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淵源論文(精選8篇)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大家都寫過論文吧,論文寫作的過程是人們獲得直接經驗的過程。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寫一篇優秀的論文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刑法的淵源論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刑法的淵源論文 篇1
目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存在著三個問題備受爭議,第一,這種罪入刑的原因,第二司法實務當中面臨著較多認定地難點。第三,這種罪和相關罪名怎樣界分還有怎樣弄清楚犯罪的形態。面對以上三點問題,筆者將會在原有刑法典上司法解釋框架中基于主動學理探究以及實踐反饋。進而希望能夠給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刑法研究方面提供一定的幫助。
一、入刑的重要意義
妨害信用卡這種行為對于社會造成十分嚴重的危害與影響。信用卡主要是使用延期付款這種形式給持卡者以及消費者提供信用。進而將信用行為從生產到消費這一領域上延伸。對于社會再次生產以及發展發揮著促進以及推動的作用。但是,一旦發生了信用卡犯罪這種行為,將會使金融管理秩序遭到破壞,同時還會對社會公眾的經濟利益造成嚴重的損害。將會造成直接實際的危害。針對其所造成的危害情況,必須要把這類違法行為納入到刑法規范當中。
二、認定其犯罪行為的方式
(一)第一種認定方式
雖然學術界方面對于持有這一詞的理解方面存在著一定的不同,但是其主流上的觀點均覺得應該對偽造信用卡以及偽造空白行用卡實施嚴格的控制。簡單的說,就是實際的一種占有與支配。通常在司法實踐當中對持有進行判斷,不需要對其行為持續以及時間維度進行考察,同時也需要對行為人以及對象二者空間維度進行考察。只需要擁有實際上地占有與支配即可。持有也許是靜態,例如固定存放,或許是動態,例如轉移存放。目前,實施法律支配說屬于通說主張。主要的觀點就是行為人其法律或者是實際上的一種控制以及支配物的狀態。信用卡不僅有偽造的情況,同時還有變造的情況。而變造指的就是本來信用卡是金融機構發售的真信用卡,但是行為人利用改變卡號以及使用期限還有改變個人信息這些方法所形成的一種信用卡。主要是通過過期卡以及作廢卡還有丟失卡,對其進行變造。或許是因為考慮此種行為在實際生活中比較罕見,所以立法者并沒有將這種行為納入到我國刑法規制當中。
(二)第二種行為
以刑法理論的角度去看,騙領信用卡,指的是行為人去金融機構申請行用卡辦理的過程中,提交的個人信息與資料不真實。進而獲得發卡機構發放的信用卡這一行為。這里認為虛假的材料主要包含,提供虛假的職業和收入以及財產證明,還有信用證明等。這里對于虛假身份重點強調。身份證明值得就是申請信用卡的人在辦理信用卡業務中,必須要給發卡機關提供一個可以證明自身身份地材料。證明虛假身份的意義:當前學界上持有兩種觀點,第一個是需要界定一個嚴格的范圍,規范身份證明。所謂的限定主要包含,居民身份證和戶口本以及現役軍官還有境外居民的合法護照。等等。第二個就是廣義的去理解身份證明,也就是經需要具備證明效力,可以使外界對其身份材料和新建以及證件這些身份的證明。筆者覺得,認證身份證明應該針對實際情形去頂。現在并沒有統一的規定每個銀行申領過程中身份證明的材料與證件。所以說應該理解為身份證明就是申領人出示的虛假刑資信證明或者是擔保材料對于申請信用卡業務當中,辦卡銀行要求出示的身份證明的材料與證件。
三、界定本罪和相關犯罪
(一)第一種行為
針對只存在非法持有別人信用卡的這種行為,但是之后并沒有非他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這種情形,應該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處理比較為合適,現實中就算存在著盜竊和搶劫以及侵占等這些非法持有信用卡的行為。或者是購買別人盜取信用卡的這一情形,都應該以該罪論處。
(二)第二種行為
例如,存在行為人對于買受人或者是接收人即將使用其出售或者是提供偽造信用卡,以及虛假身份證明所騙領的信用卡,進而進行詐騙這一事實行為屬于直銷的,也就是刑法意義上地明知,仍然和詐騙達成協議,給收買人出售或者是給接收人提供偽造信用或者是虛假身份證明所騙領到的信用卡,應該以信用卡詐騙罪共犯進行論處。如果屬于行為人夠買加的信用卡或者是通過假的身份信息騙領或者信用的目的,是想要使用其進行詐騙,那么則為信用卡詐騙罪或者是本罪的連犯,選擇一個重罪對其進行處罰。如果行為人自己利用假的身份信息所騙領到的信用卡將其賣出,或者給其他人提供所騙信用卡,那么應該按照信用卡管理罪將其定罪,同時還要遵循從重原則對其進行處罰。如果雙方,這里指的是行為人和偽造信用卡的人,兩個人合作,并且幫助其銷售或者購買假的信用卡這一行為,應該予以偽造金融整票罪對其共犯進行處罰。
(三)第三種行為
如果存在,假借他人身份信息騙領信用卡的這種行為,并且在騙領后又將信用卡供給他人使用。這同時符合《刑法》中第177條之一第1款第3項規定和第177條之一第1款第4項規定,這種情況應該定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對其進行處理,同時還應該遵循從重處理的原則。如果行為人使用假的'身份信息這一方式來騙領信用卡之后,利用所騙領的信用卡去進行詐騙等行為,這樣構成本罪以及信用卡詐騙罪牽連犯罪,這里覺得應該定為信用卡詐騙罪對其進行處罰。
四、本罪的既、未遂界定
(一)將這種罪定為是行為犯,在學術界方面不存在爭議。但是這里所指的僅僅需要行為人著手,將其定位是犯罪既遂。這里覺得認定犯罪既遂,包括行為實施的是不是足夠充分這一問題。必須將這4種行為其中的一種實施完畢之后才可以將其認定為既遂。針對上訴詳細表現的方式特點去看,應該將既遂與未遂這兩種罪選擇不同的對待方式去對待。
(二)騙領型,和之前所講的兩種情形做比較,對騙取型既遂及未遂進行認定比較容易。僅行為人利用虛假的身份信息向銀行或者是別的金融機構騙領信用卡這一行為入手,同時所實施的騙取行為被沒有被銀行或者是相應的機構發現,騙領信用卡成功,便可以將其認定是既遂,若行為人在進行騙領的過程當中,因為一些客觀的因素,例如被銀行或者是相應的機構發現其身份信息是虛假的,那么這里認為構成了未遂。
(三)持有型,所謂的持有型主要包含三種,第一種是明明知道所持有的信用卡是偽造的,第二種是明明知道持有的信用卡是為趙的空白卡。第三種為非法手段持有他人的信用卡。前文已經對持有的概念進行了分析,這里對既遂與未遂進行認定時必須要充分的考慮持有這一行為對于事物控制現狀的一個把握,若行為已經實施了,那么就將其定位既遂。
(四)運輸型,運輸型和上面你第三點持有型作比較,發現運輸型比較特別。主要原因就是偽造出來的信用卡或者是偽造出來的空白信用卡若進行起運,就相當于對于金融秩序造成了實際上的侵犯。因此,不管運輸行為人其目的有沒有實現,并不會對構成既遂或者是未遂起到決定性的作用。若偽造出來的信用卡或者是偽造出來的空白行用卡只是通過別人進行運輸,但是并沒有起運就被發現的,這里覺得已經將這一行為認定是犯罪未遂比較適合。如果是在進行郵寄的過程當中被發現的,也應該將其認定是犯罪未遂。
五、結語
通過本文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刑法研究,使我們了解到,隨著信用卡被人們廣泛的使用,發現了信用卡相關的很多問題,其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就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刑法研究,本文提出了其入刑的重要意義,提出了認定犯罪行為的一些方式,并且闡述了如何界定本罪以及相關犯罪的行為。希望能夠給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刑法研究提供一定的參考。
刑法的淵源論文 篇2
一、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問題概述
(一)公民個人信息的基本概念
