第167號刑事裁定書認定:“案內材料反映被害人平時膽小且性格內向,尸檢報告亦未發現有嚴重打斗痕跡。勾海峰上訴稱其因服務態度及車費問題遭被害人辱罵、雙方發生激烈沖突而殺人,不僅沒有證據證實,而且與本案實際不符。”

              再次,上訴狀中描述的事實幾乎全都是未得到認證的勾海峰單方供詞,而勾海峰的供詞要么沒有任何佐證,要么已經在刑事案件中的法庭調查中被證明與事實不符。據此論證,顯然不足為據。

              例如,上訴狀中稱:“吳晶晶在遭受驚嚇后,要求勾海峰開慢一點、穩一點”;“結合自己(勾海峰)幾天前的車禍已花了10000多元仍未處理號以及自己這幾天與女友吵架等不良心情”;“車門無法打開,致使吳晶晶在車上繼續‘嘮叨’”,以及“勾海峰又強行伸手欲將吳晶晶從車上拉下,遂發生扭打”等。這些描述均缺乏事實依據和證據佐證。而且,勾海峰的供詞中對受害人的描述諸多地方與受害人的家人、親戚以及同學對受害人的言談舉止評價恰恰相反,也從側面表明勾某供詞的不可信。至于社會上對本案事實的各種敘述都無法否認經過質證而認定事實。

              可見,上訴狀將已被法庭調查否定的事實以及無任何證據為佐證的兇手單方的供詞作為支持其上訴觀點的依據,顯然其結論是不能成立的。因此,依照上訴狀中所描述的四個事實無法得出“駕駛員服務行為導致吳晶晶被害”的結論,進而也否定了勾某殺人行為與其履行職務行為之間存在內在聯系。

              二、關于雇主責任的法律理解問題

              第一,雇主責任的確屬于替代責任,且不以雇主是否有過錯為要件,但并非如上訴人所說的“雇主即等同于雇員”,也不能簡單地說“雇員侵權就是雇主侵權”。畢竟,雇主和雇員具有相對獨立性。正因如此,法律規定雇主替代雇員承擔責任,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即“從事雇傭活動”。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上訴人將雇員的侵權行為無條件地等同于雇主的侵權行為的觀點,與現行我國法律規定不符。

              第二,上訴狀用雇主理論中的“利益歸屬原則”來論證雇主應當替雇員承擔責任,但必須注意的是,該觀點的前提是:雇員只有構成“從事雇傭活動”發生的侵權,才談得上雇主承擔替代責任。然而,前述觀點已經充分證明勾某的侵權行為不是履行職務,也與其履行職務無內在聯系,不屬于“從事雇傭活動”的情形。

              如果上訴狀中所述的雇員行為等同于雇員行為的觀點成立的話,那么被上訴人就不是簡單的民事侵權人了,而是地地道道的犯罪分子了。因此,雇主責任作為替代責任必須考察其適用的條件。

              三、關于被刑事判決否定的事實是否能成為本案認定的事實

              第一,刑事判決、裁定對“勾海峰上訴稱其因服務態度及車費問題遭被害人辱罵、雙方發生激烈沖突而殺人”明確認定“不僅沒有證據證實,而且與本案實際不符”,而不是象上訴人所稱的“事實未予確認”。如此明確的認定,難道還不足以將該因車費及服務態度而引起殺人的事實予以排除?!難道民事案件就可以無視法律事實嗎?!相信所謂的民事證據高度蓋然性原則不可能是指將已經證明了的事實予以相反解釋的論理。

              第二,上訴狀始終把兇手勾海峰的供詞當作十分可靠的證據,并且認為,勾海峰在審查起訴、法院審理過程中,“均有穩定的供述,’而且引用勾海峰的話來佐證:“至今天這個地步了,沒有必要說假話”。事實真的如此?兇手勾海峰究竟有沒有說假話?是否真的可信?

