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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勞動合同

            時間:2025-12-21 11:57:53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勞動者勞動合同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勞動者勞動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勞動者勞動合同

            勞動者勞動合同1

              勞動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采用一定的形式。《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見,我國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應以書面形式。

            勞動者勞動合同2

              我國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是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那么在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該怎么處理?勞動合同就要終止嗎?還是其他什么。有關內容請閱讀下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用人單位是可以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的。

              那么這種情形要支付賠償金或者經濟補償嗎?再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而第四十四條是這樣規定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只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造成合同終止的才有經濟補償金,至于勞動合同期滿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既然到了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那么結合上面規定,可知,到了退休年齡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到此,很多勞動者就不能接受,辛辛苦苦干了大半輩子,退休了卻得不到經濟補償金!其實,法律還規定了,到了退休年齡的話是可以享受養老保險,所以法律就不再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有一個問題,大部分勞動者不可能從一家企業一直做十幾年,買足十五年的社會保險。到了退休年齡,可能在這家企業才工作幾年,買了幾年的社保,達不到十五年,享受不了養老保險。這種情形該怎么樣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解決方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同時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也規定了處理辦法,即職工在接近退休年齡(按有關規定一般為5年以內)時因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職條件,可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在終止勞動合同后按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享受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屆滿后仍未就業,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可按規定領取社會救濟金,達到退休年齡并符合其他退休條件的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保險金。

              原來達到退休年齡后,用人單位是可以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的。這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這種做法并不違反相關規定。

            勞動者勞動合同3

              勞動合同的解除可分為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直接關系到勞動者的前途與生活來源,也關系到用人單位的生產與工作秩序,是一件極為嚴肅的事情,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規、條例對此作了全面的規定,正確地理解和適用這些規定將有助于勞動爭議案件的有效解決。下面簡述幾種勞動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勞動者的一般解除權。

              勞動法第31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了勞動者的一般解除權。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給用人單位必要的準備,防止影響生產和經營。在試用期則應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的辭職權是其自主擇業權的具體表現,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該項權利使得處于弱勢的勞動者隨時可以辭職,既可以防止權利受到侵犯,又保障了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

              二、勞動者的特殊解除權。

              勞動者特別解除權是指勞動者無需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即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即時辭職是由于用人單位侵犯了勞動者的正當權益,賦予勞動者即時解除權能夠及時地使勞動者脫離傷害,是對處于優勢地位的用人單位的對抗,是一種權利平衡。即時辭職會對用人單位正常的生產和經營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法律只限于用人單位有過錯行為時勞動者才能即時辭職。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僅限于下列情形:一是用人單位強迫勞動的。勞動關系應當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之上,用人單位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迫勞動,情節嚴重的甚至構成犯罪,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二是用人單位未履行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勞動條件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是勞動合同的標的,在勞動者已履行勞動義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對等地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提供勞動條件;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這些義務幾乎都是根本性的,違背了這些義務對于勞動者利益是很大的侵害。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有權無條件地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三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必須經過內部民主程序制定,而且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是無效的,因此導致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的,勞動者有權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四是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無效分為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部分無效的條款可以變更并沒有侵犯勞動者權益的.一般不能即時解除。只有全部無效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會使勞動者受到更大侵害的,勞動者可以即時解除。

              三、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易引發爭議的問題。

              勞動合同能否約定違約金。如果約定有違約金條款,勞動者在履行提前30日告知義務之后,是否還承擔違約責任,對于這個問題,勞動法并未作出明文規定。勞動合同法第22條至第25條對此卻做了明確規定,即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期限約定且為職工提供培訓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或者競業限制約定的,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從勞動關系整體上講,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但是實踐當中,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基本上都是搶手、稀缺的人才,大多數工作較穩定的普通勞動者是不會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因此,企業在與勞動者(特別是管理及專業技術人才)協商的情況下約定勞動合同的違約條款應該是公平的,但違約金的數額應根據崗位的重要程度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的實際投入而定。這樣的約定對于穩定勞動關系無疑是有益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對于這種情況,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了因用人單位過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給予勞動者本人1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這些規定表明了我國的勞動立法已日趨完善,勞動者的權益得到了愈加充分的保護。同時,法律法規的細化,也使我們在司法實踐中的認識更加統一,更有助于勞動爭議案件的解決。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相對較簡單,只要提前30日遞交辭職報告或在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即使用人單位不同意也不可阻止其離開企業,用人單位可以扣發其未領走的薪酬或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承擔約定的違約金。

