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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合同

            時間:2025-11-04 07:05:44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實用的經濟合同四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經濟合同4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實用的經濟合同四篇

            經濟合同 篇1

              轉讓人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購買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則,就甲方經濟適用房權利義務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房屋情況

              1、甲方同意將以甲方名義購買的經濟適用房轉讓給乙方,即甲方自愿將經濟適用房權利讓與乙方,由乙方享受該經濟適用房產權項下所有權利。

              2、該房屋位于XX縣“XX花苑”小區A號樓一單元405 ,面積約135平方米(含樓遞間等公共部分面積在內,實際面積以相關部門核發的房產證為準)。

              二、價款及付款方式

              甲方將該房屋出讓給乙方,總價格(含裝修費)為:人民幣肆拾萬元(小寫¥400000元)。此款于本協議簽訂后,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付款方式為銀行轉帳。

              三、因該房產關系為“經濟適用房”, 在該房產未過戶前,乙方交付甲方房屋使用權轉讓金的同時,甲方應將該房交于乙方使用,并且把與縣教育局購房合同(協議)交給乙方保管,乙方享有該房產的一切權利;由于房產證尚未辦理,甲方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房產證,并且交與乙方保管。待該房產滿足過戶條件時,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將該房產過戶到乙方名下;若該房產過戶手續費用過大,乙方可以延緩或不辦理過戶手續。

              四、甲方義務

              1、甲方要確認并保證有權轉讓本協議所指定的經濟適用房,并具有簽署本協議的`完全能力。

              2、因該經濟適用房以甲方名義購買,故應以甲方名義辦理經濟適用房的房產證及國有土使用權證、契證等,待產權手續辦理完畢后,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甲方要出具各項證明,積極配合乙方辦理,否則視為違約行為。

              3、在乙方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之前,甲方應將與縣教育局簽訂的合同協議和房產證、國土使用權證、契證等證件交付乙方保管,否則視為違約行為。

              4、甲方在辦理的房產證、國土使用權證、契證等證件手續時,在文件規定享有使用面積內的費用由甲方自負,超出文件規定部分面積的差價費用由乙方承擔。

              5、該房在過戶到乙方名下之前,甲方僅為該房產名義上的權利人,甲方不得再將該房產進行買賣,不得將該房屋用于各種抵押、擔保等,并保證未涉及任何抵押債權或債務,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債權或債務,否則視為違約行為。

              6、本協議簽訂后,甲方的兒女、親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提出收回使用。

              五、乙方義務

              1、乙方要履行本協議中約定的權利義務。

              2、乙方負責承擔超出文件規定部分面積的差價費用。

              3、乙方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的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4、乙方在未過戶之前,不能將房屋轉讓給第三方。

              六、違約責任

              若甲方違反合同約定,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伍萬元,并退還乙方支付購房費人民幣肆拾萬元。若乙方違反合同約定,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使用權,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伍萬元。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縣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并附甲乙雙方身份證復印件,本協議自雙方簽字確認后生效。

              甲方夫妻簽字: 乙方簽字: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住址: 住址:

              工作單位: 工作單位:

              簽訂日期:簽訂日期:

            經濟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單位) ________乙方:(員工)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濟類型: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 年齡:______ 工齡: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籍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作崗位和工作 (工種)

              甲方根據生產 (工作) 需要,聘用乙方在_________崗位從事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工種)。

              二、合同期限 (試用期限)

              (一) 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___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_________年,合同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合同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

              3.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 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完成止。

              (二) 試用期限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為_________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三、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以下第_________種工時制度。

              1.標準工時制,即乙方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2.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加班加點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如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款規定限制。

              四、工資待遇

              (一) 乙方試用期工資_________元 月;試用期滿乙方起點工資為_________元 月。甲方可按依法制定的或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分配制度調整乙方工資。但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

              (二) 甲方每月_________日,或每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日為發薪日。

              (三) 甲方安排加班加點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四)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工資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 乙方在工作時間內,按國家規定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時,工資照發。