從基本概念進行分析的話,首先,個人信息的主體是公民,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通過法律規定我們可以了解到,個人信息的主體并不僅限于居住在國內的中國公民,還包括獲得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士,在這些人的個人信息權受到不法分子侵害時,一律享有我國刑法的保護。其次,關于個人信息的解讀,各學派一直存在著爭議,無論哪種觀點,都沒辦法準確涵蓋個人信息的全部。筆者認為,公民個人信息是公民個人所擁有的,能夠直接或間接的識別本人的特定資料所反映出的內容。如姓名、性別、年齡、身高、體重、肖像、身份證號碼、職業、教育狀況、聯系方式、家庭背景等等和本人人身密切相關的信息,還包括著隱私范疇內的如既往病史、財產收入等信息。與此同時,對于個人信息的定義,還需要根據社會的發展,在日后的立法過程中進一步完善。
(二)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屬性
在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中,其法律屬性一直頗具爭議,成為法學界研究的重點。就目前來說,關于個人信息的法律屬性,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所有權學客體說,他們認為個人信息具有實際利用價值,所有者對其具有支配權,可以作為商品買賣出售,從而為信息的所有者帶來經濟上的收益,具備財產屬性,因此被列入所有權范疇;二是以隱私權客體說,認為個人信息屬于個人隱私,個人隱私包含個人信息,在這方面美國是最早將個人信息納入隱私范疇進行立法的國家,比如《隱私權法》和《聯邦電子通訊隱私權法案》中對個人信息都有詳盡的保護措施;三是人格權客體說,將個人信息劃分到人格權中,認為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就是維護公民作為人最基本的尊嚴,體現的是公民個人的人格利益,因此應該受憲法和其他法律的嚴格保護。
(三)公民個人信息與相關概念的區別和聯系
公民的個人信息涉及內容較廣,和很多專有名詞的概念都有著相似之處,通過分析,筆者主要將目光集中在個人隱私上面。個人隱私指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比如我國在《侵權責任法》中明確規定:“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以及“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等行為,都屬于侵犯公民的隱私權。由此可見,個人隱私大多是公民不希望被外人所知的、敏感的信息,而個人信息不僅包括禁止他人干涉的敏感信息,還包括可以向大眾公開的信息。因此,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是兩個相互交叉,又在外延方面相互區別的名詞概念。就對公民的立法保護工作來說,個人信息的保護比個人隱私的保護更加全面。
二、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護現狀
(一)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受侵害的具體表現
當今社會,互聯網的使用,讓人們的生活被手機、電腦等各種電子產品包繞,在這種大環境下,人們在從事購物、交友、出行、入住賓館等各種社會活動時,很多情況下都會將自己的個人信息告知與商家,進行登記,這就造成了個人信息泄露的可能和隱患。對于商家而言,信息就是資源,信息就是商機,那么利用信息進行違法犯罪的活動就應運而生了。一些機構疏于管理再加上一些不法分子的違法犯罪行為,致使我國公民信息泄露的情況非常嚴重,大量兜售車主房主信息、大學畢業生應聘人員信息、商務人士信息、患者信息、電信用戶信息的現象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一些商家將自己搜集到的客戶信息進行出售,甚至形成了一個新興的“信息倒賣”產業。商家利用這些信息進行推銷,違法犯罪分子利用這些信息進行詐騙,甚至通過“人肉搜索”對當事人進行名譽侵害,通過某些編程竊取網銀密碼盜取用戶存款等等,這些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人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應當給予嚴厲的打擊和制裁。
(二)現有法律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
憲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是構建我國法律框架的四個關鍵部位,對于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也應該由這四個方面進行分析。首先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個人尊嚴不容侵犯,任何侵犯公民的行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這一規定雖然沒有出現“個人信息”的字眼,但個人尊嚴與個人信息緊密相關,從此種意義上來講,憲法對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提供了原則性的保護;其次是民法,對與公民的個人信息有關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和榮譽權做出了相關的司法解釋,任何人如果侵害公民的這四項權益,都將受到民法的制裁;另外,涉及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行政法近些年才開始頒布,有《居民身份證法》、《物業管理法》、《電信條例》等等;直到《刑法修正案(七)》的出臺,才首次將侵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行為定罪入刑,填充了我國刑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空白。
(三)刑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必要性
刑法作為法律的最底線,只有在其他法律都無效的前提下,才會實行刑事處罰,給予犯罪分子最沉重的打擊。在我國現有階段,對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的相關法律的制定還不到位,雖然憲法、民法以及行政法都對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有所涉及,但通過施行效果可知,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其中的法律條文盡是原則性的規定,沒有觸及到根本,僅僅提供了一些原則性的間接性的保護;民法雖然明確提出了對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以及名譽權的保護,但公民的個人信息涉及的內容遠遠不止于此,過于零散的法律規定,削弱了民法的可操作性,針對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得不到應有的制裁;行政法對于破壞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實施主體限制范圍相對狹小,主要針對行政機關人員,而且處罰力度較小,不能對公民的個人信息提供全方位的保護。因此,加強刑事立法,對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有著顯著的現實意義。
三、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刑法完善建議
(一)明確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和犯罪主體范圍
要解決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刑事立法問題,首先要明確個人信息的基本概念和犯罪主體范圍。現階段,我國在這方面的刑事法律還不夠完善,新出臺的《刑法修正案(七)》中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雖然指出犯罪對象是公民的個人信息,但同憲法、民法、行政法一樣,沒有對公民的個人信息做出具體的解釋,不管是公開信息還是屬于個人隱私的信息,在量刑規定中沒有針對不同的犯罪情節做出清晰的界定,以至于不法分子得不到相應的懲罰。同時,在條文規定中使用“等”字,也讓犯罪主體模糊化。為了避免法律上的漏洞,給犯罪分子以嚴厲的打擊,明確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以及犯罪主體的范圍,是當前完善刑法的重中之重。