              易發生糾紛的多集中在用人單位(特別是國有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方面。由于勞動法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也只重實體而輕程序,加之解除勞動合同直接關系到勞動者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因此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最多。

              除經濟性裁員和企業改制裁員外,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操作,這樣不僅能規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能體現保護勞動者的精神,并能有效地減少勞動爭議案件糾紛的發生:

              調查核實職工是否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職工因嚴重違章違紀、嚴重失職,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等符合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由所在車間(區隊)提出解除申請并說明理由、提供相關依據。用人單位人事部門要認真調查核實職工是否嚴重違章違紀或嚴重失職,是否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解除事由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

              用人單位研究決定。用人單位應召開經理辦公會或礦長辦公會等會議,共同研究決定對嚴重違章違紀或嚴重失職的職工的處理意見。防止個別領導濫用職權解除勞動合同或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

              提前通知勞動者。為貫徹集團公司以人為本的企業宗旨,提前通知既可以使勞動者有較充裕的時間采取相應的補救和救濟措施,也可以讓勞動者在得知后及時重新選擇用人單位。

              事先征求工會組織的意見。所謂工會是勞動者的娘家,當合同將要解除時,工會是勞動者利益的維護者,事先征求工會的意見可以防止用人單位作出錯誤決定。

              發放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9條及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規定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否則將受到處罰。因此,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并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書。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一式兩份,企業、被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各一份。

              送達職工。對于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發放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按規定應直接送達職工本人簽收;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職工本人拒絕簽收的,應邀請公證機關或有關組織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即視為送達。直接送達本人有困難或無法直接送達本人的,可以郵寄送達。職工下落不明的,可公告送達。但能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的應當直接或郵寄送達。

              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及辦理相關手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同時用人單位還應按相關規定,給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建立和保存被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相關材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因此,企業在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不但要將勞動合同文本保存,還應將被解除職工的違紀事實、本人檢查、組織意見及解除合同決定等及時收集并保存,一方面可以作為檔案備查;另一方面也是發生勞動爭議糾紛時的有力證據。

            勞動者勞動合同4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員工可采取以下三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采用這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合同的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內的';

              (2)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者勞動合同5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違反培訓服務器約定的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約定服務期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專項培訓費用的界定

              對于如何界定“專項培訓費用”,可以結臺20xx年6月19日財政部、全國總工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十一個部委聯合頒布的《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有關規定予以認定。

              《意見》對如何保證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足額提取及合理使用、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補充、加強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管理以及完善經費提取與使用的監督都有相當明確的規定。《意見》規定,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列人成本開支,要保證經費專項用于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嚴禁挪作他用。

              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包括: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同時,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2、違約金數額的限制

              (1)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2)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競業限制違約金

              競業限制,又稱競業禁止或者競業避止,是指企業為保守商業秘密和維持競爭優勢,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禁止員工在企業工作期間以及離職后一定期限內從事與企業有競爭關系的業務或者到與企業有競爭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其他企業任職的一種法律制度。

              (三)關于經濟補償金

              (1)經濟補償數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由雙方協商。

              (2)補償方法,應事先約定事后補償。

              (3)用人單位未按約支付經濟補償,或者勞動者未領取補償金的,競業限制條款是否失效,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用人單位沒有按照約定發放補償金,并不必然導致競業限制協議無效,因為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這種情況只是用人單位的違約行為,不能說合同中一方當事人違約了,合同就無效了;另一方可以追究該違約行為的責任,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如用人單位拒絕給付,經要求后又明確拒絕,則竟業限制無效;如員工故意不受領、不要求,或要求后不受領,則競業限制仍有效。

              競業限制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補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同時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不能包含在工資中,只能在勞動關系結束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竟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失效。

            勞動者勞動合同6

              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首先,用人單位必須革新用工觀念,建立先訂合同后用工的習慣,最遲必須在一個月內訂立合同;勞動合同終止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繼續工作的,拋棄雙方可隨時終止勞動合同的觀念,也應當在一個月內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實施條例》的這一規定,對勞動者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給了用人單位一個終止勞動關系的選擇權。當然,這里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合同,而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具有證據意識,在書面通知送達時應當有勞動者的簽收證據或其它可證明已經向勞動者送達書面通知的.證據,否則事后可能發生爭議糾紛,而用人單位無法舉證。

              那么,對于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還可以采取哪些處理方法呢?

