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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經營合同

            時間:2025-11-25 13:00:45 經營合同

            【精選】承包經營合同合集9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承包經營合同9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選】承包經營合同合集9篇

            承包經營合同 篇1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的有關規定,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以租賃形式將坐落 ,面積 ( )畝的承包地流轉給乙方從事農業生產。

              第二條:土地流轉年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流轉期內,乙方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收益權,并接受發包方依法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流轉期內,乙方承擔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損害。

              第四條:乙方交納甲方的土地租賃費以原糧(稻谷)為依據折價計算,每畝每年租賃費折原糧 斤 ,價格以當年國家公布的中秈稻最低保護收購價為標準計算。乙方在承包期內應于每年收割后一次性支付當年的土地租賃費,最遲不超過11月底,該款項以轉賬方式匯入甲方指定的賬戶。土地流轉最后一年,乙方應于10月 30日前一次性付清當年土地租賃費,否則甲方有權收回流轉給乙方的土地。

              第五條:流轉期滿,乙方應保證流轉的土地達到流轉時的土地等級和質量。

              第六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意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雙方約定條款。

              1、以上土地只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出租經營,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乙方依法享有各級政府農業產業化扶持政策,其他有關惠農補貼屬于農戶所有。

              2、租賃期內,上述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時,乙方有權獲得青苗賠償、土地附作物賠償。其他土地賠償、安置補償等歸甲方所有。

              3、土地租賃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包權。

              4、乙方不得私自將上述耕地再以出租、互換等方式進行流轉,如要流轉必須甲方同意才可實行。

              第八條:違約責任。

              1、乙方如擅自終止合同,必須按時交清合同期內租賃費,并交納當年租賃費總額三倍的.違約金。如因甲方人為因素給乙方造成損失應給予乙方響應的賠償。甲方如擅自終止合同須交納乙方當年租賃費總額三倍的違約金。

              2、乙方應按合同約定交納租賃費,逾期不交每日按租賃費總額的千分之2收取違約金,逾期一個月且甲方可終止合同。

              第九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生效,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縣、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第十條: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出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鑒證機關(公章):

              年 月 日

            承包經營合同 篇2

              發包方(甲方):****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乙方):******旅游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為加快*****的旅游發展,打造******品牌,甲方決定將******經營權發包給乙方。秉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共同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承包經營范圍、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標

              第一條 承包經營范圍:

              ******風景管理處經營管理的梅山龍宮龍區項目:具體包括已開發的******主體,已修建的********等景區配套設施。 第二條 承包經營年限:

              本合同承包經營期限為****年,即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條 承包經營方式:由乙方獨資承包自主經營。

              第四條 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本全合同的承包費用總額固定為人民幣**億元。本合簽訂后30天內,乙方須向甲方支付承包經營費****萬元人民幣(含已交的意向保證金****萬元),其余的承包經營費按如下方案繳交:

              1、第210年內乙方每年繳交承包款****萬元人民幣給甲方;

              2、第1120年內乙方每年繳交承包款****萬元人民幣給甲方;

              3、第2130年內乙方每年繳交承包款****萬元人民幣給甲方;

              4、第3140年內乙方每年繳交承包款****萬元人民幣給甲方;

              5、第4150年內乙方每年繳交承包款****萬元人民幣給甲方。

              從****年開始,每年****月****日前乙方應付清下一年度的承包款給甲方;乙方繳交承包款起始時間從甲方正式移交******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如下:

              1、有權維護國家合法利益和甲方合理利益不受侵害。

              2、依法依合同對乙方的經營、開發、資源利用進行監督。

              3、根據本合同條款內容收取承包經營費用。

              第六條 甲方的義務如下:

              1、成立專門的協調服務機構為乙方主動提供優質服務,幫 助協調處理景區矛盾,創造良好的景區環境,確保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2、成立派駐******的公安警務室,為乙方提供治安管理服務。

              3、確保乙方享受甲方已出臺及以后制訂的各項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4、不得違反本合同規定,干涉乙方的經營自主權。

              5、應負責對現有景區經營場所的劃定及移交工作;并提供已征用土地紅線圖及相關報批手續的復印件。

              6、應負責對總體規劃控制范圍的界限劃定及資料的移交工作(景區的總體規劃控制范圍以****年**月修訂的******總體規劃方案及紅線控制圖為準),并對景區的規劃控制工作進行重點保護和監管;在景區規劃控制范圍內,除乙方可按規劃建設旅游及配套設施外,其它任何部門不能新建房屋等各種建筑物。

              7、應保證******建設的項目及移交資產、土地的合法性。

              8、景區承包前的所有債權、債務,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

              9、負責處理原景區管理處簽訂的有關需要解除的未到期合同的終止、合同改簽、違約賠償等工作。

              10、本合同期內,為保證乙方權益和******的唯一性,甲方不能批準在****市(縣)范圍內重復開發與本景區類型的娛樂項目。

              11、負責提供能安裝****KVA變壓器的高壓線路到景區范圍內給乙方使用,保證乙方的用水、用電享受當地的最優惠價格。

              12、在本合同簽定后,甲方應在10天內組織人員清點******的資產和有關資料,確保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內所有資產、有關資料順利移交給乙方使用。

              13、在本合同簽定后,甲方應及時解除******管理的現有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關系,并配合乙方根據工作需要重新簽訂部分員工的勞動用工合同。

              14、甲方應配合和支持乙方以開發****的名義向上級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旅游開發項目經費,所爭取的項目資金專款專用。

              15、負責征地、拆遷、補償及安置等的有關事務性工作。

              16、應協助乙方辦理*****景區宣傳廣告牌業務,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高速公路沿線、國道沿線及縣內地方公路旁的廣告位,以提高******的知名度。

              第三章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如下:

              1、有權對******項目進行自主合法經營管理。

              2、有權將******內的經營項目進行承包管理。

              3、有權享受甲方出臺的有關各項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和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合同履行后前五年內,乙方的景區建設項目行政性收費全免,服務性收費減半收取。

              4、有權根據需要申請對景區整體規劃進行調整,分期開發利用與改變部分土地用途,但必須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程序報批。

              5、有權自主決定景區的內部機構設置、人員安排和招工用工等,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應優先安排甲方原有的員工就業。

              6、在同等條件下,對*****其它景區的承包經營權享有優先權。

              第八條 乙方的義務如下:

              1、景區****的旅游資源是不可再生的,乙方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確實履行保護管理景區內******旅游資源的責任。

              2、加強景區配套景點、設施的建設,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乙方確保平均每年投入景區建設的資金不少于******萬元人民幣。

              3、乙方每年應有一定資金投入景區旅游項目品牌的宣傳推廣工作,努力提高******的知名度。

              4、在合同期內,乙方應每年向甲方免費提供****張參觀*****景區的門票,但甲方應指定縣旅游局代表政府領取該贈票(當年有效)。

              5、如******需要申報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自然文化遺產、景區承包經營合同景區及國家地質公園等,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6不得將甲方的景區資源、土地使用權和移交的固定資產進行抵押融資。

              第四章 違約責任

              第九條 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均不得違約,否則,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本合同總金額的10%違約金;守約方并可視情況有權單方終止合同,造成經濟損失的由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乙方有下列違約行為之一者,甲方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收回******經營承包權,乙方所有投入和已繳交的承包款無償歸甲方所有。

