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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管理論文

            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及制度

            時間:2024-05-14 12:52:03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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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及制度

              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及制度【1】

            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及制度

              [摘 要]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整個循環經濟法體系的核心與靈魂,決定了循環經濟法基本制度的性質、內容與基本價值取向。

              其確立應體現循環經濟的本質和發展規律,反映循環經濟法的性質、立法目的和可持續發展的價值取向。

              科學的制度建構是基本原則的貫徹途徑之一,《循環經濟促進法》對循環經濟發展的特點和內在需求確立了若干基本制度,但有關原則的制度化建設不強,規定過于原則化,責任體系不健全、地位不突出等問題影響其作用的發揮。

              因此,需要通過相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適應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發展的內在需求。

              [關鍵詞]循環經濟法;基本原則;基本制度

              一、循環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整個循環經濟法之中,體現循環經濟法立法目的,反映循環經濟法的性質、基本特征,對循環經濟立法、守法、執法、法律監督等各個環節具有普遍指導作用的準則。

              循環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應遵循如下原則:

              1.應反映循環經濟的本質及發展規律。

              即循環經濟從本質上講是減少資源的消耗和廢棄物的產生、加強資源的循環利用,實現人類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發展模式。

              2.應體現循環經濟立法的目的和根本的價值取向。

              即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

              3.應反映循環經濟法的性質,體現經濟和環境資源一體化思想。

              即循環經濟法是一部環境資源法與經濟法交叉的專項立法,規范和調整資源與環境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

              4.應貫穿全部循環經濟法律規范,指導整個循環經濟法立法、司法活動,作為循環經濟整個法律活動的根本依據。

              基于上述要求,可以把我國循環經濟法特有的基本原則歸納為:公眾參與循環經濟原則、循環經濟責任原則、“3R”原則。

              二、循環經濟法各項基本原則的內涵

              (一)公眾參與原則

              循環經濟法中的公眾參與原則,是指在循環經濟的建設與實現過程中,社會公眾有權通過一定的程序或途徑參與一切與循環經濟有關的活動,并有義務承擔循環經濟發展的責任,最終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在循環經濟法中貫穿公眾參與原則是循環經濟發展的內在需要,也是必然要求。

              循環經濟作為一種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模式,公眾是其推行的主體和強大的社會基礎,公眾能否積極參與以及參與的深度與廣度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循環經濟發展與實現的進程。

              國外豐富的循環經濟立法經驗和循環經濟發展實踐表明公眾在參與決策、實施消費和進行監督等方面大大促進了循環經濟的發展進程。

              目前,我國循環經濟正處于探索發展階段,我國公眾參與循環經濟并沒有形成普遍的意識與氛圍,在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廢物利用以及綠色消費的生活方式等方面的認識和行動還有所欠缺,公眾參與的領域、形式和途徑都比較單一,缺乏相應的激勵機制,公眾參與的熱情不高。

              因此,應特別注重公眾參與原則在循環經濟法中的地位。

              (二)循環經濟責任原則

              循環經濟責任原則是指在循環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國家、政府、企業和公眾等各類主體所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及違反義務所應當承擔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原則。

              作為循環經濟責任的主體和內容應該是廣泛和豐富的。

              從主體上來講,國家、政府、企業和公眾都應該承擔起相應的責任。

              循環經濟責任原則明確了各個主體在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改善以及管理過程中的責任,使國家、政府、企業和公眾相互配合,形成統一聯系的整體。

              通過確立政府、企業和公眾在資源綜合利用、廢料回收與再生利用、清潔生產、綠色消費等方面的權利、義務,最大限度地實現環境資源分配方面的公平與正義,通過責任的分擔以實現經濟的良性循環達到可持續發展的目的。

              (三) “3R”原則

              “3R”原則是各國循環經濟立法中普遍適用和富有成效的原則。

              減量化,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再利用,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產品或者經修復、翻新、再制造后繼續作為產品使用,或者將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其他產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資源化,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原料進行利用或者對廢物進行再生利用,盡可能多地再生利用或資源化。

              “3R”原則作為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反映經濟規律和生態規律的統一。

              循環經濟本質上是生態經濟,倡導的是一種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的經濟發展模式,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可以盡可能地減少經濟活動對資源環境的影響。

              資源和環境容量都是有限的,提高資源的利用率,減少廢氣物的排放,并將廢物進行綜合利用,是解決資源短缺問題和環境污染問題的根本途徑,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

              我國正處在經濟高速發展的階段,資源總量和人均資源嚴重不足,同時資源的利用率相對低下,能耗過高,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的承載能力,由此產生的環境與資源問題成為循環經濟發展的制約因素。

              因此,要特別重視資源的高效利用和節約使用,以及污染物的減量化。

              以上三項基本原則在循環經濟法治建設過程中,決定了循環經濟法的基本法律制度的性質、內容及價值取向,是循環經濟法法律精神的集中體現,以其為基礎來架構循環經濟的法律體系,有助于推動循環經濟的發展與循環社會的建立。

              三、循環經濟法基本制度的構建

              《循環經濟促進法》根據循環經濟發展的特點和內在需求確立了若干基本制度,對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起到至關重要的規范引導作用。

              但由于循環經濟在中國處于探索階段,社會基礎和制度化方面仍存在一定障礙,如有關制度的規定原則性過強、責任規定的不明確、地位不突出等問題都影響其作用的發揮。

              因此,我們需要通過相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適應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發展的內在需求。

              (一)循環經濟法中的公眾參與制度

              循環經濟法中的公眾參與制度是公眾參與原則的具體體現,是關于公眾參與的權利、義務、途徑、方式、程序、救濟途徑等一系列規定的總稱。

              目前,我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公眾有參與循環經濟發展的權利和義務,但公眾參與的制度化建設還不夠。

              首先,關于公眾參與循環經濟,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過于原則,操作性不強。

              《循環經濟促進法》作為循環經濟的基本法,規定了公眾參與循環經濟的權利,但在參與的具體條件、具體方式、具體程序上還缺少明確細致的規定。

              公眾的參與權,知情權,決策權,監督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其次,公眾參與循環經濟建設的相關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相對滯后。

              循環經濟的知情權是公眾參與的基礎,雖然《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公民有權了解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并提出意見和建議,但對權利的內容、權利如何行使、權利行使的保證都沒有相應的規定。

              信息獲取的渠道不暢通,公眾雖有參與的熱情,卻苦于不了解相關信息、缺乏相應的參與途徑,其參與熱情難以轉化為循環經濟發展強有力的推進力量。

              公眾參與循環經濟決策制度的具體實施方法和程序等方面,并沒有作進一步明確規定,因此造成了公眾參與決策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往往流于形式的現象。