              例如,省高院(20xx)浙刑一終字第167號刑事裁定書查明:勾海峰稱其與吳晶晶發生激烈爭吵,吳晶晶大聲指責他,后兩人又發生互打。結果,無論是證人證言還是受害人的平時一貫的為人出世,及其尸檢報告都勾的供詞不符。而且,從常理看,勾某在犯罪后,為了減輕自己的罪責,避免法律的嚴懲,從而將其犯罪行為的原因推給受害人,從而造成一種受害人也有過錯的假象。為此受害人的親友、同學也在不同場合對勾某口角之爭提出過異議。答辯人認為,相比于勾某的單方供詞,此種觀點更具真實性。

              第三,上訴狀認為,“從民事審理的角度出發,當事人的‘自認’就足以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而無需其他證據加以證實”,“且可以自愿承責換取裁判結果”。這個觀點顯然混淆了本案與刑案當事人的主體身份。上訴狀的觀點違背了一個基本事實——勾海峰不是本案的當事人,何來民事審理中的“自認”?又如何“自愿承責”?

              綜上所述,勾某殺害他人生命的犯罪行為,不屬于“從事雇傭活動”。它既不屬于被上訴人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而且,其外在表現形式也不屬于履行職務的行為,其與履行職務行為之間也不存在內在聯系。上訴狀中所述的事實僅以兇手勾某的供詞為依據,且與事實以及法院生效判決裁定不符,更不屬于自認。因而,一審判決是正確的。

              鑒于以上事實與法律,敬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倪德華

              代理人:吳清旺唐炳洪

              二○xx年xx月xx日

            二審答辯狀5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在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董事長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男,漢族,1 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號__________室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解除勞動關系、工資爭議案件,現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被答辯人請求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答辯人因自身原因于20__年2月21日主動辭職,其后雙方于20__年2月22日就勞動合同解除達成結算協議,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被答辯人再主張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明顯不當。

              二、被答辯人主張給付各項費用154548元沒有依據

              1、被答辯人辭職后,雙方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明確約定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的工資、加班費、節日加班費用等費用已全部結清,被答辯人對此無任何異議,被答辯人不再追究答辯人任何責任。

              根據江蘇省高院、江蘇省仲裁委蘇高法審委(20__)47號文第25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加班工資等勞動報酬的計算、支付達成結算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應認定有效,但有證據證明在協議簽訂時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除外。本案中,雙方已就工資、加班工資等達成結算協議,該協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又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辯人主張經濟補償金于法無據。被答辯人主動辭職,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前置條件和程序,主張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

              3、被答辯人主張雙倍工資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雙方簽有勞動合同,不存在雙倍工資的問題;其次,主張雙倍工資有著明確的'時間限制、時效限制、數額限制。被答辯人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懇請貴委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二審答辯狀6

              答辯人:

              住址:

              被答辯人:

              住址:

              風險提示: 一份嚴謹的民事訴訟答辯狀,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屬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寫民事訴訟答辯狀;

              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轄;

              再有就是檢查訴訟主體是否遺漏,是否有誤;

              此外還應該注意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的問題。

              在明顯存在上述問題時,不要急于答辯,答辯時在答辯中明確提出異議,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對方“敗訴”。

              答辯人因與原告_________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風險提示: 制作民事答辯狀時,應當圍繞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敘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

              答辯人有權否認對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無證據證明的”事實。

              進而有取舍地闡述對自己有利的,及對方當事人沒有提及的事實,特別在一些雙方當事人存在“混合過錯”或都有違約行為的案件,答辯人更應當注意如何“承認”、如何“反駁”及如何“確立”自己的觀點。

              從而達到以自己的“事實和理由”和對方的“事實和理由”相抗衡。

              一、答辯人對于從原告處借款______元的事實予以認可并愿意對尚未歸還的借款予以償還,只是因為答辯人目前經營虧損,暫無力償還,希望原告方能夠本著互諒的原則給予一定時期的期限,以便雙方能夠較為妥善的處理糾紛。

              二、答辯人對于原告主張的`未支付利息_________元不予認可,答辯人在先后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計________元,同時因雙方約定利息超出法律規定,答辯人懇請法庭能夠依法予以確定利息金額,對此答辯人依法提出三點意見。

