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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專業論文開題報告

            時間:2025-11-27 04:29:42 法學畢業論文

            法學專業論文開題報告

              在平時的學習、工作中,許多人都有過寫論文的經歷,對論文都不陌生吧,論文是學術界進行成果交流的工具。還是對論文一籌莫展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法學專業論文開題報告,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法學專業論文開題報告

            法學專業論文開題報告1

              一、本課題的研究目的和意義

              在當今的媒體上,我們經常看到“醫鬧”現象的發生:患者家屬圍堵醫療機構,毆打甚至殺害醫護人員,甚至在醫療機構滯留患者的尸體或者設置靈堂等等。 醫患關系本是魚水共存、唇齒相依的關系,醫患雙方的利益應該是統一的,但隨著社會發展的步伐加快,人們的權利意識逐漸增強,醫療糾紛越來越多,醫患關系越來越緊張,種種暴力事件也是時有發生。因此,通過法律途徑妥善處理醫療糾紛,對于減少醫療暴力事件的發生、緩解醫患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醫療糾紛案件專業性強、爭議大、矛盾突出,是司法實踐的熱點和難點,所以需要我們付出更大的努力去解決這一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問題。

              法諺有云:“舉證責任分配是民事訴訟的脊梁。”舉證責任分配問題自然受到人們的格外關注。舉證責任的分配關系到醫患雙方實體權利能否實現,關系到醫患雙方在訴訟中的勝敗,因此,如何在醫患雙方之間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如何讓醫患雙方公平的承擔舉證責任,是醫療侵權訴訟的焦點之所在。

              所以,我選擇了“醫療糾紛制度舉證責任分配制度”作為我的論文主題。對于此篇論文,我打算從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階段入手,比較國外的舉證責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國現在實施的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制度的建議。只有合理的分配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才能公平公正的解決醫療糾紛,緩解醫患之間的矛盾,構建和諧社會。

              二、本課題的主要研究內容(提綱)

              對于本文,擬從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階段入手,比較國外的舉證責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國現在實施的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制度的建議。 提綱如下:

              一、我國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階段

              (一)第一階段:舉證責任由患者承擔

              (二)第二階段:舉證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

              (三)第三階段:區分類型劃定舉證責任制度

              二、外國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制度

              (一)過錯原則——專家責任體系

              (二)“說明責任”分配

              (三)過失大概推定原則

              (四)表見證明規則——生活經驗法則

              三、現階段我國區分醫療糾紛類型劃定舉證責任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醫療糾紛類型的劃分

              1.學理上醫療糾紛類型的劃分

              2.立法上不同歸責原則下醫療糾紛類型的劃分

              (二)不同醫療糾紛類型下舉證責任的劃分及其缺陷

              1.醫療技術損害糾紛舉證責任的劃分及缺陷

              2.醫療倫理損害糾紛舉證責任的劃分及缺陷

              3.醫療過程中的產品質量損害糾紛舉證責任的劃分及缺陷

              四、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制度

              (一)舉證責任緩和制度的充分適用

              (二)專家輔助鑒定制度的建立

              (三)降低醫療風險制度的'立法完善

              三、文獻綜述(國內外研究情況及其發展)

              (一)我國關于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的研究

              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20xx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施行之前的“誰主張,誰舉證”階段;

              第二階段, 20xx年4月1日以后至 20xx年6月30日以前的“舉證責任倒置”階段,醫方就醫療行為沒有過錯及沒有因果關系進行舉證;

              第三階段,20xx年7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施行以后,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實行區分類型確定舉證責任的制度,一般由患者證明醫方存在過錯,醫方在特定情況下就醫療行為沒有過錯進行舉證。就目前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實行區分類型確定舉證責任的制度也存在著學歷上的分類與立法上的分類的分歧,以至于在舉證責任分配上也存在分歧。

              (二)外國關于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的研究

              外國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使用比較廣泛地有以下幾種類型:

              1、歐洲大部分國家將醫療行為責任歸入專家責任體系。專家責任的核心要素有兩個方面:

              一方面,專家責任基于其專業的特殊性和技術性被賦予了高于一般人的注意義務;

              另一方面,專家只負過程義務,而不負結果義務。

              2、目前英美法院主要采用“說明責任”分配法則。在事實說明自己法則之下,原告無須對被告的過失行為舉出直接證據,僅需依據情況證據,基于普通常識判斷,即可推論被告過失存在及被告行為與原告之損害間具有因果關系,而令被告負責。

              3、在日本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訴訟程序中,司法實務中經常引用“過失大概推定”原則作為醫患雙方舉證責任分配的指導原則。