              監督權是有效實施公眾參與決策制度的重要保證,但是相關法律法規對監督權的實施方法、程序、法律救濟等方面尚未有明確的具體規定。

              公眾參與循環經濟的激勵措施不完善。

              對于公眾而言,循環經濟是一個新的經濟發展模式,必然要求公眾改變以往形成的消費觀念和生活觀念,改變公眾事業政府依賴型的特點。

              《循環經濟促進法》專設第五章,對激勵措施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其中對產業支持和對企業的激勵促進政策和措施規定較為全面,但是對于社會公眾而言,相關激勵措施并不具體。

              而公眾的綠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方式是循環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如生活垃圾的處理問題、如何再利用家庭中的廢棄物,比如一次性的杯子、塑料袋等等。

              如果沒有具體的激勵措施,單憑一部分人的環保熱情是很難實現循環利用的。

              同時,《循環經濟促進法》確立了消費者對于“列入輕質回收名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責任。

              這意味著消費者在消費產品過程中為其消費的產品承擔環境責任。

              但對消費者來說,循環經濟如果僅意味著自身成本的增加,則很難指望他們會積極主動地予以配合。

              所以,應通過循環經濟立法明確在循環經濟領域,公眾的知情權、決策權、監督權、參與權、聽證權和獲得救濟的權利等,同時明確權利的主體、客體和具體內容以及權利的救濟途徑和方式。

              通過公眾參與循環經濟激勵機制的完善,在消費政策、公眾購買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產品的引導等方面應該有相應的激勵機制,以提高公眾的參與意識與熱情,使公眾在循環經濟領域將自身利益與國家利益結合起來,自覺自愿的參加到循環經濟的建設中來。

              (二)循環經濟責任制度

              循環經濟責任制度是關于循環經濟發展中各個主體之間在清潔生產、廢棄物回收利用、資源的綜合利用、綠色消費等方面義務的分配以及違反法律義務時所應承擔的不利后果等一系列規定的總稱。

              《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三條確立了政府推動、市場引導,企業實施、公眾參與的方針。

              但是對于循環經濟責任制度的規定還不夠細化,為了更好地操作,還需進一步完善,根據責任公平的理念,使國家、地方政府、企業和公眾合理承擔各自責任的。

              1.建立健全政府循環經濟目標責任制

              對國家和政府而言,循環經濟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大戰略,政府應建立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體系并通過循環經濟的目標責任制,發揮政府在組織協調、監督管理、政策制定、管制和引導等方面的作用。

              雖然《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了國家和政府在循環經濟建設中的主導作用,但責任主體的責任如何實現則是一個很概括和模糊的問題。

              目前,一些地方不可持續發展的背后,總能看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影子。

              因此通過法律法規的修訂,明確和細化地方政府的循環經濟的發展責任,明確誰主管誰負責,并以循環經濟目標的完成情況作為評定政府工作成績和領導政績的依據之一,這樣有利于把各級領導的責任層層分解并真正落實,加強循環經濟的管理。

              2.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建立

              對企業而言,通過確立其清潔生產的義務、產品回收與處理的義務、相關信息的公開義務等,擴大企業對其產品責任的承擔,達到資源的節約與環境的保護的目的。

              其中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是傳統的“污染者付費原則”的深化和延伸,將要求生產者對產品廢棄后的環境管理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

              就是指生產者不僅要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環境污染負責,還要對產品在整個生命周期內對環境的影響負責。

              “生產者延伸責任”并不僅強調生產者的責任,它實際強調了以生產者為責任核心的社會不同角色在產品整個生命過程中共同分擔責任的問題。

              強調生產者、銷售者、消費者、回收者、中央及地方政府通過有效機制共同承擔循環經濟發展的責任。

              目前,生產者的環境責任已經從直接的生產責任擴大到生產之外的延伸責任。

              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即企業不僅要對其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環境問題承擔責任,而且還要對其產品被使用后的回收和利用承擔責任。

              如2008年《循環經濟促進法》第15條規定了生產者的回收和再利用責任,明確規定了產品生產企業除了要承擔產品質量責任以外,還應該承擔生產產品延伸的環境責任,包括產品完整生命周期中的污染責任、生態破壞、資源和能源高效和合理利用責任等。

              但我國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建立的時間不長,沒有形成完整統一的規范,有關的規定也過于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對相應的法律后果的規定。

              因此需對生產者、銷售者、消費者的回收處置責任、費用分擔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對各個主體間的責任做具體的劃分。

              3.公民的循環經濟責任

              公民是發展循環經濟的群眾基礎,其循環經濟責任主要體現在綠色消費、資源消耗的減量化、資源的回收利用等方面。

              《循環經濟促進法》在規定了生產者的產品回收利用和處置責任的同時,也在第15條第3款規定:“對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消費者應當將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交給生產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銷售者或者其他組織。”消費者在整個流通和使用環節中是產品的消耗者,廢棄物的產生者,從減量化與資源化的角度而言,消費者應該承擔預期受益程度、能力、技術等因素相應的責任。

              法律規定消費者承擔將廢棄產品或包裝物交給生產者或其委托回收的銷售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擅自丟棄的義務是合理的。

              但是具體到消費者如何交付,費用如何承擔等還沒有具體規定,缺乏可操作性。

              同時,對公民循環經濟責任的規定現行立法在對公民日常生活行為中的規范是缺失的。

              如水、電等資源消耗的減量化義務、家庭垃圾的減量化及分類收集等義務缺乏規定。

              這都有待于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

              (三)循環經濟信息公開制度

              信息公開制度是循環經濟知情權的基礎,也是循環經濟公眾參與制度的基礎。

              其內容應包括對循環經濟信息公開主體的規定、公開的內容、范圍、時限、程序、費用及救濟方式等。

              為適應循環經濟發展的新形勢對信息公開的要求,有必要對信息公開的范圍和主體、方式和程序、監督和責任等做出明確的規定,通過企業循環經濟信息報告制度、政府循環經濟信息公開制度以及公眾循環信息查詢獲取制度的建立以實現循環經濟信息公開制度,保障公眾的知情權。

              1.企業循環經濟信息報告制度

              企業作為市場的主體,是循環經濟的主要參與者和推動者,通過污染物的防治、資源的綜合利用、廢棄物的回收利用、清潔生產等相關信息的公開與披露,可以有效滿足社會公眾對企業循環經濟信息的需求,并借助公眾輿論和社會監督,是企業在污染防治、技術改造和革新、清潔生產、資源的回收利用、廢棄物的回收利用等方面有所改進,從而降低企業經濟活動中對環境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實現資源的循環利用。

              也可以對其他相關企業的生產行為及公眾的消費行為起到引導作用。

              目前,企業需要在各種環節向政府部門申報環境信息,如在申報項目時都要作環境影響評價,需要向環保部門申報包括排污量等環境信息。

              但對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資源的綜合利用以及清潔生產等方面的信息的公開是一個不完善的地方,在現實中也存在著障礙和阻力。

