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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的合同

            時間:2025-10-21 12:24:56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信托的合同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信托的合同,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信托的合同

              信托的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與號碼 :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電力資金信托合同》。

              第一條 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電力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托: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托。

              3.信托當事人:指受本信托關系約束,根據本信托合同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5.信托計劃:指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托計劃》。

              6.信托資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

              7.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8.信托貸款:指受托人對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信托貸款。

              9.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托目的

              受托人為發揮在電力開發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托人經營管理的信托資金,以信托貸款的方式運用于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融資項目。

              第三條 信托類別

              本信托為指定管理資金信托。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托為自益信托,委托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____萬元)。

              委托人如為自然人,應在受托人營業場所交付信托資金,并簽署本合同。

              委托人如為機構,應至受托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并在簽署本合同后的兩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資金劃至受托人指定的資金托管專用賬戶。

              第六條 信托期限

              信托計劃推介期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為信托計劃成立之日,信托期限為_____年,自本信托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 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托文件的權利,并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準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收取信托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以信托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為____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權利;

              5.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恪盡職守,本著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6.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凈收益;

              7.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權;

              2.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權用于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

              4.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條 信托財產的構成

              信托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資金;

              2.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一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按信托計劃的規定,與信托計劃項下的其他信托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托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計劃。

              受托人對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單獨記帳,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一)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委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托財產承擔。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的代理費用;

              6.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7.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本款所稱費用,是指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二)費用計提

              本信托設立和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受托人的信托報酬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計算和提取。

              第十三條 信托收益、信托收益率與信托凈收益的計算

              信托收益的計算

              信托收益指信托貸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不含信托報酬)后的余額部分。

              本款所稱信托貸款利息,是指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托計劃資金的貸款利息。

              信托收益率的計算

              信托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計劃資金×100%

              信托凈收益的計算

              信托凈收益=信托收益-信托報酬

              第十四條 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1) 信托報酬的提取

              受托人在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年末按本條第二項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結算及劃撥。

              (2) 信托報酬計算方法

              1.若信托資金的當年信托收益率為4%以下(包括本數),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0%;

              2.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于4.6%(含4.6%)之間,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當年信托收益率-4%)。

              3.若信托資金的當年信托收益率超過4.6%,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0.6%+(當年信托收益率-4.6%)×50%]。

              (3) 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

              (4) 第十三條計算。

              第十五條 信托凈收益的分配與信托財產的歸屬

              (1) 信托凈收益的分配

              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凈收益;

              信托存續期間,受托人僅就信托凈收益部分進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凈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憑身份證明文件、法人授權文件、信托合同到受托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托凈收益。

              信托凈收益分配時間為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每滿一年后的10個工作日內。

              (二)信托財產的歸屬

              信托終止,扣除第十二條規定的信托費用后的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財產返還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托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托終止日至信托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于受益人,與信托財產一并返還。

              第十六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在信托期限內,受益人可以通過轉讓信托合同的形式轉讓信托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身份證明文件、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當將本信托項下委托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0.1%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信托的變更、解除、終止與新受托人選任

              (一) 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托。

              (二)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計劃終止;

              3.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4.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本合同與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三)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按照《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托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的過程中,可能會面臨融資對象和融資項目的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等。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由此給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當事人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通知

              地址變化通知

              委托人與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地為信托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另一方。

              受托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記的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因委托人未及時通知受托人聯系地址信息而導致任何損失,受托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其他事項

              (1) 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 本合同的組成

              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相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3)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簽名)并由委托人交付信托資金后生效。

              (4)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簽署本合同前,受托人提示:委托人委托給受托人的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同時請委托人仔細閱讀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全部內容,并對各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有關權利、義務的條款的法律含義進行準確無誤的理解。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___________

              受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___________

              簽署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信托的合同 篇2

              合同編號:134219

              委托人(自益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他益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

              1。委托人與其他投資人共同出資,委托_________信托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托投資公司”)設立了“_________國資退出股權轉讓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股權收購信托計劃”);

              2。委托人在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根據其分別與信托投資公司簽署的《_________國資退出股權轉讓資金信托項目C類資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類)》(以下簡稱“特定受益信托合同”)以及相關信托文件的規定,交付了信托資金共計人民幣_________萬元,成為該信托項下的特定受益人(以下簡稱特定受益人),享有包括對該項目項下信托收益的特定信托收益權(以下簡稱“特定信托收益權”)在內的信托受益權;

              3。根據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上海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遴選產生了_________為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__公司”)總經理候選人,并將依照法定程序由_________公司董事會聘任。

              為在股權收購信托存續期間,在_________公司建立對經營者的良好的激勵機制,委托人共同與受托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財產信托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第一條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共同自愿將其在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根據其與信托投資公司分別簽署的《特定受益類信托合同》和其他信托文件的規定,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權,共同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本著“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理念,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本合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為原則,管理、運用和處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權及其收益,以建立對_________公司經營者的有效激勵機制,從而促進委托人投資收益的實現。

              為實現上述信托目的,全體委托人共同確認并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給予經營者信托受益權,并共同指定、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執行上述信托受益權。

              第二條受益人

              本信托為自益與他益相結合的信托。

              本信托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1。自益受益人,即為委托人;和_________。

              2。他益受益人,即經營者,即為_________公司先生。_________公司先生為在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根據《經營者遴選規則》遴選產生,并將依照法定程序通過_________公司董事會聘任的_________公司總經理候選人,在獲聘后,將成為_________公司在信托存續期間的經營者。