              4、德國的醫療糾紛訴訟程序中一般適用“表見證明”理論來分配舉證責任,其主要源自英美法上的“事實本身說明過失”原則。

              四、擬解決的關鍵問題

              本文以合理的分配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為目的,通過了解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以及外國對該問題的研究,探討了現階段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制度的不足和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完善相關問題的建議。你解決的關鍵問題有以下幾點:

              1.不同根據下我國醫療糾紛類型的劃分

              2.現階段我國區分類型劃定舉證責任制度存在的缺陷 3.如何完善我國區分類型劃定舉證責任制度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本文通過了解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發展的各個階段以及外國關于此問

              題的一般研究及規定,分析了我國現階段區分醫療糾紛類型劃定舉證責任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制度的建議,以期待達到公平公正的解決醫療糾紛,緩解醫患之間的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目的。

              本文多采用調查法對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發展的各個階段以及外國關于此問題的一般研究及規定做了初步的了解和學習,利用文獻研究法對我國現階段區分醫療糾紛類型劃定舉證責任制度存在的缺陷進行了研究,大量掌握相關知識,為提出完善建議提供了知識基礎。

              六、本課題的進度安排

              1、第1周(20xx年2月24日—2月28日)開題答辯并完成開題報告。

              2、第2—12周(20xx年3月3日—5月16日)完成論文一稿,并于20xx年4月25日(第九教學周)前完成畢業設計中期檢查表。

              3、第13周(20xx年5月19日—5月25日)完成論文二稿。

              4、第14周(20xx年5月26日—6月1日)完成論文三稿。

              5、第15周(20xx年6月2日—6月8日)論文定稿。

              6、第16周(20xx年6月9日—6月13日)論文答辯和畢業鑒定。

              七、參考文獻

              1、陳聰富:《美國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研究》,載朱柏松等:《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比較》,武漢: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 20xx 年。

              2、陳剛:《證明責任法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xx。

              3、王澤鑒:《侵權行為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

              4、強美英:《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分擔研究》,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xx 年。

              5、德〕萊奧·羅森貝克:《證明責任論—以德國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典為基礎撰寫》,莊敬華譯

              6、楊立新:《<侵權責任法>改革醫療損害責任的成功與不足》,《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xx 年

              7、彭秋紅:《我國醫療侵權舉證責任分配研究》,山東大學 20xx 年碩士學位論文。

              8、代全喜:《醫療糾紛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研究》,上海交通大學 20xx 年碩士學位論文。

            法學專業論文開題報告2

              1.擬定畢業論文題目:

              論跟單嚴格相符的適用

              2.選題依據:(選題經過與選題意義)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結算中的一種主要支付方式,在學習國際經濟法的過程中我對這一問題產生了濃厚的學習興趣,經與指導老師商定選定跟單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的適用問題作為我論文題目。

              這一選題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目前,越來越多的企業將業務發展到國際領域,應運而生的國際貿易也呈現出快速增長的態勢,在中國,信用證業務在經濟活動中的影響越來越大。對這一問題的深入,一方面,對縮短企業收匯時間,減少和出口企業人力成本,減少不符點扣費,防止收匯風險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另一方面,對此問題的研究為司法人員的司法活動提供相應的和依據,有利于正確處理貿易糾紛,節約司法資源。

              選題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新修訂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對銀行審單原則,銀行職責和行為等做了更加明確的修改和完善,但針對信用證銀行審單標準仍有一定爭議。因此,有必要對跟單信用證的嚴格相符原則進行深入的研究和商討,這樣有助于從理論上掃清障礙,為進一步解決實際問題奠定基礎,以此統一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標準不一的難題,并借鑒國際慣例,完善我國的信用證法律制度。

              針對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在事務中的應用這一問題,我進行了社會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在信用證交易中,單證的不符點達到60%~80%,這就意味著銀行拒付達到了60%以上的概率。盡管這些單證的不符點在第二次交單中,大部分被接受,但銀行第一次的高概率拒付會導致交易成本的增加,從而造成了信用證運行機制效率的低下,甚至引發法律糾紛,無疑對信用證的固有價值造成損害。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單據相符性的判斷往往缺乏專業的銀行業和商業知識作為支撐。隨著信用證案件的激增,法院的審判過程中創造了很多互相矛盾的相符標準,繼而導致了審單結果的不確定性,以及銀行業者和律師在實務活動中的嚴重混亂。

              從調查結果中可以看出,跟單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在事務中的應用存在較大問題,有進行深入研究的必要。本文將在現有研究結果的基礎上,結合《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和《關于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的相關規定,以及社會調查中所反映的情況,對跟單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的適用進行深入的研究和商討。

