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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專用合同協議書

            時間:2025-10-22 06:25:58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2022年旅游專用合同協議書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協議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簽訂協議可以約束雙方履行責任。到底應如何擬定協議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2022年旅游專用合同協議書,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2022年旅游專用合同協議書

            2022年旅游專用合同協議書1

              合同編號:

              組團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

              職務: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

              職務: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組團社將其組織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雙方確認的標準和要求,為組團社組織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務。組團社與地接社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同構成

              下列內容作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計劃書》;

              2、雙方業務往來確認;

              3、雙方就未盡事宜達成的補充協議;

              4、財務確認及結算單據;

              5、其他約定。

              第二條 合同當事人

              組團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設立的旅行社或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資質,且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資質有效存續。

              雙方均應于簽訂合同前向對方提供營業執照、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旅行社責任保險單、安全管理制度、突發事件處理預案等文書復印件并加蓋印章。如上述信息發生變更,變更一方應于變更之日起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條 《接待計劃書》訂立

              組團社可以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與地接社洽談接待相關事宜,在此過程中雙方最終達成一致的事項,應形成《接待計劃書》,并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接待計劃書》應明確以下內容:

              1、旅游者人數及名單;

              2、接待費用;

              3、抵離時間、航班、車次;

              4、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標準;

              5、游覽行程安排、游覽內容及時間;

              6、自由活動次數及時間;

              7、購物次數、時間及購物場所名稱;

              8、另行付費項目名稱及價格;

              9、對導游的要求;

              10、其他 。

              第四條 《接待計劃書》變更

              《接待計劃書》一經確認,單方不得擅自變更。

              出團前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確需變更的,經協商一致,就變更后的內容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緊急情況下,雙方可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進行協商,但應在緊急情況消失之日起日內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出團后《接待計劃書》不得變更。

              第五條 接待服務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務應符合:

              1、《旅行社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2、雙方約定的接待服務標準;

              3、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六條 接待費用結算

              結算方式及期限:

              地接社應配合組團社關于接待費用結算的要求及時填寫結算單,并加蓋地接社財務專用章,送達組團社財務部門。組團社應在收到地接社結算單據后日內核對,并按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接待費用。

              第七條 合同義務

              (一)組團社義務

              1、組團社應按約定的時限、數額支付接待費用;

              2、組團社應真實、明確說明接待要求和標準;

              3、組團社應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二)地接社義務

              1、地接社應嚴格按照雙方約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點、服務項目等,不得因與組團社團款等糾紛擅自中止旅游服務;

              2、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游者與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應選擇具有相應經營資質和接待能力的旅游輔助服務者;

              4、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做好接待服務質量測評工作,按約定通報團隊動態和反饋接待服務質量信息,服務質量測評方式及達標標準。

              (三)雙方共同義務

              1、雙方約定的接待費用不應低于接待成本;

              2、雙方的約定不應損害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3、一方違約后,對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4、雙方均應保守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八條 風險防范

              1、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按法律法規規定足額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2、組團社應提示其組織的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3、地接社為組團社組織的旅游者安排的車輛及司機必須具備合法有效資質,地接社選擇的客運經營者應已購買承運人責任保險,且保險金額不低于 萬元;

              4、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保證旅游者的安全,對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的事項,應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和擴大;

              5、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地接社應采取救助措施并先行墊付必要費用,及時向組團社反饋信息,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組團社和地接社在責任劃分明確后日內根據各自承擔的責任進行結算,屬于第三方責任的,地接社應協助旅游者索賠。

              第九條 旅游糾紛處理

              旅游者在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提出投訴的.,地接社應盡力在當地及時解決,并將處理情況書面通知組團社,未能在當地解決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

              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處理旅游者投訴、仲裁、訴訟等服務質量糾紛,及時提供所需證據材料。

              組團社和地接社應根據調查情況,劃分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并于責任劃分明確后日內進行結算。因組團社原因導致行程延誤、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組團社承擔,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地接社承擔。

              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所產生的經濟賠償,組團社依照或參照如下標準做出賠償后,地接社應在組團社提出追索請求并提供相關證明后日內對組團社予以全額賠償:

              1、依照組團社和旅游者約定的賠償標準;

              2、參照國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

              3、依照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所確定的數額標準。

              第十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應根據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責任。

              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緊急情況下,一方應采取合理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導致行程延滯,組團社和地接社應及時與旅游者協商、調整行程,所增加的費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擔的部分由組團社和地接社協商承擔。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組團社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接待費用,應以未支付團款為基數,按日 %向地接社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2、組團社因如下情形造成地接社經濟損失的,應按實際損失向地接社承擔違約責任:

              (1)接待要求、標準等信息說明不明確或錯誤;

              (2)未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3、地接社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游者與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4、地接社未按合同約定選擇具有相應經營資質或接待能力的旅游輔助服務者,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5、因地接社違法違規行為導致組團社受到行政處罰的,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6、地接社未能在當地解決旅游者提出的投訴,又未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的,地接社應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組團社和地接社雙方或任何一方未積極采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在各自責任范圍內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8、組團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秘密,違約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當團接待費用%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十二條 合同解除

              1、組團社超出約定付款期限 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費用的,地接社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組團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未達到本合同第七條第(二)款第4項約定的達標標準次(含本數)以上的,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因地接社原因引發旅游者有責投訴、仲裁或者民事訴訟 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因地接社違約給組團社或旅游者造成經濟損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拒絕賠償 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雙方約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

