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自由與秩序:信息主權法律規制的價值博弈論文
一、問題提出: 信息的自由流動與信息控管之間的張力

以互聯網為代表的高新信息技術,推動電子郵件、博客、微博、微信等信息流動新形式層出不窮,信息流動方式的分散化、信息傳播主體多元化促成信息流動量日益加快。影響信息傳播與主權關系復雜的因素是多樣的,如國家間意識形態、政治經濟體制、利益訴求與信息技術等方面的差異。國家與公民在信息空間中的互動關系,因雙方對信息技術的不同主張而異于現實空間中的互動關系。面對高新信息技術的崛起,國家和公民的立場和主張并不完全一致。公民主張信息是自由流動的,而國家傾向于對信息進行控制、管理和共享,國家和公民之間的矛盾因雙方的不同主張在信息空間中被凸顯。
第一,國家主張利用信息技術控制、管理和共享信息。信息技術似乎給每個公民戴上了“居蓋斯之戒”,但事實上,信息技術使國家收集、分析和利用信息的能力大為提高,1982 年美國16 個政府部門共擁有35 億份美國公民的檔案文件。國家能夠實現對信息的控制、管理和共享,其中需借助的重要手段便是強制性技術。國家從信息技術中獲益,也越來越依賴信息技術,將信息技術應用于強制性技術。以信息監控技術為代表,國家通過衛星系統、遠程監控照相技術、電子定位設備、血液呼吸監控設備、生化監控設備、電子指紋、聲音鑒別系統等監督個人信息或商業信息。 對于一種整體的強制性技術系統來說,強制性技術的變化創建一個更復雜的指揮、控制、通訊、智能和武器系統,并能使其具有更廣泛的跨國性和國際互聯性特征。
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并不能夠成為國家強化對內主權的證據,高新信息技術提升國家收集、分析和利用信息能力的同時,也為非國家行為體和公民獲取日益增多的信息提供了便利。第二,公民主張利用信息技術促進信息的自由流動。由于信息技術為信息的自由傳播提供了技術條件,公民順勢成為信息傳播的主體之一,國家對信息的控制、管理和共享能力因此受到沖擊。高新信息技術開辟了一個社會公眾控制信息的新時代,信息正逐漸從公共領域轉移到私有領域,以前在公共領域的信息可以免費得到,現在私有領域必須有足夠的費用才能得到。
信息技術成為了公民之間信息交流的中介,無論是來自一國內的亦或國界外的信息在公民之間頻繁交流。即便將信息技術應用于強制性技術,并不能必然地加強國家對信息控管的能力,這是源于: 在國際上,其他國家和非國家行為體同樣能夠獲得相關強制性技術。信息的高效傳播促使信息空間日益突破國家地理邊界的限制,卷入全球通訊系統并成為其組成部分,沖擊了國家控制、管理信息跨國界流動的能力; 在一國內,國家使用相關強制性技術受到來自諸如人民主權說等政治學說的挑戰。信息監控技術的廣泛利用明顯加強了國家對信息的控管能力,卻忽略了公民更清晰地感受到國家對信息控管的事實。國家對信息流動新形式進行管理舉步維艱,尤其以信息安全問題為代表。第三,信息主權有助于調和信息自由流動與信息控管之間的張力。國家行使主權的方式在國內和國際兩個層面存在差異,且國家行使主權的客觀能力與主觀需求之間存在一定距離,因此需要將國家行使主權的能力進一步細化,具體包括能力、對內自治、對外自治和主觀自治。 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提升了信息跨國流動的效率,對信息空間中國家能力及其對內、對外自治和主觀自治產生了影響。由于國家和公民面對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各自的主張存在一定的張力,因此,信息技術對主權的影響是模糊不清的: 一是國家利用信息技術應用于強制性技術,以信息監控技術為代表,提升了控管信息流動的技術條件; 二是在國際上,國家即便將最先進的信息技術應用于強制性技術,也可能面臨其他國家掌握該項技術的風險; 三是在一國內,國家在領土主權的范圍內,面臨著公民借助信息技術不斷突破國家對信息控管的趨勢; 四是信息技術與強制性技術的結合,表面上符合傳統主權理論的要求,卻使其難以獲得公民的普遍認同。
