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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動人口對社會經濟的影響論文

            時間:2025-11-08 04:59:41 經濟管理論文

            流動人口對社會經濟的影響論文

              在現實的學習、工作中,大家總少不了接觸論文吧,論文是描述學術研究成果進行學術交流的一種工具。你寫論文時總是無從下筆?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流動人口對社會經濟的影響論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流動人口對社會經濟的影響論文

              流動人口對社會經濟的影響論文 篇1

              【摘要】隨著改革開放,我國人口的流動日益頻繁,外來流動人口參與、影響著城市的經濟社會發展。

              本文從正反兩方面分析了流動人口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影流動人口對社會經濟影響,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推動流動人口有序發展的相關倡議。

              【關鍵詞】流動人口;社會經濟發展;影響;倡議

              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有關人口理由的各方面都會對社會經濟產生影響和作用。

              在我國,人口流動具有源遠流長的歷史,但是,上世紀末到現階段,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響,人口流動的規模不斷擴大,對中國社會的影響也更加廣泛和深遠。

              因此,我們有必要對人口流動進行深入分析,發現理由,并努力的去解決。

              一、人口流動對我國經濟的影響

              (一)人口流動對我國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

              (1)人口流動推動中國城鎮化的進程。

              農業人口的減少、城鎮區域的擴大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發展、文明程度提高的必定要求和結果。流動人口加快了我國城鎮化的進程。城鎮化主要表現為人口從農村涌向城鎮,非農業人口規模不斷擴大,農村地域逐漸演變成為城鎮地域。

              同時,城鎮的人口增加、用地規模擴大,城鎮居民的生活水平、居住環境、公共設施不斷完善。有學者稱,人口流動是人們用腳投票,這說明了人口流動一般都是流向相對更加富裕、生活環境更加舒適的地區。在我國,農業人口不斷轉移到城市,但是城市的吸納能力是有限的,在此情況下,小城鎮作為城市和農村銜接地區,隨之不斷發展。

              (2)有助于推進城鎮基礎設施建設。

              農村流動人口在城鎮聚集,使得城鎮公共產品不足的理由暴露出來。這就迫使政府把改善城鎮公共設施的事情提上議事日程。

              近年來,很多省市地區專業性市場的形成,吸引了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流入。激增的人口對城市的基礎設施提出更高的要求,比如:便利的交通、更好的社區服務、醫療衛生的保障、周邊的生活環境等等。當聚集的外來人口到達一定數量,政府就不得不著手解決這些理由。

              所以,城市的外來人口不但對城市的直接建設作出的貢獻,同時也間接的促使政府關注公共設施的建設。

              (3)推動城鎮消費市場快速發展。

              首先,流動人口進入城鎮從事非農業活動,為城鎮人民帶來了更豐富的商品。繁榮了城鎮市場的同時也為城鎮居民提供了方便。

              同時,流動人口的增加對城鄉之間的交流是很好的推動。 這不但有利于城市化的建設,還可以縮小城鄉之間的差距,帶動周邊地區快速發展,進一步的加快周邊地區城市化進程。

              (二)人口流動對我國經濟發展的消極作用

              (1)增加城鎮公共設施的壓力。

              由于我國城市化進度起步較晚,很多城市的基礎設施建設還不夠完善。而大量的流動人口涌入城市,使這些公共設施的負載已經達到了極限。

              比如城市的交通理由,可以說幾乎所有的大城市都存在嚴重的堵車現象。另一個例子就是醫療衛生,一些較好的醫院出現了掛號難的現象,導致“號販子”盛行。

              (2)對城市治安勾成威脅。

              據公安部統計,近幾年,城市刑事案件中有超過50%與流動人口有關。

              其根本理由在于:流動人口受教育程度普遍較低,容易受到城市中各種不良現象的誘惑;流動人口規模逐年遞增,其結構也越來越復雜,管理難度不斷增大;流動人口較為集中,容易形成幫派。

