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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畢業論文

            刑事訴訟法中的程序正義

            時間:2024-09-26 22:35:10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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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法中的程序正義

              刑事訴訟法中的程序正義【1】

              摘 要:正義作為一種理想和價值觀念,始終是以一種抽象的形式存在于人們的觀念之中的。

              這也就是要求它必須借助于一種外在的載體方式才能實現,而法律的正當程序則是最好的選擇。

              程序公正本身就是正義的一部分,程序公正著眼于機會的公平、平等,側重于通過規范的程序性操作把正義從理論形態轉化為現實形態的過程。

              刑事訴訟中的程序正義本身就有自己的獨特價值,那么對刑事訴訟中的程序就應該予以保障,比如程序及時、程序公開、法官中立、當事人參與等等。

              我國傳統上傾向于結果正義有關,從而使得程序正義的觀念和意識缺乏產生的土壤、根基與契機。

              所以,在我國以后的法治建設進程中,一定要逐步完善程序正義。

              關鍵詞:程序正義;正當程序;價值

              一、程序正義的價值

              正當程序溯及英國的“自然正義”,后又在美國發展成為“正當法律程序”,盛行于英美普通法系。

              正當法律程序,是指剝奪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之前,必須給予適當的呼喚,聽取針對自己的指控、質證和辯護的機會。

              即正當的、合理的、合法的、適當的、正常的、必經的法律程序。

              具體可理解為:正當性,是指大家對程序的制定能夠接受,對遵循程序所產生的結果可以坦然承受,而不會引起不必要的騷動。

              合理性,即合乎常理,符合人們最自然的理性思維。

              合法性有兩層含義:一是合乎既定法律,在形式上遵循法律預先設定好的程序,不能超越或凌駕于法律之上,且不得隨意更改;二是為大眾所認可并予以接受。

              適當即指有一定的限度,在公認的范圍之內,而不應當過分涉及不必要的內容。

              當人們的利益遭受損失,為維護自身正當權益,從而參與到種種程序中,其所求的也無非是給予自己一個合理的結果,期待公平的對待。

              首先,正當程序是憲政制度的核心,有利于實現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對人權保障有重要作用。

              現代法治的核心是憲政,它最為成功的是將政府的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置于法律的程序之中,通過政府內部合理的權力分工,達到相互制約,保障人權的目的。

              正當程序不僅使實體上的結果對當事人是公正的,而且要求實現實體公正的過程同樣具有尊重人權和平等保護的正當性。

              其次,正當程序為公權力的運作設定了法律程序,使得公權力發揮自身優勢,并限制恣意,防止權力濫用,實現民主參與。

              不可否認,公權力的濫用對人們所造成的危害是極大的,從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中我們便可以深刻體會到。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我們所追求的法治就是為了創造一個和諧的社會環境,而不是濫用政府權力。

              再者,正當程序具有公信力,是法律權威與法律信仰的保障。

              經過正當合理的法律程序,可以獲得更好的公信力,為人們所認可。

              如果一部法律是善法且有正當程序的話,那么即意味著優良的實體法得到正當程序的保障實施,這當然易于為人們所認同,法律的權威更易于建立;即使是有正當程序的惡法,雖實體法本身并不是很完善,但卻可以被不偏不倚適用,無論結果如何,人們都是容易接受的,不會引發諸如當事人抱怨執法不公等問題,人們也會逐步相信法律,形成對法律的信仰。

              因為公正以人們“能夠看得見”的方式在程序中得以實現。

              日本法學家谷口安平認為,“在‘正當程序’得到實施的前提下,程序過程本身確實能夠發揮給結果以正當性的重要作用。

              這樣的作用包含著相互聯系的兩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使由于程序進行蒙受了不利結果的當事者不得不接受該結果的作用;第二個方面則是對社會整體產生的正當化效果。

              人們判斷審判結果的正當性一般只能從制度上正當程序是否得到了保障來看。

              如果法院在制度性的正當程序方面得到了公眾的信賴,自己的決定也就獲得了極大的權威。”第四,正當程序保障實體法的實現,并有利于程序自身內在價值的發揮,從而實現程序正義。