              因此,需要完善企業循環經濟信息報告制度的范圍、內容、方式、程序、不公開的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的規定并采取措施加大施行力度。

              2.政府循環經濟信息公開制度

              2008年的5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環境信息公開辦法》。

              其中《環境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信息公開方面有很大的突破。

              該《辦法》明確了環境信息公開的范圍,除了把政府環境信息作為公開的對象,也把企業的環境信息作為公開的對象;對信息公開的方式和程序也做了具體的規定,明確了各項監督制度,公眾可以依據相關條款對信息公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不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的行為可以進行舉報并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明確了救濟途徑。

              在政府循環經濟信息公開方面,應該總結環境領域信息公開的辦法,增強信息公開制度的可操作性。

              目前,我國政府信息公開也存在一定的障礙。

              政府部門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即涉及“國家秘密”和“涉嫌商業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以不公開。

              目前國家尚未對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做出嚴格的界定,所以容易成為不公開的借口。

              所以,對于哪些情況屬于國家秘密,哪些情況屬于商業秘密,這些信息是否能成為政府公開的信息的一部分都是需要解決的問題。

              3.公眾循環信息查詢獲取制度

              在公眾循環經濟信息查詢和獲取方面,要以最容易獲取為原則,明確獲取的資格、獲取的信息范圍、獲取渠道、獲取程序和獲取的費用等內容并采取各項激勵措施鼓勵公眾參與。

              目前,我國公眾參與的能力是有限的,應通過宣傳教育鼓勵公民去申請信息公開,鼓勵公眾對不當的不公開和違法的不公開予以揭露,包括采取司法手段,這樣最大限度地發揮公眾對相關企業和政府行為的監督。

              對各種NGO力量一直是推動信息公開的重要力量,也積極推動和促進其參與,充分發揮其參與的積極性、主動性與引導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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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新論【2】

              摘 要: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是各國循環經濟法的共同價值。

              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價值主要借助于預防優先原則、循環利用原則、合理處置原則、適當分責原則滲透于循環經濟法規范之中。

              預防優先原則強調廢物的事前控制,體現的是積極防控的資源環境思維;作為循環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核心,循環利用原則的實質在于“物盡其用”;合理處置原則要求采取適當措施減少無法通過循環方法予以消除的廢物的環境危害;適當分責原則旨在使不同的循環經濟參與主體承擔與其身份相適應的法律義務。

              �關鍵詞:循環經濟法;預防優先原則;循環利用原則;合理處置原則;適當分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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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循環經濟法基本原則的邏輯起點

              追求資本的高收益是市場經濟主體的主要動力源,然而,商品經濟的無限擴張性使人類社會得以延續所需的兩個基本條件――良好的生存環境和充足的自然資源――呈現出日益短缺的趨勢。

              以至于維護環境安全、促進資源效率不僅是現代經濟面臨的難題,也成為包括循環經濟法在內的現代法律制度必須努力應對的問題。

              作為調整國家等公共機構在促進廢物的預防、循環與合理處置中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部門,循環經濟法把保障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作為其兩個基本功能,并以此為基礎進行其制度構筑。

              (一)循環經濟法的價值之一:環境安全�

              現代環境問題根源于社會演進的無序性,尤其受制于近代以來經濟發展的粗放性和自發性,特別是利潤至上性。

              近代的生產和消費不僅繼承了自然經濟和簡單商品經濟的傳統,即把自然視作取之不竭的資源寶庫和用之不盡的廢物排放場,而且把簡單商品經濟的獲利觀念擴展到極致,即,把基于價值規律的優勝劣汰作為經濟發展的基本動力。

              這種經濟方式和觀念無法把環境要素有效地內部化于經濟活動,割裂了環境資源與經濟資源的關聯,把人類生存環境置于人類經濟過程之外 ,從而形成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

              有學者指出,在任何社會制度中,工業主義都是產生環境問題的主因;也有學者強調,資本主義的內在沖動、惟利是圖的貪婪、開發新市場的愿望及無止境地刺激人們對商品和服務的需求,是生態環境問題的罪魁禍首[1]。

              然而,無論二者分歧為何,其共同之處在于,現代環境問題主要是人類經濟活動的產物。

              循環經濟法具有檢討人類經濟活動方式、保障環境安全的功能。

              首先,循環經濟法反映了人類倫理觀念的變遷。

              非人類中心主義和弱勢人類中心主義的倫理轉向,反映了人類對現實生態問題的深度憂慮及渴望重建人類與自然和諧關系的強烈愿望。

              彼得•辛格主張,一切知覺生物都具有內在價值,應當獲得與人一樣的平等利益考慮,因為它們有自己的欲望,并能感知痛苦與快樂[2]。

              一些學者甚至把倫理關系擴展至整個生物圈。

              艾爾多•利奧波特提倡的“大地倫理學”涵蓋了土壤、水、植物、動物或統稱的大地;阿爾恩•納斯把生態運動區分為 “淺表的”和“深度的”,其提倡的“深度生態主義”要求為了生物圈本身而保護其整體性[2]275;276。

              弱勢人類中心主義認為非人自然物可以兼具工具價值和內在價值[3]。

              依照上述觀念,知覺生物、甚至知覺生物以外的非人存在物都具有不以人類利益為轉移的生存權、存續權,除非出于特別的正當理由,人類無權限制、侵害和剝奪。

              這些倫理觀對于調整、約束人類的經濟活動,保護人類生存環境無疑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循環經濟法通過遏制人類經濟活動的負外部性,修復、保護各種人類環境,順應自然系統的正常演變機理,維護人與自然的正常物質、能量交換,不僅體現了對非人物質世界的關注與愛護,從而展示出其新的倫理觀,而且也使人類經濟行為的環境影響得到控制,有助于維護人類的生存環境。

              其次,循環經濟法可引導、強制各類主體預防廢物、循環利用資源、合理處置廢物。

              其中,可循環資源的再利用、再生利用、熱回收,不僅可弱化人類經濟對自然資源的依賴,有利于從源頭控制自然資源的有形消耗,而且能減少末端的廢棄物形成和堆棄,以解決環境問題。

              而廢物的預防制度和處置制度又可分別從源頭和末端抑制環境損害的形成。

              但是,市場主體偏好于追求市場凈收益,而不愿主動、有時也無法把環境因素內化于經濟過程,因而會抵制一些市場效益差但有益于環境的循環經濟活動。

              換言之,市場主體只會考慮把那些可以貨幣化的因素納入經濟決策過程。

              然而,環境因素卻無法、也不能被貨幣化。

              如果環境的價值由經濟理性確定為反映供給和需求的貨幣價格,則環境就被定性為一種商品[4]。

              這無助于解決環境問題。

              一方面,自然不可能被分割成碎片納入價格體系,因而,環境資源無法充分貨幣化;其二,商品經濟的無限擴張本性會把資本化的資源消耗殆盡,所以,從長遠看,資本化反而會加劇生態環境惡化[5]。