              (3)增加了城市管理的難度。

              流動人口通常居住較為分散,流動速度較快,較難管理。據調查,許多流動人口都沒有辦理暫住證,甚至不能出示原籍地的有關證明。

              此外,由于勞務市場的管理較為薄弱,私招亂雇較為嚴重,而且在城郊結合的.地區,私自租賃房屋非常普通。這些都引發了相應的社會理由。

              綜上,流動人口對社會發展具有雙重作用。

              首先是提供了大量廉價勞動力、推動經濟體制改革深人發展、縮短了城鄉差距等。但是也增加城鎮公用設施負擔和管理難度,影響了社會治安等。

              二、推動我國流動人口有序發展的倡議

              (1)改革戶籍制度,為人口流動創造良好的社會條件。

              現階段,戶籍制度已經嚴重的阻礙的人口的合理流動,甚至一定程度上造成人們身份地位的不平等。流動人口被稱為外來人口,他們在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社會福利、教育資源享有等方面和本地人有非常大的差別,雖然他們和當地人一樣為所在地的經濟、文化發展貢獻了自己的力量、付出了艱辛的勞動。

              戶籍制度造成的社會不平等,已經引起了社會各方面的關注,有必要進行相應的調整和改革。戶藉改革的目標應是給人們遷移和選擇居住地的充分自由,給與人們在不同地區享受平等待遇的權利。

              (2)流出地采取有利措施,減少當地人力資本過度外流。

              工資收入是決定人口流動的關鍵因素,低收入會造成資本和勞動力的流出。人口流入雖然給高收入地區帶來了一些負面影響,但整體上,這些地區的獲益高于支付的成本。

              而對于流出地而言,雖然一定時期,人口流出緩解了本地就業壓力,而且為本地經濟發展帶回了大量資金,但是人力資本在各種資源中,是最具價值的,人口長期、大量輸出,對于輸出地無異于飲鴆止渴。

              所以,中西部人力資本流出的地區,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當地人口的整體收入,為高素質人才提供適宜的發展空間,為本地發展打下堅實基礎。

              否則,人力資本的大量外流,必定加劇我國地區發展的不平衡。

              (3)對流動人口進行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

              因為生活條件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和制約,我國大部分流動人口受教育程度有限,流動人口的整體素質不高,很多人只能從事勞動密集型、技術含量低的生產活動,或者進入服務行業。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需要大量高素質、高技能的熟練技術工人,即使是服務行業,也需要高素質的從業人員。人才需求和勞動力素質之間產生了較大差距。

              因此必須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繼續教育,提高外來務工人員的整體素質和勞動技能。

              要做好對流動人口的培訓和教育,需要政府主導,帶動企業積極參與。作為企業,從經濟成本角度考慮,不愿意對員工進行培訓投入,所以,政府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帶動、引導、鼓勵企業積極投身于對員工的職業技能培訓。

              (4)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推動人口有序流動。

              當信息缺乏時,人口流動的盲目性就會增加。人們不知道各地勞動力的供需情況,大多數人可能會隨大流,結果流動人口大量流入某些地方,導致這些地方勞動力過剩,很多人就業困難,或者因為供大于求,而工資水平下降。這不僅浪費了個體的時間和精力、財力,而且大量無業人員的存在,也給城市的穩定、發展帶來了壓力。

              因此,要協調流動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關系,就必須加強城鄉勞動力市場建設,以勞動市場為中介,有效引導人口流動。也可以在相對集中的流出、流入地設立專門的流動人口管理機構,加強協調合作,互通勞務信息,給流動人口提供勞動法等方面的法律服務,實現有計劃的宏觀調控,減少流動人口的盲目無序流動,也有利于降低流動人口的犯罪率。

              流動人口對社會經濟的影響論文 篇2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及相關政策的轉變,農業人口流動呈現多元式:一是農業人口流向本地的鄉鎮,稱為“離土不離鄉” 模式;二是由農村流向城市,稱為“離土又離鄉”模式;三是與前兩種流動方向相反的農民工回流,農民工由外出打工回流到農村從事農業開發,稱為“民工回流” 模式。還有一種與上述3種不同的特殊流動模式,表現為農業人口在不同區域的農村與農村間流動,稱為“離鄉不離土”模式。這種模式的代表群體就是游離于珠三角地區城鄉結合部的外來“租約農民”——“代耕農”。“代耕農”群體呈現了中國農業人口流動的又一特殊路徑。