              第三條委托的財產及其交付

              本信托項下委托人委托給受托人管理和運用的財產,為委托人根據股權收購信托項下信托文件規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權。其權利范圍和交付如下:

              1。特定信托收益權

              本合同項下委托人共同委托給受托人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財產,為委托人在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分別與信托投資公司簽署的特定受益信托合同第十二條(1)項所規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受益人對剩余部分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請求權,包括委托人根據股權收購信托計劃及相應信托合同通過收購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權。

              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權及其限制,按照《特定受益信托合同》及股權收購信托之信托計劃確定。

              2。特定信托收益權的交付

              本合同生效即為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權。

              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權在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取得的信托收益,由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之信托投資公司于分配時直接劃轉至受托人根據本合同開立的信托資金專用帳戶。

              受托人開立的信托資金專用帳戶信息如下: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條件滿足時生效:

              1。本合同經各方當事人簽署;

              2。_________公司董事會經審議決定,聘任經營者為_________公司總經理;

              3。委托人在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與信托投資公司簽訂的特定受益信托合同已經生效;

              4。特定受益信托合同項下之信托投資公司作為受托人,以書面形式對委托人以特定收益權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予以確認。

              第五條信托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托的期限為股權收購信托計劃之存續期間。

              第六條特定信托收益權的管理、運用的基本原則

              受托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管理、運用和處分作為本合同之特定信托收益權及其收益:

              1。受托人應當按本合同的規定,對特定信托收益權及其收益,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并進行單獨核算;

              2。受托人可以以本合同項下的特定信托收益權所產生的收益,與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信托投資公司持有的信托財產進行交易或受讓各類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

              3。按照第七條的規定,運用和處分特定信托收益權所產生的收益;

              4。受托人不得將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權轉讓給他人。

              第七條受托人對特定信托收益權及其收益的具體運用:

              受托人應當按照以下方式運用本合同之特定信托收益權及其收益:

              1。自益受益人收益的確定與分配

              受托人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權之信托收益時,應按照不超過_________信托投資收益率提取,并于取得上述信托收益之日起________日內,以現金方式分別分配給本合同項下之自益受益人(上述分配之收益以下簡稱“受益人收益”);

              當年度實際提取和分配的自益受益人收益不足_________%年信托投資收益率的,以次年度之特定信托收益權分配取得之信托收益彌補,然后再按照不超過_________%(含_________%)的年信托投資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年自益受益人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內,以此類推。

              上述年信托投資收益率按照委托人在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投入信托資金為基數計算確定。

              2。在提取上述自益受益人收益后為剩余收益(上述收益以下簡稱“剩余收益”)。對全部之剩余收益,在股權收購信托計劃終止并清算完畢前,受托人應當按照以下方式運用:

              (1)由受托人在股權收購信托計劃存續期間,作為委托人指定的人,于優先受益人要求委托人受讓其信托受益權時,根據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信托文件的規定,受讓其信托受益權;

              (2)由受托人在股權收購信托計劃存續期間,作為委托人指定的人,根據股權收購信托計劃之信托文件的有關規定,受讓普通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權;

              (3)受托人在根據上述(1)、(2)項的規定,受讓股權收購信托項下的A類信托合同或B類信托合同的信托受益權,其根據有關信托文件的規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權。受托人基于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權所產生的收益,應當按照前述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進行運用。

              3。委托人在此確認,委托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確定受托人為其根據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收購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權的唯一指定人。委托人未經受托人同意,不得指定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收購上述信托受益權。

              第八條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享有如下權利:

              (1)有權了解特定信托收益權及其收益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特定信托收益權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3)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權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特定信托收益權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特定信托收益權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權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特定信托收益權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特定信托收益權;

              (2)保證已就以股權收購信托計劃特定信托收益權設立本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3)委托人以其自有、自籌資金運用于本合同第七條第2項規定的范圍時,應當征得他益受益人的同意。他益受益人不同意的,不得進行上述資金的運用;

              (4)在他益受益人通過受托人提出以剩余收益,受讓信托計劃之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時,向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讓要求,指定受托人為指定受讓人;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特定信托收益權及其收益;

              (2)收取信托報酬;

              (3)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1)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不得向本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轉讓特定信托收益權;

              (3)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并按照本合同的有關規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資金管理報告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并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4)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受益人的權利

              1。自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權:

              (1)對本合同第七條第1項的規定,在年信托投資收益率不超過_________%、三年累計信托投資收益率不超過_________%的范圍內,享有自益受益人收益。自益受益人收益分配前,不得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資金運用,或向他益收益人進行信托財產或收益的分配;

              (2)在信托終止后,在他益受益人作為經營者未能達到本合同第11條規定的經營指標時,對經營者未能完成上述經營指標年度的剩余利益及其形成的信托財產享有請求權;

              (3)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他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權: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在他益受益人作為經營者達到本合同第11條規定的經營指標時,享有對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第2項的規定,運用當年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財產;

              (2)有權要求委托人、受托人向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之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讓其持有之《_________公司國資退出股權轉讓資金信托項目B類資金信托合同》之信托受益權,以使其能夠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

              (3)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他益受益人應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一條他益受益人經營目標

              為進一步完善_________公司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對經營者進行激勵,經過平等協商,委托人與他益受益人即經營者約定建立并實施《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激勵機制》(以下簡“《經營者激勵機制》”)。該《經營者激勵機制》為本信托的有效組成部分。經營者經營期間完成《經營者激勵機制》設定指標的,他益受益人始能享有本合同規定的信托受益權。

              1。根據約定,信托期間,經營者將完成的指標包括但不限于:

              (1)_________企業所得稅后股東每年可分配利潤達到_________萬元以上;

              (2)_________公司每年開發面積不少于_________萬平方米;

              (3)公司合并報表資產負債率連續三個月不超過_________%,無重大債務訴訟或違約事宜;

              (4)公司合并報表對外擔保余額(包括反擔保)不超過_________億。

              2。股權收購信托計劃期間,若_________公司未達到本條第1項規定各項指標,該年度剩余收益由上海國投監督管理、運用,直到達到相應的指標。若股權收購信托計劃期滿,_________公司尚未達到本條第1項規定的各項指標,未達到年度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財產歸屬于自益受益人。

              第十二條信托收益分配的時間

              1。自益受益人信托收益分配的時間

              受托人應當于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權項下收益后_________日內,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第1項的規定,向自益受益人支付自益受益人收益。

              在前次自益受益人收益未能按照年信托投資收益率或累計信托投資收益率進行分配時,受托人在下次取得特定收益權的收益時,應當首先對前次未獲分配部分的自益受益人收益進行彌補。進行上述彌補后,方得按照第七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當期收益的分配和運用。

              2。他益受益人信托收益的分配時間

              他益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于本合同項下信托終止后,與信托財產一并分配。

              第十三條信托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托財產承擔: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審計費、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6)信托報酬;

              (7)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

              信托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信托報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信托報酬

              受托人的信托報酬_________元。上述信托報酬由受托人在本合同項下信托成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在信托財產中預提。

              第十五條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不得轉讓本信托合同項下的信托受益權。

              第十六條信托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不得變更、撤消、解除或終止本信托。

              2。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合同信托期限屆滿;

              (2)_________公司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目提前終止;

              (3)他益受益人在股權收購信托計劃期間,經_________公司董事會審議決定,免去總經理職務的;

              本信托因本項原因終止的,不影響他益受益人因本合同之履行已經取得的信托利益。

              (4)本信托當事人各方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5)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6)本合同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第十七條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分配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終止后信托財產的確定

              本合同項下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包括:

              (1)受托人根據本合同第七條第2項的規定運用剩余收益受讓股權收購信托項下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

              (2)除前述(1)項以外的其他信托財產。

              2。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歸屬

              本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由受托人按照第十條第1項第(2)小項和第2項第(1)項分別歸屬于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

              3。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

              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以維持信托終止時信托財產原狀的方式進行分配。

              以_________公司股份進行信托財產的分配的,受托人應當于信托終止后4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將上述股份過戶至相應受益人名下,并辦理必要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以現金方式進行信托財產分配時,受托人將上述信托財產劃撥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投資對象和投資項目的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在本信托終止后,受托人根據本信托規定向他益受益人分配股權,并將_________公司股權從受托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第十九條稅收

              受益人與受托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由此給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申明條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并無異議。

              第二十三條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合同簽署及文本

              本合同需經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簽字蓋章后成立,并在滿足后本合同規定的生效條件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委托人各持一份,受托人持一份,他益受益人持一份。上述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托的合同 篇3

              本合同的雙方為:

              1.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投資于北京________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北京________國際公寓項目,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在充分友好協商基礎上,就設立信托事宜達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_國際公寓項目股權投資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項目公司:指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登記注冊的北京________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

              4.指定管理資金信托:指委托人設立信托時,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明確指定,由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的資金信托業務。

              5.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6.信托計劃:指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7.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8.總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時產生的收益,減去信托財產應承擔費用后的余額 。

              9.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10.信托文件:指①本合同、②信托計劃、③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1.股權轉讓:指信托期滿________國信將以信托資金形成的股權轉讓給北京中建嵐森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第二條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本合同第七條所列信托資金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________國際公寓項目股權投資信托計劃》(以下簡稱________信托計劃)及本合同的約定,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主要投資于項目公司的股權,通過________國際公寓項目的開發、經營獲取收益。

              第三條 信托類別

              本信托為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委托人在本合同、________信托計劃,以及“風險申明書”等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委托人同意加入信托計劃。

              第四條 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

              3.受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擔。

              第五條 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在本合同項下信托有效期間,如果發生受托人終止情形,委托人將另行選任新的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無能力指定的,將按《信托法》的有關規定選任。

              4.委托人保證已就信托資金設立信托的相關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5.委托人保證不以加入信托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或謀取非法收益。

              6.委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六條 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受益人為: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時的規定期限內,按約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的信托資金,以及該信托資金在信托設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可用于清算的`財產。

              3.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受托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托財產的管理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4.加入信托計劃時,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的信托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托資金總額計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萬元整),委托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付至受托人如下帳戶:

              戶名: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合同項下信托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計劃成立后,上述財產為信托財產。

              6.委托人交付的資金自交付日至________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7.信托財產的構成

              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雜項收入。

              第八條 信托費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應由信托財產承擔:

              (1)受托人報酬;

              (2)文件或帳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6)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托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8)信托發行費用。

              2.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按如下方式計算:

              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 = (信托資金 ÷________信托計劃資金 )×信托計劃財產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托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4.費用計提

              (1)受托人報酬由受托人按本條第5款的規定提取;

              (2)除受托人報酬外的其他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3)受托人按照信托資金數額的3%計提信托費用。

              5.受托人報酬的提取

              受托人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于收到項目公司信托費用后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取信托報酬。

              6.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條計算。

              第九條 信托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存續期為一年,自________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計算。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1.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按________信托計劃的規定進行集合運用。委托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________信托計劃。

