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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頭合同

            時間:2025-12-22 01:52:33 曉映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關于口頭合同(精選7篇)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口頭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關于口頭合同(精選7篇)

              口頭合同 1

              口頭合同的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關于“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規定,人們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或協議。

              口頭合同,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方沒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雙方不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雙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實,這個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口頭合同的訂立方式

              口頭形式的合同是指當事人以直接對話的方式或者以通訊設備如電話交談訂立合同。它廣泛應用于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與人們的.衣食住行密切相關,如在自由市場買菜、在商店買衣服等。現代合同法之所以對合同形式實行不要式為主的原則,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頭形式,無須當事人約定。凡當事人無約定或法律未規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頭形式。

              合同采取口頭形式的優點是簡便快捷,缺點在于發生糾紛時取證困難。所以,對于可以即時清結、關系比較簡單的合同,適于采用這種形式。對于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以及較為復雜重要的合同則不宜采用這種合同形式。在實踐中,合同采取口頭形式并不意味著不產生任何文字憑據,如人們在商店購物,有時也會要求店主開具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但這類文字材料只能視為合同成立的證明,而不能作為合同成立條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證據表明口頭合同的成立,雙方均應嚴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頭合同,同樣要承擔違約責任。

              口頭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

              口頭合同屬于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以語言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達合同內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的情況下,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頭形式。口頭合同在即時清結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點是簡便易行,但其不足之處在于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當事人孰對孰錯很難劃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見稿原本規定,不動產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涉外合同、價款或者報酬10萬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時清結的以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法律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鑒于我國東西部、城鄉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例如10萬元在深圳、上海的經濟往來中不屬于數額巨大、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卻屬于數額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條修改了征求意見稿的規定,改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不動產轉讓合同、涉外合同、價款或報酬在當事人認為數額巨大、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頭形式,否則發生合同糾紛時舉證困難。

              口頭合同 2

              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是隨著市場競爭的形勢和企業自身的情況而不斷變化的,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及薪酬標準是企業用人自主權的重要內容,對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不可或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此條款的立法本意在于明確雙方勞動合同中權利義務的具體變更形式,一方面是勞動合同書面化原則的延伸,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預防以后因變更事項理解不明發生爭議。但是,此條款的規定也會產生理解上的困惑:一是對“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何理解?二是如果沒有進行書面形式的變更,口頭或事實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效力又如何認定?有觀點認為,書面形式是勞動合同變更的法定形式,如果未采用書面形式的,應認定為勞動合同未變更,仍然按照原勞動合同履行。也有觀點認為,勞動合同的變更實際上是原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原有合同的基礎上,根據變化了的條件重新訂立新合同的行為,與訂立勞動合同一樣,理所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任何口頭形式達成的變更協議都是無效的。還有一種觀點,對于變更勞動合同,原則上應采取書面形式,但在特殊情形下,對于口頭變更的形式也應給予肯定性評價,不能否認其變更的效力。

              我們認為,完全否認勞動合同口頭或事實變更的法律效力不可取。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應被理解為管理性的強制性規范而非效力性的強制性規范。當事人未采取書面變更形式不能認為其違反了強制性規范,不能因此宣布已經客觀形成的合意無效。只要變更后的合同內容不違法且經過一定期間勞動者未提異議的,就應當對這種變更行為的效力作出肯定性評價,否則亦有可能嚴重干預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據此,本司法解釋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勞動合同變更采取口頭形式符合我國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現狀,同時對于那些簽訂了勞動合同但通過口頭變更后履行了較長時間的勞動合同,應當確認其效力,防止處于懸而未決的事實狀態。當然,這些必須建立在勞資雙方合意的前提下,而這種合意是通過當事人的實際履行表現出來的',且這種實際履行的表現具有連續性。也就是說,雙方實際履行行為須達到一定履行期間才能表現并被認為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已實際變更,并達成了合意,否則僅僅停留在口頭上的合同變更并不能引起勞動合同實際變更的法律效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實際履行口頭變更合同多長時間才能視為雙方已經實際變更了勞動合同,從而作為判斷無書面勞動合同變更的標準呢?實踐中對此存在不同認識。我們認為,實際履行期限至少超過一個月才能認定雙方已經實際變更履行了勞動合同,因為勞動者變更勞動合同后工作滿一個月,用人單位已支付了變更后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并未提出異議,可以視為認可變更的內容。

              綜上,正確理解《解釋(四)》對于此項的規定,主要把握以下三點:

              一是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已經實際履行;

              二是實際履行期限超過一個月;

              三是就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口頭變更勞動合同雖然比不上書面變更,但是口頭變更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時候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顯然這些條件要比書面變更嚴格的多。

              口頭合同 3

              口頭合同是指當事人用口頭語言做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形式。合同采用口頭形式不用當事人特別指明,在實際經營過程中更是非常普遍。凡是當事人沒有約定,法律沒有規定用特定形式的合同。都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但是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必須證明合同的存在以及合同關系的內容。

              因為口頭合同難以取證,不易認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內容,口頭締約,特別是不能即時清潔,而且標的額較大的合同采取口頭締約時,將存在相對人否認合同成立、否認合同標的的法律風險。但是,采取口頭形式并不是說沒有任何憑證,商店的購物發票、小票等能夠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明,但是不能作為合同成立的書面形式。所以,訂立標的額較大或者不能即時清潔的合同時,最好采用書面形式。企業訂立口頭合同時要審慎,一定要注意訂立合同的時機和方式。

              一、應對口頭合同風險的'舉措

              1、杜絕口頭承諾;

              2、簽訂既能促成交易,又能控制風險且可以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利益的合同。

              二、如何預防口頭合同風險?