(二)根據犯罪的行為和情節細致刑罰
《刑法修正案(七)》中,第七條增設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及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根據刑法規定,區別本罪“罪與非罪”的界限就是情節是否嚴重。而根據我國的立法情況來看,當前并沒有任何法律條文對情節是否嚴重劃分出明確的界定范圍。因此,在裁判過程中,對于“罪與非罪”就存在爭論,司法機關必須根據案情酌情評判情節的輕重,給司法機關的案件處理帶來不小的難度。如果出臺的法律能夠將犯罪行為細致量化,司法機關審判案件的壓力將會大大減小,比如立法機關可以根據公民個人信息被出售的份額,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所得利益對刑事處罰的幅度進行劃分,份額由小到大對應犯罪情節由輕到重,相應的刑罰也會逐漸增加,尤其是給當事人帶來重大人身或財產損失時,犯罪行為更不可姑息。如此一來,犯罪主體都能夠得到與之犯罪情節相對應的懲罰,不會出現鉆法律漏洞的現象,實現司法的公平性。
(三)構建立法司法執法部門工作一體化機制
在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過程中,必須要貫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基本要求。因此,首先從立法層面上講,立法機關要深入社會調查,根據實際情況構建法律條文,尤其要充分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對于刑法的完善有著積極的現實意義;其次從執法層面而言,公安機關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侵害的犯罪分子,絕不姑息養奸,讓犯罪分子有機會逃脫法網;從司法層面來說,法院及檢察院在裁定犯罪結果的過程中,要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則,給受害者一個滿意的答復。同時,立法、執法、司法機構要互相監督,互相制約,才能有效打擊此類犯罪。
(四)借鑒學習國外在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立法經驗
在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中,不僅要完善刑法,憲法、民法、行政法都要同時完善,只有構建完備的法律體系,才能為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提供堅實的堡壘。將來隨著立法的逐步完善和條件的逐步成熟,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無疑是明智的選擇。從立法模式上,筆者比較傾向于以德國為代表的統一交叉立法模式,制定專門的法律條案,對公民的個人信息進行整體歸類,同時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措施,避免了法律零散化帶來的不便。
四、結語
綜上所述,刑法作為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它的完善對于公民個人權益的保護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對于刑法涉及到的“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要切實做好法律宣傳,對核心的工作人員做好監督工作。同時,有關部門也要加強對公民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宣傳教育,只有提高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才能從根本上遏制犯罪行為的產生。
刑法的淵源論文 篇3
【摘 要】 隨著社會的向前發展,食品質量與安全問題逐漸走進了大眾的視野。現階段,在嚴峻的形勢下,加強食品質量與安全監管力度并優化其監管策略是保障我國人民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基于此,下文在分析當下食品質量與安全現狀的基礎上,著重研究了加強食品安全刑法保護力度的措施。
關鍵詞 食品 安全 刑法 保護
引言
食品質量與安全問題與人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在新時期,人們對于食品的追求逐漸從數量層面上升到質量層面,近年來,我國發生了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食品質量與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顯了出來,如何利用刑法的保護機制來提升我國食品的整體質量與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成為了現階段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面臨的重要問題。
1 食品安全與刑法保護現存的問題
1.1 食品安全現階段的問題法律體系有待完善
當前《刑法》中牽涉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三種,《刑法》中將這些犯罪歸類到“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當中。實際上,食品安全犯罪行為不僅侵害了市場經濟的秩序,同時也嚴重侵害了公民的健康權乃至生命權。在當前以人為本的理念下,經濟秩序和公民的.健康權、生命權孰輕孰重自不待言,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毫無疑問地應優先于市場經濟秩序受到法律的保護,將食品安全犯罪的相關條文歸入到“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中值得商榷,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的法律體系有待完善。2015年重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中建立了以預防為目的的立法模式以適應風險社會背景下的立法需要,建立了較為健全完善的食品安全風險問題評估體系。而《刑法》將食品安全犯罪的條文置于“危害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之中,與《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存在不相銜接之處,需要引起相關人員的重視。
1.2 食品安全問題處理不當
現階段,我國展開了一系列處理食品安全問題的工作,在懲治不法食品加工企業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并沒有有效地減少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在實踐中,由于部分食品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管工作不夠重視,所以他們在處理食品安全問題和犯罪行為時,沒有嚴格按照制度執行,對不法企業和商戶的懲罰力度也比較輕。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客體是確定刑法分則不同章節的依據,而《刑法》中將食品安全犯罪歸入到“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中,很顯然是認為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的客體系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秩序。此外,大部分監管部門采用經濟罰款的方式來處理食品安全問題,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總之,導致食品安全問題發生的因素有很多,如果我們不能對主要人員和生產操作人員等施以全面懲治,那么很難從根本上杜絕食品安全問題。