              1、正式合同簽訂后,乙方在規定的繳款期限超過一個月未及時足額繳交經營權承包款的。

              2、乙方擅自將甲方的景區資源抵押融資的;(乙方自建酒店、別墅、商場等固定資產投資不在此范圍以內,乙方可自行抵押融資而不需甲方同意。)

              3、經評估核實,乙方在前5年內累計向景區的所有投入少于****萬元的。

              4、違約終止本合同的。

              第十一條 因甲方原因農民未得到合理安置、賠償等問題所引起的糾紛而影響乙方經營時,甲方應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

              第十二條 本合同簽訂后,乙方按規定的時間向甲方繳交了第一期承包金****萬元人民幣,如甲方未能按時完成移交工作,延誤乙方的經營超過30天時,乙方可單方終止本合同,甲方除應將已收的款項(含利息)如數退還給乙方外,應承擔違約責任,按違約規定的條款進行處理。

              第五章 其它事項

              第十三條 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如乙方完成了本合第八條

              第2款所規定的景區建設投資額,甲方應在每年年底獎勵給乙方人民市****萬元用于景區建設;合同履行后的第二個5年,甲方應在每年年底獎勵乙方人民幣****萬元用于****景區的品牌打造。

              第十四條 從簽訂本合同之日起,乙方可立即派駐人員進入******管理處開展交接前期準備工作,雙方人員配合辦理相關的.轉移登記手續,并在15天內完成整個項目、資料的交接手續。同時甲方原有工作人員應由甲方及時給予安置離開(乙方需重新聘請的除外)。

              第十五條 如屬景區移交前的甲方簽訂的各種合同、未履行完畢的事務出現爭議時,甲方應自行負責處理,由此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如造成乙方無法經營時應及時終止本合同,甲方應賠償乙方的實際經濟損失并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景區內經營特種項目的申辦、報建等手續,以保證乙方能根據發展需要順利申辦到景區的各項合法的特種經營項目證照。

              第十七條 在合同期內如遇地震、水災、臺風或戰爭等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景區內的資產重大損失,甲方可視情況減少或免除乙方當年的承包金額,并根據乙方的實際損失從國家救災款項中給予適當的補償。

              第十八條 合同期內不因甲方的法人代表變更、區域劃分的改變而影響本合同的執行,在國家法律或政策的許可下,甲方可將******整體轉讓時,乙方享有優先的受讓權。

              第十九條 在合同期內如遇國家重大建設項目需要征用******項目時,甲方應將乙方應得的征收賠償款分配給乙方。

              第二十條 在承包以經營期內國家征收土地時,征收到乙方承包的景區內的景點或乙方投資的項目時,甲方應取得乙方同意,如政府強行征收,甲方應賠償乙方的征收范圍內的投資款,雙方協商同意的應另當別論,但征收到乙方投資的固定資產,如酒店、別墅、商場、道路等設施按評估價如數賠償乙方。

              第二十一條 ***********的陸路、資江河水路旅游專線,在符合法律法規定并具有相應資質的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經營權,并由新化縣政務中心代辦一切手續。

              第二十二條 景區規劃范圍內的國有水淹地,在不影響行洪和確保河堤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可申請無償用于停車場、道路建設或進行平整綠化。

              第二十三條 為加強******景區的全縣旅游品牌推廣工作,推動新化整體旅游項目的開發,甲方承諾實施旅游活縣戰略20年不變,每年從財政資金中安排****萬元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用于全縣旅游規劃、宣傳、促銷、人員培訓工作,并以每年**%幅度增長。

              第二十四條 在本合框架內,乙方有權自主將******經營的子項目進行經營權承包管理,但乙方因此產生的與第三方的債權債務關系與本合同的甲方無關;乙方與第三方簽訂的經營承包合同應抄送給甲方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期滿后,乙方獨立投資的房產(如酒店、別墅、商場等)由甲方按評估價收購,具體方式在合同期滿前一年開始由雙方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所得價值款在合同期滿后90天內一次性交還給乙方。如甲方不接收乙方資產,乙方有權繼續經營或自由轉讓;所有景點設施及配套設施無償歸甲方所有。

              第二十六條 甲方負責對現有核心景區內民房的拆遷、安置的事務工作(具體拆遷數量由甲、乙雙方現場商定),有關拆遷補償費按實施拆遷時********市人民政府關于拆遷安置補償的標準執行,由乙方負責,但拆遷補償費超出補償標準部分及安置費等費用先由乙方墊付在合同履行的第十一年開始抵扣應繳的承包費。

              第二十七條 雙方同意原已交清費用未到期的****管理宣傳廣告牌合同應予以繼續履行到合同終止。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以互諒互讓為原則進行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機構或向上一級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經協商后以補充合同方式對本合同加以補充,該補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附:甲方開戶名稱:******國庫集中支付局(備注:旅游開發總體規劃)

              開戶銀行:**銀行**支行

              帳 號:*************************

              開戶地址:****************************

              甲方:********人民政府

              乙方:************旅游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約日期:*********年**月**日

            承包經營合同 篇3

              發包方:(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合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明確甲方及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承包范圍:

              乙方承包經營甲方座落在炎黃廣場南側的炎黃賓館,其中經營房間為二樓至六樓(其中二樓三樓各五個房間,四至六樓各七個房間)共計三十八個房間。

              二、承包期限:

              具體承包期限自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7月30日為止。

              三、承包金及支付方式:

              1、承包金雙方約定為每年壹拾貳萬元正。

              2、承包金按年支付,乙方每年需提前兩個月如數向甲方繳納下一年度的承包金。

              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向乙方收取承包金。

              2、將炎黃賓館的經營權移交給乙方經營。

              3、將賓館內現有設備、設施、家具及其它一些零星物資移交給乙方使用。

              4、甲方如提前解除合同,須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乙方,由雙方協商解除合同有關事宜,并由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依照法律及合同,自主經營炎黃賓館旅店。

              2、按照合同約定,如期交納承包金。

              3、負責辦理各類證照,確保賓館正常營業。

              4、承包期內必須愛護甲方移交的財物,如有損壞,應按雙方認定的評估價值賠償給甲方。

              5、負責承包期內公共設施的日常維修及保養。

              6、不得隨意更改賓館建筑結構及用途,如需小范圍更改,必須先與甲方商量,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動工。

              7、不得經營《營業執照》所確定的營業范圍之外的業務,如發生超范圍經營業務,乙方須承擔全部責任。

              8、承包期內,乙方保證依法經營賓館,如有違法犯罪活動,乙方須承擔全部責任。

              9、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賓館出租、出借或轉讓給第三方經營。

              10、乙方不得無故停止營業,如由于季節的原因停止營業需提前1個月與甲方提出書面請求,經甲方允許,可以停業。

              11、乙方不得做有損于甲方及炎黃賓館聲譽和形象的事。

              12、承包期內所有發生的工商、衛生、消防、治安、安全及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等事項均由乙方自行解決,因此而產生的責任亦由乙方全部承擔。

              13、承包期內發生的`水電費、治安費、各類管理費等與本賓館經營有關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包括七樓甲方父母生活用水電費)。