              1、答辯人已經足額支付借款期間內的合法利息并歸還部分本金。

              雙方雖然對借款期間的利息明確為月支付金額為_______元,即月息利率________%,明顯過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的規定,即約定的利率不能超過年利率的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因此,答辯人對于雙方約定期間內的利息已足額支付并結余為_________元。

              2、原告對借款逾期后的利息仍按約定期間的利息要求支付明顯無依據。

              答辯人與原告在借據中對借款金額、期限,利息金額及支付期限作出了明確約定,需要說明的是雙方對借款期間內的利息作出了約定,并未對借款逾期后的利息支付作出約定。

              3、原告主張要求的逾期后利息,答辯人認為對于逾期后的利息支付應當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更為合理合法。

              借款及利息約定期間屆滿后,原告依然以借款合同約定期間的高額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利率要求支付利息,顯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結合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中,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約定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這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常見于對約定期間內利率爭議的處理,但它仍包含和適用于逾期利率的計算,因此,《意見》124條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無約定的逾期利息。

              所以說,以銀行基準利率來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為合理、科學和簡便,而且能與現行法規保持一致。

              三、答辯人對原告訴請中要求支付的違約金_______元,因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無約定,其主張無約定的事實根據,答辯人不予認可,其主張也于法無據。

              四、原告方主張討要借款所產生的各種費用_______元,明顯無事實及法律依據,答辯人不予認可,其也不應得到支持。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尚未歸還原告借款本金_______元愿予以歸還,逾期后借款利息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確定利息金額,對于其超出事實和法律的請求,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風險提示: 在答辯時,答辯人(被告)對自己所提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注意,列書證,要附上原件或復制件,如系摘錄或抄件,要如實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斷章取義、并應注明材料的出處;

              列舉物證,要寫明什么樣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誰保存著;

              列舉證人,要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證明什么問題等。

              另外,證據和證據來源,雖然法律規定必須提交,但提交時的說明應能簡就簡,盡可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保留自己的殺手锏,在庭審辯論中占據主動。

              附:

              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二審答辯狀7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_______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答辯事項: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

              上訴人稱______年______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于_______區_______街_____號的房產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_____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并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于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于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

              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______條即規定“甲方將房產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作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容,因為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若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二審答辯狀8

              不同意離婚答辯狀

              答辯人(被告): 男 年齡: 民族: 籍貫: 住址:

              因______提起離婚訴訟一案,現答辯人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雙方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答辯人不同意離婚,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戀愛,有感情基礎;(原、被告雖是經他人介紹,但婚前有經過一段時間的彼此了解,已建立了一定感情基礎。婚后,通過幾年的共同生活,已建立了相對牢靠的感情基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愛好相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夫妻在某段時間內、某些事情上出現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孩子和雙方之長遠與根本之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美好人生。《民法典》規定,只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才準予離婚。我認為我與感情并沒確已破裂,我堅決不同意離婚。

              以上答辯請求,希法院予以采納。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 年 x 月 x 日

            二審答辯狀9

              答辯人(一審第三人、二審第三人):張,女,1x年11月3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渝中區較場口星河城X座33-6號。電話:13x0x316905

              答辯人于xx年x月xx日收到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上訴人楊(原審原告)因不服(xx)中區行初字第3x0號行政裁定之上訴狀副本。現答辯人根據本案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答

              辯如下:

              一、張與上訴人,申請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頒發權屬各占50%的不動產所有權證,這一客觀事實屬實。

              購房時張與上訴人已約定重慶市渝中區較場口星河城A座33-6所有權雙方各占50%,這一客觀事實已經是(xx)渝五中法民終字第4x05號生效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之后上訴人申請再審,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又以(xx)渝高法民申字第65x號裁定駁回上訴人楊再審申請。

              二.重慶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頒發101房地產證0x字第13x90號房地產權證這一具體行政行為合法。

              張、上訴人與x聯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依法申請重慶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頒發不動產所有權證。重慶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審查相關材料后,認為申請人的內容真實,合法有效,在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不動產所有權證,沒有任何違法之處。