              (1)對初來應聘的可以不予錄用;

              (2)對已經招收并且用工的要保留相關證據,在一個月之內向勞動者送達簽訂合同通知書,要求勞動者必須書面表示意見,書面拒絕要作為證據保存;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且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3)對已經超過一個月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除保留好有關拒簽的書面證據外,應當嚴肅向其提出不簽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也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隨時通知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只支付正常工資,不支付經濟補償。

              一份好的勞動合同可以有效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如果拒絕簽勞動合同,顯然是對勞動者是不利的。在發生糾紛的時候,也無法讓用人單位為自己負責。

            勞動者勞動合同7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新規定:需提前三天通知,依據勞動法,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另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并不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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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用期是一種不確定的狀態,用人單位和員工都可以相對容易地 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解雇員工。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雇員工的條件和程序都相對簡單,只要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一經證實后,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既無須提前通知,也不必給予經濟補償。那么員工的利益該如何保障呢如果用人單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雇員工,員工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是否已經與自己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只是口頭上說有試用期,實際上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則試用期不成立。沒有試用期這個前題,用人單位就不能引用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解雇員工。沒有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是事實勞動關系,因此只能按事實勞動關系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即用人單位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員工。

              2.用人單位是否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充分,用人單位都不能以此為理由辭退員工。所謂證據的充分性,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3.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什么時間。勞動部《對關于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指出:“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一旦試用期結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雇員工,這時只能依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這里還特別提醒: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是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只有在確實需要的情況下,才可以通過雙方協商一致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巧顧 勞動保護 欄目對試用期的相關知識進行了詳盡的解答。

              試用期勞動合同的簽定是在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前,而不是試用合格后。試用期合同違約也可以根據 勞動法規 和 勞動仲裁法 規定與用人單位解決,尤其是剛畢業的大學生,最好是對勞動合同和 勞動合同法 有一些了解,省得日后出現 勞動合同糾紛 ,還要進行 勞動爭議和勞動仲裁等等。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大家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綜上所述,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要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進行,這樣有利于正當維和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對以上內容還存在任何疑問或您正受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困擾,歡迎您致電進行相關咨詢,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勞動者勞動合同8

              勞動合同問題一直是司法實踐中廣泛討論的問題,也是勞動者關心的焦點。一般來說,勞動關系開始的標志就是簽訂勞動合同,但當公司不與職工簽訂合同時,職工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 未簽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 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簽合勞動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 未簽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 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

              《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 未簽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

              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勞動者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用人單位也要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勞動合同制度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勞動合同9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具備一定條件時,因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協商解除和約定解除。勞動者可以通過這3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實際操作中應當注意不同解除方式的條件和程序,避免因此引發勞動爭議。

              一、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辭職權: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324號)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通常稱之為“辭職權”。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勞動合同正式解除。

              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或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2、特別解除權:《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以上是法律規定的勞動者特別解除權,勞動者可以無條件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限制。除了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以外,其它幾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后,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法律雖然沒有明確勞動者在此情況下要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但為了避免對勞動者是否有提出解除發生爭議,最好還是像行使辭職權一樣,采用書面通知的形式;二是試用期內解除合同需要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沒有交接造成損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3、不可抗力解除權:《勞動法》沒有提到不可抗力解除權,但我國《合同法》對不可抗力解除勞動合同卻有明確規定。所謂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不能遇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或客觀事件,例如水災、火災、地震、火山爆發、水災等自然事件,或戰爭、罷工等社會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變化等等,導致合同繼續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筆者認為,不可抗力也是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之一。

              勞動者行使不可抗力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并非一旦出現不可抗力均可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在不可抗力已影響到勞動合同目的的實現時,才能導致合同的解除。