              14、承包期滿或合同解除,甲方收回全部設施設備及賓館正常營業的全部物資,乙方應保證賓館能正常營業,乙方承包期間所增加的經營設備歸甲方所有。甲方保證雙方約定的承包期間不漲承包金。

              15、承包期滿或合同解除,如乙方繼續承包享有優先權,雙方另行商議承包經營時間及承包金。

              五、違約責任:

              承包期內,如乙方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其它損害甲方及甲方賓館形象和聲譽的活動,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六、爭議的解決: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應當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經營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依據《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經共同協商,雙方自愿達成一致協議如下:

              1、甲乙雙方屬于承包經營合同管理性質,其權利義務關系由雙方約定具體條款共同遵守執行。

              2、甲方購買一輛19座宇通公交車,車輛牌照號為:吉B91452號,由乙方承包雙方約定在樺甸市陽光嘉園小區北門至樺甸市五中12路公交車線路及時間從事經營。

              3、車輛及線路經營所有權屬于甲方固定資產,乙方為承包經營方,乙方在承包經營合同簽訂時一次性交付給甲方。承包期內費用 元。

              4、乙方必須按照公交公司規定的12路公交車的`運行起止地點,時間,路線經營,超出規定的范圍運營造成損失,甲方概不負責若對甲方車輛及利益造成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經營權)

              5、乙方承包車輛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轉包,否則屬于違約行為。

              6、本車車輛廣告費用收入歸甲方所有,包括政府發放的燃油補貼歸甲方所有。

              7、乙方在承包經營期所發生的一切事故及相關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包括車輛違章及交通事故賠償由乙方承擔。

              8、乙方必須按照規定期限檢車,做二維。

              9、乙方在承包期到期時,必須將本車車體外觀,車輛鈑金,恢復承包時模樣,如有無法恢復,如輪胎磨損之類可按相應維修價格或折價賠償。

              10、乙方無權將本車作為債務抵押、抵償、擔保、轉包等損害甲方利益的一切決定。、

              11、乙方不得利用本車從事非法活動及相關違法事件,否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12、本車承包期為1年,到期可續簽,本合同有效期為簽訂之日起一年,過期如不續簽無效。

              13、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如需補簽新條款,可隨時補簽(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即簽訂日起,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望雙方各自遵守(復印件無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承包經營合同 篇5

              甲方(發包人):

              乙方(承包人):

              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江蘇省溧陽職教中心(甲方)向 (乙方),發包(稱為第 組),作為學校師生用膳經營場所,承包期為壹年。自20xx年8月9日——20xx年8月8日止,承包費為 元人民幣 ,簽訂合同前一次性交清承包費和水電押金費3000元。水電費按表計量每月結算。水:2.50元/噸、電0.54元/度,根據水電部門的規定隨時調整。

              二、經營范圍:為學校師生用膳服務,即提供師生一日三餐的飯、各種菜和各種點心,提供學校來賓招待服務,不得賣飲料、學生生活用品和學習用品等,不得使用一次性泡沫塑料快餐盒等具有污染的`物品。所有經營活動只能限制在餐廳室內進行,不能在墻體窗口或門口或其它室外進行經營活動。

              三、雙方以《20xx年餐廳承包招標說明》為藍本,作為合同附件并自覺遵照執行。

              四、承包人對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職工管理和生活負責,對其在承包過程中所造成的后果負責(如學生、老師食物中毒、安全事故、不正當競爭等)。承包人所聘請的臨時工,不屬于學校用人,是承包人個行為,學校只是提供其營業場所。所有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服從學校后勤處、學生處、教務處等的管理。

              五、承包人不得轉包,中途退出或因發生事故停業,承包費一律不退,后果自負;承包期滿時應提前一個星期甲乙雙方清點財產,若有損壞將在財產押金中扣除;到下一期招租時,如果承包人要繼續承包,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學校,可享受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不得破壞學校現有的固定資產和食堂用品。承包人的財產自行處理。

              六、食堂內的電風扇、燈、開關、門窗玻璃由學校負責維修,食堂操作間的操作設備、水龍頭、下水道堵塞及因操作造成的損壞等由乙方負責維修。

              本合同一式三份,承包人一份、后勤處一份、學校辦公室一份。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即生法律效應。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承 包 人:

              委 托 人:

              身份證號碼:

              聯 系 電話:

              聯 系 電話:

              年月 月 日簽訂

            承包經營合同 篇6

              1978年,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創造的包產到戶掀起了全面鋪開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序幕,觸發了農村土地制度的重大變遷。經過20余年的實踐,家庭承包責任制在發揮出巨大的能量同時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隨著第一輪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陸續到期,進入第二輪的土地延包階段,這些問題的實際意義更為凸顯。我認為,彌補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缺陷的關鍵在于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本文擬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對目前的家庭承包責任制進行制度創新。

              一、制度變遷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確立及意義

              根據制度經濟學中的“路徑依賴”理論,在制度變遷中存在著一種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的機制,制度變遷一旦走上某一路徑,它的既定方向會在往后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人們過去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在可能的選擇。在農村土地制度中,同樣存在著路徑依賴機制。為了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首先必須清楚地了解該制度演變的路徑,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來進行制度創新。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形成過程中確立下來的,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經歷了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發生了三次變革:

              (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運動廢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實現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個體農民所有制。

              (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運動把農民土地私有制變成了合作性質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運動又逐漸將土地合作社所有制變為“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制度。在一階段,農民逐步失去了對土地的各項權利,集體獲得了對土地的所有權,并實行集體勞動和統一經營。由于農民據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喪失殆盡,靠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勞動報酬又極其有限,沒有在市場獨立活動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隸屬于村級的集體經濟組織以終生從事農業勞動,而沒有支配自身勞動力的自由。農民不僅僅是一種職業,更是一種身份。

              (3)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農村進行了經濟體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責任制。集體通過與農戶簽訂書面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下放給農戶,而保留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為了換取對土地使用權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權,農戶必須分攤原來由集體承擔的糧食征購任務和農村稅收,以及交納鄉統籌和村提留。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之下,農民獲得了對土地的承包經營的自主權和對自身勞動力的自由支配權,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主要是一種契約關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從根本上解決了我國農業生產中長期存在的按勞分配的難題,大大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從而使家庭承包責任制成為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方式,成為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

              (二)多元化的模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是來自農村基層的自發性制度創新,而不是源于國家的強制性制度安排,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只不過是對該制度進行事后的認可或者調整。與這一特點相適應,全國各地產生了多樣化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在實際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幾種:

              1、均田承包。這是指將土地根據質量,按人口或勞動力平均分配到戶,由農戶在承擔農業稅、糧食征購任務和集體提留的條件下,獨立進行土地經營。

              2、兩田制。基本做法是將承包地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口糧田,提供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負擔農業稅,其他收入歸農戶,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為責任田,實現土地的收益功能,除農業稅外還要承擔集體提留或租金并完成定購任務,這部分土地采取按人承包、按勞承包和招標承包三種方式。

              3、湄潭模式。這種模式以貴州省湄潭縣為代表,主要內容是:(1)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2)延長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從1994年起算延長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長60年;(3)農民有權轉讓承包土地使用權,有權在土地承包使用權上設定抵押權,有權以土地承包使用權入股合作經營,有權轉包;(4)土地承包使用權在承包期內允許繼承,但繼承者限于農業人口。