              “代耕農”是珠三角農業流動人口中的特殊弱勢群體,產生于20世紀70年代末期,現已形成規模不一的“代耕農”群居聚落;他們是外來工,卻不進城打工,而是依靠傳統的種植方式養家糊口;他們是農民,卻離開故土來到陌生的城市邊緣,以種菜、賣菜為生。由于歷史遺留、時代變化、政策缺失及“代耕農”問題本身復雜性等多元因素,“代耕農”身份合法性、戶口、住房、子女入學等問題一直難以得到妥善解決,導致他們在流入地的日常生活遭遇系列困擾,他們的權利訴求難以落實,權益難得保障,他們成為珠三角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的一種特殊弱勢群落,并引發系列社會問題[5]。www.133229.Com “代耕農”群體的產生及形成與珠三角經濟社會的發展變遷密切相關,他們對珠三角經濟社會發展有特殊的歷史貢獻,但其生存空間卻在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下日益縮小,在地理空間、生活空間都處于被排斥位置,在政治權利、權益保障、社會福利等諸多方面被邊緣化。筆者以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聯安村“代耕農”群體為中心,研究與分析珠三角“代耕農”現象及系列相關問題,為政府在制定相關政策時提供決策參考。

              1 珠三角“代耕農”的流入與規模

              1.1 “代耕農”的流入形式

              “代耕農”的流入形式有兩種:一是20世紀70年代末期,珠三角地區許多農民“洗腳上田”從事二三產業,造成大片糧田丟荒棄耕。為減輕國家公購糧任務的壓力,一些農村基層組織、村干部和農民主動招租,與來自粵北及廣西、江西、湖南、云南、海南等地的農民訂立合同關系,委托他們代替本村村民耕種農田,并承諾解決他們的戶口,這種代耕農在珠三角地區大概有10萬人。二是20世紀90年代以后,在利益驅動下,越來越多的外省農民主動流入珠三角地區的農村租地耕種,他們與當地農民或村組之間是一種租賃關系。這種“代耕農”在珠三角地區大概有20萬~30萬人,而且人數在逐年上升。

              1.2 “代耕農”的規模估算

              根據有關部門的統計數據和學者對農業人口流動外出的調查結果[10]可知,農業人口主要流向城鎮,其中流入城市占50.69%,鄉鎮占23.84%,在這些流動人口中僅有5.5%的人從事第一產業。另據《中國統計年鑒2005年》的數據,可計算出全國農村地區第一產業的人口比重為61.6%,而第一產業中農業人員的比重為47.8%。綜合以上數據,可推算出至2004年“代耕農”在城市、鄉鎮和農村地區的數量分別是10.5萬、4.9萬和59萬,全國“代耕農”數量約74.6萬人,占農業流動人口的9.46%。而珠三角地區“代耕農”數量約40萬~50萬人。

              2 花都區花東鎮聯安村“代耕農”概況

              2.1 調研地簡況

              花東鎮位于花都區城區東部,毗鄰廣州新白云國際機場,總面積116 km2,下轄26個行政村,1個社區居委會。2004年,全鎮總人口755 458人,另有外來人口20 958人。花山鎮經濟初具規模, 2004年,全鎮實現國內生產總值18.56億元,同比增長13%;實現工農業總產值64.26億元,同比增長17.57%,其中工業總產值59.15億元,農業總產值5.11億元,同比分別增長19.2%和1.55%。當地村民收入一般由3方面構成:一是農村集體收入,如集體土地出租,以“公司+農戶”的方式增加農民收入,同時每年村社分紅,約每人1 600元左右;二是農民自主出租房屋、田地獲得財產性收入,村內人均耕地為0.15 hm2;三是村民自主經營、打工獲得的勞動收入。

              2.2 調查樣本基本情況

              2.3 聯安村“代耕農”的發展階段

              聯安村共有代耕戶30多戶,本次走訪20戶。“代耕農”的發展主要分為2個階段:

              (1)萌芽時期(1990─1992年),來自韶關和英德的20多戶農戶最初來到當地租種土地,當年與村民和村小組并未簽訂書面協議,只是以交公糧作為條件;

              (2)穩步發展時期(1993─2000年),“代耕農”逐漸增至30多戶,他們大部分來自韶關、英德,由親戚介紹至流入地,還有部分來自廣西和湖南。

              2.4 “代耕農”的流入方式

              “代耕農”的流入主要有3種方式:一是當地政府主動去比較落后的地區招人,主要是為了完成當地生產隊的公糧任務;二是親戚朋友介紹,覺得從事代耕要比在老家務農收入高,大部分代耕農戶把自己的整個家庭從戶籍所在地遷移過去;三是自己聯絡,有許多“代耕農”曾在流入地附近打工,對當地情況較為熟悉,當發現當地農戶有土地流轉意愿時主動與其聯絡。