              2.受托人確認信托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托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3.受托人對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單獨記帳,分別核算,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4.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以及關系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5.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為自己或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將資金信托中的資金投資于自己或關系人發行的有價證券;不得將資金信托中的資金貸給自己或關系人。

              第十一條 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計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股權溢價轉讓收益、銀行存款利息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八條所列的費用后的余額部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資金占________信托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托收益=總信托收益×(信托資金 ÷________信托計劃資金 )×100%

              信托收益率 =總信托收益 ÷ ________信托計劃資金 × 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________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信托計劃期滿的____個工作日(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簡稱工作日)內。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收益的銀行帳戶(簡稱信托利益劃付帳戶)。

              第十二條 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

              1.受托人應就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帳戶。信托財產經營產生的收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應繳納的稅費由受托人從信托財產中支付;

              2.所有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詳見本合同第八條;

              3.前述費用,如發生受托人墊付的,受托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后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托財產帳戶中扣收。

              第十三條 風險揭示和風險承擔

              1.受托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各種風險,包括貸款風險、利率風險、管理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

              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4.受托人確認,在信托存續期間受托人負有采取合理措施規避信托財產出現重大政策風險和市場風險的義務,但受托人不負有預見并隨時告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類似風險的義務。

              5.受托人如有因違反信托目的或者違背受托人管理職責、管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6.在信托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致使信托財產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甲乙雙方應采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盡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托財產的損失。

              第十四條 委托人其他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狀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做出說明;

              (2)按照《信托法》規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托人依法終止清算情形時,信托財產不屬于受托人清算財產;

              (3)委托人有權了解信托資金的基本運作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托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托財產為限。委托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信托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情況;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托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托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對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前劃轉信托帳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托管,不得轉移信托財產;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財產并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托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受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托人享有依據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托人可以從信托財產中直接扣收委托人到期未支付的信托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3)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目標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受托人因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時,受托人應予以賠償;未予賠償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費;

              (3)受托人應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托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4)受托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戶的信托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及其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5)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______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送達信托財產歸屬人;

              (7)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_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托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信托財產。

              (8)受托人應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___________年。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法律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自本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七條的規定,以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承繼。

              第十七條 信托受益權的變更與轉讓

              1.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有效期內,委托人不得隨意變更受益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委托人與受益人應共同到受托人處填寫《受益人變更申請表》,辦理變更手續。委托人變更受益人應以不違背《信托法》的相關規定為限。

              2.在信托期限內,經委托人事先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信托受益權。

              3.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載明的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到受托人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4.信托受益權轉讓時,本信托項下受益人將其權利和義務相應轉讓給受讓人。

              5.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分別按照信托財產的___________‰的費率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1.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由此給________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________信托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2.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規定之信托財產的,信托合同終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3.受托人如因違反本信托合同的相關規定,導致信托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本信托合同一經簽訂,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中止。確屬特殊情況,信托合同的當事人應協商解決。造成損失的,應由違約方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給予賠償。

              5.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如發生糾紛,且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簽訂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以上所涉及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取得賠償的各項費用。

              第十九條 信托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信托。

              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財產。

              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本信托可以續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破產、被兼并或者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時,信托不終止,委托人可以變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發生,本信托合同終止:

              (1)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3)信托被解除;

              (4)經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5)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4.信托財產的歸屬

              信托終止,扣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費用后,受托人將信托財產以人民幣資金形式歸屬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劃至信托利益劃付帳戶。信托終止日至信托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于受益人,與信托財產一并返還。

              5.本合同項下信托終止,受托人應當就信托事務出具清算報告,并報經信托財產的權利歸屬人同意。

              第二十條 通知的送達

              受托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下列日期視為送達被通知方:

              (1)由掛號信郵遞,發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掛號信回執所示日;

              (2)由傳真、電傳或電報傳送,收到回復碼或成功發送確認條的情況下的第一個工作日。

              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通訊地址和聯絡方式按本合同記錄為準,如有變更,需書面通知其他各方。

              第二十一條 其他事項

              1.合同組成

              ________信托計劃與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而信托計劃有規定的,以________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________信托計劃及風險申明書所規定的內容沖突,以本合同為準。

              2.工作日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應順延至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特別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條 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協商后另行書面予以補充。

              2.本信托合同須經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及委托人將全部信托資金正式劃至受托人指定信托帳戶時生效。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簽署本合同時,各當事人對合同的所有條款以及________信托計劃的規定已經閱悉,均無異議,并對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授權代表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授權代表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信托的合同 篇4

              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合同編號:__________

              委托人:見本合同第12.1款的規定

              受托人:________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傳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委托人和受托人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信托的設立

              1.1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本合同第12.2款所列信托資金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本信托計劃”)及本合同的約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資金,投資于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項目。

              1.2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金額為本合同第12.2款規定的資金數額(以下簡稱“信托資金”)。

              委托人應當按本合同第12.3款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委托人交付的資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1.3 受益人

              指本合同第12.4款規定的人。

              1.4 信托期限

              本信托期限為三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計算。

              委托人按本合同第1.2款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后,信托計劃成立日為本信托生效日。

              第二條信托財產與費用承擔

              2.1 信托財產的構成

              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 受托人因承諾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 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 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 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雜項收入。

              本信托計劃項下之全部信托財產為信托計劃財產。

              2.2 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2.2.1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托財產承擔:

              (1)受托人報酬;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審計費、手續費、銀行推介費等中介費用;

              (6)營銷及推介費用;

              (7) 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 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2.2 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按如下方式計算:

              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 信托資金 ÷信托計劃資金 × 信托計劃財產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2.2.3 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信托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2.2.4 費用計提

              (1) 受托人報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2.3款的規定提取;

              (2) 除受托人報酬外的其他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2.3 受托人報酬

              2.3.1 受托人報酬的提取

              信托生效后,每滿一年計提一次受托人報酬。

              2.3.2 受托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若信托資金的年信托收益率在6%以下(含6%),受托人不提取報酬;

              若信托資金的年信托收益率超過6%,受托人收取差額部分作為報酬。

              2.3.3 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5.1款計算。

              第三條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風險承擔

              3.1 信托財產的管理

              受托人對本信托的信托財產單獨記賬、分別核算,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進行交易。

              委托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計劃。

              3.2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法律與政策風險、管理風險和不可抗力風險等。簽署本合同前,委托人應仔細閱讀信托計劃和《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資金信托計劃風險申明書》(以下簡稱“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第四條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4.1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4.1.1 委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狀況,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說明;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1.2 委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所有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不從事任何有損本信托計劃中其他信托受益人利益的活動;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4.2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4.2.1 受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取得受托人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運用、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

              (3)參與本信托的清算;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2.2 受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2)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3)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4.3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承繼,并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 信托收益

              5.1 信托收益及其計算

              信托收益指在信托計劃資金投資物業所得的租金收入、房屋買賣差價、銀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投資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二條規定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不含受托人報酬)后的余額部分。

              信托收益率 = 信托收益 ÷ 信托計劃資金 × 100%

              5.2 可分配的信托收益的分配

              5.2.1 自信托收益中扣除根據本合同第2.3款的規定確定的受托人報酬后的余額部分為可分配的信托收益。

              5.2.2 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對可分配的信托收益享有權利。

              5.2.3 可分配的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分配時間為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年后的10個工作日(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簡稱“工作日”)內。 5.2.4 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第12.5款規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利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托利益劃付賬戶”)。

              第六條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在信托期限內,受益人可以轉讓其擁有的信托受益權。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根據信托計劃等文件的規定,前往受托人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受讓人,不能成為本信托合同項下的合法受益人,無權主張其權利,且不得對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權轉讓時,本信托項下委托人與受益人將其權利和義務相應轉讓給受讓人,其他受益人的權利與義務不變。

              受托人在認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權時將以受益人已與原委托人、受讓人到受托人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所依據的最后生效的《資金信托受益權轉讓協議書》中的文字為準。《資金信托受益權轉讓協議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1‰的費率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受托人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受益權的轉讓手續進行修改的權利。受益人轉讓受益權時請咨詢受托人,并按照當時的規定辦理轉讓手續。

              第七條 信托的變更與終止

              7.1 信托的變更與終止

              7.1.1 本信托設立后,除受托人被依法撤銷或被宣告破產或依法解散或法定資格喪失的,受托人將進行變更外,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托。 7.1.2 受托人依法終止其職責時,新受托人由原受托人選任或依法根據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7.1.3 受托人變更,原受托人應向新受托人辦理信托財產和信托事務的移交手續。自信托財產和信托事務移交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終止。

              7.1.4 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財產,并根據受托人披露的信托財產凈值確定追加部分的價格。

              7.2 信托終止事由

              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 信托期限屆滿;

              2. 受托人根據本信托計劃第七條之規定,將信托計劃資金購入的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物業產權轉讓,單獨或與其他資產一起上市;

              3. 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信托提前終止;

              4. 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 本合同與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7.3 信托財產的歸屬

              信托終止后,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扣除根據本合同第2.2款和第2.3款規定的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后(簡稱“可歸屬財產”),受托人將信托財產以貨幣的形式歸屬于受益人或其承繼人。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10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劃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劃付賬戶。信托終止日至信托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歸屬于受益人,與信托財產一并返還。

              第八條 稅收處理

              本信托當事人應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十條 通知

              10.1 地址變更的告知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在發生變化后的15日內通知另一方。

              10.2 信托利益劃付賬戶變更的告知

              信托期限內,受益人如變更信托利益劃付賬戶,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受托人,并持與認購時相同的證明文件到受托人處辦理受益人信托利益劃付賬戶變更確認手續。

              因委托人或受益人未按前述規定就聯系地址變更、聯系人更換或信托利益劃付賬戶變化通知受托人,由此導致的任何損失,受托人不承擔責任。

              10.3 通知的送達

              受托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下列日期視為送達被通知方:

              1. 由掛號信郵遞,發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掛號信回執所示日;

              2. 由傳真、電傳或電報傳送,收到回復碼或成功發送確認條的情況下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其他事項

              11.1 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

              與本信托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解決,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11.2 合同組成

              信托計劃與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及風險申明書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若本合同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其所簽署的《資金信托受益權轉讓協議書》亦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1.3 工作日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11.4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簽字并交付信托資金;經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1.5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填寫事項

              (請委托人務必確保填寫的資料正確有效,如因填寫錯誤導致的任何損失,受托人和代理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12.1 委托人

              姓名:

              證件名稱:

              身份證號:

              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e-mail:

              12.2 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金額萬元整。

              (小寫金額¥)。

              12.3 委托人應在信托計劃推介期間簽署本合同,并交付全額信托資金。

              12.4 受益人

              (在選擇的項目前劃“”,并填寫相應的內容)

              委托人與受益人是同一個

              委托人指定多人為本合同受益人,詳見本合同受益人附頁

              委托人指定以下人士為單一受益人

              姓名:

              證件名稱:

              身份證號:

