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司法行政標準化建設實例分析論文
2011年以來,上海市司法局以行政審批標準化為抓手,先后開展了民事法律援助、公證服務、法醫臨床司法鑒定等示范試點,組織制定了《基層司法機構運行管理與工作規范》地方標準,研制了《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統標準化三年行動計劃(2016~2018年)》及《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統標準化體系研究報告》,初步建立了以標準化為技術支撐的司法行政服務模式。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標準化體系建設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5〕 89號)中明確要求加強政府管理標準化,提高行政效能,以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范化、提升公共服務質量和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為著力點。在司法行政體系當中引入標準化管理體系,不僅能夠更好地規范工作流程、統一工作規范、明確工作要求,還能夠從制度上更好地杜絕司法行政人治化、隨意化、自由化,為司法行政工作指明工作方向,并且為司法改革在基層實踐工作提供方法。
1 司法行政引入標準化體系的現實意義
1.1 有利于促進司法行政服務管理系統化
標準化管理體系從系統的角度,對司法行政系統內部的工作以及對外的服務質量能夠形成全過程的管控,對于各種工作流程、管理規范和人員因素等提出全面控制的要求。司法行政機關按照標準化體系的建立要求建立健全管理體系,可以對司法行政工作內容和管理環節進行全面系統的梳理,對原有的工作情況和管理模式進行全面的審視、檢查和補充,進行流程優化再造。發現系統內部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尤其是可以理順部門之間、管理過程之間的接口,使整個管理體系更為科學與完善。
1.2 有利于規范司法行政行為、提高司法服務質量
健立健全標準化管理體系,可以從根本上減少人為因素對司法行政的干擾。以上海司法行政系統開展的行政審批事項標準化工作為例,即對編制律師執業審核、律師事務所設立審核登記等在內的19項行政審批事項進行規范,明確了審批依據、審批條件、申請材料、辦理部門、監督途徑、審批職責、審批期限、審批工作流程等內容,嚴格規范了工作中的流程和審批標準,有效促進了行政審批標準化、規范化水平的提升。
1.3 有利于營造公平正義的法治氛圍
公平正義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一貫主張,也是社會主義社會的核心價值。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著眼于依法治國與公平正義的有機統一,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個方面,對以法治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作出了全方位部署。司法行政系統進行標準化建設,不僅是人民群眾對司法行政工作合法性的基本要求,更體現在對高標準、高質量、人性化的司法服務需求以及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需求。
2 司法行政標準體系框架
上海司法行政系統標準體系框架由司法行政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和司法行政標準共同構成,二者相互補充、相輔相成(見圖1)。
2.1 司法行政標準體系構建原則
2.1.1 合法性原則
指導司法行政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眾多,其條款的可操作性和可量化性有待標準進行細化和落實:“承上”要求標準與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無縫銜接,嚴格在其指導下和框架下規范運行;“啟下”要求標準對上位法的要求進行梳理、對接、整合和細化,通過貫標活動保證上位規范落到實處。
2.1.2 系統性原則
系統性是標準體系中各個標準之間內部聯系和區別的體現。在編制司法行政管理標準體系的過程中,不論在內容上還是層次上均要充分體現系統性,恰當地將司法行政管理中涉及的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司法鑒定、仲裁、社區矯正等相關標準安排在相應的分體系中,做到層次合理、分明,標準之間體現出互相依賴、銜接的配套關系。
2.1.3 科學性原則
標準體系的科學性包括體系編制方法的科學性和技術內容的科學性兩個方面。在體系編制方法上,司法行政管理標準體系應做到結構合理、分類科學、層次清晰;在技術內容方面,對行政管理工作中有效的實踐經驗進行總結、歸納,確保提出的各標準項目符合司法行政管理的工作實踐。
2.1.4 前瞻性原則