              三.原審裁定認定的上訴人訴重慶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已過起訴期限,其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上訴人在一審中當庭陳訴在xx年1月開始支付銀行按揭款時,x聯公司才將產權復印件等相關手續交給上訴人。這時上訴人如不知訴訟權,也已知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起訴期限應當從xx年1月起算。

              另外,不動產重慶市渝中區較場口星河城A座33-6號權屬證上記載時間為xx年8月16日,該不動產在產權登記中心登記的時間最晚也應當在"xx年8月16日"。由于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公信力,否則登記失去意義,因此"xx年8月16日"上訴人楊就應當知道重慶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頒發101房地產證xx字第13x90號房地產權證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起訴期限從xx年8月16日起算也成立。

              因此,上訴人訴稱適用年的起訴期限的.理由不成立。

              四、上訴人訴稱一直在主張權利,這與是否過起訴期限無關。

              上訴人把民法中訴訟時效的中斷與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混為一談。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根本就沒有"訴訟時效的中斷"的說法。

              五、上訴人多次向被上訴人寄函要求作變更登記,被上訴人并非行政不作為。

              被上訴人在xx年7月5日以渝地房登函(xx)57號回復上訴人:…權利人可以申請更正登記,申請更正登記應當提交確認土地房屋權利的法律文件或者其他證明土地房屋權屬證書、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簿記載有誤的資料…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同意更正的證明材料…然而上訴人沒有提供材料。

              綜上所述,上訴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不成立,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裁定,駁回上訴。

            此致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年xx月xx日

            二審答辯狀10

              答辯人****,男,****年3月****日生,漢族,住xxx市xx區****。

              答辯人****,女,****年9月****日生,漢族,住xxx市xx區****。

              被答辯人****,男,****年8月****日生,漢族,住xxx市xxx區****。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不服濰坊市坊子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xx)坊黃商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合法。

              本案一審法院是根據被答辯人戶籍登記的住址和被答辯人向法院提交的送達地址向其送達的相關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均已簽收。一審法院通知的開庭時間是xxx年11月1日的九點,在等到九點半還不見被答辯人到庭應訴后,審判人員根據郵政詳單的單號上網查詢確認被答辯人已經簽收了相關法律文書,又電話要求被答辯人在十點半前到庭應訴。直至十點半,該案才缺席審理。該案的審判程序及送達方式不但合法,而且合情合理,被答辯人經法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應視為放棄了其質證、答辯權。

              另,本案一審原告****和****系夫妻關系,對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權享有共有財產權,可以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本案一審被告僅****一人。綜合來看,本案一審原被告是同一的,訴訟標的是同種類的,一審法院對合并之訴均有管轄權,且屬于同一個訴訟程序,因此一審法院對該案合并審理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也符合節約司法資源的宗旨,因此被答辯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答辯人并未償還答辯人相關欠款。

              答辯人一審主張的債權分三部分,一是****向****借款30000元;二是****向****借款100000元;三是****拖欠的買賣****材料款199382.42元。現分述如下:

              1、被答辯人于 xxx年6月10日向****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條,約定于xxx年6月24日前歸還。

              對該筆欠款,被答辯人應償還本金30000元,并償還自xxx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2、被答辯人于xxx年7月24日向****借款1xxx00元,并出具了欠條,于xxx年8月24日歸還了xxx00元,尚欠100000元。欠條中約定應于xxx年1月24日前償還,同時約定了應承擔這100000元借款在xxx年1月24日前六個月的利息5100元。

              對該筆欠款,因約定了六個月的利息為5100元,應視為雙方對利率的約定,折合月利率為8.5‰,因此被告除應償還本金100000元外,還應償還自xxx年7月25日起按約定月利率8.5‰計算的100000元本金的利息。

              3、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材料款199382.42元。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多次發生買賣聚苯板業務關系,在xxx年6月3日至xxx年8月4日期間,答辯人共向被答辯人出售聚苯板39批,共689.842立方米,每立方米單價235元,計價款162114.28元。答辯人又于xxx年2月22日向被答辯人轉讓聚苯板143.339立方米,每立方米單價260元,計價款37268.14元。上述貨款共計199382.42元,被答辯人至今未予償付。