              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e-mail:

              12.5 信托利益劃付賬戶

              銀行卡卡號:

              開戶銀行:

              在簽署本合同時,信托各當事人對本合同的所有條款以及信托計劃的規定已經閱悉,均無異議,并對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委托人:

              (簽字)

              年月日

              受托人:________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簽章)

              年月日

              附頁:

              ________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資金信托合同 受益人附頁 合同編號:

              委托人指定下列 位人士為受益人:

              受益人編號:

              姓名:

              證件名稱:

              身份證號:

              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傳真:

              e-mail:

              該受益人擁有的受益權所對應的信托財產為人民幣大寫金額

              (小寫金額¥) 備案號(京icp備_______)

              信托的合同 篇5

              本《信托貸款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下列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簽訂。

              借款人(甲方):公司

              住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傳真:電話:

              貸款人(乙方):____信托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傳真:

              鑒于:

              1、乙方接受第號《資金信托合同》中委托人的委托,同意向甲方發放人民幣資金信托貸款。

              2、本合同中所指的委托人與第號《資金信托合同》所指的委托人相一致。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借款金額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金額:(大寫)人民幣__億元整,(小寫)¥__00,000,000.00元,具體數額以借款實際發放金額為準。

              第二條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將用于,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改變借款用途。

              第三條借款期限

              本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與貸款實際發放日不一致時,以貸款實際發放日日期為準,貸款期限不變,貸款到期日順延。

              第四條貸款利率、罰息利率和計息、結息

              一、貸款利率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為(年)利率,該利率為固定利率,即在借款期限內,該利率保持不變。

              二、罰息利率

              1、甲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貸款的,罰息利率為固定利率,即在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水平基礎上上浮100%。

              2、本合同項下貸款逾期的罰息利率為固定利率,即在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

              三、貸款利息自貸款轉存到甲方賬戶之日起計算。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按日計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則自次日起計收復利。

              四、結息

              1、貸款實行固定利率,結息時,按約定的利率計算利息。

              2、本合同項下貸款按季度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季末月的第20日。本合同項下首個結息日為____年

              第五條借款的發放與支用

              一、發放借款的前提條件

              1、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棄外,只有滿足下列前提條件,乙方才有義務發放借款:

              (1)甲方已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妥與本合同項下貸款有關的批準、登記、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續;

              (2)甲方沒有發生本合同所約定的任一違約事項;

              (3)乙方已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為合同項下貸款簽訂了《信托貸款資產委托管理合同》。

              (4)雙方約定的其他發放借款的前提條件:

              2、乙方在甲方滿足上述前提條件后開始向甲方發放借款。

              3、乙方將借款發放至甲方開立于款賬戶:

              開戶人:

              賬號:

              二、用款計劃

              1、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六條還款

              一、還款原則

              本合同項下甲方的還款按照下列原則償還:

              1、對于本金逾期超過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貸款、利息逾期超過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貸款,或者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貸款,按照先還本后還息的原則償還;

              2、對于除上述1以外情形的貸款,按照先還息后還本、息隨本清的原則償還。

              二、付息

              甲方應在結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到期利隨本清。

              三、還本計劃

              甲方應按以下計劃償還借款本金:

              四、還款方式

              甲方應于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日前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開立的賬戶上備足當期應付之款項并自行轉款還貸,或于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日從其他賬戶上轉款用于還貸。

              五、提前還款

              1、甲方提前還息時,只需提前通知乙方和貸款服務機構。

              2、甲方同意放棄提前償還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的申請。

              第七條借款的擔保

              一、保證。

              二、抵押。

              三、質押。

              四、備用信用證。

              五、信用保險。

              六、其他:

              第八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發放借款;

              2、有權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3、有權要求乙方對甲方提供的有關財務資料以及生產經營方面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甲方的義務

              1、甲方同意接受并承諾配合乙方或由乙方聘任的第三方貸款服務機構對乙方發放的貸款進行日常管理。甲方應按照乙方或貸款服務機構的要求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狀況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或貸款服務機構提供上季度末的資產負債表、截止上季度末的

              2、應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擠占、挪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貸款資金直接或間接進行股票市場、期貨市場投資;

              3、應積極配合并自覺接受乙方或貸款服務機構對其生產經營、財務活動及本合同項下借款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

              4、應按本合同的約定按期歸還借款本息;

              5、甲方及其投資者不得抽逃資金或轉移資產,以逃避對乙方的債務;

              6、在未還清乙方貸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形成的資產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7、本合同有效期間,甲方如要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可能影響其本合同項下還款能力的,應當提前書面通知乙方或貸款服務機構并征得乙方同意;

              8、本合同項下保證人出現停產、歇業、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破產、被撤銷以及經營虧損等情況,部分或全部喪失與本貸款相應的擔保能力,或者作為本合同項下貸款擔保的抵押物、質押財產價值減少、意外毀損或滅失,甲方應當及時通知乙方或貸款服務機構,并提供乙方認可的其他擔保;

              9、本合同有效期間,甲方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金變更等事項,應當及時通知乙方或貸款服務人;

              10、本合同有效期間,甲方如發生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

              11、本合同有效期間,甲方如發生停產、歇業、被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從事違法活動、涉及重大訴訟活動、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等情形,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均應立即書面通知乙方或貸款服務人,并按乙方要求落實本合同項下債務的清償及擔保;

              12、應當承擔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擔保有關的律師服務、保險、評估、登記、托管、鑒定、公證等費用。

              第九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乙方有權收取任何依據本合同發生的甲方應付乙方款項,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等。