2 加強食品安全刑法保護力度的措施
2.1 依照刑法完善食品監管制度
建立全面系統的食品監管制度是保證食品生產行業長遠發展的重要措施。首先,監管部門應該依照我國刑法的政策精神來,不斷健全監管指標,使得監管人員有相應的監管指標作為工作考量標準。然后,監管部門應該依照刑法的具體指標來對食品采購、加工和生產等流程做綜合考量,并對現行監管體系加以改革,以提高監管部門的工作效率。最后,監管部門應該逐步建立一個與刑法精神相匹配的精細化的監管系統和統一的監管方案,利用先進的科技手段和信息技術來提升監管部門工作的現代化水平。
2.2 明確入罪規則
2.2.1 拓寬入刑范圍。現階段,國家已經采取措施來完善食品在運輸、檢疫與儲存等環節的有關工作。基于此,食品安全犯罪也應拓寬范圍,將運輸、檢疫與儲存等相關環節的食品安全納入到食品安全犯罪中來,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使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所有行為都能受到與其相對應的刑罰,同時也會減少審判過程中對法律適用的疑惑。
2.2.2 納入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相較看來,更加應該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的保護作為重點。為了凸顯食品安全犯罪的社會公共安全危害性,有必要調整食品安全犯罪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地位,將食品安全犯罪由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變更為危害公共安全罪,使人民大眾更加了解食品安全犯罪的本質。
2.2.3 增設食品安全過失犯罪。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的是與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聯系的經營活動,只要食品安全出現問題,受害人承受的后果是一樣的。如果因為是過失犯罪而免于對其的刑事處罰,這樣對于受害者來說是不公平的。現階段,我國《刑法》有必要增加食品安全過失犯罪,同時對過失的程度進行界定。這里的過失應該是嚴重危及公眾的生命健康權的行為,輕微過失就不應該適用此類規定。這樣,不至于將犯罪過分擴大,也能給那些過失造成嚴重后果的人群以恰當的刑罰。
2.3 健全食品安全刑法保護制度體系
現階段,我國已經形成了以《刑法》為核心、《食品安全法》為補充的食品安全刑法保護法律制度體系,而《刑法》和《食品安全法》之間卻存在不相協調之處。就實際情況而言,《食品安全法》對無資質生產經營、食品添加劑、無證生產經營等均作出了相應的規制,對監管機構及其監管人員、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的刑事責任也作出了規定,《食品安全法》中增加的這些新內容、立法中的新理念卻未在《刑法》的規定中得到相應的體現,《刑法》對《食品安全法》正確貫徹實施的保障功能未能有效發揮,《刑法》和《食品安全法》之間缺乏有效的銜接,所以有關人員需要進一步考量兩部法律之間的聯系和與現實的連接,以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護制度的法律體系。
結束語
綜上所述,刑法對于保證食品的質量與安全有重要的意義,在《刑法》與《食品安全法》的保護下,我國已經從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整體食品質量,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對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此,我們應該從從加強刑法的保護力度和監管力度入手,來促進我國食品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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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淵源論文 篇4
一、研究或設計的目的和意義:
1.1研究目的
刑法學對犯罪動機的研究,目的在于在定罪量刑的過程中,犯罪動機所起到的作用。任何的犯罪行為,都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性行為。在刑法界也一致認為犯罪是人的主客觀相互作用產生的行為,犯罪的助管方面就是犯罪動機,這就需要對犯罪動機進行認真的研究,雖然犯罪動機不是犯罪所必須具有的條件,但是卻是在量刑時所需要參照的方面。
1.2研究意義
犯罪動機有助于我們科學的對犯罪的本質進行把握,準確的定罪量刑才能真正地實現刑罰的目的,更全面的發揮刑法的作用。通過對犯罪動機的`研究,來確立犯罪動機在我國的合理地位。另外,不同的司法部門對犯罪動機的理解不同,就會做出不同的案件處理,這就導致很多刑罰的不公。這就需要對犯罪動機進行深入的理解,從而更加公平的處理各種案件。
二、研究或設計的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
2.1國外的研究現狀
在國外,在刑事立法中對犯罪動機的問題引起了高度的重視。在意大利,犯罪動機被作為一種犯罪行為的主觀因素在定罪和量刑中得到了充分的考慮,在《意大利刑法典》中,就對犯罪動機的不同對所需負責的刑事責任給予了定量;在德國,犯罪動機被當做定罪量刑的一個要件來處理的,德國刑法對犯罪人量刑的依據主要強調的是犯罪動機;在英國美國的刑法體系中,對犯罪人的定罪量刑主要取決于這個人的犯罪動機,犯罪動機時常影響著量刑的大小,起著很關鍵的作用。
2.2國內的研究現狀
在我國的刑法理論中,犯罪動機并不是犯罪的要件,對犯罪的性質也不影響,只是在對犯罪人進行定罪量刑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在我國的法律中,沒有對犯罪動機引起足夠的重視,在司法條文中也沒有出現過動機的字樣,對于犯罪動機對犯罪人的裁判的影響作用也是很少,因為犯罪動機是一個主觀的影響因素,很難做到公平公正,這就造成了犯罪動機在我國的刑法界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2.3研究的發展趨勢
我國刑法學研究逐漸的認識到,犯罪動機影響著犯罪人的心理作用,與犯罪行為和犯罪目的都有著很大的聯系,人們也可以根據犯罪動機對犯罪人進行說教,然后達到調節犯罪行為的效果,在我國刑法的理論和實踐中,逐漸將犯罪動機納入到定罪量刑的一個因素來考慮。
三、主要研究或設計內容,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和思路:
主要的研究內容是犯罪動機與犯罪行為以及犯罪目的之間的關系,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是:
1. 犯罪動機的涵義以及特點;
2. 犯罪動機的生成條件;
3. 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以及犯罪行為之間的關系。
四、完成畢業論文(設計)所必須具備的工作條件及解決的辦法:
(一)工作條件:
1、教師指導;
2、圖書信息資源;
3、計算機等。
(二)解決辦法:
1、積極主動和導師交流溝通,及時向導師反饋論文設計進展和遇到的問題。同時,和論文小組同學討論論文寫作心得,交流互助。
2、利用學校的圖書館資源、學院的資料室查閱需要的文獻資料。
3、通過學校電子閱覽室等途徑基本能夠滿足論文設計的電子設備需要。
五、工作的主要階段、進度與時間安排:
六、閱讀的主要參考文獻及資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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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和華.犯罪動機理論問題之再思考[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0(05).