              組團社和地接社因單團接待業務引發的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選擇一種):

              1、提交仲裁,雙方約定仲裁委員會為 (標明仲裁委員會所屬地區和名稱)。

              2、提起民事訴訟,雙方約定訴訟管轄地為 (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第十四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一方可于合同有效期屆滿前 日向另一方書面提出續簽合同。

              本合同終止或解除時,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已確認的接待計劃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組團社簽章: 地接社簽章: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2022年旅游專用合同協議書2

              甲方:_________(旅游者或旅游團體)

              乙方:_______________(組團旅行社)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旅游服務,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方參加乙方組織的國內旅游團,應事先向乙方詳細了解咨詢,乙方有義務全面介紹其服務項目和質量,并按規定在報名時簽定合同。

              2.甲方在簽約時,應將全部旅游費用付訖。

              3.雙方約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責任未成行的處理方式。

              4.“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a.團號_________(如簽約時暫無團號,此項可空缺);團體人數_________(附名單);

              b.線路名稱_______________行程共計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內);

              c.出發時間_______________;結束時間_______________;

              d.出發地點_______________;返回地點_______________;

              e.游覽景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f.交通工具_________,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

              g.用餐次數_________,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

              h.住宿次數_________,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

              i.購物、自費項目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j.景點門票_____________________;

              k.保險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

              l.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m.導游服務(全陪、地陪)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乙雙方應恪守上述約定,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乙方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應符合有關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3.乙方保留航空、輪船、鐵路因國家政策性調價而變更旅游總價格的權利,但乙方應當提供相應證據。

              4.在合同訂立后履行完畢前,因航空、輪船、鐵路班次和時刻臨時變更,乙方保證在行程天數和安排基本不變動的前提下,保留調整出發時間和行程的權利。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a.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b.本合同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按約定辦法處理。

              2.甲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a.甲方無故違反合同約定,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b.超出本合同約定的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3.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情形

              a.未達到與甲方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b.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在旅游問題發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可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a.問題發生后乙方已采取善后處理措施的;

              b.對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事先對旅游者給予說明、提醒、勸誡、警告的;

              c.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5.甲方同意乙方違約的賠償責任按國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執行。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2.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時,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合同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簽字時對本合同條款均無異議。

              第七條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2022年旅游專用合同協議書3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平等協商,本著互愿互利的原則,就包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包用車輛內容如下:

              車型_____正座_______(不包括司機)加座_______;數量_______輛;暫定包用期自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起使用至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預計_______天,每天車費_______元,其中空駛費用_______元,停留費用_______元,共計人民幣_______元,乙方需預付_______元給甲方,出發前再付車費的70%_______元。余款行程結束付清。乙方包車如需延期,乙方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甲方,乙方有優先權續租;

              備注:司機食由____負擔;宿由____負擔外,油費,過路費,停車費由_______負擔。

              二、甲乙雙方責任:

              1. 甲方責任:

              A. 甲方保證提供證件齊全的車輛,并對所包車輛的司機進行統一管理,提供優質服務;司機應保證有公安部門頒發的駕駛執照,符合準駕型號。

              B.甲方應在出車前進行檢查,保證車輛處于良好的`狀態,保持車容整潔,如車輛因途中拋錨等原因造成車輛無法正常使用,甲方兩小時內不能將車修復正常,乙方應再等候兩小時給甲方時間調配車輛或購買配件,等候時間總計不超過四小時。超過四小時以后甲方應立即安排搭乘出包車或搭乘其它車輛將乙方送至后一行程地點,費用由甲方支付,并安排車輛繼續完成行程。若耽擱行程一天以上,甲方需向乙方賠付相當時間內的包車費用。

              C.如因乙方原因,提前終止包車,所收費用不退;如因甲方原因,中途撤回包車,則由甲方退還未完成的費用,并支付包車總款的5%賠償金;如雙方協商一致,中途中止包車,則退還未完成的費用。

              若因司機或其它第三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造成乙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由乙方與車方所在單位協調處理,如果甲方為其購買了旅游意外保險,則按旅游意外保險相關條例進行賠償,甲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但甲方可協助處理相關事宜。

              E.甲方車輛司機要積極配合乙方旅游行程愉快順利,遵守旅游各項制度,相互團結,不得酗酒打鬧,保證做好服務接待工作,對客人要熱情服務,保證安全行駛行車途中司機要遵守交通規則,否則引起的乘客和財物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2. 乙方責任:

              A.在出發后乙方應合理調配車輛,確保車輛在安全及可能行駛的路段行駛,避免司機疲勞駕駛,甲方不允許乙方任何人員擅自駕駛甲方車輛,如因此造成責任事故及經濟損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及后果。

              B. 乙方應保證甲方司機的正常睡眠,不要開夜車(以天黑為限)。(特殊攝影團除外需提前申明)

              三、付款方式

              1. 乙方于出發前支付70%包車費,余款于行程結束前由乙方付清。

              四、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在協議期內違約,違約方需支付對方違約金30%.

              五、特別約定:

              對行程內游覽的景點順序甲方征得乙方同意有權進行調整,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和國家政策性調價等因素造成的增加費用,由客人自理;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態度,協商解決。

              六、其它

              1.本協議一式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本協議自簽協議之日起,自行生效,如發生糾紛雙方友好協商解決,直至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裁定執行。

              此協議價格不含稅金

              如需接送機/火車,費用為100元/次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甲方公章:

              乙方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及傳真:

              聯系電話及傳真: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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