              二、 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發生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后,享有解除權一方的勞動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即告終止,無須獲得用人單位同意。

              勞動者行使約定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必須事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并且只有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以后,勞動者才能依照約定解除。

              三、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不管是《勞動法》還是《合同法》,都允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與約定解除、法定解除不同,它不需要雙方事先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只要雙方愿意隨時都可以解除合同,這也是實踐中常用的解除勞動合同方法。

              勞動者在協商解除時應當注意:必須將雙方協商解除合同的權利責任明確,最好以書面的形式固定下來,避免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些糾紛。

            勞動者勞動合同10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勞動者)名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共同簽訂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從事工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點:本公司或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地點。

              三、工作時間

              1、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

              2、甲方在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統一安排。

              四、勞動報酬

              1、甲方每月以貨幣或轉賬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10日發放。

              2、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五、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雙方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2、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的規定為乙方配置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六、規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單位規章制度,并通過有效方式及時告知乙方。

              2、乙方服從甲方工作管理,并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七、勞動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

              1、甲乙雙方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2、雙方若有一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甲方應在滿三十日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在此期間乙方應堅守崗位。

              八、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1、甲乙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人事代理機構存檔一份。

              甲方(蓋章):____乙方(簽名):____

              法人代表: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者勞動合同11

              現在社會是屬于一個快速發展的新時代,各行各業蓬勃發展,科技創新也日益繁榮。相比之下法律法規也是逐漸的完善和豐富。

              就比如我國有勞動合同法,是專門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有勞動局,勞動者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時候我們也有相應的政府部門進行反饋。

              那么雖然有法律的支持也有勞動局,甚至有不滿我們還可以去法院起訴。但是企業主的強勢地位并未改變。很多企業主甚至不與員工簽合同,買保險等等。

              那么如果遇到企業不與自己簽合同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勞動者可以領到哪些補償呢?

              《勞動合同法》第82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合同的話,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的工資,具體的起算時間是從,勞動者從在該單位工作之日起到未簽訂合同之前一日,但是這個時間要減去一個月(實習期緣故),才是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

            勞動者勞動合同12

              甲方:xxxxxx公司

              乙方:電話:

              鑒于甲方因為場地租賃合同到期,必須撤場,簽訂勞動合同時情形發生變化,甲方已經于年月日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同意雙方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解除勞動關系,現就相關補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應當支付給乙方的經濟補償金元、經濟賠償金元、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元,乙方同意接受元,放棄元。

              2、甲方對于乙方月工資及當月銷售提成元,應當在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按照公司規定打入乙方帳戶。

              3、甲方應當為乙方交納的保險,按照國家法律規定予以補交。

              4、甲方同意在發放工資時,將乙方的`工服款元,同時打入乙方的工資帳戶。

              5、對于乙方工作過程中延時加班費元,雙休日加班費元,法定休息日加班費元,以上共計元,甲方同意支付元,乙方同意放棄元。

              6、對于甲方應當支付未支付的銷售提成元,遲到、早退罰款元、盤點扣款元、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處罰元,雙方均無異議,不再追究或同意放棄。

              7、本協議第1、5、6、項費用,甲方共計應當向乙方支付元,甲方同意支付元,乙方同意放棄元。在本協議簽訂時,甲方將該費用支付給乙方。

              8、本協議第2、4、項費用,甲方按照公司規定支付時,需全額支付乙方。

              9、本協議簽訂后,雙方勞動合同予以解除,在結清上述費用后,雙方關于勞動關系的所有費用予以結清,均互不追究。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勞動者勞動合同13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和章程,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協議,并共同遵守本協議的所有條款: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銷售經理崗位工作。

              2、協議有效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乙方要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員工守則。

              4、甲方每月15日以人民幣的方式支付乙方稅后工資和提成獎金。

              5、乙方每月銷售憑本人手機訂餐、訂房計算業績。試用期基本工資為20元。試用期為前三個月任務30000萬,屬于市場開拓期。如果完成任務超出部分按3%提成獎勵。如果未完成任務按差額部分的2%扣減工資。第四個月開始任務為50000元,如果完成任務超出部分按3%提成獎勵。如果未完成任務按差額部分的2%扣減工資。乙方憑本人手機電話訂餐、訂房,銷售金額達到100000元以上超出部分按8%提成。每月完成任務可享有電話費報銷100元福利。