[4]錢飛.主觀罪惡的心理指數[J].消費導刊.2008(04).
七、指導老師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刑法的淵源論文 篇5
摘要:在我國經濟的不斷進步和發展及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的時代背景下,各種工業和城市污染問題也越來越突出。當前,超標排水、排氣、排污、重金屬污染等破壞生態環境的現象,給人們的正常生產生活帶來了嚴重的影響。為了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打擊環境犯罪,用法律途徑懲治環境犯罪行為,促進我國社會生態環境質量水平的不斷提高,進一步完善我國環境犯罪的刑罰迫在眉睫。因此,本文將在分析當前我國環境犯罪相關刑法存在問題的基礎上,對完善環境犯罪刑法做進一步的研究,以為打擊、懲治環境犯罪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據。
關鍵詞:環境犯罪;刑法;問題完善
生態環境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必要保障,然而當前人類對生態環境的不斷破壞已經給社會的正常生產生活帶來了嚴重的威脅。進一步完善環境犯罪相關刑法,既能充分發揮刑法在懲治違法犯罪行為方面的教育、震懾、懲治作用,又有利于幫助人們樹立環保意識、規范環境保護行為。然而當前我國相關的環境刑法還不完善,其作用發揮的還不夠徹底。因此,研究如何進一步完善我國環境犯罪的相關刑具有重要意義。
一、完善我國環境犯罪刑法的重要性
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發展,生態環境問題越來越成為人們不可回避的重要課題。由于人類前期的對生態環境的不斷索取和破壞,導致當前霧霾、全球變暖等環境問題嚴重威脅著人類賴以生存的家園,使得很多國家紛紛走上了通過立法來打擊環境犯罪的路子。因此,完善我國環境犯罪刑法是保護我國當前生態環境的必然選擇。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工業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也帶來了日益突出的環境問題。為了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的長期穩定可持續發展,我們必須采取及時有效的措施來改善當前生態環境。近年來,國家提出了一些環保策略,對改善生態環境有所幫助但效果有限,導致我國的生態環境仍然在不斷惡化,環境污染問題正逐步由城市向農村擴展,污染程度也在不斷加大。研究表明,生態環境破壞給我國的經濟帶來了嚴重的損失,水土流失、酸雨等環境問題的不斷加劇給人們的正常生產生活也帶來了越來越嚴重的影響。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要想有效的保護生態環境,控制環境犯罪行為,離不開環境犯罪刑法的不斷完善。特別是針對當前我國現行環境保護環境相關法律中存在的系列問題,進一步促進我國相關刑法的.完善已經迫在眉睫。
二、當前我國環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問題
(一)保護客體、保護范圍不明確
在對我國當前環境犯罪相關法律調查和研究的基礎上,發現當前我國法律中對環境犯罪的客體的界定十分不明確,有時甚至存在無法確定環境犯罪客體的現象。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離不開傳統的立法模式,由于當前我國相關環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仍然采取傳統的立法模式,而環境犯罪又具有一定的獨特性,最終導致環境犯罪客體界定模糊的問題。此外,我國環境犯罪的保護范圍也不明確,我國當前的環境犯罪刑法雖然對常規的環境違法行為做了相應的規定,然而卻對水土流失、噪音污染、非建筑引發污染等新的環境問題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導致在處理一些環境犯罪行為過中出現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的問題。
(二)歸責不科學
當前我國的環境犯罪刑法對環境犯罪的歸責方面存在不科學、不合理的現象,并缺乏有效的追責機制。雖然我國社會各界對環境犯罪行為都普遍持有一種批判的態度,然而對環境犯罪的懲治方面仍然存在低限度處罰的問題,甚至對于一些環境破壞行為就采取警告、行政處罰、經濟制裁等措施一了了之,而沒有嚴格的明確責任。這些現都,不利于保護我國當前的生態環境,反而為一些個人和企業進一步破壞生態環境帶來了可乘之機,必然會導致我國的環境問題和環境犯罪行為的不斷加劇。
(三)對環境危險犯規定不足
一般而言,對環境造成的實際危害結果是當前我國現行環境犯罪法律來界定環境犯罪行為的必要條件,然而由于環境犯罪具有持續時間長、行為持久性等特點,必然導致以此來懲治環境破壞行為不但根本無法起到預防和懲治環境犯罪的刑法立法目的,而且還會對人類的生產生活及賴以生存的環境造成不可扭轉的影響。當前,我國這種事后處理的環境犯罪刑法模式使得刑法預防和懲治環境犯罪方面的作用無法充分發揮。因此,進一步完善環境犯罪刑法對環境犯罪危險犯方面的規定,明確環境犯罪的范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在充分調查和研究當前我國現行環境犯罪刑法的基礎上,發現當前我國現行的環境犯罪刑法將環境犯罪行為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同等對待處理,這根本無法滿足打擊和懲治環境犯罪的實際需求。從本質上而言,環境犯罪行為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環境犯罪對社會帶來的影響在某種意義上而言要比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對社會帶來的影響更大、更深遠。因此,當前我國現行環境犯罪刑法中這一規定根本無法體現對環境犯罪的懲治決心和重要威懾力,導致對環境犯罪的處理可操作性差。此外,當前我國環境犯罪刑法對一些環境犯罪行為的相關罪狀存在描述迷糊、界定不明確等一些紕漏和問題。
三、完善我國環境犯罪刑法的相關思路
(一)進一步明確界定保護客體及保護范圍
為了進一步改善我國當前環境犯罪刑法中存在保護客體、保護范圍界定模糊的現象,完善我國環境犯罪刑法首先要明確界定犯罪客體和保護對象,才能充分發揮我國環境犯罪刑法在保護當前生態環境方面的重要職能和有效作用。其次,完善我國環境犯罪刑法還要進一步擴大對環境保護的范圍,特別是針對隨著社會發展而不斷出現的新的破壞環境的問題。環境犯罪刑法只有,不斷的從保護生態環境的層面尋找新的突破口,才能夠真正的發揮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和有效性。
(二)明確環境犯罪的相關責任
當前我國社會存在環境問題不斷突出,一些個人和企業環境破壞行為和環境犯罪屢教不改,部分社會個人和群體對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淡薄。這些現象的存在與環境犯罪刑法打擊力度不夠、歸責不明確之間存在直接的關系,導致我國環境犯罪刑法根本無法充分的起到預防和懲治環境犯罪的作用。因此,我國環境犯罪刑法必須進一步明確對環境犯罪的相關責任,加大對環境犯罪的打擊和處罰力度,只有這樣才能夠真正的起到預防和懲治環境犯罪行為的效果。
(三)增設危險犯的規定
危險犯,即“以行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發生某種危險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當前,我國現行環境犯罪刑法中沒有對危險犯的相關規定,而增設對危險犯的規定可以有效地預防以破壞結果來規定犯罪而帶來得對環境破壞不可扭轉的損失。在我國環境犯罪刑法中增設危險犯的規定,能充分發揮刑法對環境犯罪的預防作用,可以在環境破壞最終結果發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對環境破壞行為進行遏制,以達到達到懲治環境犯罪的目的。