              2.5 “代耕農”的生產狀況

              2.5.1 土地租賃情況 聯安村“代耕農”承包的耕地面積多為0.32 hm2以內,租金7 500~15 000元·hm—2不等,87%以上的“代耕農”都與當地的農戶簽訂書面租耕合同,合同期限一般3~5年。

              2.5.2 種植作物 聯安村“代耕農”種植作物主要分3種,一是種植主要公糧——水稻;二是種植果樹,以龍眼和荔枝較多;三是種植蔬菜,主要栽培菜心、小白菜、大白菜、苦瓜、油麥菜、西紅柿、豆角等時令蔬菜,一般一年三造。

              2.5.3 日常勞作 幾乎所有“代耕農”都以夫妻為單位,共同耕作。農忙時,種植蔬菜的“代耕農”每天都需凌晨2:00、3:00起床采收產品,天亮前運送到附近的農貿市場一次性批發給菜販,回來后需繼續勞作,傍晚時再次把農產品運送到市場進行交易,晚上也要忙到23:00,每天勞動時間超過10 h。非農忙期間,“代耕農”也需在地里勞作7~8 h。部分租地較多、規模較大的“代耕農”自家購置貨車用來每天運送蔬菜。規模較小的“代耕農”則租借貨車運送蔬菜。

              2.5.4 收入狀況 “代耕農”種植水稻、蔬菜的收入可以使他們維持基本生活,根據種植經驗、市場判斷能力的區別而收入不同。種植水稻者每年的收入只有33 000~45 000元·hm—2,除去農藥化肥等成本后純收入大概為27 000~40 500元·hm—2;而種植蔬菜者每年的總收入大概有52 500~

              67 500元·hm—2。大多數“代耕農”反映,現在的收入水平在支付日常生活開銷和子女教育經費后,一般所剩無幾。

              2.6 代耕農的生活狀況

              2.6.1 居住條件 在流入的前3年,“代耕農”幾乎都居住在田間用石棉瓦和油氈紙搭建的棚屋里。3年后當地村委會從閑置地劃出土地讓“代耕農”自己規劃建房,此舉在于鼓勵“代耕農”能夠安心在本村耕作土地,所以聯安村早期“代耕農”一般都有自建房。但在2003年之后主動流入的“代耕農”則不再有此待遇,只能住在田間地頭的簡易棚屋里。

              2.6.2 當地管理 當地村委會平時會對“代耕農”進行流動人口登記,主動為他們辦理暫住證,管理他們的計劃生育及治安問題。而“代耕農”也需每年繳納每人120元的暫住費及35元的治安管理費[12]。

              2.6.3 人際交往 在流入的前3年左右,“代耕農”與當地村民交流較少,而在其群體內部則有較多的交流和溝通,有83%的“代耕農”選擇老鄉或同為“代耕農”的鄰居作為日常交往的對象,而與當地人交往的只17%左右。同鄉之間在生產生活方面都會互相幫助,加上居住地較近,遂形成“代耕農”群體小社區,老鄉已經成為“代耕農”社會幫助的主要資本。但那些在流入地生活近20年的“代耕農”,已經慢慢融入當地村民的生活。

              2.6.4 子女教育 受訪“代耕農”中95%的有子女,大部分子女隨父母在流入地一起生活,主要是學齡前兒童或小學或初中學習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由于“代耕農”沒有當地戶口,他們的子女在當地就讀公辦小學每學年需要比當地小孩多交

              2 000元的借讀費,而初中則需要每學年多交

              4 000元。少部分家庭因經濟條件有限會把小孩留在家鄉念書。也有個別家庭透露,因為他們在當地從事“代耕農”的時間較長,小孩在小學就讀時校長會酌情降低借讀費。

              3 花都區花東鎮聯安村“代耕農”的成因

              3.1 宏觀因素

              3.1.1 制度和政策因素 我國長期實行城鄉分割、城鄉二元經濟體制,城市與農村的發展存在極大差距。許多農民為謀求自身發展及后代的更大發展選擇到城市謀生,而在進城打工或務農的選擇過程中,部分農民在自身條件基礎上權衡收益和風險,作出了“代耕農”的理性選擇[13]。