              6、乙方應及時圓滿的努力完成甲方規定的.工資任務和經濟業績指標。及時合理安排和消化因加班所致的輪休和調休。

              7、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定制度的教育。

              8、乙方應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保守甲方的商業機密。

              9、因乙方工作失職,失誤或過失等造成客戶的投訴,及給甲方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損害的。甲方有權給予乙方經濟處罰,勒令辭退等。情節惡劣,造成后果嚴重,經濟損失重大的,甲方將報請公安機關追究乙方的刑事責任和法律責任。

              10、乙方有權擔保客戶掛賬,但不能超出本人的工資,(有掛賬協議的除外)而當月必須結清所有的掛賬才計業績。如果當月擔保掛賬沒有結回,酒店有權暫不發放工資和提成。而且當餐確客人消費金額賬單和銷售記錄。

              11、在合同期內乙方提出辭職,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按甲方有關辭職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12、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到解除勞動合同。在合同期內甲方辭退乙方,需要提前30天通知乙方,不足天數的部分,須支付乙方補償金,并結清工資。

              13、甲方安排乙方執行按勞動法規定的工作制度。每周休息一天,每月休息4天,并享有國家法定節日。

              14、甲方為乙方提供福利待遇,提供免費食宿。

              15、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設備,建立建全各項規章制度,制定管理制度,工作規范和崗位責任制度,乙方須確實嚴格遵守和執行,實施上述之相關規定和制度。乙方在遵章守紀的前提下在工作的時間和地點,因工受傷的,甲方負責乙方的相關的治療費,醫療費,生活費,及工資。

              16、如果有不可抗拒的力量及事件致使甲方無法正常經營和營業時,甲乙雙方均須協商共同努力解決,并友好協商顧及雙方利益。

              17、乙方的餐飲部、客房部、康樂部打折權限按照銷售經理的崗位職責內容執行。

              18、乙方的餐飲部贈送權限,每桌所送菜品必須是菜譜內100元以內的,超出部分由銷售經理自己買單。

              19、乙方的抹零權限,每桌客人消費單抹零50元以內。

              20、乙方如果連續三個月未完成業績的,公司將責令辭退,訂餐過程中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將扣除當月所有的業績,視為業績未完成,并罰款500元,做開除處理。

              總經理:

              銷售經理:

              年月日

            勞動者勞動合同14

              20xx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三部勞動領域新的法律法規,至今已“滿月”有余。他們在給職場帶來可喜變化的同時,也遇到了一些“成長的煩惱”。

              20xx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三部勞動領域新的法律法規,至今已“滿月”有余。他們在給職場帶來可喜變化的同時,也遇到了一些“成長的煩惱”。20xx年2月26日,特別邀請到勞動合同法課題組組長常凱教授,就新法實施情況和我國改革開放三十年來的勞資關系發展狀況的相關問題做一個回顧和展望。

              在談到《勞動法》應保護勞動者的問題時,常凱介紹說,首先,需要明確的《勞動合同法》就是保護勞動者的,如果不保護勞動者就不是《勞動合同法》了,這是基本的常識。恰恰在這個問題上,他們想為什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不保護企業,不保護雇主,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會讓人笑話。為什么?通常情況下雇主的力量在于自己的經濟實力,在于自己的管理權利。《勞動合同法》是在于勞動付出,勞動的提供者是被管理者,是不平衡的。所以法律的制定的意義就在于輔助弱者、抑制強者,在權利利益上達到平衡。是為了實現企業勞動關系更加和諧,更加穩定、更加公平,在這種情況下更有利與企業持續、長久的'發展,這是我們立法的目的。

              常凱說,中國的企業缺的是什么?中國企業目前勞工待遇、勞動者權利保護,勞動關系和諧程度,就目前來說,恐怕特別需要明確的是勞動關系和諧問題,這已經成為影響中國經濟發展,中國企業發展和中國社會發展最突出的社會問題和社會經濟問題。其中最突出社會分配不公,兩極分化,這是非常嚴重的。最新數據顯示,中國的基尼系數已經超過國際最危險的程度了,要特別加以控制這個問題。