              2、乙方有權親自或聘任其他第三方對乙方發放的貸款進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了解甲方的生產經營、財務活動,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等文件資料。

              二、乙方的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期足額發放貸款,但因甲方原因造成遲延的除外;

              2、對甲方提供的有關財務資料以及生產經營方面的商業秘密應予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的違約

              1、未按乙方的要求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財務會計、生產經營狀況及其他有關資料;

              2、未按雙方約定用途使用借款;

              3、未按期歸還債務本息;

              4、拒絕或阻礙乙方對借款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5、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6、經營和財務狀況惡化,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或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已經影響或損害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

              7、所負的任何其他債務已影響或可能影響本合同項下對乙方義務的履行;

              8、在合同有效期內,實施承包、租賃、合并、兼并、合資、分立、聯營、股份制改造等改變經營方式或轉換經營機制的行為,已經影響或損害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

              9、乙方認為足以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10、違反本合同其他約定義務。

              二、違約救濟措施

              出現上述違約事件,乙方有權行使下述一項或幾項權利:

              1、停止發放貸款,宣布貸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償還本合同

              2、按貸款本金的1‰向甲方收取違約金。

              3、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對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按罰息利率和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方式計收利息和復利。

              4、借款到期前,對甲方未按時還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罰息利率和結息方式計收復利。

              5、借款逾期后,對甲方未按時還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按罰息利率和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方式計收利息和復利。借款逾期是指甲方未按期清償或超過本合同約定的分次還款計劃期限歸還借款的行為。

              6、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二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第壹種方式解決:

              一、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提交,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第十三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經甲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陸份,甲方、乙方各執叁份。

              第十五條附件

              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一、第號《資金信托合同》

              二、第號《資金信托保管協議》

              三、第號《信托貸款資產委托管理合同》

              第十六條聲明條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經營范圍、授權權限。

              二、甲方已閱讀本合同所有條款。應甲方要求,乙方已經就本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甲方對本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有權簽署本合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信托的合同 篇6

              貸款方:

              借款方:

              保證方:

              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貸款種類:

              二、借款金額(大寫):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為月息千分之按季收息,利隨本清。

              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調整后的規定計算。

              五、借款期限:

              借款時間自一九年月日,至一九年月日止。借款實際發放和期限以借據分次或一次發放和收回。借據應作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

              2.還款方式:

              七、保證條款:

              借款方請作為自己的借款保證方,經貸款方審查,證實保證方具有擔保資格和足夠代償借款的能力。保證方有權檢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連帶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必要時,貸款方可以從保證方的存款帳戶內扣收貸款本

              息。

              八、違約責任:

              1.簽訂本合同后,貸款方應在借款方提出借據日內(假日順延)將貸款放出,轉入借款方帳戶。如貸款方未按期發放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的貸款利息的20%計算向借款方償付違約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資積壓或損失浪費,或進行非法經營,貸款方不負任何責任,并有權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或從存款戶中扣收貸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轉移并違約使用資金,貸款方有權商請其他開戶行代為扣款清償。

              3.借款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款。如借款方需要將借款展期,應在借款到期前五日向貸款方提出申請,有保證方的,還應由保證方簽署同意延長擔保期限,經貸款方審查同意后辦理展期手續。如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并按銀行規定加收逾期利息和罰息。如企業經營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危及貸款安全時,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九、其它:

              除因《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據《借款合同條例》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并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雙方協議的附加條款。

              十、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后生效,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后自動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份,報送有關單位各留存一份。

              貸款方:(公章) 借款方:(公章)

              法人代表:(蓋章) 法人代表:(蓋章)

              保證方:(公章) 借款方開戶銀行和帳號:

              法人代表:(蓋章)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信托的合同 篇7

              供貨單位(以下稱甲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需貨單位(以下稱乙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受托單位(以下稱丙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承兌單位(以下稱丁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乙方為需向甲方訂購貨價 元。因暫時缺少資金,而甲方要求及時收回貨款。現根據國家財產信托業務的有關規定,甲方將上述乙方訂購的設備(物資)信托給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應提供融資,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貨款,丁方同意承擔乙方延付貨款的承兌責任。為此,四方共同訂立本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 訂貨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訂購上述設備(物資),甲、乙雙方已于 年 月 日簽訂了 號合同。雙方確認買賣合同的各項規定。丙方受理上述設備(物資)的信托后,對有關交貨日期、數量、質量、維修保養等事項概不負責,由甲、乙雙方按原買賣合同的規定處理。

              第二條 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財產信托總金額為 元,信托期限為 年 月。甲、丙雙方有關財產信托的具體事項,另訂“財產信托合同”。

              第三條 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財產信托后,負責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暫無力支付貨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擔相應的利息。丁方同意擔保乙方到期付款責任。有關延期付款事項,由乙、丙、丁三方另訂“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條 融資

              上述信托財產的交付,仍按甲、乙雙方原訂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由甲方直接發運乙方但甲方應將發票、運單等交易單證交付丙方,由丙方轉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規定辦妥銀行承兌手續,丙方在收到銀行承兌匯票2天內,按承兌匯票的總金額一次向甲方墊付貨款。

              第五條 償還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貨款,視同丙方對乙方的貸款,以月息 ‰按季計收利息。延付的貨款采用銀行承兌匯票結算方式,乙方于承兌匯票到期日前將承兌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兌匯票到期 日主動向丁方收取承兌票款。乙方如不按規定向丁方交存承兌票款,丁方除應于到期 日憑票支付外,即按銀行承兌契約的有關規定,對乙方執行扣款,并處以罰金。