              3.1.2 經濟因素 1978─1992年,珠三角地區利用改革開放所帶來的各種優惠政策發展經濟,涌現了一大批鄉鎮企業,形成“一村一品”、“一鎮一業”的產業集群雛形,吸納了大量本地或本省的勞動力。花都區花山鎮大批村民也紛紛“洗腳上田”,從事第二、三產業,實現結構性社會流動的同時使得許多良田荒置,造成土地資源浪費。而珠三角作為華南地區的重要糧食產區在當時需要承擔國家公購糧任務從而為“代耕農”的出現提供了客觀條件。1992─2000年,伴隨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廣東工業化進程加快,珠三角經濟加速發展,花都區花山鎮民營經濟發展迅猛,高新技術產業開始發展,城市化進程加快。期間花都區花山鎮吸納了大量的外省勞動力,越來越多外省農民逐步了解流入地的情況,在親友及中介的介紹下決定租賃土地耕種。2000年至今,珠三角已經成為世界級的制造中心,產業結構從勞動密集型向技術密集型轉移[14],勞動力市場最需要的是大批具有專業技術的工人,體力勞動行業明顯萎縮。對于年齡30~40歲、文化程度集中在小學階段的`農民而言,許多打工機會已經將他們排除在外,使得他們只能從事工作強度大、收入相對不穩定的建筑或餐飲行業,這也使得許多來到珠三角打工的農民開始另覓發展途徑,從而選擇“代耕農”。

              3.1.3 環境及市場因素 “代耕農”流出地往往存在較為嚴重的人地矛盾,以韶關為例,山地較多而耕地少,人口超生嚴重,人均耕地極少。調查樣本中有一韶關農戶,一家六口在流出地只有耕地0.04 hm2,務農根本沒法保證全家的基本生活。同時,流出地交通不方便、市場比較狹小,農民所耕種的農產品沒有銷路,很難獲取利潤。相反,流入地擁有廣闊的市場和便利的交通,同時土地產權明晰,方便流轉,為“代耕農”的形成提供良好的條件。

              3.2 微觀因素

              3.2.1 “代耕農”自身局限 “代耕農”的年齡和文化程度使得他們不具備現實就業競爭力。在調查樣本中31~45歲的“代耕農”占60%,而其文化程度也集中在小學,他們除務農外并不具備其他技能,若是外出打工只能選擇粗重體力活,崗位被競爭者替代的可能性很大,因而只能選擇“代耕農”。

              3.2.2 收入優于打工 以“代耕農”的自身條件,打工所帶來的收入很低,并不能很好地保障他們的生活,除日常開銷外可能不足以供其子女念書,相對而言租田耕種能獲得優于打工較多的利潤。

              3.2.3 生活習性制約 農民長期以來形成的自由習性,使他們在就業選擇中會認為能夠自己安排生產生活,是更適合于他們的生存方式,因此他們選擇“代耕農”。

              4 花都區花東鎮聯安村“代耕農”的困境

              “代耕農”在流入地生產、生活,卻不能享受再分配經濟所賦予的各種優惠條件,如公費醫療、住房補貼、農田補貼等。“代耕農”并未真正融入當地的生活,他們不享有當地村民待遇,無權參與村里的公共事務,其作為村里的暫住人口,受到村委及其他農業部門的關注度很低。“代耕農”群體是受當地經濟發展吸納而來,而又被當地社會階層體系所排斥的邊緣群體[15]。因此,“代耕農”群體在諸多方面遭遇困境。

              4.1 子女教育

              “代耕農”對子女教育問題極其關心。由于我國義務教育實行“分級辦學、分級管理”原則,基礎教育由縣、鄉財政承擔。對沒有當地戶口的“代耕農”子女而言,根本無法享受由地方財政負擔的教育經費,就讀當地公立學校必須額外繳納借讀費。同樣是義務教育階段的兒童卻不能享受平等的入學權利,對此許多“代耕農”都覺得不公平。我國高考制度規定,參考加高考必須回到戶口所在省份,“代耕農”子女在花都小學和初中畢業后,必須回到戶籍所在地讀高中。但教材并不盡相同,一些學生回到家鄉后跟不上班而留級。為此,部分“代耕農”只好選擇讓子女留在家鄉上學,但分居使他們對子女的學習、生活、安全等問題有更深切的擔憂。