              以上事實由材料轉讓清單和出庫單等證據為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被答辯人除應償還貨款本金199382.42元外,還應支付自起訴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綜上,被答辯人欠****借款30000元、欠****借款100000元,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按照法定及約定,被答辯人對其中的30000元借款,應承擔自xxx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對其中的100000元借款,應承擔自xxx年7月25日起按月息8.5‰計算的利息;對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應承擔自起訴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對被答辯人在二審庭審時提交的兩組實體方面的證據材料,首先,被答辯人一審開庭審理時拒不到庭,應視為放棄了其舉證權;其次,這些證據材料是在一審開庭審理前已經形成并存在的證據,不屬于二審時的新證據的范疇,現在才向法庭提交,顯然已經超過了舉證期限。原則上,答辯人無需對這些證據材料進行質證和答辯,但為了更清楚的說明案件事實,略作以下答辯,請合議庭參考:

              1、對其提交的銀行卡取款明細。

              首先,該證據材料系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復制件,且未加蓋銀行的印章,其對案件事實無證明力,對其真實性表示異議。其次,從該取款明細的內容來看,其只能說明李文有在xxx年2月28日分10000元和40000元取款兩筆的行為,并不能說明這兩筆款項的去向及用途,無法證明其提出的系對所欠****借款的`償還的主張,與本案爭議事實缺乏關聯性。再次,取款行為發生的日期是xxx年2月28日,而對****出具借條的落款時間是xxx年6月10日,取款行為在借款行為之前,即使該款系用于償還****對****的欠款,那也是償還xxx年2月28日之前的欠款,與本案所訴的3萬元欠款無關。因此,該證據材料既不具有真實性,也與本案缺乏關聯性,請求合議庭不予認可。

              2、對其提交的四份收到條。

              對xxx年3月19日的xxx00元收到條、xxx年4月26日的10000元收到條、xxx年10月13日的10000元收到條,共40000元,答辯人表示認可,這是對所欠聚苯板材料款的償還,同意從所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中予以抵減。

              對xxx年3月24日的xxx000元收到條不予認可,這不是針對該案所欠款項的對待給付,而是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公司轉讓合同中約定的第一期轉讓款的給付。

              ****與****簽訂有公司轉讓合同,****根據合同約定支付了第一期付款xxx000元,****為其出具了“收到****所付轉讓費xxx000元整”的收到條,并辦理了企業交接手續。根據公司轉讓合同第五條的約定,****應于xxx年3月31日履行第一次付款義務,付款金額為20萬元。該筆付款的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以及收到條中對付款內容的描述與公司轉讓合同中的約定一致,這是對公司轉讓價款的支付,而不是對本案所訴欠款的償還。因該證據材料與本案缺乏關聯性和客觀性,請求合議庭不予采納。

              ****與****事實上存在長期、多次、多種類的債權債務關系,****對****的每一筆付款或還款都出具了相應的收據、收到條等憑證,****在每一次付款的同時也都會收回或銷毀相關的欠款憑證。根據常理及雙方的交易習慣,若被答辯人已經支付了相關欠款,理應收回發貨單、欠條等相關憑證,而本案中被答辯人并無證據證明其已經全部履行了付款義務,因此應對答辯人所訴欠款承擔付款責任。

              綜上所述,本案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欠款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長期欠款行為已嚴重侵犯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采納上述答辯意見,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年一月七日

            二審答辯狀11

              答辯人:曾XX,女,漢族,1936年8月15日出生,現住在XX市XX區XX路XX號XX家園6B。

              被答辯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上訴答辯人等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合理合法。

              1、被答辯人作為被告人馮XX所駕駛車輛的保險人,有權依法承擔被保險車輛所造成的人身損害。

              被答辯人根據保險合同,有義務對投保人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我國司法實踐,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必要共同訴訟人,商業險的保險公司可以依據原告的申請列為共同被告,所以被答辯人作為原審被告出庭并判決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我國司法實踐,也符合保險公司存在的社會責任。