              (六) 乙方停工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 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休假權利,休假期間的工資按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 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二) 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 甲方按深圳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

              (二) 乙方因工致傷殘.死亡的,按《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理。

              (三) 甲方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不斷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勞動紀律

              乙方在合同期內應當做到:

              (一) 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 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

              (三) 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任務。

              (四) 愛護甲方的財產,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五) 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計劃生育政策。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重新訂立和終止

              (一)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依法變更勞動合同。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經勞動局確認確需裁減人員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3.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 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1.甲方依法被宣告破產;

              2.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銷;

              3.乙方死亡;

              (七) 除本條第五款規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 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同意延續勞動關系的,在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內雙方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九) 合同終止

              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合同自行終止。

              九、違約責任

              (一) 甲方的法律責任

              1.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點工資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要補足低于標準部分,同時,對低于部分每日另按其總額的 %補償員工。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 (一) 款未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 ,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按深圳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賠償乙方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一次性發給乙方經濟補償金:

              a.由甲方提出,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

              b.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條第 (三) 款第 .2.3.4項和第 (五)款第2.3.4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條第 (三) 款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一次性的醫療補助費。

              6.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條第 (三) 款第3.4項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支付乙方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二) 乙方的法律責任

              乙方違反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甲方招收錄用乙方所支付的費用;

              2.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三) 雙方另外約定以下違約責任:

              十、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后,應允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小組) 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雙方必須履行;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或對原訂條款需要變更重新約定的事項: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出入的,按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執行。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十五、下列文件規定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說明:

              1.根據〈勞動法〉和《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或深圳戶籍的員工,男職工連續工齡滿二十五年.女員工連續工齡滿二十年,且本單位連續工齡滿五年,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訂明試用期,試用期不超過三個月;對技術.業務有特別要求的,試用期可以延長,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續訂勞動合同,工作崗位未變更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3.甲方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而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須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4.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最低工資條例》的規定,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后其所在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5.違約責任分法定違約責任和約定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三種形式。雙方可結合實際情況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依法約定違約責任。若約定違約金,不能只約定一方承擔違約金,應體現公平原則,違約金金額或計算方法一定要明確具體且切實可行。

              6.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標準按乙方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的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的月工資。月工資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依本合同第八條第 (三) 款第3項.第九條第 (一) 款第4項a解除勞動合同,發放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的月工資。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當事人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8.本合同附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無效。

              9.未經書面授權,代簽勞動合同一律無效。過錯方將依《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10.寶安、龍崗區可參照采用本合同書。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名: 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簽訂合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濟合同 篇3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減少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經濟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 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第五條 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權限和非法委托人均無對外簽約,但經總經理特別授權并發給委托證明收的例外。

              第六條 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簽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條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 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后簽約。

              第九條 經濟合同除即時清潔者,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第十條 合同對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要求要明確、具體;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合理稱差及自然損耗率等;饈、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必須執行現行的國家定價或國家指導價、市場調節價;違約責任有法定違約金的按規定寫明,法律沒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貨為主,并堅持經銷定進原則;付款盡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條規定辦理。

              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款為主,不準賒銷;確需賒銷或代銷的,賒銷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20萬元至50萬元的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審批,50萬元以上的由總經理審批。

              第十三條 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 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 經濟合同的審查批準

              第十四條 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五條 經濟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十六條 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十八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2.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四節 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條 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二十條 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二十一條 各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 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二條 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企業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二十三條 對主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二十四條 變列、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變理、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及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準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準。

              經上級主管機在見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作廢。

              第二十七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八條 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九條 以 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節 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三十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三十一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三十二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 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三十三條 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三十四條 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各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三十五條 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3.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記拆的足夠時間。

              第三十七條 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關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八條 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九條 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四十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四十一條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七節 經濟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公司對經濟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托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 本公司經濟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總經理總負責凡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具體負責,歸口管理管理部門為法律顧問室。

