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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畢業論文

            新刑事訴訟法中的人權保障理念

            時間:2022-10-08 11:11:26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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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刑事訴訟法中的人權保障理念

              新刑事訴訟法中的人權保障理念

              摘要:就價值形態而言,新刑訴法中的人權保障理念涉及集體人權和個體人權兩個層面;就立法技術而言,新刑訴法采用了價值宣誓與具體措施相結合的立法技術。

              保障人權和懲罰犯罪相輔相成,不可相互替代。

              雖然新刑訴法在保障人權工作上取得了顯著成就,但依然有完善的空間。

              關鍵詞:新刑事訴訟法;保障人權;集體人權;個體人權;懲罰犯罪

              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是刑事訴訟法的兩大基本價值取向,二者之間本應保持協調一致,不偏不倚,但因我國長期存在重打擊、輕保護及重社會、輕個人,重實體、輕程序的刑事價值取向,使得保障人權這一正義理念被人為忽略。

              于2012年通過的新刑訴為扭轉前述價值偏差,而明確將保障人權理念寫入其中,從而使我國刑訴法的基本價值取向實現了立法上的協調。

              一、保障人權理念涉及集體人權和個體人權兩個層面

              1. 保障集體人權

              新刑訴法第一條有關“保護人民”、“保衛國家”的表述透露出人權保障思想的第一個層面――集體人權層面,打擊犯罪的目的既包括保障絕大多數不特定多數人的社會公共利益,達到犯罪的一般預防,也包括通過制裁具體的犯罪分子,保護具體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來實現特殊預防,這兩點都體現了刑訴法與刑法匹配的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價值。

              2. 保障人體人權

              新刑訴法第二條“正確應用法律,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說的是人權保障的第二個層面――個體人權的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除少數自訴案件外,我國受害人訴權的實現一般要依附于作為國家社會利益代表的公訴方――檢察機關來實現,所以雖然打擊犯罪也保障了受害人的個人利益或者說個體人權,但我國刑訴法所說的“保障人權”的辦案指導思想更多是就“不要冤枉嫌疑人、被告人”角度而言的,從這個意義上講,保障受害人利益應歸于保障人權的第一個層面――集體人權而非個人體權,“保障人權”更多是指保障無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

              二、新刑訴法采用了價值宣誓與具體措施相結合的立法技術

              1. 總則篇作出了保障人權的價值宣誓

              第二條“尊重和保障人權”已經突破了“保護人民”的政治含義,而實現了保障人權思想的法治化表述,同時還列舉了公民合法權益的范圍――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并緊接著指明“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表明個人與國家息息相關,保障人權也是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要求,畢竟,作為生產力主體因素的人才是社會發展的直接實現載體,舍此,再宏偉的目標都將因無人著手而淪為空談。

              2. 分則篇規定了保障人權的具體技術細節

              分則從技術細節上使保障人權理念得以具體化、可操作化,使這一正義理念不至于淪為宣而不現的空談。

              特別程序的設置有利于保障人權理念的實質實現。

              程序法的正義性不僅在于過程的公正,還應考慮促進實體正義的實現。

              例如,以往我們的立法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的犯罪問題關注力度不夠,不是存在立法空白,就是與成年人、常人一道適用一般規定,結果卻實際上傷害了他們的實體正義,也加劇了這部分人與社會的緊張關系。

              例如,對少年犯管理工作粗糙,與成年犯甚至重刑犯一起關押,則不利于他們后續改造,為社會埋下“定時炸彈”。

              再如,對精神病人長期存在“程序放縱”,直接導致社會恐慌情緒蔓延,精神病人和正常人相互仇視、仇殺案例屢見不鮮。

              新刑訴看到了實體正義的重要價值,而不片面關注自身的程序價值,通過程序上的“個別糾偏”來實現一般普遍的、對社會弱勢、特殊群體及其周邊人群的人權保障。

              三、保障人權要與懲罰犯罪相協調

              如果說人權屬于“私權利”的范疇,那么懲罰犯罪則更多與“公權力”有關。

              無論私權還是公權都有排他以及被放大、濫用的可能,所以兩者都應得到有效規制,任何支配力――無論私權還是公權一旦失控,帶給社會秩序的沖擊都是巨大的。

              雖然目前的情況是私權稍微勢單力薄,應該在某些場合予以傾斜性保護,但并不一定意味著將來依然會獲得這種“特殊關照”,而且即使在“適度傾斜”保護的情況下,也不能不分青紅皂白而一律給予“私權”特殊照顧,保障人權必須不能以妨礙打擊犯罪效率為界。