              至于被答辯人在上訴中提出的“合同相對性”、“另有約定”云云,既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也與《廣東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精神相沖突,明顯是保險公司無理拒賠的一種借口。至于其提出所謂廣州、東莞、深圳的案例,一方面這些案件是否如被答辯人所言遵循“具體約定”原則來裁判真實性尚未可知,另一方面這些案件并非發生在XX因此沒有任何司法實踐意義,更何況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所以被答辯人的意見完全是一家之言。

              2、駕駛人馮XX是否離開案發現場,不影響被答辯人的賠償責任。

              作為被告人馮XX所駕駛車輛的保險人,答辯人有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在交強險的范圍內優先賠償答辯人的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不足部分由被答辯人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至于被答辯人與投保人之間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只適用于被答辯人和投保人之間的糾紛,不得對抗第三人,被答辯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訴爭取法律支持。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維持原判。

              1、原審參照的《廣東省20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依法有效。

              根據《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本案是在20xx年11月26日開庭審理,適用的是20xx年5月15日頒布的賠償標準,當然合法有效。至于被答辯人提出應當按照20xx年度的標準執行,是被答辯人的錯誤理解。

              2、原審判決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對法律的正確理解。

              答辯人的醫療費按照《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答辯人提供了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足以認定答辯人實際支付了相應的醫療費用。至于被答辯人提出所謂“高血壓”、“糖尿病”的費用與交通事故無關,但是被答辯人卻沒有提供任何否定的證據來證明前者與交通事故完全無關,因此該意見應當被駁回。

              答辯人的護理費用,是由于被告人馮XX的侵權行為導致答辯人支付了護工支出費用,當然要以答辯人的實際付費為基準。至于所謂參照當地護工勞務報酬標準,只是在答辯人無法舉證的情況下才適用。

              答辯人的傷殘賠償金,鑒定雖然是答辯人單方面委托,但是法律并沒有規定單方面委托就必然無效。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足以反駁鑒定結論,只是單方面的臆想,毫無疑問是拖延時間的一種拒絕理賠行為,是對生命的蔑視和對保險公司社會責任的逃避。

              答辯人的交通費用,一方面答辯人有私家車,加油票據當然屬于有效憑據,不能設想一旦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就必須借助公共交通;另一方面答辯人實際支付的交通費用不可能全部都有票據留存,所以原審法院酌情支持20xx元合情合理。

              答辯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于法定的`賠償內容,一方面交強險并沒有否認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義務,被答辯人完全可以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另一方面被答辯人的所謂公司條款只是公司內部規定,不具有普遍社會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更不能超越法律規定。所謂“意思自治”原則,只適用于被答辯人與投保人之間的保險糾紛,需要另案處理,與本案無關。至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相對于答辯人的精神損害而言,遠遠不能彌補,何況被答辯人完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數額畸高。

              關于司法鑒定費,是答辯人實際支付的費用,由于被告人馮XX的侵權行為而導致,屬于答辯人的實際損失,作為保險公司的被答辯人理所當然應該予以賠償,以彌補答辯人的損失。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的上訴固然是其一項法定權力,其實質是被答辯人濫用上訴權企圖拖延判決,從而對答辯人構成“二次傷害”。“遲到的正義就是非正義”,請求二審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及時依法判決,維護受害人的正當權益,避免本案的過分拖延。

              此致

            二審答辯狀12

              答辯人:__________

              答辯人就與一般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簽訂的“委派外駐陜西省、西安市駐點銷售塑鋁板合同書”部分條款無效。

              1、與答辯人之間系一種勞動用人關系。在雙方簽訂“委派外駐陜西省、西安市駐點銷售塑鋁板合同書”第一條第二項:“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一定數額的基本工資,并享受甲方員工醫療、養老、失業、工傷意外保險等福利待遇”,可以明確每月向答辯人支付工資且作為用人單位,為答辯人購買社會保險的事實。另外,在本合同中將答辯人稱為“供銷員”,將答辯人稱為“供銷員”,眾所周知,“供銷員”系為用人單位從事業務銷售工作的勞動者特定的稱呼。由此可以確定,答辯人系__________有限公司一名員工,簽訂的“委派外駐陜西省、西安市駐點銷售塑鋁板合同書”是一份勞動合同。