              下屬公司一級由經理、副總理負責,歸口管理人為辦公室主任或秘書;各法人委托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第四十五條 公司主管內貿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內貿合同。

              公司主管外貿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外貿合同。

              公司主管工業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工業方面的引進、合資、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產業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房地產、建設合同。

              第四十六條 法律顧問室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公司的各類合同;

              2.負責檢查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實行法律監督;對公司審批或簽訂的合同負責把關,對下屬企業審批的合同負責抽查,提供法律幫助;

              3.負責對法人委托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考試、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質;

              4.負責考評各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經驗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業辦理合同的報批、見證、鑒證和公證等事項;

              6.配合各企業處理合同糾紛;

              7.參與有關合同的談判、簽約、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七條 下屬公司、企業合同管理的 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企業簽訂的合同;

              2.負責審查本企業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對須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3.負責本單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終審查的初審;

              4.根據法律及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企業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采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負責修理本企業合同糾紛;對難度較大單位經濟合同資料的匯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臺帳的設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條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職責是:

              1.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并對本人意見負責;

              4.對所簽合同的全面履行具體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并積極想辦法解決,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處理好或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好;

              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簽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后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四十九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發給法人委托證書:

              1.政治思想好。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帛;能拒腐蝕,不假公濟私、損公肥私。

              2.業務工作好。熟悉本職工作,能夠良好地完成本人的業務工作,并以公司利益為重,擇優簽約,嚴格履約,節約資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績,無遺留問題。

              3.法律意識強。對《經濟合同法》等經濟法規認真學習,初步掌握并能運用有關法規。

              第五十條 公司根據各部門和下屬公司、企業的實際情況,決定法人委托人的設置及數額,具體人選由各單位確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后,發給法人委托書。

              第五十一條 法人委托書慶于每年終重新審核一次。審核的主要內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學習及思想情況,取得什么成績,發生什么問題,有無違紀行為等。審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維持授權范圍、變更授權范圍、撤銷授權及吊銷法人委托書等決定。

              第五十二條 法人委托證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準將法人委托證書轉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證明,否則,除吊銷其法人委托證書外,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法人委托人工作調動時,應向所在企業交銷其法人委托證書。

              第五十四條 簽訂合同專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屬保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各企業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準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術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還可以予以處罰。

              第五十五條 合同專用章由各單位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六條 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的范圍使用,不準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七條 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五十八條 公司各企業都必須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和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復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各企業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經濟合同的分類臺帳和總臺帳。每個企業必須設一個總臺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手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注等。臺帳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3.填寫“經濟合同情況月報表”。各企業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月報表填好后報送總經理,同時抄報計劃財務部和法律顧部室。

            經濟合同 篇4

              受聘人員:

              新世紀幼兒園因工作需要,聘用 為本園 ,擔任 工作。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如下:

              一、合同期限:聘期從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止。

              二、聘用雙方應履行如下義務:

              聘用雙方必須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受聘人員的義務職責:

              1、遵紀守法,遵守聘用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2、學習業務,鉆研技術,努力完成崗位職責所規定的.任務。 聘用單位的義務職責:

              1、組織安排受聘人員積極參加上級相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培訓、進修等活動。

              2、保證受聘人員享受有同類人員同等的工資、福利、學習、民主管理、政治榮譽等權利。

              三、受聘人員勞動報酬:聘用期間月工資元。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受聘人員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聘用所規定的條件的;

              2、受聘人員違法違紀或違反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3、受聘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4、聘用單位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五、由于自然因素或者社會因素而發生了雙方當事人無法預料或者雖可預料但無法防止的不可抗拒的情況,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六、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都應遵守合同,不得擅自違約。如需中途終止合同,須經雙方協商解決。未經協商同意,違約一方應給對方賠償損失。如有爭議,由勞動部門仲裁。

              七、合同期滿,本合同終止。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聘用單位、受聘人員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并受到法律保護。

              九、本合同于年 月 日簽訂,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聘用單位(蓋章):

              受聘人員(簽章):

              法人代表(簽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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