              4.2 缺乏種植技術培訓

              大部分“代耕農”在選擇作物品種、生產方式、農藥化肥等方面都靠自己摸索及經驗判斷。遇到病蟲害難題實在無法解決時,主要詢問同為“代耕農”的老鄉或化肥農藥店老板,以尋求解決辦法。許多“代耕農”都表示希望能更多地了解種植的技術方法,而當地村委會或其他部門卻并不提供相關的技術培訓,因此,“代耕農”急需種植技術[12]。

              4.3 權利缺失與訴求困難

              “代耕農”在剛流入本村的前3年,并沒有權利參與村鎮的選舉,也沒有權利監督村干部,他們沒有表達自己意見的渠道。從第4年開始,村委會開始讓“代耕農”參與村里的事項,以整個“代耕農”群體作為一個單位,讓群體負責人轉達其他“代耕農”的意見。流入地基層組織與“代耕農”有比較頻繁接觸的基本上是村里的治安隊,村里的其他組織和機構主要還是為本村人服務。“代耕農”權益受到侵害時,大多數會選擇忍氣吞聲,即使向村委會或其他組織反映,得到解決的幾率還是很低[12]。

              4.4 化肥農藥價格高漲

              肥料以及農藥價格的快速增長使得“代耕農”的利潤空間逐漸縮小,同時農產品價格并沒有太大增幅,往往可能是市場收購價高時產量低,而產量高時價格又非常低。調查中“代耕農”反映,一大籮筐的菜心只能賣10元,連成本都賺不回,而且有時每天都剩下十多筐菜賣不出去,蔬菜不能積壓,到傍晚只能低價賣出,或扔掉。在生產成本逐漸增加的殘酷現實中,“代耕農”普遍感受到生產壓力[12]。

              5 “代耕農”生存發展空間與政策選擇

              5.1 “代耕農”生存發展空間日益縮小的原因

              從長期而言,“代耕農”的未來生存和發展空間都會越來越小,其原因如下。

              5.1.1 生產要素成本高,利潤空間漸縮小 隨著土地資源的日益增值,田租價格開始逐年增長。同時化肥農藥價格增幅較高,而農產品價格并未相應上升,種植風險也沒有降低,“代耕農”的生產在很大程度上還是依賴于天氣、市場等不可控因素。在價格、風險不變的情況下,利潤就相應減少,導致“代耕農”的利潤和生存空間逐漸縮小。

              5.1.2 農業現代化發展趨勢使然 農業現代化是我國農業發展的根本方向和最終目標。要達到此目標,就必須依靠“科技興農”和規模經營。“代耕農”單家獨戶的小規模經營模式不能適應農業現代化的要求,其生產分散,投入資金有限,大部分人仍在使用傳統的農業工具,很難實現現代化機械生產。同時,“代耕農”獲取農業市場信息的途徑很少,文化程度又低,對于農業新科技新品種的接受程度低下。對“代耕農”而言,夫婦兩人有限的勞動力和資金注定其生產規模只能局限在小范圍內,而現代農業發展過程中,資本要素對勞動要素的替代明顯加速,根據國際農業發展的趨勢,資本投入增加、勞動投入減少是必然規律。“代耕農”的發展與農業現代化發展趨勢是相矛盾的,農業現代化的發展必然使“代耕農”的發展和生存空間逐漸縮小。

              5.1.3 土地流轉趨向規模經營 許多“代耕農”在來聯安村之前也在東莞、佛山等珠三角其他地區租耕過土地,因租耕土地被大規模征用才流轉至此地。土地小規模流轉難以實現土地資源的最優配置,只有通過大規模流轉到農業專業戶、開發商以及種田能手手中,才能加大對土地的資金投入,引進先進的經營管理方式和耕作技術,從而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產出率,實現更好的規模經濟效益[16]。相比“代耕農”精耕細作的小規模經營,大規模經營的發展更加有利可圖,流入地村委及村民更樂于把土地集中起來轉租給大規模的投資者,故使“代耕農”所租耕種的土地有了更多不確定性。

