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的法律理由
虛假訴訟是法律名詞,就是打假官司,是指當事人出于非法的動機和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采取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及證據的方法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的行為。與“惡意訴訟”有相似之處。那么打完假官司之后就完事了嗎?你錯了哦!下面小編給大家提供了一篇關于虛假訴訟的論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哦!

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選擇訴訟來解決民事糾紛。隨之而來虛假訴訟現象卻變得尤為凸出,但即便“東窗事發”,虛假訴訟行為人也多被處以罰款、拘留解決,極易逃脫刑法的制裁。對虛假訴訟行為如何定性以及如何完善相關法律及措施已經成為一個極為迫切的理由。
關鍵詞:虛假訴訟;詐騙罪
虛假訴訟,即“打假官司”,是指民事訴訟的原被告惡意串通,合謀編造虛假事實和偽造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利用法院的審判權、執行權,非法侵害國家、集體、公民的財產或權益的訴訟行為。近年來,社會、媒體越來越關注虛假訴訟。然而,我國學術界和實務界對虛假訴訟行為并沒有一致的意見,導致類似的虛假訴訟行為卻有不同的法律處理結果。看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馮某欠了幾筆債務,當地法院受理了18起以他為被告的訴訟案,債務總額達70萬元。案件審結后,馮某的房屋被法院依法拍賣,所得價款擬依法分配給各債權人。然而,這時馮某想到了通過虛假訴訟來減少自己的“損失”。他與潘某協商虛構借條,讓潘某也告自己,意圖從執行款中分得一部分后返還自己。此事在潘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時被法院發現。法院以偽造重要證據,妨礙法院審理案件為由,對潘某、馮某作出了處罰。
案例二,漏某向王某借款70萬元到期未還,王某多次催要無果后聲稱“如再不歸還,將起訴”。為了逃避債務,漏某與陳某串通虛構了漏某向陳某借款80萬元的事實,并偽造了兩張借條。然后,陳某將漏某起訴至法院。拿到了法院的“合法”判決后,待王某提起訴訟時,因漏某已無財產可供執行而致使執行終結,王某的債權被侵害。
案例三,甲、乙、丙三人偽造一張借據,將在本縣投資的丁、戊告上法院,意圖通過“法律手段”詐騙10萬元。由于“借條”上有一枚指印沒有證據能夠推翻,一審、二審丁、戊均被判敗訴。該地中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查明真相,撤銷一審、二審的判決,并將案件移送當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以上案例幾乎都出自同樣目的,使用同樣手段,然而卻有截然不同的處理結果。為何會有如此多的虛假訴訟,會有如此不同的處理結果呢?本文擬對虛假訴訟進行分析和探討。
一、虛假訴訟形成的主要理由
(一)缺乏法律規制力度
多數國家的法律對濫用訴權進行虛假、惡意訴訟,損害對方或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有明確規定,并都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如《意大利刑法典》第640條有相關規定,但我國法律不允許案外的第三人向法院申請再審,對于行為人實施虛假訴訟行為應承擔怎樣的刑事責任,受害的第三人對虛假訴訟造成的侵權能否提起賠償之訴以及相應的賠償數額、賠償范圍均未有明確規定,因此虛假訴訟的成本很低,提起虛假訴訟的風險遠不及其所能帶來的非法利益,缺乏有效的制約機制造成虛假訴訟頻頻發生。
(二)民事訴訟模式的局限
《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訴訟中當事人對民事糾紛有自行處置的權利,對訴訟權利和標的有自由處分權,在民事訴訟中法院處于中立、消極的地位,法院一般不予否定當事人的自認行為、自主處分行為、達成的和解、調解協議,違法除外。這就導致實現當事人意思自治與合法性審查之間存在矛盾,只要當事人達成和解,法院不加以禁止。因此,民事調解極易被虛假訴訟行為人所利用,以訴訟調解的合法形式來掩蓋其非法的目的。
(三)部分法官的素質不夠高
《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定,要求法官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虛假訴訟行為人能最終從訴訟中獲得非法利益需要依賴于法院的司法權,它必須通過訴訟手段贏得裁判。若想虛假訴訟得逞,必須順利通過法官這一“關”。因而,發生虛假訴訟的多少與法官素質的高低有著直接的聯系,法官素質越高就越能遏制虛假訴訟的發生,反之亦然。
(四)對虛假訴訟的相關宣傳力度不夠
