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格式合同的法律
旅游格式合同大量運用于境內旅游實務中,其弊端引發了眾多的旅游合同糾紛。為了旅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對旅游格式合同的弊端進行法律分析和法律控制非常必要。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于旅游格式合同的法律的論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摘要:旅游格式合同從產生之初,就對我國旅游業發展起到了強大的推動作用。旅游格式合同既符合我國現代旅游業健康發展的需要,又有“霸王條款”侵害旅游者權益的弊端。全文從旅游行業視角出發,運用法律分析策略分析旅游格式合同的弊端,并針對性提出了平衡合同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具體策略。
關鍵詞:旅游格式:合同重要性:弊端
格式合同最早誕生于19世紀初期西方各國。進入20世紀后,格式合同開始廣泛的應用于市場經濟各行各業。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旅游格式合同應運而生,并隨著我國旅游業的蓬勃發展廣泛運用到國內旅游市場中。
一、旅游格式合同的發展歷史
(一)境內旅游業的發展歷程
從改革開放到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我國政府一直按照非常規模式發展旅游業,即以吸引境外游客入境旅游為目標,以創匯為主要目的和政策依據。對國內旅游和出境旅游,則采取不鼓勵、不支持的政策。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旅游業發展的總體模式發生變化,國內旅游者的消費水平不斷提高。1999年9月,國務院出臺新的法定休假制度。法定節假日加上周末倒休,國慶節、春節和“五一”勞動節均累計放假7天。三個“旅游黃金周”,掀起了全國旅游熱潮,打開了百姓的旅游思維與視野,旅游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生活的新亮點。
(二)旅游格式合同的產生
現代旅游業提供著日益豐富的旅游商品和服務,旅游格式合同就是適應旅游業發展而滋生的新鮮法律事物。旅游格式合同提高了旅游業經營活動的效率,節省了旅游經營者與旅游者雙方簽約的時間和費用。同時,旅游格式合同可以預測和確定某些潛在的法律責任,一定程度上增進了旅游業交易安全。旅游格式自產生,便迅速發展,很快成為我國旅游業發展的普遍現象,并極大地推動了旅游業的蓬勃發展。
(三)旅游格式合同性質分析
旅游格式合同不是單純私法上的合同,它的訂立缺少了旅游者的自由意志;但是,旅游格式合同也不是公法上的規范,旅游者不需要無條件執行旅游格式合同。
旅游格式合同本身體現了公法與私法相互滲透的趨勢。旅游格式合同的成立雖然也是基于雙方當事人合意,但是其內容的具體制定缺少了旅游者的意志。旅游格式合同既不是強制性法律規范,又不同于普通合同。旅游格式合同性質應當界定為介于普通合同與法律規范之間,是規范化或制度化的合同。
二、旅游格式合同的重要性分析
隨著境內旅游經濟的蓬勃發展,旅游合同當事人根據實際需要創造出了各式各樣的旅游行業慣例與規則。旅游格式合同綜合了旅游行業特點與格式合同法律特征,迅速成為旅游行業中各方當事人之間的主要法律規則,基本滿足了旅游業發展需求。
下面從社會發展趨勢與法律保障的雙重視角分析我國旅游格式合同的重要作用。
(一)旅游格式合同是旅游經濟蓬勃發展的必定要求
“格式合同是現代合同法的一個重要發展趨勢,它是與經濟的迅速發展……生產與消費的對立……分不開的。”我國旅游格式合同的廣泛應用與我國旅游經濟的蓬勃發展緊密相連,是旅游經濟發展的必定。
1。旅游格式合同的廣泛適用以旅游業服務產品的標準化為前提
我國境內旅游業發展時間雖然不長,但深受現代市場經濟的影響。在沒有形成統一行業標準的前工業革命時期,提供產品和服務只能通過自由協商方式,格式合同不可能大范圍使用。從工業革命到現代市場經濟,各種社會產品和服務慢慢都形成了行業的基本標準,旅游業也不例外。例如,我國國家旅游局在1997年制定了《旅行社國內旅游服務質量要求》。旅游業已經成為現代市場經濟標準化服務體系的一部分,現代旅游服務產品已經基本形成標準化模式。
2。旅游格式合同的廣泛適用符合我國現代旅游業需要
分析我國各地蓬勃發展的旅游業發展目前狀況,旅游格式合同廣泛應用的理由可以為總結以下兩點:
一是旅游行業的跨地域特征決定了旅游格式合同更符合旅游者需要。旅游業服務具有強烈的地域特色。大量的旅游消費都是一次性的,旅游者在接受服務時,對旅游過程很多細節是無法預期、無法把握的。因此,需要對旅游格式合同做出預先規定,旅游者在接受服務之前,通過閱讀旅游格式合同即可對該次旅游產生一定的預期與把握。
二是旅游格式合同是旅游者維權的重要法律武器。旅游業服務對象是大量、分散的旅游人群。大量而分散的特點使得旅游者群體無法自發形成強有力的維權組織。這種情況下,旅游格式合同就成為旅游者維護自己權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3。旅游格式合同的廣泛適用符合旅游者的切實需要
一般情況下,市場經濟中眾多格式合同的出現和廣泛應用與行業壟斷密切相關。但旅游格式合同則是例外情況。旅游消費往往是短期的,是一次性的。如果嚴格按照合同自由原則,為了制定、修改旅游合同條款,查明合同條款是否符合旅游者利益,以及條款中是否有合同陷阱等細節理由,旅游者在時間、精力、金錢上的花費遠遠超出了消費者能夠接受的范圍。因此,在高昂的交易成本迫使下,旅游者不得不選擇旅游格式合同這種簡潔交易方式。旅游格式合同總體上仍然迎合了旅游者的切實需要。
(二)旅游格式合同為我國境內旅游業的良性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首先,我國境內旅游業發展是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期開始發展的。當時我國市場經濟及其法律秩序已經基本建立起來。因此,我國的現代旅游業是在較為完善的市場經濟基礎上產生發展起來的,從起步時就處于市場經濟法制的背景下。旅游行業的進一步發展也必須在法制的前提下進行。