            勞動者勞動合同15

              聘請單位: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聘人: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依法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甲方與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受聘人基本情況:

              姓名:

              性別:

              文化程度:

              身份證號碼:

              第二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____個月,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月____日止,試用期間,經甲方考核,乙方不符合聘用條件,自甲方通知之日起,本合同予以解除。

              勞動合同期屆滿即終止執行,合同期滿后,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續訂勞動合同。

              第三條工作崗位及工作條件: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自身特長,安排乙方從事____崗位工作(職務說明書另訂)。為保證乙方能順利完成工作任務,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必須的生產、工作條件。工作時間按《勞動法》規定執行,如特殊情況須延長工作時間,甲方按《勞動法》規定給予勞動者加班報酬。

              合同期內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調換乙方工作崗位,乙方應當服從甲方工作安排,不得無理拒絕。乙方對工作變動不服,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訴,也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條勞動報酬:

              合同期內,甲方按照國家及本單位有關規定,根據乙方崗位,按每月____元人民幣支付工資,試用期工資為正式聘用工資標準的%.如乙方工作出色,甲方根據有關考核規定給乙方加薪,如乙方崗位變動,則按甲方崗位工資標準執行變動后的崗位工資。

              甲方應每月五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不得無故克扣或拖欠乙方工資。

              根據社會經濟增長和企業發展等實際情況,如需提高工資水平,由甲方另行規定。

              第五條勞保福利待遇:

              在合同期內,甲方每年為乙方購買勞動保險。

              如乙方在合同期間因工負傷、致殘或死亡,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余一概由乙方負責。

              乙方因打架斗毆,參與違法亂紀活動致傷、致殘、致死的一切費用自負。乙方其它福利待遇按甲方有關福利制度實行。

              第六條勞動紀律:

              在合同期內,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甲方制訂的《員工手冊》和其它規章制度,服從領導、聽從指揮,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維護甲方形象,努力做好工作。

              乙方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的民事活動,必須經法人代表授權方可,未經公司授權或以乙方個人名義進行的民事活動,其民事責任均由乙自行承擔。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解除勞動合同,不給予乙方任何經濟補償:

              1、員工在試用期內,經考核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公司利益造成損失數額達伍仟元以上(含)的;

              3、違反《員工手冊》,符合其"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4、員工提供虛假個人學歷、職稱、工作經歷等崗位要求重要證明材料,致使公司與其訂立勞動合同后,經公司調查證實,員工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的;

              5、蓄意損害公司財產,造成不良影響的;

              6、打架、斗毆造成不良影響的;

              7、組織職工擅自罷工,有意制造事端的`;

              8、辦公時間內進行娛樂、賭博活動的;

              9、改、偽造單據、證明材料的;

              10、違反公司保密制度,符合保密制度中"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11、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

              12、其它觸及刑法及行政強制性規定行為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應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并按國家勞動法給予經濟補償:

              1、乙方工作中年度考核不及格的;

              2、乙方不能勝任公司安排的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仍不能勝任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公司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4、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5、國家勞動法上規定的其他可以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三)乙方在合同期限內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七條第二款解除勞動合同:

              1、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均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勞動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要求。

              第八條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簽訂后,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如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害或經濟損失,違約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九條勞動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北京市昌平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乙方勞動人事檔案由乙方自行寄存,甲方不負任何責任。雙方以本合同作為勞動關系建立的依據。

              二)甲方根據需要可對乙方進行技術培訓,簽訂培訓合同,培訓費按培訓合同約定內容支付。

              三)乙方應嚴格保守甲方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不得對外泄露,如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乙方在甲方單位任重要崗位職務(所有財務人員、部門經理以上職務等)須與甲方另行簽訂保密協議。

              第十一條在簽訂勞動合同前,乙方仔細閱讀、學習了甲方的《員工手冊》、《部門工作職責》,并自覺遵守。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由甲、乙雙方簽字生效。

              甲方:____(簽章)

              乙方:(____簽章)

              法人代表:____

              聯系電話: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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