(四)設置獨立立法體例
通過對當前我國環境犯罪刑法中存在問題的分析,發現當前我國并沒有對環境犯罪設置獨立的犯罪類型,而將環境犯罪與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混為一體,這必將會影響環境犯罪刑法對環境犯罪的打擊和懲治力度。因此,我國必須采取對環境犯罪獨立立法的相關措施,基于環境犯罪的本質及特點出發,通過獨立立法來加大環境犯罪刑法的威懾力和法律效力,以充分發揮其在保護生態環境方面的重要作用。總而言之,環境犯罪刑法是保護生態環境的有效途徑,針對當前我國現行環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系列問題,我們必須不斷的完善環境犯罪刑法才能夠應對隨著社會不斷發展而出現的環境問題,才能真正的起到提高人們環保意識,打擊、懲治環境犯罪行為的重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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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淵源論文 篇6
【摘 要】 在實踐中,刑事政策對于刑法的作用有兩面性,所以對于二者關系的研究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一方面刑事政策不能也不應該取代刑法,避免刑事政策過度介入刑法而導致其破壞法治、侵犯人權。另一方面應以刑事政策指導刑法立法與解釋,使得刑法可以適應犯罪形勢的變化,實現其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兩大機能。基于此,下文對刑事政策與刑法關系作了具體研究。
關鍵詞 刑事政策 刑法 關系 法律
引 言
刑事政策的基本內涵是以“刑事犯罪”為重點的。曲新久教授在其著作《刑事政策的權力分析》一文中將其定義為國家基于預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維持秩序、實現正義的目的而制定、實施的準則、策略、方針、計劃以及具體措施的總稱。由此可知,刑事政策與刑法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自刑事政策被提出以來,國內很多研究學者為其理論解釋與法律關系等做出了自己的努力,但是至今其基本內涵還存在一定的爭議性。
1 刑事政策與刑法的關系
1.1 刑事政策不能完全取代刑法。刑法的制裁手段比一般的法律更為嚴厲,它是一門有權剝奪行為人權利、財產和生命等權利的法律。刑法對行為人的影響如此之大以至于刑法學的基本原則大半都是圍繞著如何防止其濫用而展開的,即刑法的謙抑性。刑法的這兩個相互矛盾、相互制約的性質,正好對應了刑法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兩大機能。而刑事政策作為應對犯罪的策略、方針、準則、計劃及具體措施的總和,它比刑法具有更加廣義的內涵,它包括與防止犯罪有關的各種間接政策。由以上內容可知,刑事政策比刑法手段更加多樣化,關注的范圍也更大。在實踐中,法律人士不能以刑事政策完全取代刑法,因為這會降低對刑法適用的制約性、并破壞刑法的謙抑性,甚至可能導致不顧法律侵犯人權等犯罪行為的產生。此外,由于刑事政具有更多廣泛性和靈活性,所以它對于擴寬刑法的廣大視野有重要意義。
1.2 刑事政策對刑法有指導作用。當時當地刑事政策的指導之下,法律人士可以判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對這種犯罪是否施以刑罰、刑罰如何執行等等。在世界上的不同國家、一個國家在不同時期的刑事政策未必會完全一致。由于刑法在不斷被修訂,所以同一行為在不同的國家和時代背景下可能會有不同的懲罰措施。由于刑事政策是一門研究如何預防、控制犯罪的學問,那么不同的犯罪形勢必然呼喚不同刑事政策。比如,隨著近年來我國境內恐怖主義勢力的抬頭,出現了如昆明火車站暴恐案等事件,這必然影響到我國相應刑事政策的調整。在實踐中,刑事政策是跨越犯罪學與刑法學的橋梁,在對犯罪形勢科學研究的基礎上,指導刑法如何根據犯罪形勢的變化應時而變,實現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兩大機能。當然,刑事政策還應該有更寬泛的應用范圍,比如,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加強對反恐應急能力的建設等方面。
2 刑事政策與刑法的`連接點與融合路徑
有關人士指出,在刑事司法中,刑事政策借助諸多制度性技術來改變既有規范的內涵與適用范圍。刑法依靠此類制度性技術不斷地鑄造與重塑自身的規范,以求完美地表達與維護國家的政策意志。隨著社會的發展與法律的不斷完善,犯罪的實質標準成為了重要的解釋犯罪構成要素的變量。刑事政策的訴求,往往強調犯罪的社會危害實質,本身就具有以社會危害性為標準來評判行為性質的傾向。在刑法的相關規定中,兩種不同的標準在實質違法性中形成了重合,這正是兩者得以融合和貫通的連接點。在實質違法性中引入刑事政策的分析,豐富了實質違法性的分析材料,也使實質違法性立足于當下的社會現實,充分展示刑法司法判斷中的與時俱進。總之,刑事政策對于犯罪論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
2.1 引導犯罪構成要素的分析。根據刑法原則的要求,為了實現刑法的安定性,犯罪構成要素的設定應該是有明確定義的。在具體的犯罪案例中,我們討論罪與非罪的界限時,實際上已經是自覺不自覺地在運用刑事政策的價值標準進行衡量。為準確適用刑法,我國司法機關制定有大量的司法解釋。而這些司法解釋的內容,背后大都有刑事政策的影子。在刑事司法中,刑法規范要接受刑事政策對其的限制與延伸作用,使刑法更加符合社會的實踐和立法的預期。
2.2 犯罪形態、共同犯罪、罪數司法認定中刑事政策機能。犯罪形態、共同犯罪和罪數作為刑法總則的重要內容,也是犯罪論中的最具理論爭議的難點問題。在實踐中,對刑事政策的解讀工作對于解決實際法律問題有重要意義。第一,共同犯罪的認定。共同犯罪是刑法規制的重點,其共犯范圍的寬窄,同樣體現了刑事政策的需要。第二,犯罪形態。故意犯罪是一個過程,一種犯罪的完成形態如何設定,未完成形態處罰范圍,許多情況下也體現了刑事政策的需要。第三,罪數的認定。罪數的認定,涉及到罪與非罪以及是否適用數罪并罰的規定。由于刑法對于罪數認定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加之理論研究也難于形成共識,就實際情況而言,司法的認定離不開刑事政策的具體指標。
2.3 違法或者刑罰阻卻事由中的刑事政策作用。刑事司法中,刑事政策對違法或者刑罰阻卻事由的認定具有引領性的作用,無論是法定的還是酌定的違法或者刑罰阻卻事由,刑事政策的需要都是其中的應有之義。法定的違法阻卻事由的落實需要貫徹刑事政策。在實踐中,相關法律人士應該對符合正當防衛要求的案件作正當防衛認定,即使超出了必要限度,但只要具有防衛性質,就應當作為防衛過當的案件,對防衛人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同時,刑事政策可以作為超法規的阻卻違法或者阻卻刑罰的事由,這就要求法律人士應該重視發揮刑事政策在發揮超規范阻卻違法或者刑罰事由的作用。
結束語
在現代社會發展的大環境下,認清刑法與刑事政策的關系,明確二者的交叉性和獨立性,對于我國依法治國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總之,刑事政策對于刑法立法有一定的指導和限制作用,雖然限制性從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刑事政策對刑法的指導作用,但是法律人士不能忽視刑事政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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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淵源論文 篇7