可見,信息技術與強制性技術之間的關系,呈現出日益復雜的趨勢,這不代表公民維護信息權利的能力提高,也不意味國家控管信息能力的強化。事實上,公民和國家對信息自由流動與控管的范圍和程度均受到限制,這源于在越來越一體化的全球政治、經濟和信息技術體系中,國家和公民僅僅是巨大鏈條上的一環。信息技術為公民獲取、使用和傳播信息提供便利,卻未改變連接國家與公民之間的民主機制。信息技術無法改變既有的國內政治制度和國際政治關系,也無法創立一種國家壟斷或公民肆意妄為的信息控管機制。
二、信息主權的法律規制: 連接信息主權的政治現實與道德追求
為了應對信息的自由流動與信息管制之間矛盾,主權理論被豐富、發展為信息主權,將國家行使信息主權的能力進行分類,足以發現信息主權本身并非一種任意妄為的權力。國家控管信息的邊界、公民信息自由的維度、國內外信息糾紛如何解決和信息主權的正當性事由等一系列問題均需要探討。信息主權的法律規制需要法律規則與信息技術相匹配,既要對信息空間中權力博弈的政治現實進行考量,同時也應秉持著法律規制本身追求的道德追求。
( 一) 信息主權的政治現實
信息主權是信息時代主權的自然延伸,根源于社會分工,以此為基礎形成的物質基礎和心理依托成為其存續事由。霍布斯、洛克、盧梭等古典政治哲學家均假設了社會契約,以此為理論前提來證明主權的來源。社會契約論即便在推理、論證方面甚是縝密,卻無法掩蓋其理論假設的本質。正如涂爾干指出“社會契約的概念在今天已經不堪一擊”。信息主權的出現亦是順應信息時代的潮流,其產生是伴隨信息技術的發展,通過社會分工而形成的。在物質層面,基于掌握的力量、財富、聲望、權威等資源差異,信息主權是人類在信息空間中對主權依賴的結果,有助于信息空間良好秩序的形成。在心理層面,信息主權是由習慣生成的,受到本國公民和國際社會的認同。因對信息資源控管的非對稱化,而形成人們對信息主權的認同,并逐漸轉變為因習慣而產生的認同。
同時,由于個人反抗既有秩序的成本很高,挑戰信息主權的幾率較低,對信息主權認同的心理因素成為信息主權維系的重要因素。盡管主權本身并不是某種具體的權力或權利,但其內核卻是權力和權利的復合。權力表征著一個行為體對于另一個行為體施加影響的可能性信息主權是主權在信息空間中的自然延伸。當信息主權作為不受約束的權力并肆意妄為時,造成“赤裸”生命的可能是不容忽視的。在一國具有管轄權的信息空間內,控管信息的權力促使國家能夠發布政策,而公民必須遵守政策,繼而接受以“命令-服從”為特征,“信息權力-信息權利”線形格局的政治現實。信息主權一旦進入國際信息空間中,隨即失去了“命令-服從”的權力結構特征。通過追溯信息主權的形成歷程,并分析信息主權的對內、對外面向,足以發現信息主權的政治現實是無涉價值或法律的,具有非社會契約性、非絕對性的特征。
三、結論
圍繞著“自由”與“秩序”兩種法的價值,對信息主權進行法律規制乃是題中之義。通過比較美、英、法為代表的相對寬松的規制模式與德、韓為代表的相對嚴格的規制模式,發現各國在處理信息的自由流動與信息控管關系的兩種態度,或強調自由或強調秩序,體現出自由價值與秩序價值在各國信息權力( 利) 立法中的博弈關系。以信息權力( 利) 立法作為信息主權法律規制的起點,因吸收自由與秩序兩種法的價值,拉近了信息主權的政治現實與道德追求之間的間隙,有效弱化了信息的自由流動與信息控管之間的張力,在維持信息空間中良好秩序的同時,為信息的自由流動提供了必要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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