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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析網絡版權侵權案件管轄權的確定

            時間:2025-08-28 09:49:28 法學畢業論文

            試析網絡版權侵權案件管轄權的確定

              馬上就是一輪畢業生,但是好多大學生的畢業論文不知道該怎么寫,在這里小編為大家推薦法學畢業論文一篇,歡迎大家閱讀和參考!

              論文摘要 :網絡已經是信息傳播的一種重要方式,但也由此造成了大量的版權侵權訴訟的發生。確定管轄權是相關案件處理的前提條件,但傳統的管轄權確立標準在網絡環境下面臨巨大的挑戰。本文以網絡版權侵權案件管轄權確立中存在的問題為切入點,提出了確立管轄權的標準,以期能對中國網絡版權侵權管轄機制的健康發展有所裨益。

              論文關鍵詞: 網絡版權 侵權 管轄權

              網絡版權侵權是指沒有得到版權人允許,而且沒有法律依據,擅自上傳或者下載,以及其他使用不正當手段在互聯網上使用應該由版權人專享的權利的行為。隨著互聯網的飛速發展,涉外網絡侵權案件無論是國內還是國際,都經常發生,數量居高不下。但網絡侵權與普通侵權不同的是被侵犯的權利是以人格權與知識產權為主,而知識產權中又以網絡版權侵權行為最為常見。網絡環境下80%以上的侵權行為侵犯的都是版權。我國現行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50條明確規定:“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當事人也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后協議選擇適用法院地法律。”根據這一內容,涉外網絡版權侵權應適用的法律為被請求保護地的法律或者法院地法。被請求地法與法院地法都是可變的系屬,最后真正能夠適用某一地點法律是建立在該地的法院具有管轄權的基礎上的。因此在涉外網絡版權案件中能夠取得管轄權就成為適用某國法律的必要前提條件,并且將直接影響到案件的最終判決結果,對相關主體的合法利益產生影響。

              一、面臨的問題

              但是對于在網絡空間內發生的糾紛去確定管轄權要比傳統案件的管轄權要更加困難與復雜。由于網絡環境具有信息化、自由與高效率的社會特征,還具有開放性、虛擬性、技術性、隱蔽性、無紙化、交互性和傳播速度快等技術特性,使得傳統的管轄權確認的標準在此無法使用。網絡使得此類案件的管轄權諸多問題,但下面三個問題最為突出。

              (一)無法以地域作為管轄權確定的基礎

              傳統的侵權糾紛一般均由侵權行為地法院來管轄,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侵權行為在侵害權利人權利的時候,也損害了侵權行為地所屬國家的社會公共秩序,由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法官熟悉本國的法律,適用本國法律,有利于維護侵權行為地的公序良俗,也有利于爭端的快速解決。而且在現實空間中,行為地是確定不變的,無論是行為發生地還是結果發生地都可以指向特定的國家,然而網絡世界是不存在物理上的疆界的。對全球的網絡使用者來說,他只明確進入與訪問的網址,而并不知曉屬于哪里來進行司法管轄。網絡使得侵權地的唯一性與穩定性失去,全球各地的網民均可以瀏覽沒有被限制網站上的各種信息。這些信息如果侵犯版權,則相應主體的行為可能發生在世界各處,侵權人的行為與法院地國家將可能不存在直接的聯系或只存在極少的聯系。侵權人可能不曾進入法院地的國境,也沒有相應的財產在該國境內,這都將影響管轄權的確定。雖然不能說侵權行為地的法院在網絡環境下對侵權行為進行管轄完全無能為力,但至少在這一領域并未體現出比其他地點擁有更多的優勢。

              (二)無法以存在聯系來確定管轄權

              傳統的管轄權往往由與案件的主體、客體、內容方面存在著某些特定的聯系的法院獲得,但現在對于網絡版權糾紛中上述因素與特定法域的聯系是不穩定的、易改變的,如何判斷某一地點是否已經與案件建立起這種聯系非常難以判斷。比如,在自己的網頁中擅自上傳他人的文學作品用來牟利,是否就可以認定與在該網頁瀏覽或下載文學作品的地域都建立了特定的聯系?這些都沒有可以采用的標準去依據,造成管轄權積極沖突與消極沖突的情況日益增多。而且就網絡侵權糾紛而言,它并不屬于哪個法院行使專屬管轄權之列,可以平行進行管轄的法院通常存在多個,假設只需存在某種聯系就可以行使管轄權,將會使這類案件的訴訟中經常發生“購買法院”的情況,法院對于管轄權的行使將會變成具有偶然性與非可預見性的特定,這顯然是不符合國家司法主權行使的要求的。