              因而,市場化不是解決環境問題的主要途徑,政府等公共力量的介入則是解決環境問題的重要依托,特別是,循環經法可借助于國家強制力、通過利益激勵和強制制度的安排促使市場主體積極實施廢物的預防、循環和合理處置,以應對環境問題。

              (二)循環經濟法的價值之二:資源效率�

              人類存續所需物質皆源于自然資源,自然資源的持續供給是人類社會持續發展的最基本保障。

              現代經濟的快速發展使諸多自然資源被迅速消耗,甚至面臨枯竭。

              所以,提升各類資源的使用效率,降低自然資源的消耗,成為應對自然資源問題的重要途徑之一。

              一般認為,效率,“意味著從一個既定的投入量中獲得最大的產出”[6]。

              “效率標準同時考慮商品的社會總成本和社會總收益。當社會總成本和社會總收益之間的差值達到最大值時,效率標準也達到了均衡狀態。”其實,經濟領域的效率有兩種衡量標準:其一,有形標準或使用價值標準。

              據此,效率即追求使用價值的充分利用,表現為同等條件下實物形態的低投入、低廢棄,結果是資源節約。

              其二,無形標準或市場價格標準。

              據此,效率即以較少的價格投入獲取較大的價格產出,表現為同等條件下貨幣形態的低成本和高收益。

              這兩種效率標準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一方面,使用價值形態的效率往往依托市場價格形態的效率予以實現;另一方面,使用價值形態的高效率未必體現為市場價格形態的高收益,市場價格形態的高效率可能與使用價值形態的低效率同時并存。

              自然資源是人類存續之本,市場只不過是聯系作為主體的人類和作為客體的自然界的橋梁和手段之一。

              所以,對人具有決定意義的是自然資源的有形利用水平,市場價格形態的效率應服務于使用價值形態的資源效率。

              循環經濟法主要關注使用價值形態、即有形的資源效率。

              因循環經濟活動形成的社會關系可分為私權型和公權型。

              體現意思自治的私權型循環經濟關系主要由民商法調整。

              私權型循環經濟關系是盈利性主體和非盈利性主體自主推動的結果。

              盈利性主體(各類經營者)以獲取利潤為首要目標,體現為市場價格的投入和產出是其關注的核心;非盈利性主體以獲取產品和服務的使用價值最大化為目標,其中,通過市場獲取產品和服務的非盈利主體往往把其使用價值最大化的追求轉換為對市場價格的追求。

              因此,私權型循環經濟活動主要追求無形的資源效率。

              循環經濟法調整的是公權型循環經濟關系。

              公權型循環經濟關系主要因國家等公共機構介入循環經濟活動而形成,體現的是公權力對循環經濟的鼓勵、促進。

              而國家推動循環經濟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維護有形的資源效率。

              由于循環經濟主要仰仗市場,基于市場價格的凈收益就成為衡量“循環”方法是否可行的主要標準。

              即,當“循環”方法的凈收益低于“非循環”方法的凈收益時,循環就難以被實施[7]。

              也即,循環經濟的直接實施者――經營者、公民、政府等――主要關注資源的無形效率,一般不具有主動關注使用價值形態自然資源效率的偏好。

              而無形的資源效率的提高并不必然導致有形的資源效率的相應跟進,直接實施者還可能因此放棄廢物的預防和資源的循環利用。

              這無助于或非最有助于人類資源問題的緩解。

              因此,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必須從社會的整體利益出發,以有形的資源節約為目標,采取適當措施,激勵、強制相關主體實施有益于有形資源節約的循環經濟行為。

              所以,循環經濟法的價值之一也就體現于促進有形資源效率的實現。

              (三)小結�

              在位階上,法律價值高于法律原則,法律原則又高于法律規則;法律原則是法律價值的展開,法律規則又是法律原則的具體化。

              換言之,法律價值是法律原則的終極根據[8],法律規則通常由法律原則證成[9]。

              盡管各國的意識形態、社會體制、法律傳統相異其趣,但是,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卻是各國循環經濟法的共同價值。

              循環經濟法的價值要轉化為具體法律規則,必須以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為中介;資源效率和環境安全價值主要借助于預防優先原則、循環利用原則、合理處置原則、適當分責原則滲透于循環經濟法規范之中;環境安全價值與資源效率價值因而是循環經濟法基本原則的邏輯起點。

              二、預防優先原則

              所謂預防優先,是指在生產、服務、消費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產品,盡量減少棄用物、副產品的產生,以從源頭控制資源環境問題。

              “3R”和“4R”原則[注:關于“3R”和“4R”原則,有不同的說法。

              其中,較常見的表達,“3R”即“Reduce, Reuse, Recycle”,漢譯為“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4R”即“Reduce, Recovery, Reuse, Recycle”或“Reduce, Reuse, Recycle,Reorganize”,漢譯為“減量化、再回收、再利用、再循環”或“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重組化”。

              ]中的“減量化”體現的就是預防優先原則。

              預防優先原則要求法律規則的設計有助于促進產品體積的小型化、產品質量的輕型化、產品功能的增大化及產品包裝的簡化,以減少廢物的排放[10]。

              環境法的預防優先原則表明,環境法不僅限于抗拒對環境具有威脅性之危害及排除已產生之損害,而是預先防止其對環境及人類危害的產生;對具體產生的危險立即做出反應不是該原則的主要目的,其首要功能為,在根本無危險出現或有出現可能時預防性地對“人”加以保護或對生態環境加以美化[11]。

              這種理念同樣適用于循環經濟法。

              即,循環經濟法的預防優先原則并不以廢棄物的事后循環和處置作為首要目的,而是以通過資源和產品的充分使用把廢棄物控制在經濟過程中為要旨。

              現代資源環境問題凸現以前,就存在各種降耗、抑廢的理念和實踐,不過,其主要著眼于資源和產品的經濟效用,而現代法律制度同時也突出環境安全。

              設備內物質循環、生產少廢產品和引導消費少廢、少害產品是貫徹預防優先原則的重要途徑[12]。

              預防優先是將危險性控制于未來、并創造規劃和保存未來世代的環境空間及資源的原則,[11]173它是循環經濟法實現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價值的首要依托。

              預防優先原則被一些國家和區域性組織的法律明確為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日本法把“抑制產品成為廢物”作為建設“循環型社會”的首要途徑,即,“必須通過原材料的有效利用和使產品盡可能長期使用”來減少廢物的產生[12]1。

              德國法也把此設定為“循環經濟原則”的首要原則:“先要避免產生廢物,特別重要的是減少廢物的量及其危害性。” [12]118歐盟的《廢物指令》也強調了此原則,即,“各成員國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鼓勵廢物的預防”[12]173。

