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實現“循環型經濟”的制度創新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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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循環經濟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遵循自然生態系統的規律,使整個經濟系統以及生產和消費的整個過程上基本不產生或只產生很少的廢物,實現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與資源的有機結合與循環發展。
因此循環經濟是解決制約我國的資源和環境因素,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
我國要實現循環經濟需要政府轉變職能,實現制度上的創新,因此進行循環經濟的制度建設與創新是我國目前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內容。
本文從七個方面分析了我國現行制度,并提出了創新的方向。
關鍵詞:循環經濟,制度創新,可持續發展
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增長, 經濟發展與環境、資源的矛盾越來越突出, 已經成為我國經濟進一步發展的制約因素。
而循環經濟的出現為緩和經濟發展與環境之間的尖銳沖突提供了一條解決途徑。
循環經濟是指在經濟發展過程中, 遵循自然生態系統的規律, 使整個經濟系統以及生產和消費的整個過程基本上不產生或者只產生很少的廢物, 實現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與資源的有機結合與循環發展。
可以說, 循環經濟是當今世界解決可持續發展理由的最佳途徑, 是我國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客觀要求, 是我國21 世紀的發展戰略選擇, 也是我國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
制度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產物。
我們生態環境越來越惡化的一個重要理由就是我們的生態環境缺少制度保障。
循環經濟與制度之間有著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密切關系: 一方面,循環經濟的實現需要制度作為依托, 制度推動了循環經濟的建立和完善, 沒有完善有效的制度作為基礎, 循環經濟根本不可能實現; 另一方面, 循環經濟的發展也對制度起著推動作用, 循環經濟的發展對相關制度建設與創新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成為推動制度創新的動力。
所以, 進行循環經濟的制度建設與創新是我國目前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內容。
循環經濟制度涉及物質循環鏈中資源保護者、開發者、加工和制造者、消費者之間的關系,經濟行業之間的關系,政府部門之間的關系,地區之間的關系;涉及循環經濟中各種利益實體的權力與責任理由,利益分配理由,效率與公平理由。
這些制度要確保循環經濟名符其實,更主要的是給循環經濟以支持,使之高效地有競爭力地運轉。
循環經濟制度創新應包括:
1.要推動政府職能的轉變
從循環經濟理論來看,循環型生產環節有兩個效益來源,一是廢棄物轉化為商品后產生的經濟效益,二是節約的廢棄和排污成本。
循環經濟是一個很大的產業,對于我們這樣一個水、能源、礦產資源短缺的國家來說,企業可以從節能、節水、節電的角度開發新的商機。
比如,全國660個城市中有300個城市缺水,100多個城市嚴重缺水,每天缺水1600萬立方米,一年造成工業生產2000多億元經濟損失。
就此而言,節水型設備及技術的產業空間相當大。
節約能源、節約資源也將是優化結構的重要目標,
政府是循環經濟發展的責任主體,我國的市場體制不健全,市場對資源的配置功能未能真正發揮作用,因而政府應充分運用行政手段,規范循環經濟,保證可持續發展。
政府的主導至關重要,在多種不利因素制約下,法規強制和利益驅動是最主要的兩個手段。
種種因素的存在使企業不大可能做到自覺"循環起來",必須依靠政府的推動作用,通過以制定政策為主的制度創新構建資源再利用和再生的生產環節的贏利模式,要在政策、技術、財政方面給予有力的支持和約束。
發展循環經濟要有步驟地建立完整的、配套的法律政整理提供,希望對您的論文寫作有幫助.策體系,加強制定相應科學指標體系和規劃體系,并在此基礎上強化監督機制。
政府要組織力量加大投入,強化發展循環經濟的科學支撐。
使市場條件下循環型生產環節有利可圖,從而形成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自發機制。
2.建立法律制度
日本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比較健全,可以分成3 個層面, 基礎層面是l 部基本法, 即《推動建立循環社會基本法》; 第二層面是綜合性的2部法律, 分別是《固體廢棄物管理和公共清潔法》和《推動資源有效利用法》; 第三層面是根據各種產品的性質制定的5 部具體法律法規, 分別是《推動容器與包裝分類回收法》、《家用電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及《綠色采購法》。
