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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

            時間:2025-12-15 11:45:57 公共管理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

              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1】

              【摘要】公共管理是政府通過制定公共政策開展的管理,在管理中為國民提供公共產品及服務,最大限度的實現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指具有社會分享性的、為人們生存、享受和發展所需的資源和條件。

              公共利益是客觀存在的,追求以公共利益為核心的社會利益最大化是公共管理的目標。

              本文從公共管理的視角,對公共利益的構成、特點做了闡述,并對公共利益在社會的實現做了深入的探討。

              【關鍵詞】公共管理;公共利益;構成;特點;實現

              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追求的主要核心目標,作為為公民和社會公共利益服務的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對對“公共利益”展開研究是公共管理不可回避的重要問題。

              公共利益包含了多方面的內容,一方面具有“公共”含義,另一方面具有“利益”含義。

              一、公共利益構成

              1.社會利益分享性的公共利益。

              從社會資源角度對社會公共利益進行分析,社會公共利益面向社會共同體的內部不確定性,制定組織中的人所享用的資源與條件。

              換言之,基于公共利益的資源以及條件享資格比較開放,這些資源與條件具有一定的開放性,且與社會共同發展,因此具有一定的社會分享性。

              2.組織分享性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為組織內部共同體成員提供資源與條件,這些共同體內的資源與條件都具有一定的封閉性,對資源享受人群具有一定的限制,僅限于組織內部的成員享用,并且對于組織外部的人員具有不一定的排斥性。

              這些資源與條件的應用,具有較強的組織分享性。

              二、公共利益的特征

              首先,公共利益是抽象性和具體性的統一。

              公共利益是一個與個體利益相對應的范疇,在這一意義上,它往往被當成一種價值取向,一個抽象的或虛幻的概念,如同正義、平等一樣。

              “公共利益并不表示一致同意的利益,而僅表示某些人看來對公眾有利的事物。有時公共利益表示某種普遍利益,即確信有益于社會中每個人的價值觀念。”但不能由此就認為公共利益就沒有具體的內容。

              在公共管理中,各種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就是公共利益的客觀形式,而各種公共管理主體就是公共利益在規范意義上的現實代表者。

              因此公共利益既有抽象性又有具體性,是二者的統一體。

              其次,公共利益是社會性和階級性的統一。

              所謂社會性是指公共利益的相對普遍性和非特定性,即它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而是共同體所有成員或絕大多數成員的利益。

              這種利益具有社會共享性,也即消費上的非排他性。

              所謂階級性是指由于公共利益的提供者即各種公共管理主體本身具有階級性,特別是在階級社會里,各公共管理主體最根本的利益是其階級利益,公共利益只是維護階級利益的副產品。

              因此,公共利益是階級性和社會性的統一。

              這種統一,在不同的社會有本質的區別。

              在階級社會里,公共利益的社會性和階級性,只能達到形式上的統一,即社會性和階級性同時存在,但社會性最終是為階級性服務的;在社會主義社會,公共利益的社會性和階級性達到了本質的統一,即社會性和階級性同時存在,并最終都是為了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除上述特征之外,公共利益還有層次性、全局性、根本性和長期性等基本特征。

              三、公共利益在社會中實現的途徑

              1.并不是以需求者數量居多作為唯一標準的。

              很多學者認為,當人們對一項事物的贊同者比較多,那該事物就能夠構成公共利益內容,從理論上進行分析,由于公共產品以及公共服務,大家一致需求的容易使得人們快速達成共識。

              當人們對公共產品產生分歧時,這種公共產品就不能稱為公共利益。

              該種觀點實際是以對待一項公共事務的贊同人數為衡量標準,道理簡單明了,但是卻存在著一定的偏差。

              2.不局限于單一的領域。

              傳統觀念下,公共利益只是局限于國家政治層面上,在地方政府以及更小層面上不存在著利益普及。

              其實不然,公共利益的社會性所涵蓋的內容比較廣泛,“社會”既能夠表現在國家政治層面上,也能夠普及在社區中。

              3.是價值層面和理念層面的反應。

              公共利益主要分為抽象公共利益和具體公共利益,其中抽象的公共利益主要集中在價值層面、理念層面。

              例如,在抽象層面上的政府行為指導,實質是一種政府行為邊界的判斷依據。

              而具體的公共利益與抽象的公共利益之間存在著較大的不同,主要體現在社會公共產品、社會公共服務等層面上。

              抽象的公共利益是一種理想化的利益規劃,代表著人們對真善美的向往,而具體的公共利益,在目標上可能出現很多偏差,不一定能夠代表著真、善、美。

              出現這樣現象的原因,主要的原因就是公共管理具有一定的相對性和動態性,一方面是政府部門對公共利益的調整,另一方面是民眾對公共利益的適應,因此存在著動態性。

              總之,公共管理最終要實現的就是公共利益在社會的最大化,政府作為一種為公民和社會共同利益服務的組織,就要不斷加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增強公共服務的能力,實現政府的良好轉變職能,將加強自身改革和建設作為重要目標來實現。

              【參考文獻】

              [1]陳慶云,鄞益奮,曾軍榮.論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J].中國行政管理,2005,07:17-20

              [2]朱廣忠.三維視角下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J].當代世界與社會主義,2010,06:138-141

              政府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及其實現【2】

              摘 要 政府作為一種為公民和社會共同利益服務的組織,在公共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

              如何通過合理制定公共政策,有效開展公共管理。

              為國民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最大限度地實現公共利益,是政府改革和職能轉變面臨的重大課題。

              要在正確認識“公共利益”這個概念的基礎上,有效探索實現公共利益的正確途徑。

              關鍵詞 公共管理 公共利益 政府職能 實現途徑

              1“公共利益”內涵的厘定

              公共利益和大眾福社一直是社會進步和文明發展的關注焦點和產物,也是一般法律所追求的基本目標,在我國努力推行依法治國、依法管理的新的歷史時期,公共利益當然成為公共管理及其政策的核心價值。