              4、“四荒”使用權拍賣。為鼓勵農民治理“四荒”,村集體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將集體所有的“四荒”土地的使用權一次性長期拍賣給農民。

              5、蘇南模式的規模經營。這種形式以蘇南無錫縣為代表,其特點是通過社區組織的統一調整,建立村辦集體農場,實現土地的規模經營。

              6、土地股份合作制。這種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區較為普遍,主要有以下內容:首先將集體資產折價入股,然后向村集體成員無償配股,配股后將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則發包,使土地適當集中形成規模。

              除了以上6種模式之外,實踐中還出現了溫州模式土地租賃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農地利用模式。

              二、法律分析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

              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在學術界存在行政合同說、民事合同說和經濟合同說三種不同的觀點。行政合同說認為,農民通過與政府簽訂行政合同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在承包期限內獲得一定的經營自主權,其收益直接與勞動成果掛鉤,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計劃,在農業領域國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經占據了主導地位。民事合同說認為,農地承包合同如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一樣是平等主體間簽訂的雙務、有償、諾成合同。經濟合同說認為,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合同是“異化的合同”,即經濟合同。經濟合同,是指為了實現國家的一定經濟目的,直接體現政府意志,由政府規定基本合同條件的合同。

              以上三種觀點各有立論的根據,似乎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實際上,之所以對這個問題難以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在于論者的思考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第一,上述觀點忽視了制度變遷是一個動態的過程。

              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變動歷史來看,包產到戶是其最早的形態。在這個階段,雖然承包方有土地的使用權,但年終的收獲物全歸集體,集體按承包規定和各戶的實際產量進行統一分配,農戶無權直接在市場交換自己生產的勞動產品,只是集體經濟的一個經營層次。農戶與集體在組織上的隸屬關系決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不可能是民事合同,相反

              使其具有更濃的行政合同或者經濟合同色彩。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戶不再僅僅提供勞力,往往還要自己購買農藥、種子、化肥、各種生產工具等物品來滿足土地生產經營的需要。相應地,集體組織的角色也發生了轉換,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風險的承擔者也由發包人轉向了承包人。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主要不是經營責任問題,而是土地使用關系問題。此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已經呈現了明顯的民事合同的特點。隨后,國家通過陸續出臺的`政策和制定有關法律、法規逐步強化農戶的經營自主權,比如從尊重農戶的經營自主權到允許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從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由此,可以看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質方面不斷增強的軌跡。

              第二,上述觀點體現的是一種形式主義的法律觀。在形式主義法律觀的指導下,論者認為法律的概念是一個自足的體系,所有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現象都能為這些概念涵攝,然后根據事先對某一概念所歸納的一類法律現象的特征,將其類推于被認為屬于同一概念的所有法律現象之上。這種思維方式隱含著一個前提,即所有法律現象都能在現有的概念體系中找到相應的位置。事實上,這個前提是虛幻的。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一種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還有與經濟合同相同的特點,我們很難將其歸入這三類合同中的任何一類。比如,承包方的生產經營和銷售大都聽命于上級行政指令,村集體認為必要時可以單方面變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動地接受等,從這些特點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征的一面。從農戶獲得具有物權性質的承包經營權這一角度看,它的確又是一種設立用益物權的民事合同。從它具有強烈的公法干預色彩來看,與純粹的民事合同確實有一定差異,不能說它不是“異化的合同”-經濟合同。

              我認為,問題的關鍵是合同各方究竟享有何種具體的權利,我們沒有必要簡單地從抽象的宏觀概念上予以定性,重點應放在合同當事人權利的具體構成上。在這方面,霍

              菲爾德的法律關系元形式理論值得借鑒。根據該理論,對復雜的、非典型的法律關系進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將其析分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關系,就像化學家對化合物進行的元素分析一樣。一個法律主體和多個法律主體之間的關系可以化約為若干的法律關系的元形式。盡管該理論中的一些具體的法律概念暫時還很難融入我國的法律體系,但其中將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看成是權利束-一組權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樣可以適用于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法律分析。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法律關系分析

              農民形象地將包干到戶稱為“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據此認為,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關系中存在三方主體:國家、村集體和農戶。我認為,這種看法有欠妥當。所謂“交夠國家的”是指農戶要向國家繳納農業稅,這是在任何一個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產經營合同的當事人都要向國家履行的稅法上的義務,我們不能因為對合同的當事人征稅就認為國家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否則,國家幾乎可以成為任何一種合同的當事人,也就無所謂雙方合同的說法了。

              下面,為了明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構造,我將對雙方在合同中擁有的各種權利(權利束)作一個簡單的介紹。

              1、承包方的權利

              (1)占有權

              占有權是指承包經營權人對在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進行實際支配、控制的權利。占有權是承包權人實現使用、收益等其他權利的基礎性權利。

              (2)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屬性和約定用途進行使用的權利。例如在耕地上種植糧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養魚等。

              在實際上,承包方的使用權是殘缺的。很長一段時間內,國家對所有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農民對種植作物種類的選擇只能聽命于國家。雖然在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之后,統購統銷的范圍已大為縮減,但各種形式的統購統銷制度仍然廣泛存在。目前,尤其在產糧區,農民選擇種植作物的權利仍然受到各種限制。

              (3)收益權

              收益權是指承包人獲取土地上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種植、養殖、畜牧的農牧漁業產品,其所有權應為承包人擁有。

              承包方的收益權在實際上是不確定的。“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則,只是確定了國家、集體、農戶的收益分配順序,而沒有確定收益分配的比例。農民除了交納國家稅收之外,還要負擔鄉、村兩極的統籌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資、攤派和罰款,而且除國家稅收外,其他負擔的征收都帶有相當大的隨意性,征收的數量、時間和方式都非常不確定。事實上,很多地區土地上的負擔已經超過了土地的經營收入,農民的收益權完全得不到體現。

              (4)轉讓權

              轉讓權是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有償轉移給他人的權利。承包權發生轉移,由受讓人向發包方履行義務,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經營合同關系。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予等方式。

              1993年的《農業法》第13條規定,承包方將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要經發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這說明,轉讓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體內部進行,轉讓權是受到相當程度限制的。據調查,對于村民仍保持原始權利人身份的“轉包”村集體一般持寬松態度,而對于永久性的轉讓村集體則給予較為嚴厲的限制。

              (5)出租權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范圍內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條件交與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約定的義務,再由承包方向原發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權與轉讓權一樣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須經發包方的同意。

              (6)設定抵押權

              設定抵押權是指承包方在不轉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將承包的土地作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債務的擔保,承諾當債務不履行時,用承包經營權變價或折價抵償。我國《擔保法》第37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只有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才可以作為抵押物,從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2、發包方的權利

              (1)承包金的收取權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由承包方向發包方交納的作為使用承包土地的對價的費用。在土地租稅制度改革以前,通過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只須向發包方交納鄉統籌和村提留即可,無須另行交納承包金。換言之,承包金是以鄉統籌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則應支付承包金。

              (2)調整土地的權利

              村集體是否擁有此項權利,視土地承包模式有

              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體一般均有權對土地的分配進行調整,在規模經營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體甚至有權將土地收回重新發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體則不具有調整土地的權利。