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以后,制定了4部法律法規、8部資源管理法律、20多項環境資源管理保護行政法規、260多項環境標準,初步形成了環境資源管理保護行政法規、260多項環境標準,初步形成了環境資源保護的法律體系框架。
然而,現行環保法律的立法觀念還局限于"污染治理"的思維模式上,使得對于廢物的回收利用認識含糊,執行上居于從屬次要位置,這和循環經濟的理念是被動而馳的。
循環經濟將對廢棄物進行被動的"末端處理"代之以在生產和消費源頭制約廢物產生的"管端預防"為主,配合廢物回收再利用和減量化的策略,從而形成一整套系統的以避開廢物產生為特征的機制。
所以,應盡快對現行的環保法律進行系統的修改,以"減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環"原則為指導,加快制定必要的循環經濟法規,通過法規對循環經濟加以引導和規范。
近年來,隨著我國對循環經濟認識的逐步加深,有關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正在逐步建立健全。
2002 年,全國人大分別頒布了《清潔生產推動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法》。
但當務之急在于,要對清潔生產推動法進行適當修改,盡快制定清潔生產推動法實施細則,加大清潔生產推行和實施力度。
同時,加快制定推動循環經濟的單項法規,如廢舊包裝、容器、廢舊家電和廢舊汽車的回收法等,并在條件成熟時,將制定"循環經濟推動法"列入人大的立法計劃。
借鑒日本的經驗,在現有《清潔生產推動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制定有關循環型社會發展、綠色消費、資源循環再生利用、廢物管理和公共清潔、容器和包裝循環利用等方面的法規,從而形成推進我國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的框架體系。
我國建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初步構想:
3.完善市場規范
3.1 明確環境產權
若能明確界定環境產權, 形成相應的制度安排, 使環境資源的外部成本內部化, 那么就會轉變成本與收益不相符的局面; 就會促使產權擁有人(指主權國家)和產權使用人(指購買環境產權的企業) 愿意為循環經濟投入改革成本。
環境產權界定的范圍既包括現有的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 又包括破壞生態環境與資源所造成的侵權和經濟損失。
對產權難以界定的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 如空氣、河流, 可以通過劃分各地區一定的責任范圍, 如合理分攤環境治理費用和嚴格法制約束, 制定出明確的獎懲規則。
3.2 建立排污權市場
對無法避開的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 可以通過政府作為維護生態環境的代表與污染者之間進行環境產權與排污權的付費許可污染的交易以及排污權的產權交易, 盡可能減少環境污染和無節制使用自然資源及由內部經濟性行為導致的外部非經濟性行為。
排污權是關于環境資源的使用權,擁有排污權就擁有了一定量的使用環境的自我凈化能力的權利。
政府在一級市場上對排污權進行初次分配,企業之間在二級市場上進行排污許可證交易。
其主要思路在于,通過一定的管理程序,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以許可證的形式將這種權利發放配置給不同的生產者,并且規定這種權利可以在市場上自由交易。
政府可以選擇公開競價拍賣、定價出售或無償分配等方式分配排污權并建立排污權交易市場。
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主地決定選擇買入或賣出排污權。
這里就要求有一個完善的排污權市場, 使排污權成為企業的一種生產要素, 使企業能優化配置和節約使用排污權。
4.加快價格體系改革
環境資源和自然資源是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最重要的支撐。
在自然資源的開發與利用方面,為了推動經濟快速發展我國廣泛實行補貼制度,例如水資源、煤炭等,其價格僅僅體現了資源開采或獲取的成本,而沒有考慮由于資源使用而帶來的外部性成本和收益。
由于這種狀況,資源使用后形成的廢棄物再回收利用就缺乏動力,因為那樣不如購買新開采的資源來的劃算,這同時也就造成了資源的浪費、使用效率低下、大量的環境污染和采用末端治理策略治理這些環境污染的高昂代價。
面對這種狀況,顯然我們應該逐步取消補貼制度,利用經濟手段使資源價格反映其真實的生態學、經濟學價值。
在環境資源(主要是指環境容量) 的利用方面, 由于環境資源是共有財產,產權不具有排它性,交易雙方產權擁有不平衡性和產權不具有轉讓性的產權特點,決定了在使用時具有公開獲取性,在使用結果上具有排它性,而且個人使用的收益總是大于個人分擔的成本。
在此基礎上,如果共有財產資源向每個使用者開放,沒有計劃的使用,就會導致早用、誤用和過度利用資源,要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可以對共有財產使用者課稅。
所以,根據環境資源和自然資源我國的使用目前狀況和特點,只有建立基于資源全部成本的完全價格體系才能夠通過市場機制和價值規律使全社會建立起節約資源、提高使用效率、資源得到充分利用的循環經濟。