              (三)傳統的“原告就被告原則”受到挑戰

              “原告就被告”是確定管轄權的一般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經常被采用。但是在網絡版權侵權案件中,由于互聯網的技術特性之一虛擬性造成網絡用戶在上網時真實的身份沒有被驗證,只有在法律有強行性規定時或者數量很少的網站才有提供真實信息的要求。常見的情況是具有一個VIEID(Virtual identity electronic identification的簡稱,網絡身份證)就可以在網絡上進行各種行為,VIEID與當事人的真實身份是不具有對應關系的。這就造成有些案件中侵權人的住所很難確定,而且很多時候,原告與被告分別處于不同國家,這種場合再采用這一原則會導致訴訟的成本大幅上漲,甚至影響當事人對訴訟這一救濟手段的使用,還會損害相關國家的司法主權。另外,由于互聯網自身的特點,網絡版權的侵權的發生是基于網絡,被告對原告利益的損害,后果一般在原告所在地更為嚴重。

              二、管轄權的確定

              網絡的廣泛使用使得傳統的確定管轄權的規則在應對網絡版權侵權糾紛時遇到許多問題,對于這些問題在世界上并不存在著通行規則可供采用,但也并不是沒有解決辦法的。針對上述情況,對于網絡版權侵權糾紛應該允許采用以協議作為確立管轄權的主要根據,并在沒有協議時由權利請求保護地法院或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院管轄。

              (一)協議管轄的應用

              協議管轄是指對于不涉及內國公共秩序的案件,允許基于當事人雙方的合意選擇確定管轄法院。把協議管轄的做法引入到網絡版權侵權領域,可以使作為民法領域的基本原則的意思自治在管轄權領域得到擴展,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使管轄權問題的解決更加靈活;能夠有助于避免或者減少因為相關國家在網絡版權糾紛管轄權的規定過于刻板而可能造成的不合理、不平等管轄的現象的發生;而且借當事人之手是各國在這一方面可能發生的管轄權沖突被輕松而完美的解決;當事人在簽署協議時就能夠對今后訴訟會涉及到達各種因素進行綜合的考慮與權衡,極大地增強了相關訴訟的準確性與可預見性。但協議管轄的實質上賦予了有關訴訟當事人以只有國家立法機關與司法審判機關才能享有的權利,因此需要對當事人的這種意思自治權從選擇的時間、范圍等方面進行限制,避免發生被濫用或者與內國公共秩序相沖突的情形。而且有些案件中是無法達成協議或協議無效的,這時就還需要其他方式來補充。

              (二)權利請求保護地管轄

              權利請求保護地最大的優勢是相對確定,尤其是權利請求保護地的法院在這方面優勢更加明顯。由權利請求保護地法院管轄能較好地處理一個侵權行為同時涉及多個國家的情況。而且就內國法院而言,在具體的侵權案件中,權利請求保護地是唯一的,當事人適用起來比較簡便。但這一地點也有其自身局限性。主要表現在:首先,在兩個以上國際都存在侵權行為時,這些國家容易產生管轄權積極沖突的問題;其次,如果侵權行為發生在權利請求保護國之外,并且侵權結果分布于多個國家,權利請求保護地的法院將只能裁定在本國境內發生的侵權后果,這將致使當事人必須進行多個訴訟才能完全保護自身權益。但如果把審理范圍擴展到侵權行為的所有結果又會產生侵犯他國司法主權的問題。由此可見,權利請求地法院管轄也不能完全解決管轄權適用的問題,甚至在某種程度上還會不利于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三)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院管轄

              被侵權人通常都是此類案件中的原告,因此意味著還可以考慮由原告的經常居所地法院管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往往在原告的所在地最嚴重,如果由于管轄權需要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原因導致相應主體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或者由于物理距離遠而導致訴訟成本大幅上升使原告放棄訴訟,這都是有違管轄權設立的目的的;而且本國當事人權益受到侵害,卻由于被告身在國外而放棄管轄,也將損害原告所在國家的司法主權。因而為了能夠便利地訴訟并且更好保護當事人權益,也應允許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院管轄。在這里之所以沒有用通常使用的住所的概念,因為我國新頒布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在連接點的選取上都是使用了經常居所地這一概念,因而采用經常居所地將有利于管轄權與現行相關問題的法律適用保持一致。

              總之,對于網絡版權糾紛的管轄權的確定,我們應該充分考慮到各種規則的優勢與局限性,兼要考慮到網絡空間自身的特點,從全新的角度考慮這一問題。現在各國都在尋找適當的管轄模式,但網絡發展的速度在加快,網絡糾紛也日益復雜,法律也必須能夠應對這種變化,加強國際合作與相互的學習與借鑒,利用各國的先進經驗,逐漸地完善解決網絡版權侵權案件管轄權問題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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