              例如,雖然有學者呼吁建立偵查的司法控制,引入律師監督制約機制,但筆者對此種超前建議卻并不茍同,在當前這么個不盡如人意的環境里,社會誠信水準有限,盲目引入律師監督機制,勢必會妨礙偵查的秘密性,給一些犯罪嫌疑人名正言順逃避法網的機會。

              再如,解釋監外執行制度中的“非法手段”,就不該作出“放縱”私權利的縮小解釋,即“非法手段”不限非法經濟手段,更不僅限賄賂,而應擴大解釋為“一切”非法手段,這樣就大大提升了公權力維護法律權威的能力。

              在處理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系問題上,必須澄清一點是,有些人總誤以為一提“懲罰犯罪”那就等于忽視“保障人權”,從而對“懲罰論”十分反感,筆者認為這種把二者對立起來的做法大有非此即彼、以偏概全之嫌,其實質是對懲罰犯罪的目的存在誤解或者“恐懼”。

              懲罰犯罪的目的既是為了保障不特定多數人以及具體受害者的切身利益,具有預防危險、修復正義的功能,同時懲罰犯罪的前提是“以事實為根據”,這也就意味著懲罰的邏輯前提是“明確”和“區分”,即將無辜者排除在懲罰范圍之外,同時即使對應受處罰者,也絕非報復,而是文明的改造,希望他們在消除人身危險性的同時成功回歸社會,免受因再犯可能而遭受來自他人不確定性自衛因素“反擊”及國家更為嚴厲懲罰之苦。

              四、新法在保障人權方面依然有可以完善之處

              任何立法都是一場博弈,我們最終見到的正式文本之前可能經過多次討價還價似的協商、論證,甚至爭辯。

              公檢法等司法機關,甚至許多百姓都不希望新法在“保障人權”方面走的太遠――當然,這個“人權”指“犯罪分子”的人權,因為對習慣于希望以懲罰、制裁等手段修正社會正義的百姓,很可能會認為如果過分講“人權”,那么不特定多數人的社會公共利益就會獲得“富含水分”的偏差保護。

              但另一方面,在我國國家本位、官本位思想統治下的數千年歲月里,百姓對官員濫施刑罰的行為還是比較擔驚受怕的,他們雖然渴望正義、憎惡犯罪分子,但又不希望“犯罪分子”的標簽被無端“莫須有”貼到自己身上。

              由此觀之,刑訴法的程序技術設計必須同時滿足“積極”與“保守”兩種呼聲需求,保障人權與懲罰犯罪之間的價值妥協的平衡、再平衡就是一種必然途徑,當然這個過程如果出現了大的偏差,我們就可以判定這個妥協是有問題的。

              例如,“公益訴訟”雖然被搬到了紙面上,但是筆者觀之,卻近乎等于沒規定,這就是妥協失衡的結果――公權力明顯過于保守而不愿給私權利“放權”,首先,“公共利益”內涵外延不清,難以界定;其次,提起訴訟的主體不清,授權不明,容易產生“群龍無首”、“相互推諉”的局面。

              五、結語

              新刑訴法正式將保障人權理念納入其中,不僅象征了一種符合國際慣例的先進立法理念,也為遏制各種侵犯人權的司法亂象提供了切實規制依據。

              但我們也應看到立法存在妥協之處,當妥協失衡時,價值取向不公就會被凸顯出來,這就使得時機成熟時的進一步修法成為必要。

              在保障人權事業上,我們的新刑訴絕不是盡頭。

              參考文獻

              [1]龍宗智: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半年初判,載《清華法學》2013.5期。

              [2]顧培東:中國法治的自主型進路,載《法學研究》201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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