              第六條 費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財產信托手續費為信托金額的 ‰,共計 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墊付財產信托貨款后2天內支付。乙方向丁方支付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手續費 元,于丁方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時付清。

              第七條 附則

              本協議經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簽字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約,違約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處理。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

              丁方:

              法定代表人:

              財產信托合同補充條款

              委托單位(以下稱甲方):

              信托的合同 篇8

              借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根據信托貸款有關規定出具借款契約,向人民銀行信托部申請信托貸款,并約定下列條款以資信守:

              第一條 借款金額人民幣________萬元,用于________項目,其中土建部分________萬元,設備________萬元。

              第二條 保證將貸款用于上列項目,并按計劃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全部完工投產,并實現預定的經濟效果:新增產值________,產量________,利潤________,稅金________。

              第三條 借款期限________年,自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利率按月息________厘 ________毫計息,每次還款同時計收利息。

              第四條 借款單位如果未經銀行同意而改變計劃,挪用貸款或物資,銀行有權進行信貸制裁。

              第五條 貸款到期,借款單位主動歸還,如不按期歸還借款,除按規定加收利息外,銀行有權在借款單位的存款帳戶中扣還,借款單位和擔保單位不得提出異議。

              第六條 借款單位如果停建或沒有達到經濟效果,不能按規定歸還貸款時,借款單位愿用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款和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或基金存款歸還。

              第七條 擔保單位保證借款單位恪守契約規定的條款,如果借款單位不能按本契約規定還清本息,愿承擔經濟責任,由擔保單位負責歸還。

              第八條 本契約經借款單位,擔保單位確認無誤并加蓋公章和負責人章后生效,借款本息還清后自動失效。

              借款單位:______________(公章)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簽章)擔保單位:______________(公章)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簽章)立約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信托的`合同 篇9

              委托單位(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單位(簡稱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丙方辦理財產信托,除確認財托字第____________號“財產信托基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外,有關財產信托的具體事項,補充訂立以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將準備出售給_____單位的設備(物資),向丙方提出財產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購貨單位延期付款期間提供融資。

              第二條 甲方保證執行供需雙方訂立的供貨合同。凡發生脫期交貨或產品質量等違約事項,概由甲方負責處理。

              第三條 丙方同意按“財產信托基本協議”第四條規定,在收到需貨單位的銀行承兌匯票后的二天內,按承兌匯票金額向甲方一次墊付全部貨款。

              第四條 甲方收到墊付的乙方貨款后的.二天內,一次付清丙方財產信托手續費_____元。

              第五條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資本息止為財產信托期,在此期間如發生任何意外事項,而使丙方無法按期收回融資本息時,甲方確認丙方有權向甲方連帶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資本息。

              甲方:___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簽章) 代表人: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財產信托合同8

              委托單位(簡稱甲方):_________受托單位(簡稱乙方):_________甲方向乙方辦理財產信托,除確認財托字第_________號“財產信托基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外,有關財產信托的具體事項,補充訂立以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將準備出售給_________單位的設備(物資),向乙方提出財產信托,并要求乙方在購貨單位延期付款期間提供融資。

              第二條 甲方保證執行供需雙方訂立的供貨合同。凡發生脫期交貨或產品質量等違約事項,概由甲方負責處理。

              第三條 乙方同意按“財產信托基本協議”第四條規定,在收到需貨單位的銀行承兌匯票后的_________天內,按承兌匯票金額向甲方一次墊付全部貨款。

              第四條 甲方收到墊付的乙方貨款后的_________天內,一次付清乙方財產信托手續費_________元。

              第五條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乙方全部收回融資本息止為財產信托期,在此期間如發生任何意外事項,而使乙方無法按期收回融資本息時,甲方確認乙方有權向甲方連帶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資本息。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信托的合同 篇10

              貸款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貸款種類:

              二、借款金額(大寫):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為月息千分之____按季收息,利隨本清。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調整后的規定計算。

              五、借款期限:

              借款時間自一九__年__月__日,至一九__年__月__日止。借款實際發放和期限以借據分憑分____次或一次發放和收回。借據應作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保證條款:

              借款方請________________作為自己的借款保證方,經貸款方審查,證實保證方具有擔保資格和足夠代償借款的能力。保證方有權檢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連帶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必要時,貸款方可以從保證方的存款帳戶內扣收貸款本息。

              八、違約責任:

              1.簽訂本合同后,貸款方應在借款方提出借據____日內(假日順延)將貸款放出,轉入借款方帳戶。如貸款方未按期發放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的貸款利息的.20%計算向借款方償付違約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資積壓或損失浪費,或進行非法經營,貸款方不負任何責任,并有權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或從存款戶中扣收貸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轉移并違約使用資金,貸款方有權商請其

              他開戶行代為扣款清償。

              3.借款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款。如借款方需要將借款展期,應在借款到期前五日向貸款方提出申請,有保證方的,還應由保證方簽署同意延長擔保期限,經貸款方審查同意后辦理展期手續。如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并按銀行規定加收逾期利息和罰息。如企業經營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危及貸款安全時,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九、其它:

              除因《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據《借款合同條例》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并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雙方協議的附加條款。

              (爭議解決方式等)

              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后生效,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后自動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____

              份,報送______有關單位各留存一份。

              貸款方:(公章)借款方:(公章)

              法人代表:(蓋章)法人代表:(蓋章)

              保證方:(公章)

              法人代表:(蓋章)

              借款方開戶銀行和帳號:

              簽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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