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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陜西省高校體育傷害事故及相關法律問題研究論文

            時間:2025-12-18 00:05:18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陜西省高校體育傷害事故及相關法律問題研究論文

              [摘要]文章從法理角度剖析了校園體育傷害事故的責任基礎、原則等問題,并結合具體的體育傷害事故案例來認定責任,從而使大學體育傷害事件能有法可依,從根本上提高學校體育教師的法律意識,并依法執教,在保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促進大學生的健康發展,以期為相關問題的逐步解決與完善提供參考。

            陜西省高校體育傷害事故及相關法律問題研究論文

              [關鍵詞]體育傷害法律責任學校體育

              在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今天,體育是學校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學生的體育活動更加豐富多彩。而近年來,由于各種原因,陜西省高校學生因參加學校體育活動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現象屢有發生。但是我國各級各類學校對于這種傷害事故問題的處理,在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實施以前,沒有一都專門的法律予以調整。相關的司法解釋僅有《民法通則若干意見》中第160條有所涉及,且調整對象僅限定為無民事責任能力人。導致通過誰過錯、誰負責的辦法來認定責任,在處理過程時,往往校園內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方很難提供無過錯的證據。《教師法》《高等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育法》對此亦未涉及。《未成年人保護法》也只是籠統地提出:“國家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民法通則》作為基本法律,不可能針對校園傷害事故提出專門意見,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只是處理治安案件的依據,也不具有針對性。2001年9月1日,上海市頒布、實施了《上海市中小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這為保障師生人身安全、維護校園秩序提供了相關的法律支持,但這僅是一部地方性法規,對其他各省在校生沒有約束力,陜西省無法適用。基于以上事實,一旦學生發生傷害事故,司法就難以執行。因此,從法律角度分析探討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處理及其依據等基本問題,正確認識和分析學校在體育傷害事故中的法律責任,在13常教學中不斷加強學生安全教育,培養學生自我防護意識,妥善處理好學校體育傷害事故,對提高陜西省體育教育工作者法律意識,保護學生合法權益,穩定學校體育教學秩序,依法治教,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學校學生體育傷害事故責任認定基礎

              目前,司法界和學術界對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存在兩種觀點:監護說和教育說。學校對學生的監護說是沒有法律根據的,《民法通則》規定:法定監護關系是以親權為基礎、以血緣關系為紐帶建立起來的法律關系。此種親權、血緣關系是客觀存在的;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基于親權、血緣關系的人承擔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依法應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但學校對學生而言,在沒有法律規定和未接受委托的情況下,并不具備法律意義上所講的那種監護人資格,即不承擔監護責任。這是對管理照看、保護職責和法定監護職責的嚴重混淆。對于教育說,是基于教育法律的規定產生的被教育與教育的關系,學校對學生履行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責。這種觀點在法律上有據可依。所以,我們對于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主張教育說觀點。

              二、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歸責的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為主。《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有過錯,必須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歸責的基本原則。如前文所述,由于設備器械老化,并未及時維修而造成學生的傷害事故,學校須承擔民事責任。

              2.公平責任原則為輔。我國《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公平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和受害人均無過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以公平考慮作為判斷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和可能,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分擔責任,這是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歸責的一條重要輔助原則。如某同學在籃球教學比賽中,被場上飛行的籃球擊傷,造成傷殘。學校則不需承擔法律責任,不過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受傷學生一定補償。

              3.體現同情弱者的原則。“同情弱者”是一種傳統習俗和美德,同情之心,人皆有之。對那些軟弱無能的人伸出援助之手,給予精神、物質、法律的幫助,本無可厚非。但是同情弱者的前提,必須是在尊重法律的基礎上。“弱者”之弱,不是對法律的無知和違背,更不是對法律的戲弄和藐視。而在于弱者必須守住知法、守法的“底線”。“同情”只是道義上的幫助,情感上的流露,而不是法律上的“徇私”。對于體育傷害事故,要明確弱者的一方,要給予幫助,這是社會的責任,也應當成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歸責的重要原則。