              1、簽訂正規合同文本

              例如,北京使用的家裝合同是由北京市工商局監制的修訂版,合同全稱為《北京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這是正規的文本合同。由該公司自擬的合同別輕信。

              2、條款看不懂別簽字

              簽字之前,一定要看好合同中約定的每個條款,有模棱兩可或看不懂的條款,一定要問清楚。不要漏項不填,事前約定越詳細,發生問題時越好解決。

              口頭合同 4

              在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可能會遇到給自己的某些物品設定抵押權的事情,這就涉及到簽訂抵押合同的問題。關于抵押合同的簽訂形式,有些朋友可能會有疑惑。那么抵押合同可否以口頭形式訂立呢?下面將由我為您解答這一相關問題。

              一、抵押合同可否以口頭形式訂立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抵押合同應當要以書面的形式訂立才能設立抵押權,且一般要包含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情況和擔保范圍等一些基本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條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二、抵押權的實現要具備哪些條件

              1.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

              2.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3.債權人未受清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

              4.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于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未受清償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以上就是小編對相關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簽訂抵押合同是應當要書面形式的,并且要包含一些法定的基本內容,不能以口頭的形式來訂立抵押合同。如需了解更多,可以電話咨詢我。

              口頭合同 5

              口頭協議同樣有效。合同分多種表現形式,口頭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形式。如果對方不承認有過這個合同,你們又沒辦法證明確實存在這樣的'協議,就很麻煩。但是,只要對方承認后來達成過協議,就要受該協議的約束,口頭合同同樣有效。如果要打官司,應該先固定證據,即留下對方承認達成過后來的口頭協議的證據,錄音也可以。

              如果口頭合同,有確鑿的證據(例如錄音、證人)進行證明,那就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沒有確鑿的證據(例如錄音、證人)進行證明,就只能以書面合同作為法律依據。但法律要求租賃協議必須是書面的,所以你這種情況完全不屬于違約行為。

              口頭合同 6

              口頭協議算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所以口頭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

              口頭協議因不具有外在可保存、可再現的載體,一旦發生爭議,對要舉證證明存在口頭協議一方的要求較高,如不能舉證證明雙方曾經就某事項進行過口頭約定,則很難取得預期的'結果。所以訂立合同最好采用書面形式。

              不方便采用書面等有形形式的,可以邀請第三方在場作證,或者進行錄音,以防止將來產生爭議時無法證明雙方存在口頭協議的局面。

              口頭合同 7

              【要點提示】 我國《擔保法》第十三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其明確肯定了保證合同應為要式合同,以口頭形式訂立的保證合同通常情況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某些情況下口頭保證可以視為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

              被告:馮某 李某

              原告訴稱:李某給被告馮某等人承房,賒購原告張某樓板,將其小轎車留置。被告馮某向原告說情要求放車,并口頭承諾5日內向付清欠款。后又經被告李某從中說情,故原告將車放回。但被告馮某并未按約定如期支付原告樓板款,只將一輛小轎車交予原告作為其擔保付清樓板款的抵押。但因該車非被告馮某合法所有,故車主訴至法院索要,原告將該車還給被告馮某。但兩被告并未將其所擔保的樓板款付清。

              被告馮某辯稱:不清楚賒購樓板款一事,打電話找李某從中說情放車一事,是因扣車行為違法,但被告馮剛并未為此事附帶任何條件。原告應向欠款人主張還款,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李某辯稱:原告起訴事實屬實,被告馮某曾請我說情讓其放車。但5天后,欠款未還。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李某、馮某協商此事無果。

              【法院審判】

              被告馮某雖未與原告張某簽訂書面保證合同,但其承諾放車還款的'行為,及其相關證人證言,均證明存在擔保關系,應承擔相應責任。被告李某由于事前對賒購樓板款及扣車之事不知情,無任何保證合同及行為,擔保關系不成立。

              【評析】

              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為口頭保證合同是否有效。

              第一種觀點認為:依據我國《合同法》第10條第2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此可見,采用口頭形式訂立的合同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此外,根據《擔保法》第13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其明確要求當事人間的保證合同須以書面形式訂立。由此可見,采用口頭形式訂立的保證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

              第二種觀點認為,一味的抹殺口頭保證的效力反而會體現出法律的不公,有兩種例外情況可以使口頭方式訂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是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的公民之間的口頭保證;二是保證人已履行保證債務且對方已接受,保證人的履行行為足以證明保證合同的存在。故此時口頭保證合同應有效。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雖然采用口頭形式訂立保證合同在個別情況下有效,但會使得發生合同糾紛時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舉證困難,法院也難以進行取證、查明事實情況,各方當事人的責任也很難進行認定。故當事人應依據《擔保法》第13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避免口頭形式所帶來的諸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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