我國實踐中對于惡意訴訟行為制裁的相關規定宣傳力度不夠,少有媒體介入曝光,很多行為人根本不知道法律上有相關處罰規定,受害人缺乏防范意識。
二、虛假訴訟行為的法律性質
對于虛假訴訟行為人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由于目前法律無明確規定,社會各界對此存在較大爭議:(一)有學者提出虛假訴訟要依靠法院判決的強制力迫使被害人交付財物,認為是一種脅迫方式,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二)有些司法機關認為虛假訴訟欺騙了法院,導致了他人財產受損,主張認定為詐騙罪;
(三)有人認為虛假訴訟必定造成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這滿足民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可按侵權行為來處理。
學術界和實務界有著不同的觀點,那虛假訴訟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呢?犯罪具有三個基本特征: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這是犯罪最本質最基本的特征;
第二,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
第三,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懲罰性。
一方面,虛假訴訟行為干擾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破壞了司法權威的樹立,同時也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錯誤的判決必定有損司法部門形象,被害人當然不會認可,其他社會上知情人自然會聯想法律黑暗等,造成不良影響。另一方面,虛假訴訟行為嚴重地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由于它使訴訟相對人被無端地卷入民事訴訟中,相對人為該子虛烏有的訴訟浪費了大量的金錢、時間及精力,有些訴訟還可能給相對人造成精神上的損害,因此無論最終相對人是否勝訴,其損失是必不可免的。虛假訴訟行為人還可能因提出虛假訴訟后而獲得較大的非法利益,而這“無本萬利”的活動就可能導致越來越多的人提起虛假訴訟,從而導致更多的司法資源浪費和受害人利益損失。因此,虛假訴訟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顯而易見的,它首先具備了犯罪的最本質最基本的特征。在虛假訴訟行為中,當事人偽造證據的目的就是為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從而獲得非法利益,當事人偽造證據或妨害司法活動的行為,都是行為人為達到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而使用的手段而已。虛假訴訟行為既侵犯了財產權,也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它侵犯的是雙重客體。當事人之所以偽造證據或隱瞞事實,其目的是通過欺騙法院而獲得有利的判決,它不是要破壞司法活動,破壞司法活動只是當事人為了獲得有利于自己的判決而使用的一種手段或方式而已,其最終目的是為了非法取得他人財產。在民訴中,如果當事人偽造證據的行為沒有侵害到他人財產權,只能按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進行處理,并不構成犯罪,只有在當事人偽造證據的行為目的在于侵害他人財產權時,當事人的行為才構成犯罪。虛假訴訟行為既妨害了司法活動,又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是一種復雜客體的犯罪。在復雜客體的犯罪中,應該將該犯罪規定在哪類罪名下,是看該犯罪罪名的設置主要保護的客體是什么。又如搶劫罪,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及其財產權,人身權明顯是優先于財產權的,因為人身權是一種絕對性的權利,但刑法卻把該犯罪放在財產罪中規范,這是因為該犯罪行為人的主要目的是侵犯財產權。而虛假訴訟行為主要是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因此應該在財產罪中加以處罰以保護公私財產權。
虛假訴訟行為具有詐騙罪的特征,主觀方面,虛假訴訟行為人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客觀方面,行為人采用提起民事訴訟的策略,提供虛假證據欺騙法院,使法院陷入錯誤并作出處分被害人財產的錯誤判決,從而導致被害人的財產被轉移到詐騙人或第三人手中,最終造成被害人的財產遭受損失;在犯罪客體上,虛假訴訟侵犯的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也侵犯了司法正常活動。