5.深化資源管理體制改革
資源管理體制的改革重點是進一步明晰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沒有明晰的產權關系就不可能形成良好的利益協調機制,也不可能形成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更不可能實現資源的有效利用。
就此而言,首先需要加快完善我們的自然資源的產權制度,包括要進一步明確自然資源所有權的排他性,其基本就是要明確資源占有者的權利和利益,要盡快建立資源使用權的初級配置師長,嚴格按照市場運作,恢復資源使用權的經濟激勵作用,其次要完善資源使用權制度,有序的開放和完善資源產權的二級市場,開放資源產權流轉線,再次要逐步建立我們水權交易市場,明確國有水資源使用權的出讓轉讓的一般程序,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的推進水資源使用權的制度。
6. 制定稅收激勵機制
對于研究和有利于企業進行循環經濟要求的企業和產業政策,制定和實施各類資源稅、環境保護稅的差別稅率,對于環境資源再生利用和綜合利用的生產、投資和銷售以及使用相關產品提供稅收優惠。
我過的有一些地方已經制定了環境資源相關的稅則和耕地占用稅等等,近些年來國家又鼓勵推出資源的利用政策等等,包括這些使用新型的綠色材料都是有稅收優惠政策的
6.1通過征收環境稅或環境費,限制廠商和消費者的消極環境行為。
從理論上講,這種作法與庇古稅或庇古費道理相同。
即由政府向企業或消費者征收一定的稅款,從而將企業污染的外部成本內部化。
西方很多國家已經實行了環境稅,且征稅的力度不斷增大。
日本的"再循環利用設備特別補償辦法"規定:對廢紙和和廢飲料瓶類制品再商品化設備制造業,生態水泥制造設備,廢家電再生處理設備除按一般規定給與退稅之外,還按商品價格的25%進行特別退稅;對廢舊塑料制品再商品化設備制造業、建筑廢物再生處理裝置、廢木材破碎及再生處理裝置,除按一般規定的給與退稅之外,還按商品價格的14%進行特別退稅。
丹麥率先實現了"綠色稅"制度,對生產原材料征收材料稅以推動少用原生材料,多利用再生資源。
德國已經開始征收生態稅,對除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外的能源都要征收生態稅,間接產品也不例外,例如1升汽油的價格為1.7馬克,再加6芬尼的生態稅。
6.1.1獎懲制度
近年來,歐洲不少城市采取了付費交投包裝廢物的辦法,這是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辦事,受環境意識和經濟利益的雙重驅使,許多消費者樂意這么做。
6.1.2綠色采購制度
日本的《綠色采購法》規定,國家機關必須率先采購環境負荷小的產品。
其目的是通過不斷擴大對環保產品的需求來提高資源再生產品企業的知名度,以推動企業擴大生產量,降低成本,降低價格,最終形成資源再生產品的良性循環。
6.1.3 押金-退款制度
用收取押金的辦法,推動消費者把有關廢物退還到商店或超市,然后收回押金,以達到廢物的再循環和再利用。
目前,"押金--退款"制度已廣泛應用于飲料罐的回收,取得了很好的收效。
同樣的制度還可用于約束生產企業,如美國對某些產品的生產過程或產品報廢時容易產生污染的生產企業收取保證金,當企業達到排放標準或報廢產品回收時,再把保證金退還給代企業。
研究表明,使用這種策略可以使廢棄物總量減少10%~20%,體積減40%~60%。
6.2運用財政補貼、優惠貸款等財政和金融手段,引導生產者從事有利于循環經濟的行為
政府給開展循環經濟的企業以財政補貼,如物價補貼、企業虧損補貼、財政貼息、稅前還貸,以及對采取循環經濟方式的企業的機器設備實行加速折舊制度等。
美國國家環保局從1978 年開始對設置資源回收系統的企業提供財政補貼,根據不同的情況,補貼量為10%~90%;德國對興建環保設施也給予財政補貼,其補貼數額相當于投資費用的一個百分點,對建造節能設施所耗費用,按其費用的25%給予補貼。
荷蘭政府專門制定了綠色能源稅收標準,由原來的17.5%降低為6%,降幅達65.7%。
另外,荷蘭中央銀行還為綠色項目提供70%的所需資金。
7. 加強廢物回收系統的管理
循環經濟中一個重要的環節就是資源的回收利用,而如何有效回收利用依賴一個有效的回收系統管理模式。
當前,我國廢舊物資回收利用系統的基本模式如下:
從總體上看,我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仍處在低水平無序發展的狀態,主要表現為:市場管理混亂,資源浪費嚴重,二次污染嚴重,加工技術水平和產業化程度低。
倡議我國可實施如下回收利用系統:
發展循環經濟是保證環境對國民經濟發展支撐力的要求,是我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必定選擇,也是對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深化和具體化。
從傳統線性經濟向循環經濟的轉變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國民經濟的方方面面,建立基于資源全部成本的完全價格體系是建設循環經濟的重要內容,市場機制和政府干預相結合是發展循環經濟的手段,在循環經濟的不同層次分別實施清潔生產和生態工業,在全社會范圍內建立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體系、管理體系和完全價格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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