一、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現狀
1、實體法領域
我國在《刑法》中制定了關于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專門條款,如《刑法》中對商標權的保護專門規定了假冒商標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等罪名,對專利權的保護專門規定了假冒專利罪等罪名。除此之外,還在專門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中規定了關于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條款,如在《著作權法》中規定著作權受到侵犯性質嚴重并且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當進行刑事制裁;在《商標法》中規定了侵犯商標權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在《專利法》中規定了侵犯他人專利權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等。
2、程序法領域
在《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將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歸為“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這類案件屬于自訴案件,受到侵犯的知識產權人可以不經過檢察機關而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將刑事訴訟的程序啟動,來達到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目的。法院對于知識產權人依法進行的起訴應當受理,并通過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來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依法進行刑事制裁。如果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利受到嚴重侵害或者已經嚴重的將社會的經濟秩序擾亂,這類案件就應該歸屬于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公訴案件,應當由公安機關來進行立案和偵查活動,從而維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利益。
二、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存在的問題
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相關制度不管是在實體法還是程序法上都在不斷的完善,但是我國知識產權在刑法保護上仍存在著很多問題。
1、立法模式上的不足
目前我國在專門的知識產權立法文件中,如《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等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進行了刑法的規定,這種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分散的,而在《刑法》中則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進行了集中的規定,這反映了我國通過利用刑法來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堅決態度。但是這種立法模式仍存在著一些問題。由于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導致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案件屢禁不止,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手段和方式越來越多。這就要求刑法要隨著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不斷出現新變化而實時的做出調整,但是,刑法本身有其特殊性,不能頻繁的發生變動,必須要在一定時間內保持穩定性,這就使刑法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發展的對懲罰犯罪的需求,造成知識產權犯罪的刑罰與刑法的穩定性規定相沖突。
2、過高的起刑點
我國在2004年開始實行的《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了構成知識產權犯罪的數額,并將知識產權犯罪的認定標準規定為涉案數額較大或者發生嚴重的犯罪情節。從這個規定中,我們不難發現,該規定對知識產權犯罪的認定標準過高,也就是說,我國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標準有過高的傾向。這樣一來,就使很多嚴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無法受到刑法的嚴厲懲罰。
三、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相關建議
對于當前我國知識產權刑法的保護,不管是從實體法上還是程序法上都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通過對這些問題的簡單分析,增加對這些問題的認識,從而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相關建議。
1、制定專門適用的知識產權刑法
我國目前主要在《刑法》中對知識產權進行了規定,但是刑法由于其在一定時期內必須保持自身的穩定性和權威性而不能頻繁的進行修改,否則將不利于社會的穩定。而現實的社會是處于發展變化中的,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必將會出現新的形態,《刑法》中的規定也就不能有力的打擊到新出現的犯罪形態,這也就造成了刑法與不斷變動的社會之間的沖突。為了將這一沖突合理的解決掉,又能很好的打擊知識產權犯罪出現的新形態,建議將《刑法》中關于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保留的同時,專門制定知識產權保護上的刑法,將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集中放到一部法律中,并能夠隨著新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形態的出現而適時的加以更改和補充。
2、知識產權犯罪的起刑點適當降低
這種關于起刑點的規定不但比發達國家的標準要高,而且也不符合TRIPS協議的相關規定。建議將知識產權犯罪的起刑點予以適當的降低,使刑法能夠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進行及時的調整。在我國,對于將涉案的數額較大這一標準予以降低的`做法具有很強的可行性。雖然對于具體要降低多少數額目前還沒有定論,但是考慮到我國當前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在起刑點方面存在的種種弊端,將涉案的數額標準予以降低是勢在必行的。降低知識產權犯罪的起刑點,可以更嚴厲地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進行懲罰和打擊,為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四、結語