              2、該合同第三條的條款無效。條款中“乙方未結算給甲方的貨款在20____________年繼續在順延由乙方負責結算給甲方。責任由乙方承擔”的規定,違反了我國的法律法規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規定,勞動者作為法人企業的工作人員,為法人企業工作,謀利益,對外代表法人企業,產生一切權利和義務由法人承擔。勞動者作為員工不應當也無能力去承擔法人的法律責任,這是法律所明確規定和社會的共識。但__________有限公司強加要求答辯人獨力收取貨款,并承擔未能收取貨款的`法律責任,這無疑要求答辯人承擔了法人企業自己應承擔民事責任,顯然違反了《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該條款違反我國法律規定,是無效條款。

              3、合同的第一條第一項的條款有失公允,是無效條款。該條款就雙方銷售形式作出規定。“乙方根據市場需要用標準定貨單向甲方落單定貨”;“凡甲方向乙方發出的每一件板乙方必須保證百分之百將本合同規定的價格貨款結算給甲方”,從條款內容不難看出,__________有限公司是以經銷商的經營形式來規定答辯人供銷工作,答辯人只是企業員工,卻被以要求從事經銷商的工作,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對等關系發生嚴重的傾斜,答辯人承擔義務遠遠超過了享有權利,違反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顯失公平,有失公允。該條款為無效。綜上所述,該合同所規定答辯人承擔還款責任的條款均屬無效。

              二、__________有限公司要求答辯人支付拖欠貨款沒有法律依據。

              答辯人作為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對外代表法人企業,答辯人跟第三方簽訂塑鋁板買賣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為__________有限公司和第三方,合同關系而產生權利和義務應__________有限公司和第三方享有或承擔。答辯人在所有買賣合同中,只作為員工,代表__________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并非合同本身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雙方當事人只能向合同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合同雙方不能打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肆意向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__________有限公司追欠貨款,只能向買賣合同中購買者主張還款權利。因此,__________有限公司向答辯人主張支付貨款的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

              三、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

              我國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為兩年。本案中欠貨款對帳單的對帳時間為______5年1月25日,距今有兩年零四個多月,已經超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__________有限公司提起還貨款訴訟沒有法律依據。

              以上答辯意見,請法庭予以考慮并采納。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二審答辯狀13

              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答辯人因xxxxx訴我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按原告起訴狀內的陳述,原告交納了集資款卻未進場經營與事實不符。

              根據我公司調查了解,原告xx和其丈夫xx是我公司轄下xx的業戶,經營x行業已多年。xxxx年xx月xx日原告xx向公司交納集資款前,在公司登記的已經是xx的名字,并由xx一直在xx經營到xxxx年x月。

              二、xx在xx年xx月xx日用原告xx的集貿款票據抵頂了xx元的應交經營費用,同年xx月xx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資款,當時由我公司返還x元。

              按以上事實,原告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資款x元及xxxx年xx月xx日xx個月的`攤位費xx元。

              綜上,請貴院在準確認定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切實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答辯書副本x份;

              證據材料x份。

            二審答辯狀14

              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提起xx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答辯人xx不應該對xx的.xx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被答辯人以“xx”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答辯人xx和xx的xx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xx并不會必然導致xx。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起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xx年xx月xx日

              附:

              答辯書副本x份。

              證據材料x份。

            二審答辯狀15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被答辯人: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漢族,住_________縣________鎮________街。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答辯人現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所提交的書面欠據借款人處并無答辯人署名,被答辯人提也無證據證明答辯人系該筆款項的實際借款人,故該筆欠款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屬于錯誤,被答辯人無權請求答辯人還款,應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一切訴訟請求。

              收到貴院送來的相應訴訟材料之前,答辯人并不知曉該筆借款的`發生,被答辯人主張的欠款數額達________萬元,對于如此巨大的一筆款項被答辯人卻從未見過;答辯人自始至終未曾聽說過該筆借款,也未與程某形成共同舉債的合意,被答辯人也并無證據證明該筆借款被用于答辯人共同經營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該筆欠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答辯人不必承擔任何還款責任,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還款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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