              5.2 破解“代耕農”困境的政策選擇

              珠三角“代耕農”的形成、發展與衰落始終與珠三角經濟社會變遷密切相關,這一特殊的弱勢群體需要得到政府和社會更多的幫助和扶持。為更好地引導“代耕農”發展,改善其生產生活現狀,可從短期和長遠角度出發尋求出路,制定破解“代耕農”困境的相關政策。

              5.2.1 改革現有戶籍制度,促進“代耕農”自由流動 “代耕農”群體的子女教育、住房醫療等很多方面的問題,其根源都在于城鄉二元的戶籍制度,現有戶籍制度阻礙了包括“代耕農”在內的農村勞動力的流動,使他們在流入地受到多種不公正待遇。政府要逐步清理以戶籍制度為核心的限制和妨礙農民工及“代耕農”生存與發展的各種政策,建立適合我國國情及時代發展的新的戶籍制度,以促進包括“代耕農”在內的農業人口自由而有序流動。

              5.2.2 加大農村流動人員子女教育投入 現在很多地區雖已實行《非戶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借讀生免費義務教育實施辦法》,但“代耕農”現狀并不完全符合辦法中的使用人員條件。政府應該降低非戶籍常住人口的免費義務教育門檻,加大對義務教育的財政投入,注重扶持民辦學校的建立和發展,使教育的公平性得到體現。同時還應改變現有教育財政供給制度,現有制度是按照各省、各地方固定的戶籍人口數目撥出相應的教育資金,造成外來人員子女在流入地義務教育經費的缺失。可以嘗試“教育券”的做法,讓流動人員在戶籍所在地領取,可以在流入地使用他們合法的“教育券”,使流動人員子女選擇教育機構的權利受到尊重。

              5.2.3 拓寬代耕農增收渠道,加強務農知識指導 政府可以進一步地為“代耕農”提供每天的市場信息,同時根據農戶的需要開辦一些關于務農知識的培訓班,提高“代耕農”的農業生產和農產品加工能力,拓寬他們增收的渠道,從而改善“代耕農”的生產和生活現狀。

              5.2.4 提高“代耕農”群體的組織化程度 提高“代耕農”群體的組織化程度,使他們的利益訴求能得到更加廣泛的關注。同時,在農藥化肥價格正在逐步走向市場化的今天,如果成立某種“代耕農”的集體組織,在購買農藥化肥時可以統一向生產商直接批發統購,以避經銷商的層層盤剝。更為重要的是,“代耕農”群體的組織化可以使“代耕”由分散向規模化發展。

              5.2.5 引導“代耕農”有序流動,規范土地流轉合同 引導“代耕農”有序流動,將土地流轉和人口流動有機結合。在農戶供給型的土地流轉模式下,探素適合“代耕農”需要的土地流轉規模,將分散的、適宜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小片土地分租給代耕農戶。引導與規范“代耕農”的土地流轉合同,降低和消除土地租賃雙方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以此確保合理使用土地。村集體組織可以作為中介,為“代耕農”提供農地市場等交易信息、降低租賃交易成本。

              6 結語

              “代耕農”群體的產生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相關,有其特定的時代背景和歷史原因。現階段,“代耕農”的存在具有其必要性與合理性:“代耕農”至少是農村勞動力流動的次優選擇,對年齡偏大、缺乏務農以外其他技能的農民來說,甚至是最優選擇,能解決這部分群體的就業問題。對流入地來說,“代耕農”避免了耕地荒置,緩解了當地的人地矛盾,實現了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還增加了當地村民的收入。“代耕農”夜以繼日面朝黃土背朝天地辛苦勞作,為城市提供生活所需的農產品,對城市發展有特殊貢獻。但“代耕農”卻逐漸成為邊緣群體,他們辛勤勞作卻收入甚微,他們生活環境惡劣卻要隱忍地承受種種不公平的待遇。作為公民,“代耕農”有權利享有公民基本權利,作為對社會有貢獻的群體,“代耕農”更有權利獲得公正與尊重及權益保障。在珠三角經濟發達的農村,其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不斷加快,而生活在其中的“代耕農”群體,其生存卻越來越艱難,發展空間越來越狹窄。政府有關部門應該因勢利導,對這個群體的利益訴求給予更多的關注和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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