              我國憲法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大體上有以下含義:(1)公共利益是社會共同體的基礎和各種利益的整合,反映憲法價值體系的基本要求。

              因此,公共利益作為社會分工的產物,實際上承擔著為社會提供規則的任務;(2)我國憲法的公共利益,凸現國家作為公共利益維護者的功能,所有規定公共利益的規范中,以國家為實施公共利益的主體,從而確立了國家的地位;(3)內容上,突出以公共秩序或社會秩序為基本價值趨向,強化了公共利益的工具性價值;(4)公共利益、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既緊密相連又各自區別。

              性質上,國家利益主要是以國家為主體而享有的利益,而公共利益主要是由社會成員享有的實際利益,享有利益的主體是不同的。

              公共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界限主要在于社會利益具有功利性與排他性,社會利益不一定代表公共利益的要求;(5)公共利益與民法、合同法等法律中的社會公共利益是不同層面的概念,普通法律上的“社會公共利益”應以憲法的規定為基礎,受其價值的制約,不能任意擴大公共利益的范圍。

              公共利益既是解決公益與私益之間沖突的依據,同時也是社會基本價值的指導原則,發揮價值示范作用。

              應該說,“公共利益”是一個高度抽象、范圍寬泛和含義復雜的概念,如何明定、判斷一直見仁見智,眾說紛紜,概括國內外學界的主要意見,大多認為,理解和運用公共利益應堅持如下判斷標準:

              (1)合法合理性必須具有法律依據,才可能對基本權利加以克減和限制,故必須法律保留和法律優先;

              (2)公共利益的受益范圍一般是不特定多數的受益人,而且該項利益需求往往無法通過市場選擇機制得到滿足,需要通過統一行動而有組織地提供,政府就是最大的、有組織的公共利益提供者;

              (3)公平補償性運用公共權力追求公共利益必然會有代價,這就造成公民權利的普遍犧牲或特別犧牲。

              有損害必有救濟,特別損害應予特別救濟,才符合公平正義的社會價值觀。

              2公共利益的實現途徑

              社會轉型向政府的公共管理提出了挑戰。

              政府公共管理在回應社會轉型的挑戰和壓力時所做出的調整和創新,是漸進地進行的。

              應該說,這一探索符合社會發展的基本規律和趨勢,為實現政府改革與構建和諧社會找到了一條新的道路。

              現在,公民對政府的期望已經變得越來越明確:公共管理必須走向民主化和公開化;重視社會公民的參與;強調與他人共享權力,使公民真正得到所需要的公共服務。

              公共管理的精髓和追求目標,就在于“公眾”的利益。

              2.1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

              公共管理的方向是從“政府主導型”轉變為“社會主導型”,為此,政府公共政策化和公共管理社會化兩大趨勢不可避免。

              要精簡機構和人員、改革行政審批體制、推行電子政務、建立行政聽證制度、實現行政程序公開等等。

              政府自身著重要“為經濟建設服務”變為為公共利益服務。

              也就是說,政府要履行好公共管理職能,必須搞“瘦身運動”,進行公共服務供給的市場化改革。

              由于我國的市場還不成熟、市場運行的機制和規則不完善等因素影響,我國公共服務市場化改革不能像西方市場經濟成熟國家那樣全面鋪開,而應該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2.2堅持政府行為法定化

              要強化政府的服務意識和功能,必須實施政府行為法定化、改進行政執法作風、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努力實現依法行政。

              把權力、利益、責任、監督等各方面協調統一起來,明確權力與利益的邊界,有效制止行政的隨意性,克服政府權力部門化、政府權力地方化、部門利益法制化等不良現象,從而建構“法治型政府”。

              現代文明社會是法制社會,現代政府也應該是法制政府,依法行政是公共行政的基本原則。

              美國法學家福勒曾經說過:“法治的實質必定是:在對公民發生作用時,政府應忠實地運用預先宣布的應由公民遵守并決定其權力義務的規則,如果法治不是這個意思,它就毫無意義。”因此,所謂行政法治,作為公共行政的一個普遍原則和管理方式,要求政府行政權的獲取、組織和行使,必須以法律為依據,政府之行政行為必須受法律的約束,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的范圍,否則,即為違法,應承擔法律責任。

              政府行為法定化有三個要義:一是依法平等。

              法律在政府和公民間無所偏袒,政府不能享有不必要之特權。

              二是依法限制。

              政府之一切行為必須遵守法律,不得違法逾越。

              三是依法負責。

              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如有違法不當行為,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應承擔違法的法律責任川。

              應當看到,我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主義法治化進程有很長的路要走。

              一方面,依法行政的理念尚未確立;另一方面,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尚未建立,影響了公共服務市場化建設。

              沒有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就很難避免行政的人為性和隨意性。

              2.3培養和借鑒民間的創新力量

              對于提升政府管理創新來說,公民參與的意義在于可提供創新所需要的智慧、知識以及信息。

              公民參與可以集中民眾智慧,吸收不同領域知識,并為政府管理者提供及時有效的信息,從而提升政府管理服務大眾的能力。

              同時,要建立健全群眾監督和參與機制,尤其是公開服務項目必須在群眾參與和監督下實施。

              對政府組織實施的公共項目,首先要傾聽公眾聲音,即要按照公眾的要求提供服務,增強對公眾的回應力,增強公眾對公共服務質量的監控。

              政府公共管理中要切實維護好“公共利益”,如果沒有群眾參與,沒有公眾評價,所謂“公共利益”的實現就會落空,政府轉變職能,構建服務型政府的目標也不可能很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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