              中國的《清潔生產促進法》把“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的產生”作為主要的立法目的,并把清潔生產的核心內容確定為“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強調“優先采用資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

              [注: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1條、第2條、第16條。]可見,諸多國家和地區已試圖依托立法使體現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價值的預防優先原則付諸實施。

              預防優先原則蘊涵有積極實現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價值的理念。

              與事后處置相對應,預防優先原則強調廢棄物的事前控制,是一種積極防控的資源環境思維。

              初形成時,環境法突出污染的治理和生態破壞的恢復;而現代環境法,特別是循環經濟法,不僅觀念上而且制度上已發生根本性轉變,即“環境法和環境行政的理念、目標要求從‘公害對策’向‘環境管理’脫毛”[13]。

              此種變遷之原因,大體有二:其一,生態環境問題的嚴重化使得事前防范更可取。

              相對于有限的生態環境承受力,公害和生態破壞的頻發明顯惡化了人的生存條件,而事后的消極治理也加重了社會成本。

              這使得系統的、積極的生態環境對策的形成變得十分必要。

              換言之,“要保持良好的環境,將可持續的經濟發展維持下去,就要認識大氣、水、大地、動植物等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有限性,把地球規模上的生態系統和自然界的自凈能力收入我們視野中來,人為地管理起這些自然資源,從而在恰當地分配、利用它的同時,形成謀求良好環境的恢復、創造人類和自然可以共存的循環型社會”。

              [13]18其二,國家觀的變遷奠定了預防優先原則的理念基礎。

              人類關于國家功能的觀念經歷了從消極到積極的轉換。

              消極國家觀以古典自由主義為理論基礎,主張國家應奉行不干涉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放任主義。

              即,“政府除了保護財產之外,沒有其他目的”[14];政府的主要功能在于國防、治安、公共工程[15];或者說,國家的作用主要是關心公民的負面福利(防范外敵侵犯和遏制內部沖突),如果再向前一步,即,關心公民的正面福利(維護或促進民族物質繁榮),就會對人的真正目的的實現構成威脅。

              [注:洪堡認為,關心正面福利主要是指救濟窮人、間接促進農業、工業和商業的發展、進行財政和貨幣操作、實施進出口禁令、防止自然災害和災后重建等。

              (參見:威廉•馮•洪堡.論國家的作用[M].林榮遠,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36.)]壟斷資本主義以來形成的積極國家觀則主張,國家應積極介入經濟、社會生活。

              即,國家權力的增加并不意味著對個人自由的侵害;只有國家行使更大的權力,促進全體社會成員所擁有的能力和力量充分發揮,社會中存在的自由才能得到增長[16];國家的行動就是維護各種權利;權利是得到國家承認并由國家加以維護的要求[17];國家干預經濟生活是國家責任的題中應有之義[18]。

              導源于市場經濟的復雜性和利潤至上性的現代資源、環境問題嚴重威脅著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并對傳統國家觀提出了挑戰。

              而積極國家理念正符合此客觀需求,并為政府主動介入經濟領域,抑制因經濟發展產生的資源、環境危機奠定了觀念基礎。

              循環經濟法的預防優先原則正是積極國家觀在現代經濟領域的具體體現。

              換言之,現代環境問題的廣泛性、深刻性使得公共權力管控的事務范圍,特別是私人行為的范圍不得不擴展,并由事后治理變為事前防范[13]59;60;63 。

              三、循環利用原則

              循環利用是指對于在生產、服務、消費過程中形成的廢物要盡可能地繼續予以使用,直至失去利用價值。

              “3R”和“4R”原則中的“再利用、再循環、再回收、資源化、無害化、重組化”體現的正是循環利用原則。

              作為循環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核心,循環利用原則要求循環經濟法的制度安排應有利于 “物盡其用”,特別是能使原料和產品在反復利用中實現功用最大化。

              一般而言,廢物的形成可以被抑制,但不可能完全避免。

              當廢物產生后,“變廢為寶”是最為可取的選擇。

              日本法律把廢棄物中的有用物質稱為可循環資源,可循環資源的循環使用方式包括再利用、再生利用和熱回收三種。

              再利用又可區分為兩種情形:其一,是指將可循環資源作為產品予以使用(包括對可循環資源進行維修后的使用);其二,是指將可循環資源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其他產品的組件或者部件予以使用。

              再生利用是指將可循環資源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原材料予以使用。

              熱回收是指將可循環資源中可用于燃燒的全部或者部分資源,或者可循環資源中有可能燃燒的資源,用于獲取熱能[12]1。

              也有學者把資源的循環利用區分為原級資源化和次級資源化,前者是指將消費者遺棄的廢棄物資源化后形成與原來相同的新產品,后者是指廢棄物被變成不同于原先類型的新產品;原級資源化的資源利用率高于次級資源化[19]。

              “廢物只不過是放錯地方的資源”[20],所以,不論何種形式的資源循環利用都既可降低原生資源的使用量,又可減少廢棄物的排放,從而有利于資源環境的恢復和持續。

              基于此,在循環經濟法中,循環利用成為僅次于預防優先的重要原則,并成為各國法律追求的重點。

              循環利用原則在許多國家的循環經濟法中以不同的方式得以體現。

              現代社會對資源循環利用的價值取向經歷了從控制廢棄物到節約資源和能源、保護環境的變遷[21]。

              所以,當代循環經濟法把廢棄物的循環利用作為保護資源、維護生態系統穩定、持續的條件。

              日本從生態環境的角度強調了循環利用原則。

              日本《循環型社會基本法》首先聲明該法遵照《環境基本法》的基本理念,并把環境安全作為資源循環利用的主要考量因素,即,“鑒于減少廢物處置總量可以有效降低環境負荷,因而對可循環資源必須盡可能予以循環利用。”[12]1而德國和美國則從生態環境和經濟發展兩個角度對循環利用原則予以規范。

              德國《循環經濟和廢物處置法》把“保護自然資源”和“有利于環境”作為該法的兩個主要目的[12]118。

              美國分別從環境和健康、物資、能量三個角度申明了國會對固體廢物循環利用的態度,并把“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保護有價值的物資和能源”作為《資源保護和回收法》的立法目的[12]1;134;135。

              瑞典《廢棄物收集與處置法》強調:“不管是否出于節約資源、原材料或與環境保護有關的需要,廢棄物管理都應當以促進采取有利于廢棄物重復使用和循環利用的措施方式進行。”[22]為促進可循環資源的有效利用,依法建立產品責任延伸制度、明確資源循環利用率等也成為各國的普遍做法[23]。

              除《循環型社會基本法》外,日本頒布了大量以資源循環利用為主要內容的專項立法。

              [注:這些專項立法主要有《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容器和包裝物的分類收集與循環法》、《特種家用機器循環法》、《建筑材料循環法》、《可循環性食品資源循環法》、《車輛循環利用法》等。