              正當程序為實體法的有效運作設置了一系列法律程序,奠定了實體法在現實生活中能夠真正實現的制度基礎。

              二、程序法正義的概念及構成要素

              從亞里士多德以來,西方的很多哲學家、思想家都討論過正義的問題,但是他們討論的大都是結果的公正,都是實體的正義。

              在法律領域,不論是分配的正義,還是矯正的正義,歸根結底強調的都是一項法律活動產生的結果要符合正義的要求。

              分配的正義強調給人以應得的東西,主要是指在分配權利、分配義務、分配責任方面要符合正義的要求。

              在幾乎所有的部門法中也都存在分配責任的問題。

              所謂矯正的正義,則是指當一種正義遭到破壞以后,用什么標準來糾正它,使非正義回歸正義。

              程序正義又可稱為“過程的正義”,它是指一個案件的司法裁判過程要符合正義的要求。

              程序正義的標準跟裁判結果沒有關系,跟兩個案件之間的比較也沒有關系,它體現在一個案件的裁判過程中。

              程序正義有兩個顯著特征:第一,作為一種過程的正義,程序正義主要體現在與案件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在司法裁判制作過程中是否受到公正的對待。

              對一個證人來說,并無什么程序正義問題,證人在司法過程中有沒有受到尊重,不能用程序正義理論來分析。

              第二,程序正義主要體現在利害關系要有機會充分而有效地參與到裁判過程中來。

              程序正義理論中的核心概念是“參與”。

              讓一個與案件結局有利害關系的人充分有效地參與到案件裁判過程中來,這是程序正義的核心要素。

              程序正義是一種價值觀念,它的構成要素不應該等同于具體的原則和規則,同時我們還要注意程序正義的構成要素和制度保障之間的區別。

              有些學者認為審判公開是程序正義的構成要素,我對此有不同的看法。

              我認為審判公開本質上是保障程序正義實現的制度設計,是程序正義的保障而不是程序正義的要素。

              本人認為刑事訴訟中的程序正義由以下幾個方面所構成:

              (一)利害關系人的參與

              所謂“參與”,是指那些其利益處于被裁判地位的各方,有機會充分地和有效地參與裁判的制作過程,對裁判者施加積極的影響。

              在任何一種訴訟制度中,那些與案件結局存在著直接利害關系的各方,也就是當事人,都屬于訴訟的主體。

              沒有這些人士的參與,訴訟活動的結局即使再正確、再合乎實體法,也無法保持最基本的公正性。

              從刑事訴訟法中探索程序正義的價值【2】

              [摘要]在當今中國,法治成為國家建設的重點,也是社會改革與發展的熱點。

              從重實體、輕程序的歷史傳統中我們吸取教訓并受到深刻啟發:程序正義是依法治國的樞紐,法治取決于一定形式的正義程序。

              本文試圖以具有代表性的刑事訴訟法為暗線,淺析程序正義的價值。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程序;正義;價值

              在當今中國的法律體系當中,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以及行政訴訟法三大訴訟法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在司法實踐中也越來越多的受到人們重視。

              清末沈家本有言: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訴訟律不備,良民亦罹其害。

              可見,程序法特別是刑事訴訟法,足以將真正的正義體現出來。

              一、正義的法與刑事訴訟法中的正義

              法作為實施正義的一種嘗試,是統一組織人類社會生活的必要條件,沒有正義的法便是惡法。

              同時,法是一種特別的和受限的手段,極端的公正即不公正,因此以追求極端公正為目的的法是最大的不公。

              正義的法律,最基本的應該遵循以下幾個原則:[1]

              首先,是齊整性原則,即其所有法律規則連同它的特殊命令都應體現某種正當調節的一般思想,并且要受控于這個系統齊整性的統一理念;其次,要體現尊重的原則,也就是說一個人意志內容不得被迫被另一人的任意欲望所控制;最后,參與原則也必不可少,也就是說,一個處于法律權利義務中的個人不得被任意逐出一個法律社會之外。

              綜上,各原則的共同特征即是“限制”,是對義務、對排斥的限制。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尤其是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中,確立了自白任意性規則、對證據概念的準確定位、辯護律師偵查階段的權利、二審程序改革、簡易程序適用范圍的擴大、技術偵查材料可作為證據使用、羈押審查制度的構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封存制度、刑事和解制度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設立等十大方面做出了進一步的完善和修改,盡可能大范圍的限制了公權力,凸顯了程序正義的價值以及以人為本的訴訟關懷。

