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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離職證明

            時間:2025-12-08 09:57:02 離職證明 我要投稿

            單位離職證明

              在平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里,大家或多或少都會用到過證明吧,證明是核驗一個人的身份、經歷或一件事的真實情況時所寫的一類文書。一般證明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單位離職證明,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單位離職證明

            單位離職證明1

              ______員工于__年____月____日至__年____月____日任職于______公司,于__年____月____日正式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________

              ______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單位離職證明2

              一、用人單位是否必須為員工開具離職證明?

              首先,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并且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這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法定義務,即開具離職證明并辦理檔案和社保關系轉移手續,這是開具離職證明的法律來源。

              其次,用人單位若未依法為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還需要承擔不利后果。《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里的.賠償責任包括:

              1、賠償失業保險待遇。根據《社會保險法》,勞動者符合失業人員條件的,可以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因為拿不到離職證明,無法辦理失業登記證明從而無法拿到失業保險金的,用人單位要對此承擔過錯責任。

              2、勞動者無法就業的損失。用人單位在招錄員工時,一般會要求勞動者提供已與前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如果勞動者無法提供該證明,可能就無法被錄用,因此造成就業方面的損失,這時候用人單位如果對不開具離職證明有過錯的,就需要賠償勞動者無法就業的工資損失。

              二、用人單位開具勞動證明,有哪些注意事項?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離職證明的內容有以下必備項:原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其次,一定要注意,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入職時間不能隨意寫。因為工作年限和入職時間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決定著工資發放、社保繳納、工傷賠償的時間長短和待遇數額。若用人單位在離職證明中記載的內容和實際情況不一致,又無法提供相反證明,那么很可能被勞動者鉆了空子,給本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最后,離職原因要如實寫。有些用人單位認為離職證明只是用來證明了勞資雙方解除、終止了勞動關系,至于具體的內容可以不用寫或者不用如實寫,如員工在本單位有重大違法情形被開除,礙于面子寫了“不能遵守本單位勞動紀律”這樣模糊的內容,這種觀點含有非常大的法律風險。因為離職證明是法律明確要求的文件,具有相當法律效力和證據效力,可以直接證明離職原因,從而證明離職中雙方誰存在過錯,進而涉及到解除勞動關系合法與否,是否需要賠償的問題。

              三、勞動者拒不配合交接,離職證明怎么開?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但是如果勞動者未辦理交接手續,或者不配合公司辦理交接手續,但又要求公司開具離職證明,這個時候怎么辦?

              我們給大家的建議是:照開不誤,同時給大家提以下兩個建議:

              1、離職證明里寫明:勞動者并未配合辦理交接手續。一來用人單位履行了義務;二來,留下了勞動者并未辦理交接手續、后期方便追責的證據;三來,相信不會有用人單位愿意招錄一個和原用人單位尚有糾葛的勞動者。

              2、完善本單位的工作交接制度。最好是在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里寫明,“勞動者在離職時可以隨時到人力資源部領取其離職證明” ,這樣,就變用人單位開具離職證明的被動為主動:并不是我不給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而是勞動者未找我辦理手續。

              由此可見,離職證明開不開、怎么開都有一些講究,HR不僅在入職時需要把好關,在離職時也要把好關,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單位離職證明3

              茲有(姓名)xx員工于x年xx月xx日至x年xx月xx日期間在我司擔任職務,在職期間,工作努力,無不良工作的表現。現因原因申請離職,并已正式辦理離職等相關手續。以后其一切相關的事宜均與我司無關。特此證明!

              xx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單位離職證明4

              ____自20____年5月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崗位,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2年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

              經公司慎重考慮準予離職,已辦理辭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__________公司(加蓋公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單位離職證明5

              xx先生自20xx年09月28日入職我公司,至20xx年02月27日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單位離職證明6

              眾所周知,員工從原單位離職都會開具離職證明,如果原單位不開,可以去協商處理。離職證明對部分新單位入職是有影響的。那么,沒有離職證明可以入職新單位嗎?今天就給大家分享一些專業知識。

              沒有離職證明可以入職嗎

              當然是可以入職的。離職證明主要目的是為了證明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避免招用其他單位的員工,從而造成糾紛。但離職證明并非勞動者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必需的材料,根據法律規定,勞動關系的建立從來就不是以勞動者提供離職證明為準,而是自用工之日起開始算的。

              原用人單位不出具證明的責任

              雖然從法律上來說,沒有離職證明,勞動者也是可以入職的,但在現實中,有些新用人單位還是會以勞動者無法提供離職證明為由拒簽勞動合同,從而出現“因原單位未提供離職證明而導致勞動者失去新單位入職機會”的情況。這時,新用人單位的做法是合情合理的,勞動者的損失應由原用人單位承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勞動爭議案件實操中,如果出現上述現象,原單位就要向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具體數額一般按照職工未入職的時間、原公司未開證明的過錯、損失擴大的情況等因素參照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酌情確定。

              如何補辦離職證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可知:“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所以,原用人單位應當給離職員工出具離職證明,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如果單位未開具離職證明的話,勞動者可以向其人力資源部申請補發離職證明,并要求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如果單位拒絕辦理手續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單位由此給員工造成損失的,員工可以請求賠償。

              以上便是“沒有離職證明可以入職新單位嗎”等相關內容,綜上可知,員工在沒有拿到離職證明的情況下,只要確實已經與原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也是可以入職的。當然,如果想要更順利地入職新公司,建議大家還是向原公司申請補辦一張離職證明。

            單位離職證明7

              xxxxx先生女士

              自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在我公司擔任xxxxx(部門)的xxxxxxx職務,由于xxxxxxxxx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xx年xx月xx日

            單位離職證明8

              員工______,男,(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自________年____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自月至今已在我處辦理。支付正常,不間斷。特此證明。

              ______單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單位離職證明9

              _____先生/女士,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部門)的_____職務,由于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特此證明!

              __________公司單位(蓋章)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單位離職證明10

              xx先生自20xx年1月2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xx年10月3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xx

              20xx年xx月xx日

            單位離職證明11

              xxxx先生/女士,自xxx年xxx月xxx日至xxx年xxx月xxx日在我公司擔任xxxxx(部門)的xxxx職務,由于xxxxxxxxxxxxxxxxxxx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xxx年xxx月xxx日

            單位離職證明12

              xx自20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xxxxx崗位,至20xx年x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2年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

              經公司慎重考慮準予離職,已辦理辭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xx公司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單位離職證明13

              _______先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以資證明!

              __________公司(加蓋公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單位離職證明14

              茲證明xx從xx年的`工作,我公司為 xx部門職位,xx年xx月離開 ,在這期間,沒有不好的績效、工作良好,同事間的和諧關系,期間被評為xx稱號。公司仔細考慮離開理所當然,已辦理交接手續。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單位離職證明15

              茲證明自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xx部門崗位,至xx年xx月xx日因原因申請離職,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同事關系融洽,期間曾被授予稱號(榮譽)。經公司慎重考慮準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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