              (參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政策法規司.循環經濟立法選譯[M].北京:中國科學技術出版社,2003;Kenichi Togawa.Background of the Automobile Recycling Law Enactment in Japan.Environmental Economics & Policy Studies,Vol. 6(2004):271-283.)]“發展循環經濟,促進企業在資源和廢物綜合利用等領域進行合作,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使用”也是中國清潔生產法遵循的一個重要原則。

              [注: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9條。]在各國看來,由于廢棄物可控制不可杜絕,所以,不論是基于資源效率的考量,還是緣于對環境安全的關注,如何變廢物為重新使用的資源是需要重點應對的一個法律問題。

              作為次優的選擇,循環利用也具有局限性。

              “循環”在解決資源環境問題時受三個條件的制約,即理論可行性、技術可行性、經濟可行性。

              理論可行性是指并非所有資源環境問題在理論上均能用“循環”方式解決。

              如,化石能源問題基本上不能以“循環”途徑而是以“非循環”途徑(如替代、減量等)解決。

              技術可行性是指一些資源環境問題雖有以循環方式解決的理論可能性,但卻面臨著技術方面的巨大障礙,不具有技術條件。

              如,對于人類排放的二氧化碳,理論上可以利用光合作用實現從“能源碳”到“生物碳”的資源循環,但是,大規模吸收和轉化人類排放的二氧化碳仍然面臨無法克服的技術問題。

              經濟可行性是指一些已經具備技術可行性的循環方案也面臨經濟性挑戰,或者面臨著與“非循環”措施的競爭;當循環的經濟收益低于其成本或低于其他非循環措施時,“循環”技術就沒有生命力[7]62。

              循環方法的運用需要具備相應的條件,這已被建立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的國家所認識。

              日本的《循環型社會基本法》規定,國家應當通過制定法規或其他措施確保可循環資源進行循環的條件有三,即,技術上可循環、經濟上可循環、對建立循環型社會有益[12]4。

              德國法也把經濟可行性和技術可行性作為廢棄物循環的條件,即,“廢物利用從技術上應是可行的”;同時,“廢物利用相關的費用不超過必須承擔的處置廢物的費用”[12]119;120。

              理論可行性強調的是客觀狀況;而經濟可行性與技術可行性突出的是主觀條件。

              主觀因素具有較強的可變性。

              特別是科技進步既能克服廢物循環中的技術障礙,也可使廢物循環的經濟可行性得以實現。

              因而,技術對于廢物循環至關重要。

              技術的缺乏和不成熟必然制約廢物的有效循環利用,而適當和先進的技術則不僅可使循環利用成為可能,還可提高循環利用效率,并有助于滿足多元的市場需求。

              四、合理處置原則

              合理處置原則要求采取適當措施減少無法通過循環方法予以消除的廢棄物的環境危害。

              廢棄物的利用優先于處置,但是,當某些廢棄物無法進行再利用、再生利用、熱回收時,為了保護生態環境,就必須采取適當措施弱化、甚至去除其不利影響,或者進一步挖掘其利用價值。

              合理處置原則是指循環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應有助于及時、恰當處置廢棄物。

              德國法律從技術和成本兩個方面界定了廢物利用和處置的界限:只要是可能的和有經濟價值的,特別是一種物質和能源有可能創造市場,就要遵守利用廢物的義務。

              而一旦廢物利用失去了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價值,就應當進行處置。

              換言之,“不利用的廢物,長期不在循環經濟之內,為了保護公眾健康,必須處置”;“廢物處置包括處置廢物的準備、轉讓、采集、運輸、處理、儲存和堆放”[12]119;120。

              日本法不僅強調利用優先于處置,而且也規定了廢物處置必須在技術和經濟可能的范圍內進行的原則[12]1;2。

              這樣,如果無法在生產過程中把廢物徹底轉換為有用的產品,或者廢物只能轉變其存在形式卻不能在量上減少和消滅,即,從全社會來看,消除生產、生活中的廢物是不可能的,那么,作為“事后治理”的廢物處置就不可避免。

              廢棄物處置應合理。

              由于生產、生活中的廢棄物無法完全消除,如何降低廢物對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就成為人類必須面對的問題之一。

              其一,要力圖使廢物價值用盡。

              不能直接在經濟循環中使用的廢物并不表明其徹底喪失了利用價值,恰當的物理和化學處理可能會使其重新恢復可用性,如,被污染的廢水經過處理就可被重新使用。

              所以,尋求可行途徑和方法使廢物變為具有重要價值的經濟、環境要素是廢物處置應遵循的重要目標。

              其二,廢物處置應始終把生態影響作為優先考量的因素。

              廢物處置活動主要受成本、效益和環境安全的制約;當經濟可行性與環境安全相沖突時,應首先考慮如何充分利用現有經濟、技術等條件維護環境安全。

              因為,人類的健康、社會的持續發展重于當前的經濟增長。

              所以,德國法強調:如果廢物處置是以對環境有利的方式進行,就要取消廢物利用優先權[12]119。

              廢物處置主要有三種途徑,即,轉讓、存放、處理。

              其中,轉讓是指廢物被所有人有償或者無償地轉移給另一主體;轉讓的一般是有利用價值的廢物。

              如果法律明確要求在國內處置廢物(如德國),那么,廢物就不能轉讓給國外的主體。

              存放是指在保障生態環境安全的前提下對廢物進行存儲和堆放;存放針對的是不能或不需要進行深度處理的廢物。

              處理是使廢物的物理或化學狀態發生較大變化的處置措施。

              廢物的處理和存放可產生能夠利用的物質和能量,對這些物質和能量應當盡可能加以利用[12]120。

              綜上,環境安全兼顧資源效率是廢物處置應遵循的基本準則。

              五、適當分責原則

              循環經濟法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價值的實現依托于循環經濟法的實施,而其有效實施離不開各類主體的積極參與。

              參與循環經濟法實施的主體可分為政府、經營者(包括代表性組織)、公眾(包括代表性組織),但不同的循環經濟參與主體承擔的法律義務應當合理區分,此即適當分責原則。

              該原則體現于各國的法律安排中。

              日本法強調,“為了建立循環型社會,必須使國家、地方政府、企業和公眾在合理承擔各自責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負擔采取措施所需的費用”;而且,還具體劃分了政府、企業和公眾的責任[12]1;2。

              循環經濟法既然是各國政府促進本國循環經濟法發展的法律規范體系,那么,其相應的制度安排就要遵循這一精神,把政府、經營者、消費者的行為限定于適當的范圍,使其互相配合,互不干擾。

