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豬養殖合同
養殖合同是指養殖雙方當事人通過簽訂具體明確的有關雙方當事人責任與義務、付款方式、解決糾紛等方面,以便雙方當事人在出現有關違約情況時,可以依法追究違約人的責任并要求其依法賠償的一種協議。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幾篇生豬養殖合同范本,歡迎閱讀參考。

生豬養殖合同范本一
甲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強強聯合的原則,甲乙雙方共同合作養豬項目,經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養殖合作協議: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作協議進度安排,甲方在乙方購進每批豬苗(100—200頭)時需提供預付資金柒萬元整給乙方,本資金在豬出欄時扣除。
2、甲方對乙方養殖的商品豬應從養殖起165天至195天內全部回收。
超期未回收的豬只每天每頭補回給乙方15元飼料和人工費。
3、甲方對乙方養殖的商品豬回收價格為每500克9.50元。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甲方的要求,提供每批豬的養殖技術、飼料、人工、水電等,確保每批豬準時出欄。
2、養殖方式:第一至四個月,飼料喂養;從第五個月開始半飼料半青草過渡喂養,第六個月不使用商品飼料喂養,以玉米、豆粕、青草為主喂養。
3、商品豬從第五個月開始放牧。
4、出欄商品豬保證不含激素及藥物殘留超標。
三、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本著真誠友好、可持續發展的合作原則,共同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生豬養殖合同范本二
甲方: 乙方: 甲方為推動散養商品肉豬循環養殖產業的發展, 特在桂林全州縣、 南寧黎塘鎮及周邊地區培育有志于推廣和發展商品肉豬散養循環養殖的專業合作社, 以示范并帶動當地農戶 通過散養商品肉豬養殖脫貧致富。
經甲方考察, 乙方已具備發展專業合作社的條件, 甲方將予以重點扶持。
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 為明確雙方的責權利,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 達成以下協議: 一、 合作方式: 公司+合作社+農戶 。
即由公司統一供應豬苗、 統一發放價格、 統一養殖流程、 統一疫病防治、 統一供應藥品、 統一供應飼料、 統一回收成肉豬、 統一品牌銷售; 合作社負責發展農戶 , 并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養殖流程即時跟蹤指導、 跟蹤服務; 農戶 嚴格按照公司和合作社的要求和指導進行養殖。
二、 甲方的責任、 權利和義務。
1. 甲方向乙方生豬養殖的合作委托書, 并協助乙方進行工商注冊。
2. 甲方按與乙方簽訂的《養殖合同》 規定的價格供給乙方優良豬苗、 疫苗獸藥、 飼料、 養殖技術等, 并指派專業技術人員 協助乙方對養殖戶 的豬欄建設進行現場指導。
3. 甲方免費對乙方以及農戶 進行生豬養殖管理、 飼養、 防疫等技術培訓。
并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乙方以及農戶 進行養殖專業技術的專家講座和現場指導。
4. 甲方為鼓勵乙方積極發展養殖戶 , 給予乙方一定的扶持政策: ① 乙方向自 己發展的養殖戶 提供豬苗, 甲方將給予相應返利,即每只豬苗返利 5 元, 并在當月 底按返利款的 80%進行兌付。
② 乙方在甲方購買獸藥的, 甲方給乙方購買總額的 12%的返利;乙方在甲方購買飼料的, 甲方給乙方購買總額的 4. 2%的返利, 并于當月 底按返利款的 80%進行兌付。
5. 甲方將根據當地的養殖環境和技術要求, 制定嚴格的養殖流程, 其中包括防疫流程、 飼養流程等, 從而確保養殖的質量。
甲方將安排專人負責, 嚴格按照流程及時通知乙方, 由乙方督促每個養殖戶認真按流程規定用藥、 用料和防疫。
6. 為了 保證農戶 的養殖安全和質量, 甲方將根據乙方所屬養殖戶 購買豬苗的數量, 按照甲方制定的流程進行疾病防疫和飼料投放的配比統計, 并進行合理分析, 如出現用藥用料數據配比偏差太大而造成的養殖損失, 甲方概不負責。
7. 甲方為保障乙方和養殖戶 的利益, 甲方將逐年與乙方簽訂 《養殖合同》, 并確定肉豬的當年回收價格( 此價格將根據市場價格的波動而隨時調整), 同時也制定出市場最低保護價。
8. 回收指標: 以乙方所購豬苗為基數, 回收比例不低于 95%。
二、 乙方的責任、 權利和義務。
1. 乙方所建立的養殖基地, 將做為其所在片區的示范養殖基地,從而帶動該區域內農戶 發展養殖。
2. 乙方要做好所屬農戶 的技術培訓和指導工作。
在農戶 養殖期間, 乙方應嚴格按照甲方制定的養殖流程及時跟蹤服務。
乙方解決不了 的技術難題, 應及時向甲方匯報, 并由甲方派專業技術人員 上門協助處理。
3. 乙方在甲方的指導下進行生產養殖, 充分發揮專業合作社的示范帶頭作用, 積極發展養殖戶 , 完成甲方下達的發展養殖戶 任務和養殖指標, 其中: ① 合同簽訂第一年, 發展養殖戶 不得低于 20 戶 , 養殖數量不得低于 100 頭( 如果乙方如期完成任務, 本合同自 動轉入下一年); ② 合同簽訂第二年, 發展養殖戶 不得低于 50 戶 , 養殖數量不得低于 300 頭; 甲方將對乙方發展的養殖指標進行階段性考核, 如乙方能夠完成上述任務指標, 甲方在年底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剩余 20%返利款的一半。
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完成養殖指標, 前述應付返利款將不再支付;第二年仍未完成當年指標的, 甲方有權中止與乙方的合作協議。
4. 乙方向所屬養殖戶 提供豬苗時, 應按甲方合同約定的統一價格進行發放, 不得私自 漲價。
否則, 乙方除向養殖戶 退還多收的價款外, 甲方還將扣除剩余的返利款, 同時乙方還應向甲方支付超出合同價格部分的雙倍罰款。
5. 乙方要確保按照甲方規定的回收比例完成回收任務。
當年乙方完養殖商品肉豬回收任務的, 甲方將在年底兌付剩余 10%的返利款。
6. 乙方應認真督促農戶 按養殖流程進行喂養, 否則, 出現任何養殖事故, 均由乙方和養殖戶 自 行承擔。
7. 本協議簽訂后, 乙方即為甲方確認的養殖專業合作社, 乙方所在片區有直接找甲方聯系養殖事宜的, 甲方本著自 愿的原則, 可根據養殖戶 的意愿介紹給乙方做為乙方的發展對象。
本協議未盡事宜, 雙方另 行協商。
本協議自 雙方簽字確認后生效, 希望雙方共同遵守。
本協議一式兩份, 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簽章): 乙方( 簽章): 代表( 簽章): 代表( 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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