其次,我國境內旅游業發展經歷了單一景區模式到景區及其配套旅游模式到旅游產業聚集模式三個大的階段。尤其最近幾年,旅游資源豐富地區的地方政府紛紛介入并主導本地旅游業的發展。各地旅游業在規模效應上幾乎達到了極致,很難繼續擴大規模。未來旅游業的進一步發展只能走“做優”、“做精”之路。但是旅游行業糾紛不斷發生,滯后的旅游業立法無法為旅游業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嚴重的影響了旅游業的健康發展。這一反例證明,現代旅游業的健康發展需要符合時代需要旅游法律提供支持,旅游格式合同即是時代的產物。
最后,現在都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這是人們對正義的追求。在旅游業惡性循環發展時,旅游經營者將賺取利潤與游客利益對立起來。通過損害旅游者利益獲得大筆利益的做法,長期來看是得不償失的。這樣的做法嚴重影響了旅游業可持續發展。現代旅游業應當追求良性互動,在為游客提供優質、誠信服務的前提下,賺取長期利潤。旅游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不是此消彼長的關系,而是相輔相成的關系,關鍵就是找到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點。旅游格式合同就是游客用以確定并維護自己權利的法律文件,也是旅游服務提供方標準化服務的基本尺度。在旅游合同關系中,要尊重游客的權利,讓游客能在安全的心態中快樂消費旅游。
三、旅游格式合同弊端的法律分析
旅游格式合同一般是在旅游經營者一方主導下制定的,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旅游經營者當然要最大限度擴大自身權利,減輕甚至免除自身義務。因此,在旅游格式合同發揮巨大積極作用的同時,其固有弊端也不可避開的展現出來。格式合同中“霸王條款”頻繁出現,嚴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利益。
我國旅游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條款”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三大類:
第一,旅游經營者免除自己責任的條款;第二,旅游經營者減輕自己義務,并不合理地擴大自己權利的條款;第三,強調旅游者義務,限制或排除旅游者權利的條款。
如何判斷旅游格式合同條款是否屬于以上三種情形呢?由于我國目前旅游格式合同的法律規制立法嚴重落后于蓬勃發展的旅游經濟,筆者轉換角度,從旅游格式合同的行業特征入手進行法律分析。
(一)旅游格式合同是一種綜合性服務合同
旅游經營者往往不能直接提供綜合性服務,而是將分屬不同行業的多個旅游服務者的服務綜合起來,自己向旅游者提供完整的旅游計劃和全陪服務。因為涉及多方第三人提供服務,旅游經營者在合同中常常對無法制約的第三人違約情形約定免除己方責任。例如,“在旅游過程中,非因旅游經營者理由造成旅游者損失的,旅游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旅游者追究相對方責任,但旅游經營者不承擔此損害賠償責任。”
其實,“非因旅游經營者理由造成旅游者損失”應當分成兩種情況分別對待。第一種,造成旅游者損失的當事人是旅游經營者為旅游者選定的旅游服務供應商。此時,旅游經營者不能免除自己賠償責任。第二種,造成旅游者損失的當事人是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自己選擇的,此時旅游經營者可以免除自己對旅游者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旅游格式合同強調時效性
時效對旅游合同有非同一般的作用。旅游經營者的服務報價是最近一段時間的報價,旅游者出游也是最近一段時間的安排。因此,時效性對于旅游格式合同當事人雙方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
旅游經營者為了強化自身利益,在旅游格式合同中常約定,己方違反時效規定的情況下,減輕自己義務;在時效方面強調旅游者義務,限制或排除旅游者的權利。例如,“旅游者可以在旅游開始前通知旅游經營者解除合同,但應當承擔旅游經營者為辦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費用,并支付違約金。
(三)旅游格式合同中,旅游者主要追求的是一種精神享受
在旅游過程中旅游者瀏覽各地風光,感受風土人情,這個過程需要物質保障,但在旅游中旅游者主要追求的仍然是一種精神愉悅。
旅游經營者在經營中不但靠收取旅游費賺取利潤,還常常與一些商業公司簽訂購物點協議,收取旅游者購物提成。在旅游格式合同中,或明或隱都會有購物條款的規定。這些購物條款常常以參觀、游覽某某展館的名義出現。在旅游過程適當的購物是不違反旅游者旅游目的的,反而可以增加旅游者旅游的樂趣。旅游過程中安排少量特產購買環節會讓旅游者得到更大的愉悅。
由于旅游經營者可以從游客購物得到直接的經濟利益,在線路安排上旅游經營者就傾向于更多的購物。繁多的購物點安排占用了有限的旅游時間,重復的購物點安排讓旅游者精神享受的愿望落空。
綜上所述,由于旅游格式合同中“霸王條款”可能以各種不同形式出現。無論是在旅游業實務還是司法實踐中,都要針對旅游格式合同的弊端進行適當的行業防范與法律規制。只有平衡了旅游格式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才能最終實現旅游格式合同雙方共贏,推動現代旅游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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