              同時成為中國刑事訴訟法與國際接軌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二、刑事程序正義的個案探討

              程序正義之所以與實體正義不同,最大的特點在于程序的正義是在法律程序的設計以及司法裁判的過程中體現出來的,是明確、具體、可操作的,是對訴訟參與人在形式上的一種道德約束,被比喻為“看得見的正義”。

              在曾經轟動一時的辛普森殺妻案中,盡管大多數的證據都將犯罪嫌疑人的矛頭指向辛普森,但是因為美國完善的證據規則要求提供證據的主體、來源、種類都必須合法,而且采納證據的標準是“排除合理懷疑”,在審判的過程當中,辛普森的辯護律師團一方面向黑人占據多數席位的陪審團引用福爾曼經過的種族主義攻擊和謾罵。

              另一方面重點攻擊警察在搜集證據時的不合法行為,雖然這些論述都無法直接地證明辛普森無罪,但是導致了檢方的證據并未達到無可置疑的標準,最終陪審團做出了辛普森無罪的判決。

              經過時間的證明,辛普森確實無罪。

              至于趙作海案,警方僅僅是因為趙作海與同村的趙振響有過節互毆,并發現了一具疑似為趙振響的尸體,便認定趙作海是殺人兇手,經過一番嚴刑逼供,迫使無辜的趙作海認罪,于是判定有嫌疑的他死緩。

              直至后來趙振響突然出現,這場冤假錯案才翻案。

              這個案子在社會上引起了巨大的震蕩,人們批判執法者的刑訊,呼吁公正的刑訴程序,渴望真正的正義。

              直至新刑訴出臺,才進一步彌補了程序中的漏洞,保證了公權力的可信度,維護著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三、程序正義的價值

              受人的認識能力非至上性的限制以及變動不居的社會現實影響,完美的實體法已成為神話,其不周延性日益明顯,滯后性日益突出,而更多地依賴于程序過程中法官的判斷和創造,這就體現除了程序正義的價值。

              程序正義具有獨立的價值。

              一部正義的程序法,可以保障當事人的人格尊嚴和法律關系的主體地位,體現了訴訟中的人權;防止國家權力異化,避免訴訟中法官的恣意行為,為訴訟的法治提供了保障;使審判結果在社會的層面上獲得正當性支持,贏得人們的信任,具有普遍的指導性意義;在某些情況下制約實體法的實施,是社會的安全閥。

              具體到我國,首先,程序正義可以有效地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問題,防止司法腐化。

              在法官不僅是“述法機器”的今天,程序正義的制約作用尤為重要。

              一方面,制約法官的行為不過分偏離其應有的職責,同時保障人權。

              另一方面,司法行為某種功能擴散也能夠通過程序保障而使其獲得正義性,這也是程序正義有使結果正當化功能的具體體現。[2]

              其次,程序正義在社會生活領域也體現著價值。

              “在一定條件下,把價值問題轉換為程序問題來處理,也是打破政治僵局的一個明智的選擇。”[3]在出現意見分歧、難以統合的情況下,正義的程序可以實現和保障理性。

              因此,程序正義對我國實現民主,深化體制改革,保持社會的穩定與協調,消除社會對抗,調動人們的積極性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

              最后,程序正義對建立健全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具有重要意義。

              回顧歷史,我國存在著屈打成招、冤假錯案等各種問題。

              事實告訴我們: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正義程序。

              實現依法治國,不僅依實體法,還要依程序法,程序正義在法制建設中居于樞紐位置。

              缺乏公正程序的法治,是缺失理性選擇自由的法治,是難以協調運作的。

              只有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一樣具有不可違反的法律尊嚴,法治現代化、程序化才不會成為空話。

              參考文獻

              [1]施塔姆勒[德].正義法的理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2012年,第116頁.

              [2]季衛東.法律程序的意義[J].中國社會科學,1993年第1期,第85頁.

              [3]池元超.新《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十大亮點[J].西江月,2013年第9期,第156頁.

              [4]朱琳.從辛普森殺妻案淺談程序正義[J].西江月,2013年第2期,第1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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