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存在也僅有30年的時間,與西方發達國家幾百年的實踐相比,存在一些問題是很正常的現象。在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上出現問題時,要在我國基本國情的基礎上,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制定適合我國的法律制度。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制度的形成需要時間,法律條文的修訂在短時間內就可以完成,但是一種觀念的傳承卻需要很漫長的過程,所以對于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要靠全體法律人甚至整個社會的共同努力,為我國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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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淵源論文 篇8
網絡游戲產業高速發展的同時所引發的一系列法律和社會問題的紛爭也相繼頻繁發生,尤其網絡游戲中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流轉形成的刑法法律責任、玩家的權利保護等諸多法律和社會問題成為糾紛的焦點。深入探討和厘清這些問題有助于網絡游戲產業健康發展。
一、虛擬財產的定義及特征
虛擬財產是伴隨著互聯網技術生成的一個新名詞。所謂的虛擬財產,究其本質可分為兩部分,其中一部分是虛擬物品,是指網絡游戲虛擬空間中的武器裝備、游戲貨幣、土地房屋、服裝、日用品等供游戲玩家操作運行網絡游戲的工具,其本質為存在于網絡服務器存儲空間中的電子數據。另一部分是虛擬財產,即當虛擬物品走出虛擬空間,與現實社會中的法律所調整的現實財產進行交換時,虛擬物品就具備了社會屬性,即具有了能為權利主體支配和控制的屬性,而這也正是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所具有的屬性。進而言之,虛擬物品是虛擬游戲規則支配下在體現虛擬物品的自然屬性意義上所使用的概念,而虛擬財產是現實社會規則支配下在體現虛擬物品的社會屬性意義上所使用的概念。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簡要得出虛擬財產的三大基本特征:
1、客觀性。所謂客觀性就是說作為客觀事物本身所具有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屬性。虛擬財產是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的一種特殊的物質形態,其客觀性不會因為它依附于虛擬空間而否認其存在;也不會以人們是否觸覺和視覺到或者認識到而發生變化。比如說一臺電腦,一部手機,不論人們是否感知到都不會影響他們的存在,虛擬財產更是如此。前文已述,作為基在虛擬財產的電子數據來說,其本身就是一種客觀存在,并且受到具體計算機指令和程序的控制,從而在游戲玩家面前呈現無數動態畫面,如玩家建造的城堡宮殿或者通過練級贏得的金幣等。所以說,網絡虛擬財產雖為虛擬但并不是虛無,虛擬財產同樣具有客觀性。
2、效用性。正如馬克思所言,財產應該具備使用價值和價值,但這也并不是籠統的涵蓋一切財產。因為有很多現實存在的財產的使用價值和價值是因人、因地、因時而異的。同樣一種物質對有的人而言可能如獲珍寶,而對其他人而言可能不以為然。確切的說,一個物品是否具有實用價值是具有相對性的,虛擬財產也不例外。例如,對于職業網游玩家來說,得到一把殺敵又快又狠的`魔劍,解鎖一輛高級跑車,贏得五百萬金幣等等這些都帶給他們極大的成就感和滿足感,這種精神需求上的滿足正是虛擬財產滿足虛擬財產主體精神需求的效用性的體現,但這一切在排斥網絡游戲的人眼里卻是一文不值。盡管如此也不應當因為財產價值的相對性或者個人喜好而否定虛擬財產的效用性。
3、流轉性。財產的流轉性由財產的價值屬性所決定的,也是實現財產價值的重要途徑。也就是說物品通過合法的方式從一主體流轉為其他主體所占有。
二、虛擬財產的價值屬性以及與真實財產的交易問題
價值是體現在商品里的社會必要勞動,價值量的大小決定與生產者以商品所需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多少。不經過人類勞動加工的東西,如彌漫在我們周圍的空氣,即使對人們有實用價值,也不具有價值。也就是說財產是勞動的產物,價值是財產的基本屬性之一。同理,玩網絡游戲的目的無非是為了娛樂,派遣時間,但這并不能否認游戲玩家在游戲過程中所耗費的大量體力和腦力勞動,玩家要不斷按照游戲規則的指示通過練級等方法才能獲得虛擬財產,這個過程就需要付出很多腦力和體力。
三、虛擬財產的刑法保護必要性探討
我們先來看兩個對比案例。2004年11月9日,廣州市公安局網監處接到廣州網易互動娛樂有限公司報案稱,他們的《大話西游2》游戲中部分玩家的游戲賬號被人盜取,游戲裝備被出售,也有一部分游戲玩家被人以出售其裝備的方式勒索。經初步估算,游戲玩家損失金額約為1500元。警方很快查明一個叫顏億凡的游戲玩家在2002年開始玩“大話西游”的網絡游戲。2004年顏億凡經短期聘用,成為當年網易《大話西游2》2周年慶活動的工作人員。通過接待游戲玩家,顏億凡拿到游戲玩家資料30多張。于是他偽造游戲玩家的身份證,將假的身份證復印件傳真回網易公司,以安全碼被盜為由,騙取網易公司修改了那些玩家的安全碼,他拿著新的安全碼在廣州的數個網吧里將那些玩家的“神獸劍精靈、猴精、斬妖劍”等裝備分別賣出,獲利近4000元。很快,顏億凡被警方抓獲歸案。2005年12月,廣州市天河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顏億凡反盜竊罪,單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人顏億凡上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稱,本案涉及的裝備屬于虛擬財產,不具有現實財產屬性,不應被法律確認和保護,請求二審法院改判,宣告其無罪。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后,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結語
隨著計算機與網絡的飛速發展,侵犯虛擬財產的案件日益增加,這無疑對我國完善法制社會的建設提出了新的議題。社會生活腳步的迅速邁進,給我們也帶來了更多的誘惑。在倡導國家給與法律制度建設的重視,從立法司法各個方面加強對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的規制的同時,但我們也必須深刻的意識到,法律其本身的滯后性以及其手段性。我們將一種行為規定為犯罪,并不是單純的為了打擊這個犯罪行為本身,而是在懲戒的同時教育人們該如何規范自己的行為。對此,應從維護網民的合法財產權入手,建立起保護網民虛擬財產全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機制。例如,利用現已比較成熟的銀行支付系統,有網絡運營商與銀行聯手,所有支付行為均通過銀行,實行銀行實名匯款制,保證玩家的真實存在性,從而保障游戲玩家對于虛擬財產擁有的合法權益。如此,本文主旨不僅在于呼吁國家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政策,填補法律空白,使得侵犯虛擬財產的行為早日得到規制。更重要的是,通過完善相關行業的管理體系,從根本上遏制此類行為的發生,發揚法律的教育作用,這才是我們制定法律的根本目的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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