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 id="bbfd9"><del id="bbfd9"><dfn id="bbfd9"></dfn></del></pre>

          <ruby id="bbfd9"></ruby><p id="bbfd9"><mark id="bbfd9"></mark></p>

          <p id="bbfd9"></p>

          <p id="bbfd9"><cite id="bbfd9"></cite></p>

            <th id="bbfd9"><form id="bbfd9"><dl id="bbfd9"></dl></form></th>

            <p id="bbfd9"><cite id="bbfd9"></cite></p><p id="bbfd9"></p>
            <p id="bbfd9"><cite id="bbfd9"><progress id="bbfd9"></progress></cite></p>

            離婚案件的民事答辯狀與民事反訴狀

            時間:2025-10-22 01:10:51 答辯狀 我要投稿

            離婚案件的民事答辯狀與民事反訴狀

              【案件情況】2011年10月,男女雙方經共同之親戚介紹后認識,趕在百年一遇的2011.11.11登記。婚前缺少了解,且存在女高男低文化水平差異,男方脾氣相對暴躁。男方之父好酒,多次規勸無果。在案件中的那次對其父規勸中,女方收到驚嚇,回娘家,到本縣精神病醫院就診。男方誤以為其精神病嚴重且難以醫治,遂提起訴訟。并索要彩禮等財務5000余元。

            離婚案件的民事答辯狀與民事反訴狀

              【登記時間】2011年11月11日

              【訴訟時間】2012年5月

              【訴訟提起】男方

              【訴訟理由】女方無故回娘家,拒不返回夫家

              【訴訟請求】解除婚姻,索要彩禮

              【訴訟成本】男方2000元律師代理費,女方為0

              【結案方式】案件開庭前,原告方代理律師告知女方:撤訴,并給予女方一定補償。

              【維權方式】積極應訴外,提出反訴。

              【案件切入點】

              1.疑點問題:處于新婚之喜的女孩,不可能無故回娘家而拒絕回夫家。

              2.顯失公平:男方起訴離婚,竟然向女方索要費用,超出一般人的思維。

              3.提出反訴:反訴離婚及返還財產及予以精神賠償。

              (離婚)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劉**,女,1988年**月**日生,漢族,農民,身份證號*************,住山東省***縣**鎮***村,聯系電話***********。

              答辯人因原告趙**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起訴離婚的“事實與理由”與真實存在之事實嚴重不符。

              原告在“民事訴狀”中,有“被告無故回娘家居住不歸”,并“原告及家人多次去被告娘門叫人,被告不回”及“被告拒不回家”的離婚理由。可事實是:原告的父親于2012年*月**日在外飲酒至醉回家,原告見狀后當即跑到屋里拿出菜刀,情緒極其激動的讓其父親要么當即將原告砍死,要么從此以后不再喝酒,并又返回屋內將**瓶白酒和**瓶啤酒一一的猛摔到地上。在這一過程中,被告曾試圖對原告的惡劣行為予以阻攔,可原告竟然將菜刀和酒瓶揮向被告。面對被告的家庭暴力行為,看著地上破碎的酒瓶和滿地流淌著的酒液,被告忽然覺得原告竟然會對辛辛苦苦養育了自己20多年的父親實施了如此強烈的家庭暴力,可見自己的人身安全更是無從可言。便匆忙獨自一人回了娘家。當晚,因受到原告家庭暴力的恐嚇,而致使被告患病,后被***縣精神病醫院診斷為:“由于受到強烈刺激引起的抑郁癥”。

              其間,原告及其家人確實到過被告娘家,但并非為勸說被告返回夫家,而是窺探被告的病情。當得知被告到精神病醫院看過病后,原告及其父親等家人擔心原告日后會成為“包袱”,而根本沒有提出讓被告返回夫家的要求,更未給被告提供醫病之費用。

              由此可見,被告至今未愈的抑郁癥,其原因是受到原告家庭暴力的恐嚇而致。原告起訴離婚,是基于對被告日后成為“包袱”的擔心和故意拋棄。

              二、原告要求“由被告返還部分彩禮款”于法無據。

              原告被告兩人確實是由媒人于2011年10月認識,次月按照民間習慣舉行了訂親儀式,并在2011年11月11日結婚登記。在這一過程中,原告及其家人為了實現原告和被告“訂親”、“婚姻登記”的目的,曾先后對被告實施了贈與行為。原告及其家人對被告實施的贈與行為已經完成,且其贈與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不得撤銷。原告的訴求,法院應該予以駁回。

              綜上,請貴院在準確認定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切實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劉***


            【離婚案件的民事答辯狀與民事反訴狀】相關文章:

            離婚案件民事起訴狀范本09-15

            離婚案件民事答辯狀優秀范文12-04

            民事案件重審答辯狀12-04

            離婚民事起訴狀12-19

            離婚民事起訴狀09-14

            (精選)離婚民事起訴狀09-12

            離婚民事起訴狀09-11

            民間借貸案件民事起訴狀模板06-11

            離婚民事個人起訴狀11-07

            夫妻離婚民事起訴狀12-11

            • 相關推薦

                    <pre id="bbfd9"><del id="bbfd9"><dfn id="bbfd9"></dfn></del></pre>

                    <ruby id="bbfd9"></ruby><p id="bbfd9"><mark id="bbfd9"></mark></p>

                    <p id="bbfd9"></p>

                    <p id="bbfd9"><cite id="bbfd9"></cite></p>

                      <th id="bbfd9"><form id="bbfd9"><dl id="bbfd9"></dl></form></th>

                      <p id="bbfd9"><cite id="bbfd9"></cite></p><p id="bbfd9"></p>
                      <p id="bbfd9"><cite id="bbfd9"><progress id="bbfd9"></progress></cite></p>
                      飘沙影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