              當然,村集體調整土地的權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愿的左右,除了少數集體領導人違背村民意愿的情況外,多數情況下是集體與村民共同的選擇。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條規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三、制度的困境

              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農業的經濟結構、農村的生產力水平和農民的收入來源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這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在在前一階段中釋放出來的效率,但是它在運行的過程中逐漸暴露出了一些不能適應新形勢的矛盾,陷入了制度的困境。

              (一)合同主體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但是,集體究竟是指鄉(鎮)級、村級還是村內集體經濟組織,則比較含糊。這直接導致兩個后果:第一,本來作為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發包方有權利也有義務監督承包方自覺按照合同的約定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但是由于法律沒有對發包方到底是哪一級農民集體作出明確的規定,結果導致承包方隨意變更土地用途的情形放任自流。第二,承包合同的發包方應為集體經濟組織,但是由于集體經濟組織名存實亡,農民缺乏行使集體所有權的組織形式和程序,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權的動機。少數干部憑借集體所有權,或任意攤派,加重農民負擔,或任意處分土地,造成大量農地轉為建設用地,或以權謀私,導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這已成為導致耕地嚴重流失,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消極因素。

              與此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承包方的資格問題,即誰有權與發包方訂立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這里又涉及到兩個問題:其一,是以農民個體還是農戶為承包方?其二,承包主體是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還是打破這一界限,允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通過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如果承包方的資格問題得不到解決,勢必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成員權的實現,危及公平原則的貫徹。

              (二)合同關系不穩定

              傳統理論認為,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自然擁有土地承包權利。問題在于:應該如何界定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

              我國《民法通則》、《農業法》、《土地管理法》都規定,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這里的“村農民集體”可以理解為全村農民人口,當然包括新出生的人口在內。這樣,村農民集體成員的界限并不是恒定不變的。如果農村土地的分配隨著成員數量的變動而變動,頻繁調整承包土地直接影響到政策的穩定和農民對土地投入的積極性,容易引發農業用地經營中的短期經營行為。另一方面,我國農民的耕地面積本來就已經非常有限,如果隨著人口的增長而不斷調整,非要平均化,勢必使目前超小規模的承包土地繼續零碎化,不便耕作,影響水利設施和農業機械化的合理使用,使科學技術的推廣受到限制,經濟效益下降。

              (三)合同權利義務失衡

              由于在承包合同中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談判地位是不對等的,承包方幾乎沒有多少發言權,合同條款大部分由發包方事先擬定,

              承包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事實上,農民的生活保障基本依賴于農村的土地,不得不對全部合同條款一一接受。承包經營合同呈現出不均衡的狀態表現在:首先,幾乎村集體作為發包方除了進行統一經營這樣一些法律約束力較弱的義務外,幾乎不負什么義務,而農戶除了負有對于因為農地而產生的義務外還附加了三提、五統、兩工等義務。其次,發包方擁有過大的解除合同的權利。農民肩負的承包義務過重,違約的事由范圍也就過大,往往無法按時全部履行,發包方動輒以承包方違約為由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相要挾。即使承包方沒有違約,發包方也會以規模經營為借口收回土地然后重新高價發包,或者以公共建設為名非法征用承包的土地,而承包方卻沒有任何對抗的權利。最后,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卻無法自由轉讓、轉包、抵押,因為發包方是否同意成為承包經營權能否得以流轉的關鍵。結果,承包方所獲得的承包經營權難以成為一項完整的財產權。

              (四)權利義務不明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一般只要求承包方交納國家、集體的稅金、提留、承包費,完成糧油定購任務和義務工的約定,但對各個項目的數量卻很少有明確的規定。村提留、鄉統籌往往由地方政府和鄉村干部自行決定,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約。近年來,各地又因修建學校和地方公共設施,任意攤派集資,下達義務工任務,層層加碼,形成所謂“農民負擔過重”的問題。而負擔重就重在統籌提留、義務工、集資攤派罰款上面,用農民的話說,就是“頭稅輕、二稅重,三稅是個無底洞”。更為嚴重的是,土地分包是采用行政分配的方式,多數情況下,連承包合同都不存在,許多承包合同中的事項完全由村社來規定,或者說由習慣法來規范,承包方不清楚自己需要承擔的義務到底有哪些,也不知道自己的權利是否遭到侵犯。

              隨著第一輪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最后期限的陸續到來和第二輪承包合同的續簽,如何對原來的承包合同制度進行完善,實在是擺在理論工作者和實踐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課題。

              四、制度構建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改革的討論,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承包方所獲得的承包經營權的性質是物權還是債權上。大多數學者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還不是完全的物權性質的權利,應予以物權化。對物權化的思路我不反對,但是,是否只需在物權法中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就萬事大吉、不需要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進行規范了呢?我認為,即使物權法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能排除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進行規定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設立作為物權的承包經營權的基本依據。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不是直接依法律規定取得的,需要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簽訂承包合同。即使在承包經營權的內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后,也仍然需要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承包合同確定其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或者使法定的抽象的權利規定具體化。事實上,在承包合同關系發生糾紛后,法院都是根據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加以處理的,合同法是保障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的基本法律。這說明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也要受合同法的調整。

              其次,物權法過于僵化的缺陷需要靈活的合同制度來緩解。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的自然、經濟和社會條件差距甚大,地方條件的差異導致村民間的

              利益結構發生變化,從而產生不同的制度創新。不同的承包經營合同制度適用于不同的地域,幾乎沒有一種模式是能夠有效地適用于全國各個千差萬別的地區的。在經濟比較貧困的地區,土地對村民的價值相對較大,村民對土地要求公平均分的愿望就較強烈,均田制就較符合人心。在經濟比較發達的東南沿海地區,由于第二、第三產業更吸引農村的勞動力,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的功能退化,村民更關注土地制度的效率問題,因而規模經營就比較適宜,承包方享有更多的權利,比如抵押權、轉讓權和轉包權。各種模式的承包合同制度中承包方實際享有的承包經營權不盡相同,對它們的共性納入到物權法中是可行的,但是對于各自不同的部分應由合同制度來調整。

              最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廣泛性是在法律上對其進行規范的充足理由。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主體雙方具有身份隸屬性,土地所有權的集體所有制,農村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承包方義務的社會性等等,這是與現行《合同法》中合同的顯著不同之處。這些特殊的特點決定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在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和違約責任等方面有專門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事關8億多農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對這么廣泛存在著的事項進行規范,任其游離于法律之外,法律與社會的缺口將會愈來愈大。

              (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具體制度的立法思考

              1、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訂立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定是土地所有人處分權的一個體現,理論上只有土地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有處分權的人才有發包的資格。對農村土地享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無疑有發包的權利,但也不排除農民集體將發包的權利授予他人。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有經營管理的權利,1999年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還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也有發包的權利。我認為,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不是農村土地的所有者,并沒有天然的對農村土地進行處分的發包權,但是經過村農民集體的授權,可以被委托行使對土地的發包權。如果法律不尊重農民集體的意愿就將發包權直接賦予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勢必造成非所有者對所有者的剝奪,有悖于社會的正義。