              首先,循環經濟的性質是適當分責原則得以確立的基礎之一。

              一方面,循環經濟的實施應以市場機制為基礎。

              依照實施主體和運行方式的不同,人類社會的經濟形態大體可分為三種,即,自然經濟、政府經濟、商品經濟。

              其中,自然經濟是由私人主體實施的滿足自己需要的經濟形態,此種經濟形態在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占統治地位;政府經濟是指由政府按計劃實施的滿足不同主體需要的交換經濟,此經濟形態曾在諸多社會主義國家居于支配地位;市場經濟則是指以自主交換為基礎的滿足不同主體需要的私人經濟,此為資本主義社會的主要經濟形態,并正在中國等社會主義國家實施。

              循環經濟是指在傳統經濟之上突出廢物的預防、循環使用和合理處置功能的經濟形式,而這些功能既可與傳統經濟結合起來實施,也可單獨實施。

              無論以何種方式進行,廢物的預防、循環利用、處置都是可被分解并交由不同主體實施的事務,即,它是一種私人物品,而私人物品最適于由私人主體以市場競爭方式自主實施。

              循環經濟與市場的聯系是天然的,也是最重要的[7]66。

              “循環經濟決不是政府經濟,既不是計劃經濟的回歸,也不是市場經濟的另類”;“在循環經濟發展中,政府扮演的只能是配角,而不是主角”;“從無限政府到有限政府已成為公共行政改革的必由之路,也是發展循環經濟的應有選擇”[24]。

              有效的市場意味著效率;盡管市場并不能解決所有循環利用問題,但市場為資源的循環利用提供了基本平臺,市場主體是循環利用活動的主導力量。

              另一方面,循環市場的形成和發展需要政府參與。

              盡管科學技術可為企業帶來競爭優勢,市場能為企業帶來競爭動力[24]82,但是,廢物循環利用的外部性和收益的不確定性會使依托技術開發和市場機制的循環利用活動無法實施。

              即,廢物不像一般資源那樣會自動形成市場,其市場化的條件需要政府通過政策和法律予以提供[7]68。

              由于廢物的抑制、循環和處置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屬性,所以,無法有效依靠市場把成本徹底內部化,合理收益難以實現,私人主體缺少從事廢物控制、循環和處置的動力。

              換言之,“在缺乏政府干預以及現行的財產權體制下,自發處理環境中的垃圾廢物會使企業處于一個競爭不利的地位”[25]。

              而廢物減少有利于自然資源的節約、保護及環境安全,有益于整個社會,即,廢物控制具有公共需求屬性。

              所以,依托公共權力,借助于法律,建立控制和誘導性的經濟及非經濟性的約束機制,實現廢物領域供需平衡,促進循環市場的生成與演進,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必須適時做出的制度安排。

              政府的依法介入不僅要保證循環經濟實施主體能夠從廢物控制活動中獲得經濟收益,而且要保障廢物控制主體嚴格履行義務。

              其次,不同主體的功能差異是適當分責原則得以確立的基礎之二。

              就政府而言,它擁有龐大的經濟、政治、強力資源,是現代社會實力最強的綜合性組織,此為其優勢。

              但是,政府建立于層層代理基礎之上,而政府人員普遍具有私人利益目標,且任何機構皆有部門利益傾向,所以,公眾的委托利益在與各主體利益相互碰撞中被逐漸削弱,只能部分地被轉換為終極代理主體的行為目標,此為其劣勢。

              而經營者和公眾則不同。

              經營者和公眾的弱勢在于其僅擁有有限的經濟、政治、強力資源;不過,無論多元投資企業,還是獨資企業、個體經營者、普通公眾,要么其管理者與委托者之間的代理層次一般遠不如政府與公眾之間的情況復雜,利益傳輸中的錯位相對不明顯;要么根本就不存在中間代理主體,此為其優勢。

              所以,企業和公眾對資源的利用效率高于政府,但政府在處置涉及面廣的公共事務方面優于企業和公眾。

              基于此,對于那些責任能夠具體分解到每個企業和公眾的事務(私人物品),應由經營者和公眾直接承擔;而那些責任不易具體分解的事務(公共物品)則應交由政府直接負責。

              循環經濟事務分為兩類:其一,是循環經濟的直接組織實施,包括生產、服務、消費中的廢物預防、廢物循環、廢物處置;其二,是引導、規范循環經濟的法律、政策的制訂、實施及依法對循環經濟活動的監管、調控。

              其中,前一類是私人物品,具有排他性,成本和收益易于統一,應主要由經營者、公眾從事;后一類為公共物品,無排他性或排他性弱,成本和收益難以統一,應主要由政府實施。

              再次,環境權理念是適當分責原則得以確立的基礎之三。

              傳統的理念和實踐皆把生態環境維護責任置重于國家,并體現為兩個特征:其一,從維護過程看,是政府單邊治理,公共參與較為零散、被動,形成政府主導局面;其二,從維護結果看,事后治理的特征明顯。

              然而,環境權理念有力地影響了人們對資源環境問題的認識。

              環境權的主體包括自然人、社會組織和國家,但自然人是環境權的典型和基本主體;從自然人的角度看,環境權就是指能夠享有良好環境、并可請求對妨礙加以排除和預防的權利[26]。

              但是,作為環境問題主要受害人的公眾是弱勢群體,很難統一行動,所以,法律往往通過強化公眾、政府、經營者義務的方式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推動循環經濟適當分責原則的形成。

              一則,公民環境權有助于公眾循環經濟責任的建立。

              法律重視通過公民的環境義務實現公民環境權。

              環境權通過強調良好環境是一種權利,確立了環境行政中公民的法律主體地位[13]68。

              由于享有適于生存的舒適環境是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所以,公眾便自然擁有與生態環境權相關聯的知情權、表達權、監督權、請求權等,為此,充分地參與就成為解決生態環境問題的必要途徑。

              對公民而言,環境權意味著生存利益,但是,公民也必須為環境權益實現承擔相應義務。

              [注:政府不僅需依法為公眾參與設定各種具體的義務,而且還需采取具體措施(如保障公眾信息渠道有效暢通)予以落實。

              (參見:Nicky Mee, Debbie Clewes, Paul S. Phillips &Adam D. Read.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a Marketing Communications Strategy for Kerbside Recycling: a Case Study from Rushcliffe, UK[J].Resources, Conservation and Recycling,Volume 42(2004):1-26.)]特別是,有時設定義務比僅僅賦予權利可能更有益于弱勢群體。

              所以,荷蘭《環境法》規定:“任何人知道或有理由懷疑某人行為或過失會造成環境受損的結果,他必須在合理要求下制止其行為,或盡可能要求其防止該后果發生,如果該后果不能阻止,應盡可能將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22]1152“國家之所以要通過立法,將一部分社會利益規定為義務,是因為在權利所體現的‘正當’與義務所體現的‘應當’中,后者對于社會利益具有更直接、更強烈的保護意義。”[27]實質上,公眾循環經濟責任既是公民環境義務的體現形式,也是公民環境權的實現依據。

