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綠色生產法律問題研究論文
綠色生產是當前轉變經濟增長發展方式的重要措施之一,從本質上講“綠色生產”是一個不斷完善和不斷更新的概念,為了促進綠色生產,保持實綠色生產的可持續發展,隨著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的不斷發展,綠色生產的內涵將不斷得到更新。因此,筆者認為“綠色生產”的概念是一個相對的、動態的、變化的名詞,隨著社會的發展其內涵將不斷豐富和發展。

我國關于綠色生產的立法起步較晚,1995年以來我國陸續頒布與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都與綠色生產有直接的聯系,這些法律的產生和實施,為綠色生產的順利實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但缺少基本的法律規范,也沒有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直至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的頒布,才將綠色生產納入了統一的法治軌道。
為提高自然資源的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的產生,保障人體健康,適應經濟新常態的發展,2002年6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于2003年1月正式實施。該法是我國第一部以污染預防和發展綠色生產的專門法律,標志著我國綠色生產開始走上法制化和規范化管理的軌道。
該法自實施以來,對我國的綠色生產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同時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于2012年2月29日已通過修改,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旨在保護環境,從源頭預防污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增強企業競爭力,推動實現節能減排目標,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2003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家發改委及其它9個部門聯合制定的《關于加快推行清潔生產的意見》。與此同時,還發布了《國家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技術導向目錄》,另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還發布了《關于貫徹落實<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若干意見》(環發[2003]60號)。
2004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布了《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并施行。該法對規范清潔生產審核的行為提出了明確規定。《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在清潔生產審核范圍、清潔生產審核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組織和管理、獎勵和懲罰等方面進行了相關規定。為規范有序地開展全國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工作,2005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了《關于印發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程序的規定的通知》(環發[2005]151號)。
通過對綠色生產法律法規的梳理,可知近年來我國在綠色生產的立法方面有了很大的進展,從國家法律到地方法規,從原則性規定到具體辦法,綠色生產的法律法規體系已基本形成。但在實踐中,由于受經濟和技術條件的限制等因素的影響,綠色生產法律制度還存在以下的問題:
(一)企業綠色生產理念意識不強,法律約束力不足。企業作為綠色生產的主體,在實施綠色生產過程中,綠色生產理念意識不強,僅僅是由于受到各種政策動力和責任壓力的影響而進行綠色生產,沒有完成整個企業的“綠化”觀念,同時企業采取綠色營銷策略的意識薄弱。加之《清潔生產促進法》的部分條款強制性不明確,約束性力難以執行,比如雖然規定了企業的責任,但法律責任較輕,或者執法主體不明確(如該法第38條),導致在實際操作中,對企業的罰款等強制措施沒有真正實施。
(二)相關的法律制度中缺失綠色營銷和綠色消費在現階段,企業的營利性決定了任何企業不會主動進行綠色生產和綠色營銷,由于政府引導不足和法律的激勵機制不強,使得在生產過程中就缺失了綠色產品,消費者在市場上更是難以購買到綠色產品,因而阻礙了綠色消費的發展。而在我國現行企業法律制度中,沒有規定對企業必須實行綠色生產和綠色營銷的法定義務,其他相關法律制度中也缺乏對企業生產營銷的強制性規定。現有法律中雖然有對綠色生產的表彰獎勵和稅收優惠,以及財政扶持等規定,但相互之間缺乏協調配合,又由于缺少必要的配套監督機制,很難真正發揮激勵的作用。
(三)政府對綠色生產關注不足,社會難以形成合力從我國國情來看,一些地方和部門對推進綠色生產的認識不到位,政府部門的職責分工不明確,企業綠色生產的責任沒有得到認真落實,引導綠色生產實施的政策機制有待健全等,實踐中也存在諸多問題。《清潔生產促進法》的一些條款的規定過于抽象、籠統,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到目前為止,政府沒有專門的綠色管理部門,認證部門的檢測手段不規范,綠色生產缺乏一個規范健全的管理體制,加上我國公民環保意識不強,監督參與機制不健全,難以形成社會合力。
樹立綠色生產理念,完善法律責任的操作性規定。企業的競爭不僅是產品性能、服務質量、營銷手段等方面的競爭,也是環境保護的競爭。企業要發展必須緊扣“綠色”這一主題,加大企業技術開發、生產操作、產品營銷等各部門人員的環保意識,從全過程控制出發,緊密結合當前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盡可能運用清潔技術進行企業生產。因此,綠色生產的理念應當滲透到企業的發展意識和謀略中,積極引導企業在追求利潤的同時把不利于周圍環境的因素或目標結合起來,發展綠色產業;在生產工藝上,不斷優化,推進改革,提高能源、資源的利用率,積極推行清潔生產,最大程度上減少“三廢”排放。
完善有關法律制度,促進綠色營銷與綠色消費。伴隨著綠色生產的發展,企業已進入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階段,在企業法律制度中,應當將綠色營銷確定為企業的基本義務。要求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將企業自身利益、消費者利益和環境保護三者統一起來,對其產品和產品服務進行統一構思和設計、銷售和制造。綠色原料采購要求企業盡量采購可再利用、再循環的原料。綠色生產則要求企業生產過程減少排污量,及時治理生產排污,為破壞環境的行為買單。迫使企業開發綠色產品,整個生產過程中都要清潔生產,在產品使用及以后,不存在危害人身健康和生態資源。
加強政府的引導,發揮社會公眾作用。為理順綠色生產工作的管理關系,建議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政府各部門在清潔生產推行與實施中應發揮的作用和承擔的責任,有效減少政府部門職責交叉,建立各職能部門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綠色生產推進協同機制。同時盡快制定推動綠色生產的優惠政策和激勵政策。加大清潔生產資金的支持力度,建立專項資金,、開發利用清潔生產的信息服務平臺等。充分發揮社會公眾對綠色生產行為的監督功能,調整稅收優惠政策,樹立合理消費,崇尚節約的綠色消費理念,抵制不可持續的非理性的消費行為,從根本制度上建立企業綠色生產的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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