              1998年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可見,村民會議是農民集體行使發包權的組織形式,村民委員會不過是村民會議的執行機構,具體負責與承包方簽訂承包合同。我國目前還沒有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立法,我們可以按照法律類推的方法,確定農民集體與經濟組織相互之間的法律地位,即后者也沒有擅自發包的權利。這樣一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與農民集體的關系就是委托代理的關系,最終決定權掌握在農民集體手中,可以避免農民在承包土地過程中被隨意侵犯權益的后果。

              承包方應為農村最小的經濟核算單位-農戶,而不是單個的農民個體,因為:第一,農村承包經營戶已經成為我國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中的一種(《民法通則》第27條),沒有法律的障礙;第二,以農戶為單位,可以減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締約、履行和監督成本;第三,農戶成為一個整體承包經營土地,可以防止土地過分細化和零碎化,起到一定程度規模經營的作用。至于土地是按人均分、按勞均分還是按人勞比例分配,可以由村民會議選擇具體的分配方式,沒有必要一刀切。

              有權承包土地的人口或勞動力,一般應是農民集體內的人員,集體以外的人一般不得作為承包主體。因為,承包土地的權利在本質上是一種福利權,也是一種農民集體的成員權在分配土地方面的實現。正是這一點決定了承包合同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方面體現了與一般不動產用益權設立合同的不同之處:承包方支付的對價一般比較低或者是無償的,但是承包方經營所得的收益卻有很大一部分要上繳農民集體。如果農民集體以外的人與參與農村土地的分配,無形中與本農民集體的成員爭奪本來就非常稀缺的土地資源,這在人均農用地面積較少而非農產業有不發達的地方容易加劇人地矛盾。但畢竟農民集體有自由處分的權利,包括將土地發包給集體以外的非成員的人,只要這種決定是符合集體的利益并是集體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了保證發包土地給集體成員以外的人行為符合上述要求,法律規定了比較嚴格的程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2、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明確的起因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書面合同,或者合同的條款過于模糊。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在立法上明確規定一些任意條款,如果合同雙方未就這些方面作出約定,就應徑行適用任意條款。比如,法律可以規定承包方要繳納的費用包括那些項目以及費用的總額不超過收益的一定比例。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發包方不得單方面主張對自己有利的條款。

              針對合同權利義務不對稱的問題,我們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并限制發包方過多的權利:

              第一,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改造成更完整的財產權。目前,承包方的轉包權、轉讓權和抵押權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后,承包方能否完全地享有對承包經營權的處分權,前景還不是很明朗。學術界對此存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反映在物權法的制訂上,就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提交的《物權法草案建議案》雖然允許轉包但禁止農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而中國人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擬訂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卻對上述三種形式的處分毫無保留地給予允許.我認為,這兩種立法建議的理由都一定道理,但都只是考慮到經濟富裕或貧窮地區的制度需求,并將其推而廣之而去適用于全國,結果只能是削足適履。比如,第一

              個建議稿考慮的主要是經濟貧困地區的情況,土地依然是農民的生活保障,因而土地的占有是那里的農民最為關注的問題,假若允許土地轉讓、抵押,容易出現少地或無地的農民,重演社會兩極分化的悲劇;第二個建議稿考慮的主要是經濟發達地區的情況,那里的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程度大為降低,對土地流轉的要求就比較強烈。一個比較好的解決方案就是將土地處分權的規定作為任意性規定,通過合同法來規制,由當地的農民集體自由選擇是否允許承包方處分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限制發包方任意調整土地的權利。在合同承包期限內,是否應當允許發包方對土地進行調整,也是制定農村土地制度中的一個難點。一種看法認為,要真正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就要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另一種看法是,絕對的不允許對土地進行調整,在實際中很難辦得到,應該允許在一定范圍內對土地進行微調。其實,上述兩種看法的矛盾實質上就是公平與效率的沖突。我認為,公平與效率都是法律考慮的目標,法律不同于經濟,法律的首要目標是公平,當公平與效率的目標發生沖突時,公平應優先于效率。換言之,在人地矛盾比較尖銳的地方,不公平比低效率對社會的負面影響更大,為了維護安定的社會局面進

              行一定程度的調整是很有必要的。但在農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不那么突出的地方,公平與否不成為一個首要的問題,如何使農地得到高效率的利用則成為優先考慮的問題,禁止調整土地就是理性的選擇。

              第三,規范承包費的范圍。我認為,應該將不是作為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價的承包費部分從承包合同之中剔除出去。農業稅是每一個有農業收入必須向國家交納的一種所得稅,應按稅法規定的方式收繳,發包方最多只能代承包方繳納,但沒有必要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約定。對鄉鎮政府的統籌費中完全屬于行政和事業性收費,應由每一個享受公共服務的農戶來分擔,而不應將其分攤到承包戶身上,因為作為公共產品的對價與作為獲得承包經營權的代價本質上不屬于同一范疇。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所負的村提留有很大一部分與鄉鎮統籌一樣,都是行政和事業性收費,同理都不能由承包戶來分擔。但村提留里還可能包含一部分實質意義上的承包費,即作為獲得承包經營權的對價,這一部分承包費可以保留下來。

              這里有一個需要澄清的問題是:能否認為承包費就是地租?答案是否定的。承包費不可與地租相混淆。地租是由租種地主的土地的人向地主交納的費用,它所體現的是一種等價有償的關系。但在于承包費,其反映的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市場價格,而是促進資源充分利用的杠桿,一般是低于市場價格的。甚至在有些農村,承包方根本無需交納承包費。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我們也不宜將承包費等同于地租,因為農村土地屬于本農民集體所有,自己耕種自己的土地還要交地租,豈不滑稽?

              第四,賦予承包方自由使用土地的權利。承包方要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要從事農業生產、糧食生產,但是發包方不能對使用土地的范圍限制得過于狹隘。對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進行一定程度的約束是必要的,通常也是合理的,否則,承包方就會隨意拋荒、撂耕,或者本應種植糧食作物,卻種植收益高的經濟作物,結果危害國家的糧食安全。為了顧及國家整體的利益,必須對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和種植范圍作一定限制,但也不能忽略承包方的經營和生產自由,將利用土地的范圍限制得太死。

              3、承包經營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承包經營合同的變更是合同在主體、客體和內容方面發生的變化。主體的變更指承包方因包括互換、轉包、轉讓和繼承等而退出原承包關系,新的主體加入承包合同;客體的變更指承包的土地因調整或自然原因的減少或者增加;內容的變更指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如期限、承包費、種植范圍等的改變。承包經營合同變更的條件包括合同雙方的協商一致、國家政策發生變動、發生如自然災害的不可抗力等,適用一般合同的變更規則。

              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對承包土地進行調整一定要謹慎,符合法定的程序,并要充分保護承包方的合理利益。另外,從我國國情出發,對承包經營合同的主體變更應加以以下兩方面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在分割、轉讓、轉包承包土地時不得超過最小經營規模。這是當今許多國家行之有效的農業法律制度,但我國的目前立法尚未對最小承包面積作出規定。我認為,該項最低耕種面積制度對于保證適度的規模經營和農業生產績效有非常重要作用,值得借鑒。第二,恰當地確定承包土地轉讓價格的上限和下限。確定轉讓價格的上限目的在于,防止過度炒作和暴利行為,使受讓人有力接受轉讓條件,促進農村土地市場的發達;而價格下限的作用是為了充分補償轉讓人的前期投資和預期收益。至于具體的轉讓價格可以由地方法規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來確定。