雖虛假訴訟行為與詐騙行為及其相似,但虛假訴訟與普通詐騙相比存在以下特殊性:
首先,在虛假訴訟案件中,直接被詐騙行為人所欺騙的一般是法官,而不是對方當事人。被騙者與受害者不是同一人,這是虛假訴訟案件與普通詐騙案件最大的區別。如我國傳統刑法理論對詐騙罪的行為構成解釋:行為人掩蓋真相或偽造事實——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財物處分——被害人“自愿”交付財物——行為人或第三人得到財物——被害人財物受損。在普通詐騙案中,被騙對象一般是受害人本人。而虛假訴訟行為構成是: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陷于錯誤——處分財物(被騙人和處分人同一)——被害人受到財產損害(處分人和被害人不同一)——得利。即虛假訴訟行為人偽造虛假證據等欺詐行為使法院(法官)陷于錯誤,而使法官錯誤地作出判決對方當事人將財物交付給虛假訴訟行為人。
其次,在普通詐騙案件中,受害人受欺騙而形成錯誤認識,因此“自愿”地將自己的財物或權益交給詐騙行為人,而在虛假訴訟案件中,被騙者是法官,受害人是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整個案件中沒有上當受騙,也沒有形成錯誤認識,其交付財物并非出于自愿,往往是因為法院判決的強制力。
再者,在普通詐騙案件中,犯罪分子通過欺騙的手段直接從受害人手中獲取財物,而虛假訴訟案件中,犯罪分子通過欺騙的手段獲取的只是法院的民事判決,其是間接地從對方當事人處獲取財物的。
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是典型的詐騙罪,其規范的行為是最典型的,在認定一種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時不能過于死板。如信用卡詐騙罪侵犯了財產權,也侵犯了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在1997年《刑法》頒布實施之前,信用卡詐騙罪并非單列的罪名,當時信用卡詐騙行為也是按詐騙罪定罪量刑的。依前述分析,筆者認為,虛假訴訟行為主要是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應當認定虛假訴訟行為侵犯的主要客體是財產權,在法律未有明確規定之前,應適用詐騙罪對虛假訴訟行為進行定罪量刑。
三、虛假訴訟的策略與倡議
(一)完善相關立法,提高虛假訴訟的違法成本
在刑事方面,一般虛假訴訟中都存在偽造證據的情形,因此倡議在《刑法》“妨礙司法罪名”中增加設立一條“民事虛假訴訟罪”,對情節較重、性質惡劣、影響較大的虛假訴訟案件當事人,給予刑事處罰。另外,對當事人自行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情形,也要加以刑事處罰。民事方面,首先要建立虛假訴訟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當虛假訴訟侵害有關人員的權益時,法律應該承認受害人享有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的權利。應該在《侵權責任法》中明確規定虛假訴訟受害人的該項權利,為受害人提供法律救濟。其次要完善第三人訴訟制度。在案外人認為正進行的訴訟將損害其權益時,若依法律其可參與到訴訟中來,那么將有效遏制虛假訴訟。再者要完善民事證據審查制度。讓“對雙方無異議的證據應予認定”的規則有例外情況,也就是對雙方串通偽造,可能有損國家、集體、公民合法權益的證據允許有例外。法官應該享有和承擔對證據本質屬性進行審查的權利和職責,即使雙方當事人對證據沒有異議,在法官認為證據可能存在理由,擬進一步分清是非時,有權有責任進行審查。
(二)提高法官素質,進一步增強法官責任心
調動法官發現虛假訴訟的積極性,對發現虛假訴訟行為的法院及相應的審判人員進行一定的獎勵。由于審判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出現虛假訴訟的立案、裁判、調解、執行的情況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進行一定的懲處。對與不法者相互勾結,參與制造假案的法官要嚴懲不貸。
(三)推動公檢法之間的協作
目前法律對虛假訴訟行為是否進行刑事制裁以及如何制裁還未明確規定,司法實踐的做法也不統一。因此,在有關法律正式出臺前,推動公檢法三家之間的溝通與協調,就虛假訴訟行為的查辦和處理方式等達成一致意見,或進一步聯合出臺相關的規定,以推動加大對虛假訴訟行為的打擊力度。
參考文獻:
[1]李永升,邢菲菲.刑事法視野中的訴訟欺詐行為研究[J].江西公安專科學校學報,2006.
[2]朱小玲,安利萍.訴訟詐騙定性相關理由探討[J].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06.
[3]王娜娜,魏敏杰.訴訟欺詐行為定性研究[J].法制與社會,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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