              3.研究方法與基本思路

              本文將采用文獻分析法、比較分析法、社會調查法進行研究。

              其一,文獻分析法。本文將運用文獻分析法提出嚴格相符原則的概念并闡述其產生及國內外有關法律規定。

              其二,比較分析方法。本文將運用比較分析方法分析嚴格相符原則下銀行審單的不同標準以及單證不符的處理問題。

              其三,社會調查法。本文將運用社會調查法及所學的法學相關知識提出完善我國信用證法律制度的建議。

              本文將分為四個部分,首先,提出嚴格相符原則的概念并闡述其產生及國內外有關法律規定,其次對比嚴格相符原則下銀行審單的不同標準并分析其利弊,再次對單證不符的處理進行闡述,最后針對我國跟單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的立法現狀,借鑒國際慣例,提出完善我國信用證法律制度的建議。

              4.設計的基本環節或論文研究的主要內容

              1跟單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概述

              1.1嚴格相符原則的.產生

              1.2嚴格相符原則在國際法上的相關規定

              1.3嚴格相符原則在國內法上的相關規定

              2嚴格相符原則下銀行審單標準

              2.1絕對相符標準

              2.1.1絕對相符標準的內容

              2.1.2絕對相符標準的弊端

              2.2實質相符標準

              2.2.1實質相符標準的內容

              2.2.2實質相符標準的弊端

              2.3嚴格相符標準

              2.3.1嚴格相符標準的內容

              2.3.2嚴格相符標準的優勢

              3嚴格相符原則下單證不符的處理

              3.1議付行審單發現單證不符的處理

              3.2開證行審單發現單證不符的處理

              3.3開證行拒付后的處理

              4我國跟單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立法不足及對策建議

              4.1我國跟單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立法不足

              4.2立法建議

              4.2.1制定較系統的專門法

              4.2.2細化銀行審單標準的認定

              4.2.3立法引入“單據必須看似滿足其功能”的審單標準

              5.研究擬得出的結論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結算中的一種主要支付方式,長期以來,信用證交易一直活躍在世界經貿往來中,它對全球經濟的繁榮和國際貿易的發展起到了巨大推動作用。我國的信用證立法還存在不足之處。要完善我國的信用證法律制度,首先應就信用證制度制定系統的專門法,其次從制訂信用證審單的統一標準以及詳細規則入手,完善有關信用證銀行審單標準方面模糊不明確的方面,細化審單標準的認定,使相關規定變得明確而不會引起異議,最后,我國立法還應引入“單據必須看似滿足其功能”的審單標準,盡量避免在實踐中發生糾紛。

              6.計劃進度及內容

              20xx-20xx學年第一學期

              第18-20周畢業論文指導教師確定與畢業論文選題;

              20xx-20xx學年第二學期

              第1~7周進一步搜集資料,研究資料,形成文獻綜述與開題報告,并完成開題答辯工作;

              第8~10周完成提交論文初稿,指導教師提出修改意見;

              第11~12周在教師指導下,完成、修改論文二稿;

              第13~14周完成論文三稿,定稿與裝訂;

              第15~16周論文檢索、評閱;

              第17周畢業論文答辯。

              7.主要參考文獻

              [1]金塞波,李健著:《信用證法律》,法律出版社20xx年第1版。

              [2]金塞波著:《中國信用證和貿易融資法律案例和資料》,法律出版社20xx年第1版。

              [3]徐冬根著:《信用證法律與實務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xx年第1版。

              [4]梁樹新著:《跟單信用證與對外貿易》,人民郵電出版社20xx年第1版。

              [5]陳巖著:《UCP600與信用證精要》,對外貿易人學出版社20xx年第1版。

              [6]陳治東著:《國際貿易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第1版。

              [7]梁勝:《UCP600信爪證審單法律問題研究》,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xx年第1期。

              [8]周宇著:《信用證交易中銀行審單法律問題研究》,山西財經大學20xx年碩士學位論文。

              [9]沈超著:《跟單信用證下銀行審單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海洋大學20xx年碩士學位論文。

              [10]李建男:《論UCP600對信用證審單標準的重構》,載《華南師范大學學報》20xx年第5期。

              [11]顧民著:《UCP600實務》,中國商務出版社20xx年第1版。

              [12]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信用證國際慣例匯編》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xx年第1版。

              [13]于光輝著:《跟單信用證下相符交單與不符點問題研究》,山東大學20xx年碩士學位論文。

              [14]PatrickJ. Murphyv. 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 UnitedStatesCourtofAppealsforTenthCircuit, April20, 1994.

              [15]JohnMo, InternationalCommerciallaw, 2nd, Butterworthes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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