              合同的終止指合同權利義務的消滅,主要包括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基于合同目的消滅和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使合同關系不復存在三種情形。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而言,當然也存在這三種合同終止的情形,例如,發包方與承包方可以協商解除承包合同,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在承包土地滅失的情況下因承包合同的目的無法達到而終止,在承包期限屆滿而承包方放棄繼續承包時合同關系也不能持續下去。在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發包方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要施加一定的限制,將發包方的解除權嚴格限制在承包方根本違約的條件下,而不能讓發包方在即使承包方輕微違約-如未交或未交足承包費的情況下就動輒行使解除權,使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明顯失衡。比較公平的做法是采用列舉的方式,將發包方解除權的條件明確訂明,比如,承包方拖欠承包費達到一定數額和遲延時間達到一定期間,使用土地偏離合同約定的用途而破壞土地的肥力,或者閑置土地達到較長的時間。目前,承包方沒有單方面解除承包經營合同的權利,農民一旦成為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承包方就只能終身務農,很難有從農業職業中解脫出來,不利于鼓勵農民從事非農產業。其實,允許承包方解除承包經營合同,還有助于減緩農村土地嚴峻的供需矛盾,擴大土地的經營規模,提高農業生產的效益。

            承包經營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有效提升機關后勤服務水平,提高酒店的經營效益,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經雙方商定,對________大酒店的租賃經營簽訂如下合同:

              一、甲方將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大酒店租賃給乙方經營,租期年,從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結束。承租期內乙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不得以任何理由將酒店轉包給他人經營。

              二、租金:乙方從合同簽訂之日起計付租金,第________年基價租金為___________萬元,乙方在簽訂合同前向甲方交清,以后年度租金按上__________年租金的百分之_________遞增。租金一年一清,乙方必須在下年經營期前一次性交納,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經營。

              三、乙方承租期間,由甲方提供相關的證照。乙方必須按照規定在___________日內變更法人代表,做好各種證照的年檢,確保證照的有效性。乙方承租酒店后,必須誠信經營,依法納稅,遵紀守法,搞好門前“三包”,按有關部門要求落實好計劃生育,文明創建和綜合治理等工作,凡違反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負責承擔。

              四、甲方在出租期內,向乙方提供水、電、消防、霓虹燈等設施,費用(含維修費)由乙方承擔。水電費根據計量表在次月_______日前向乙方收取,乙方不能及時交納的,經甲方一次性催交后,乙方仍未交納的,甲方有權停止水電供應。

              五、乙方在承租期內,要切實做好消防工作,防止任何火災事故的發生,凡發生火災事故,一切由乙方承擔責任,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并由乙方賠償財產損失。

              六、乙方在承租期內,對酒店內的載人電梯及食品電梯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養和年檢,確保安全運行無事故,并承擔維修保養及年檢費用,對電梯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乙方負全部責任。

              七、乙方在承租期內,不得損壞大酒店的主體結構和主要部件。如確因經營需要對外部裝飾的改動,需經甲方同意后,經有權部門批準方可實施;對內部裝修(璜)的改動(包括供水、供暖和制冷等),需經甲方同意后,方可實施,承租人進行裝修(璜)的費用一律自行承擔,承租期滿后,產權歸甲方所有,甲方對大酒店的裝修(璜)費用不予補償。

              八、乙方在承租期內,不得改變大酒店原來的經營范圍,不得從事非法的經營活動,甲方對乙方的經營活動具有監督的權利,對不正當的經營活動有權制止和糾正。

              九、乙方在承租期間,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租賃期間的一切用工事項(包括錄用、辭退、報酬和養老保險等),均由乙方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前,需向甲方交納十萬元的物品賠償保證金。乙方根據經營需要接收甲方的有關物品,必須在交接清單上簽字。在承租期內,乙方必須妥善使用和保管。甲方有權對租賃給乙方使用的所有資產及物品進行跟蹤監督,促使乙方確保資產和物品的`完好無損。對損壞或短少的資產及物品,乙方應按原物賠償或原價賠償。租賃期滿,保證金扣除損壞的資產和物品的價值后,退還乙方;如資產和物品無損壞,保證金全額退還。

              十一、乙方在承租期內,如違反上述有關條款,造成違約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不退還已交納的租金。

              十二、因政策性變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一方提出終止合同的,必須在一個月前通知對方.如甲方提出終止合同(不屬于乙方違約),甲方退還乙方未租賃期間的租金;如乙方無故提出終止本合同,甲方不退還租金。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并簽訂補充合同。

              十四、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不得違約。凡違約者,依照本合同有關條款處理或依法處理。

              十五、本合同如有爭議,由射陽的仲裁機構裁定。

              十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公證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

              公證單位: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承包經營合同 篇8

              承包經營合同范本

              發包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經友好協商,就有關租賃事宜簽訂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租賃標的物介紹

              租賃物位于烏魯木齊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_________怡和山莊_________小區_________幢_________號房屋。房屋層高為_________/米,建筑主體結構為_________框架,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以出租人出具的《房屋面積測繪報告》為準)。

              第二條:承包期限

              合同承包期限為2年(即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條:承包價格約定

              固定租金:前三個月每月承包價格為400元;以后的租金視經營狀況做適當調整,調整幅度不超過15%;

              第四條:租金的支付期限與方式:

              在每個租賃年度承包人按照季度支付,承租人應提前一個月支付下季度租金;首次租金應在合同簽訂之日時繳納。

              第五條:承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物業管理費、衛生費、水費、電費、暖氣費等并由此產生的其它全部相關費用。

              第六條:承包物使用用途約定

              承包人對租賃物僅做__________________經營之用(經營項目務必明確、具體),經營過程中應遵守環保部門的規范要求,不得影響其他業主的經營項目;

              承租人在租賃期內變更本條第一款約定的經營項目的,務必向出租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出租人書面批準后方可變更。

              第七條:承租人在租賃期內不得擅自改變租賃物主體結構。如需裝修改善和增設他物,務必經出租人書面批準,其裝修費用由承租人自理。

              出租人允許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裝修和增設他物的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租賃合同期滿后,附著在租賃物上的設備承租人不得拆除,其產權歸出租人所有。

              第八條: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未經出租人書面批準,不得將租賃物轉租他人。

              第九條:保證條款

              承租人在取得租賃物前,應向出租人交納合同履約保證金(大寫金額):_________仟元,在租賃期滿后退還承租人。但承租人在租賃期內造成租賃物設備設施損壞的,出租人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予以扣除。如果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單方解除合同,履約保證金出租人有權不予退還。

              第十條:租賃物交付期限

              出租人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貼合約定的租賃物交付承租人。

              第十一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1、出租人有權按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且有權收取或委托小區物業管理部門向承租人收取水、電、暖氣等費用及因租賃物而產生的全部物業管理費用;

              2、出租人有權批準承租人關于經營項目變更申請,并就承租人對租賃物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3、在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第九條第二款約定交納完租金和履約保證金后,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4、出租人保證在承租人租賃期間水、電、暖的正常供應,但非出租人原因除外;