              二則,公民環境權為經營者循環經濟責任的確立提供了理論支持。

              循環經濟的主要實施主體是包括企業在內的各類經營者。

              所以,無論是節約資源,還是保護環境,經營者皆應為主要責任主體。

              公民環境權意味著,經營者不能因自己的利潤追求而忽視公眾的環境安全。

              這無疑進一步強化了企業的社會責任。

              “企業有責任糾正那些由它們引起的不良社會影響”;“企業不能無視外部成本,來使利潤‘最大化’,而應當想辦法使這些利潤最小化”[28]。

              因為,“企業的經營行為必須具有社會意義,就像企業的社會行為必須具有經濟意義一樣”[28]133,即,“如果承認循環經濟是一種物質性活動,把效率革命和技術革命作為發展循環經濟的路徑依賴,就必須承認企業責任制度在法律安排上的意義”[24]84。

              質言之,經營者的循環經濟責任正是經營者社會責任的具體化。

              三則,公民環境權為政府循環經濟責任奠定了理念基礎。

              公民環境權不僅意味著公共機構應承擔保障公民環境權實現的職責,而且為公民采取具體行動參與環境保護、特別是請求公共機構維護自身環境權益提供了法律根據[13]68,69。

              基于此,政府應當建立軟約束和硬約束兩類制度來保障公民環境權。

              就軟約束而言,“法律和政府所做的就是如何為企業選擇或安排一個激勵機制,使企業將節約或效率較為自然地納入其內在的行為機制之內,降低交易成本”[24]86。

              而硬約束則要求政府制定各類禁止性制度,并保證其實現,以通過剝奪當事人選擇權來確保必要控廢措施的實施。

              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及完善【3】

              [摘要] 近年來循環經濟這一嶄新經濟增長模式在世界各國大力推行。

              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包括科學規劃與合理開發的原則,清潔生產與清潔經營的原則,產品與包裝再用原則和產品再生利用或資源化原則。

              完善循環經濟法律制度應延續使用環境保護法中原有的一些基本制度,積極完善循環經濟所特有的基本制度。

              [關鍵詞] 循環經濟 法律制度 基本原則 制度完善

              循環經濟是運用生態學規律來指導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是以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核心,以“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為原則,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基本特征的社會生產和再生產范式。

              近年來循環經濟這一嶄新經濟增長模式在世界各國大力推行,對此,法律必須有充分的理論準備,以便在借鑒各國經驗的同時,又能使制度的構建更加切合中國的現實。

              筆者試就循環經濟法制的基本原則及制度完善作一簡要探討。

              一、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1.科學規劃與合理開發的原則。

              科學規劃是實現循環經濟的首要措施。

              與環境保護有關的規劃主要包括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土地規劃、森林規劃、污染防治規劃、城市環境質量控制規劃、自然生態保護、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等。

              科學的規劃能夠建立跨企業、行業和園區的資源循環利用網絡,提高資源的綜合利用率,克服國民經濟發展過程的片面性,發揮規劃的指導作用和宏觀調控作用。

              合理開發是指在規劃的指導下,科學地安排資源和生態環境開發時間、范圍、進度、程序,最大限度地發揮資源和生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性保障作用。

              2.清潔生產與清潔經營的原則。

              工業、農業和第三產業在進行生產經營時,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的綜合利用效率,減少或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以工業企業來說,堅持清潔生產與清潔經營的原則,就是通過工藝改革、新工藝引進與生產環節優化,加強污染的末端治理,將廢物消除在生產過程中;同時通過改革不合理的產品與原料結構,大力發展環境友好型的原料和產品,用對環境影響或損害、危害最小的產品來代替那些對環境影響或危害較大的產品。

              3.產品再生利用或資源化原則。

              產品再生利用或資源化是指產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盡可能多地再生利用或資源化,實現廢物的減量化和無害化。

              堅持這一原則,就是要將一些廢舊塑料、金屬、玻璃回收后重新入爐制成新制品,廢紙制品被回收后制成紙漿,農業和城鎮生活廢棄物根據其特性堆肥、生產沼氣,缺水城市的市政中水回用;對于不能再用但含有貴重金屬的電子產品及其元件,只要符合基本的經濟和技術條件,拆解后提煉回收等。

              二、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的完善

              1.延續使用環境保護法中原有的一些基本制度。

              首先要確立循環經濟規劃制度。

              循環經濟規劃是對一定時期和一定范圍內循環經濟發展目標、任務及實施措施的總體安排。

              各級政府必須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自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循環經濟規劃。

              將其納入中央和地方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運用財政預算等手段保證循環經濟規劃的實施;其次要確立清潔生產制度。

              在我國,清潔生產的實施是以企業為主的,主要通過對企業設置其在清潔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來推行清潔生產的規劃、清潔生產信息的傳遞、清潔生產技術的創新和交流、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的限期淘汰制度;再次要確立標準化管理制度。

              標準化管理是指在產品生產中采用符合國際貿易要求的資源和環保標準,如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節能產品認證、能源標識、清潔產品環境標志、包裝物強制回收利用等。

              這有利于突破國際貿易中日漸增多的“綠色貿易壁壘”,增強我國企業及其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2.積極完善循環經濟所特有的基本制度。

              循環經濟是環境保護的新發展,必然要出現傳統環境保護制度所不能涵蓋的一些新制度。

              這些新制度包括:

              (1)環境稅收制度。

              我國環境稅收法律制度較薄弱,目前僅限于對煤、石油、天然氣、鹽等征收資源稅以及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對稅收制度也有所規定,如第36條“對利用廢物生產產品的和從廢物中回收原料的,稅務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增值稅”、第35條“企業用于清潔生產審核和培訓的費用,可以列人企業經營成本”。

              在未來的循環經濟立法中,也應把環境稅收制度列入其中,作為推行循環經濟激勵機制的一個組成部分。

              (2)綠色消費制度。

              綠色消費實質上是指以可持續的和承擔社會責任的方式進行消費。

              綠色消費在滿足人類的基本需求,提高生活質量的同時,使自然資源的消耗最少,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和污染物最少,從而使消費的結果不致危及人類后代的需求。

              該制度鼓勵使用耐用產品,有限使用可降解的一次性消費產品,而對以不可再生資源為原料的一次性產品的生產與消費通過經濟、行政等手段進行限制。

              (3)綠色國民經濟核算制度。

              建立綠色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就能使我們對社會經濟發展所取得的效益與所付出的代價有清醒的認識,進而可以對我國的后續發展能力有正確的估計,這一點在資源不足問題日益嚴重的今天,對于我們制定正確的社會經濟發展戰略至關重要。

              參考文獻:

              [1]陳泉生:循環經濟與法律發展.東南學術2006(3)160

              [2]孟迪云:完善我國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的思考.理論月刊.2006(6)140~141

              [3]趙伯祥:西方發達國家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的建構及其啟示.未來與發展.2006(10)6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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