              三、不同類型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

              1.體育教學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案例:2007年,陜西省某高校游泳培訓班中,一名小男孩溺水死亡,死因是學生跳水后頭觸地撞擊死亡,學校和老師及游泳池管理制度都要求嚴禁跳水,事后以協議賠償方式處理,校方賠付人民幣15萬元,任課教師賠付人民幣5萬元,保險公司賠付人民幣6萬元,總計26萬元。事后,沒讓該教師帶2008年游泳課,給該任課教師予以處分。以上案例促使教育者考慮如何為體育老師解決后顧之憂。相關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因體育課部分項目危險f生與大學生較差的素質狀況而放棄有益教學手段的教師占到總數的80%左右。不保持這樣的上課狀態,出現了傷害事故,責任教師該如何面對學校的追償,教師有何保障?這種心理負擔不僅嚴重影響到體育教師的生活,同時也影響到受害人的日常生活。承擔巨大精神壓力的教育工作者無疑需要教育主管部門的關注。并且,《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2l條也規定:“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合格的體育教師,保障體育教師享受與其工作特點有關的待遇。”隨著我國的體育保險市場逐步完善,依據法規,學校應當為體育教師購買相應保險,為教師解決后顧之憂,進而確保體育教學課的質量,也可確保“提高全民身體素質”政策的落實。此外,造成教師壓力過大、學校體育課傷害事故多的另一個原因是學校與相關部門沒有考慮體育的特殊性。目前,教育部規定體育課上課人數為每班30人,這樣規定是否太籠統值得商榷,學校假如真正考慮到學生的健康狀況與人身安全,就應該在排課方面更講科學性。有關調查問卷顯示:學校相關部門應根據不同體育項目的不同危險系數安排體育課,對于不同體育項目危險系數的測定,需要保險業專業人士參與。因此,體育保險不僅能解決賠償糾紛的問題,也能降低體育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應當進一步完善推廣。

              2.運動競賽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案例:2006年下半年,陜西省某高校運動會上,某學生在跳遠中,由于動作變形造成大腿骨折,學校立即將其送到醫院治療,并代付了住院費八千多元。在整個治療過程中花費了四萬元左右。事發后,家長與村干部來校向學校索賠醫藥費,學校拒絕賠付醫藥費,理由是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的第三十五條11款的規定,但學校鑒于學生家庭經濟困難,何況學生是為了班級集體參加運動會造成的,學校發動全體師生捐款,解決了醫藥費問題,處理得比較妥當。

              3.體育場地器材原因導致體育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案例:陜西省某高校某班于2004年6月的一天下午召集學生上活動課,無護導老師。大部分學生都在操場打籃球、羽毛球或搞其他活動。其中有5個調皮的學生爬到籃球架上玩。由于籃球架基生銹了,不牢固,經不起5個學生的搖晃,突然倒塌。籃球圈砸到下邊打籃球的同學陳某頭部,陳某當場昏死過去。當學生跑到老師辦公室報告情況時,老師立即撥打急救電話求助醫院,并立即通知家長,該老師果斷地支取3000元錢,組織老師和學生馬上將學生送往醫院。幸虧及時急救,這個學生脫離了危險。在整個事故過程中,校方與學生家長相互體諒,積極配合,及時治療,醫護得力,使得陳某恢復較快,目前已能參加正常學習,情況良好。事后,家長首先是感謝學校的老師和校長,由于急救及時,使他兒子能轉危為安。但緊接著就指出學校的過錯:一是運動場的設施陳舊,沒有及時發現、及時翻新,留下了危急事故發生的隱患;二是沒有安排護導老師,管理制度不健全;三是作為學校的管理和監督制度不完善,學校負有主要責任。家長提出如下要求:(1)學校必須承擔全部醫療費用;(2)學生現在暫時恢復正常,但以后如果有腦部的后遺癥,學校必須負責,或一次性賠償營養費、交通費、護理費、生活補助費若干萬元;(3)對于學生所耽誤的學習,學校必須負責補上。由于這一事故來得突然,學校與家長之問一時間意見分歧較大。幾經調解,最后還是大事化小,和平解決:第一,由校方承擔醫療費用;第二,安排有關老師為陳某補課;第三,校方擔保此學生在校的安全。在本案中,學校籃球架不牢固,且無值日老師監督學生,因此,學校應負主要責任;5個學生違紀爬上籃球架,應負次要責任。學校處理此事合理。學校應加固籃球架,同時在籃球架上標明“不準攀爬”的字樣,以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此外,自習課內,教師不應離開學生,學校不應在自習課期間集中全體教師開會,如需召開教師會議,應安排值日老師,否則極易發生事故。

              綜上所述,當前體育課與課外活動中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責任認定,尚無專門法律、法規來進行闡述,在處理此類事故時,應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和基本原則,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同情弱者原則和公平責任為輔,針對不同的傷害事故,分清是非和責任,明確責任,作出合理、公正的處理。這樣,既有利于保護學校、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又可保證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保證體育課教學的順利開展。然而,由于我國學生人數基數大,體育課和課外活動中不同類型傷害事故常有發生,僅僅依靠我國民法原則性規定,還缺乏可操作性和針對性,遠不能適應現實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的需要。因此,這就迫切需要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使類似事故的處理有法可依。當然,高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特別是安全教育也顯得尤為重要,因為學生既要由本人承擔責任,自己卻又沒有經濟收入。總之,將來在全國性的立法中,相關部門應充分考慮高校學生這一特性。建議在本研究基礎上,結合已有法律法規之相關條文,本著體育傷害事故規則精神,在進一步調查的基礎上,研究建立《高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認定與賠償辦法》,并呼吁有關職能部門加快相關立法步伐。建議新開發適合大學生以及高校體育傷害事故處理的保險險種,以填補相關理論與實踐空白。建議在解決高校體育傷害事故問題時,應處理好學校、教師、學生三者之間的關系,明確各自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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