              二、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1、承租人在本協議約定范圍內享有對租賃物的合理使用權;

              2、在租賃期間,承租人務必按物價部門規定承擔水、電、暖氣等費用,并承擔因租賃物而產生的全部物業費用;

              3、承租人經營場所務必貼合消防、環保、規劃、市容衛生的管理要求;

              4、承租人經營項目務必遵守合同第六條約定。在租賃期內應遵紀守法、合法經營,如因承租人原因造成出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有權終止本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5、廣告牌、店面招牌應嚴格按照小區管理處統一要求制作、懸掛;

              6、本合同履行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租賃權。

              第十二條: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未按約定交付租金達15日以上;

              2、承租人拖欠水、電、暖氣費、物業管理等各項費用達300元以上;

              3、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擅自改變租賃物經營用途的;

              4、承租人違反本合同約定,不合理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或設備嚴重受損的;

              5、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將租賃物進行改造的;

              6、承租人在租賃期內進行違法活動,受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或者受到停業處分的;

              7、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遲延交付租賃物15日以上的;

              2、出租人違反本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職責,致使承租人無法繼續使用租賃物的';

              3、無。

              三、合同變更或解除的其他狀況:

              1、遭遇不可抗力原因,經協商能夠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經雙方友好協商并達成一致,本合同能夠變更或解除;

              3、遇有公共突發事件,雙方可依據公平原則協商變更或解除。

              第十三條: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的時間約定:。

              第十四條:違約職責

              1、如果在租賃期內,本合同任何一方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方就應向守約方支付租賃年度租金20%的違約金。

              2、出租人未按時或按要求維修租賃物,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受到毀損的,負有賠償職責;

              3、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不滿日的,除應如數補交外,應按日向出租人支付遲延付款的違約金(違約金計算依據為應付款按日千分之叁),承租人逾期超過15日不支付租金等費用,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4、無。

              第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項,雙方當事人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協議一式叁份,出租人貳份,承租人壹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合同糾紛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無。

              出租人:_________承租方(承租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

            承包經營合同 篇9

              甲方:XX縣×××局

              乙方:×××茶業科技開發公司

              為引進資金,加大科技投入,發展天臺茶葉產業,經雙方認真協商,甲方將所屬的XX縣×××的部分茶園發包給乙方經營管理,現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特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經營管理范圍

              1.茶園:甲方所有的上盤分場的茶園畝,小坑分場的茶園畝,山形盤分場的茶園畝,上庵分場的茶園畝,共計茶園畝。(附平面圖)

              2.與茶園生產經營配套的廠房及生產設備、辦公用房、生活用房等建筑物、構筑物;生產生活辦公用的設備、設施;相關的室外場地、道路、供水供電等設施。(附平面圖及清單)

              3.上述各項在承包期內的所有權歸甲方所有,但經營管理權、使用權歸乙方。乙方有權根據經營需要對其改造、轉租(除公共市政設施外)等方式處置。甲方如有需要,須征得乙方同意,并另行協商解決。

              二、承包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止。

              三、承包金及其支付

              1.年屬承發包雙方交接期及乙方承包籌備期,不計承包金。

              2.年至年期間承包款為每年人民幣萬元整。從年開始,每年的承包款在上年的基數上遞增 %。

              3.乙方應在每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當年承包款,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出具正式票據給乙方。

              4.乙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均自行負責,甲方除收取承包款外,不承擔任何費用。

              四、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必須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將本合同項下的承包標的交與乙方經營,并保證其合法有效性。

              2.凡涉及乙方需要新建房屋、維修改造設施、增加用電能力等與承包經營有關事項時,甲方必須予以配合。

              3.甲方必須保證乙方擁有完整有效的承包經營權,并承諾其職工將不會干擾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否則,甲方得承擔所有法律責任。

              4.如乙方出于多種經營需要而涉及林場,甲方應予以支持,具體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5.甲方應在其職責范圍內幫助協調解決乙方生產經營中的困難。

              6.甲方有權對乙方的承包經營活動提出意見。

              7.甲方有權按合同的約定收取承包金。

              五、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享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本合同規定的經營管理自主權。

              2.乙方必須本著科學、負責的態度開展經營管理活動,嚴禁采取掠奪性方式進行生產。

              3.乙方有權對茶園的設施進行整理、改造。

              4.乙方有權對茶樹進行改種,包括修剪、臺刈、品種改良等,并保證茶園種植面積的穩定。

              5.因生產經營需要而添置設施的`,乙方可自行采購;所有權歸乙方所有,承包期滿或本合同解除后由乙方處置。

              6.乙方有權新建、改造房屋,在承包期內所有房屋的房產證均由乙方保管,新建、改造房屋的產權歸甲方所有,但如因甲方原因導致合同提前解除的,則甲方應按比例對乙方作出補償。

              7.乙方對水塘擁有管理權,并擁有優先取水權,其他單位和個人如需用水,應征得乙方書面同意,在水量不足的情形下,乙方有權在甲方管轄的范圍內開渠引水。

              8.承包經營范圍內的電力設施由乙方負責管理使用,如因電力不足而需增容的,甲方應配合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9.乙方生產、生活中所需木材須在甲方指定地點砍伐,無償使用。

              10.乙方必須遵守《護林防火公約》及有關規定,嚴禁煙火進出,嚴禁放牧,乙方有義務配合甲方做好護林防火工作,對火警、火災必須積極參與撲救。

              11.乙方必須做到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自負,同時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按國家有關規定上報各項報表,并接受各有關職能部門的檢查監督。

              12.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乙方須向甲方支付保證金貳萬元,如乙方無違約行為,承包期滿或本合同提前解除后,該保證金應退還給乙方。

              13.乙方必須按本合同的規定支付承包金。

              六、違約責任

              1.如乙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承包金的,則每逾期一天按未交部分的萬分之二承擔違約責任,如超過四十天仍未全部支付,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同時,甲方已收取的保證金無需退還。

              2.如因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無法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則乙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同時,甲方應對乙方的所有投入予以賠償,并支付乙方違約金萬元。

              七、其它

              1.承包期內如遇不可抗力等自然災害,甲方同意對承包金進行調整,具體標準由雙方另行協商。

              2.凡涉及承包范圍內的產權事項,由甲方負責處理,但當其與乙方的利益沖突時,事先應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實施。

              3.本合同未盡之處由雙方另行協商,形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方的債權債務與乙方無關,但如因甲方債務的原因導致乙方利益受到損害(如種植面積和設施、房屋的減少)的,除按比例調整承包金及首先用承包金沖抵后,不足部分仍需對乙方賠償。

              5.為確保乙方完整的經營自主權,甲方不得隨意處置(包括但不限于轉讓、出租、抵押等)土地使用權,在此,甲方同意將土地使用權證交與乙方保管,直至本合同終止。

              6.合同期滿后,乙方有權優先續簽合同,但須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

              八、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本合同目的。

              2.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情形。

              3.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出現重大變化,致使乙方無法經營的。

              4.甲、乙方破產或被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及XX縣×××、XX縣公證處各執壹份,并在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XX縣×××局乙方:

              代表簽字:代表簽字:

              年月日

              附件:(略)

              合伙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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