所構建的司法行政管理標準體系不但應符合司法行政管理的工作實踐,還應適度超前,體現前瞻性的原則。在體系的構建過程中,應使標準成為司法行政創新成果可衡量、可操作、可改進、可復制的工具,此外還應為其他工作條線預留接口和空間,根據司法行政的實際情況與時俱進地調整,保證在每一個業務條塊中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增添標準,有效對接新標準的接入,引領司法行政標準化的科學發展。
2.2 司法行政標準體系構建思路
2.2.1 系統推進頂層設計
上海市司法局雖然已制定了系列標準,然而標準制定工作相對零散、不成體系,存在明顯的碎片化現象,亟待制定框架性、引導性的標準體系,為后續標準制定提供藍圖,保障標準化工作的有序開展。同時,應全面設計業務標準、支撐標準子體系,使二者起到相互配合的作用,在標準化工作的實際開展過程中互為補充、相輔相成。
2.2.2 標準與法律協同
法律法規規范的核心要素是規定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規定的內容通常比較原則,針對性弱,一般缺乏具體的量化操作指標;標準不直接規范權利義務和罰則,違反標準的法律責任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標準可規定具體的指標、方法和要求,可對法律法規的實施進行細化。對于司法行政標準化工作的開展而言,尤其應理清標準與法律之間的關系,充分發揮標準對法律條款的承接、細化作用,利用標準配套法律共同規范司法行政工作。
2.2.3 服務于司法行政總體建設目標
司法行政標準化建設應以司法總體建設目標為導向,強化標準化工作意識,強調全員參與,加大宣貫培訓力度,在思想意識層面將標準化工作與司法總體建設目標相結合;將標準化工作融合于政府“三單”(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工作,推動法治政府建設;在開展司法行政標準化建設的同時,保證服務于司法改革大局,落實于司法行政重點工作。
3 司法行政標準化工作推進路徑
3.1 轉變思想,樹立標準化工作意識
3.1.1 健全標準化制度
準確把握制度建設的內在規律,深入理解行政審批服務、公共法律服務、公益法律服務等綜合法律服務窗口各項工作的不同特點和屬性。建立統一、完整、科學、實用的標準化工作制度和機制,構建具備決策、協調、推動標準化工作的組織架構,做到機制責任和權利清晰,確保規則和程序明確到位,如在司法局系統內構建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及標準化辦公室,為司法行政標準化順利開展提供組織保障;制定標準發布、實施管理辦法,為標準化工作有序開展提供機制保障。
3.1.2 加強標準化宣貫
圍繞綜合司法行政系統各項職責分工,由上及下、集中精力抓好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司法鑒定、法制宣傳教育和人民調解等工作的標準化宣貫,充分運用中心組學習、研討會、專題講座等多種形式。同時,理清法律與標準之間的關系,充分發揮標準對法律條款的承接、細化作用,利用標準配套法律承擔業務標準、支撐標準等行政職能,積極探索工作對接模式,建立健全縱向服務完整、橫向功能延伸的銜接機制。
3.1.3 強化隊伍建設
要梳理標準化職能崗位要求,采取專兼職標準化工作崗位設置,嘗試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由第三方提供標準化服務,以充實司法行政系統標準化隊伍。要加強標準化工作培訓,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基礎和專業深化培訓機制。對司法工作人員加強標準化基礎知識培訓,加強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宣貫培訓,形成人人學標準、事事用標準的良好氛圍。要完善標準化工作激勵機制,補貼待遇、年終評優應適當考慮標準化工作人員,以增強標準化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3.2 有的放矢,厘清司法行政標準化對象
3.2.1 執行矯治標準化
上海司法行政系統開展標準化建設和管理,首先應用于執行矯治工作,如對社區矯正、監獄和戒毒場所等強制執行工作進行標準化規范,嚴格執法流程和標準,規范程序、堵塞漏洞,強化執法指引,有效提高執法水平。監獄已經率先開展了執法標準體系建設,并就獄務公開標準化申請了上海市標準化試點項目。
3.2.2 法律服務標準化
針對法律服務的類別,司法服務行業管理的對象包括律師、公證、法律援助、人民調解、司法鑒定、仲裁等工作。上海已開展公證行業、民事法律援助、法醫臨床司法鑒定等領域的標準化示范試點建設,應鼓勵和引導,積極打造司法行政綜合法律服務窗口。
3.2.3 法治宣傳標準化
探索法治宣傳層面引入標準化手段,從信息公開出發,將標準化和信息化相結合,引入模塊化、系列化、組合化等標準化形式,從形象導視系統出發,通過系統、規范的視覺識別形象設計,形成系統、規范、美觀的行政服務視覺形象。
3.2.4 不適宜標準化的司法行政事務
標準化主要針對現實問題或潛在問題確立共同使用和重復使用的條款,除了上述明確可以被標準化規范的對象外,某些事項不適宜用標準來規范,例如起草司法行政法律規范由《立法法》規定,法學教育、法學研究因為有理論性、研究性和創新性,也不適宜用標準來規范。
3.3 頂層設計,明確司法行政標準化工作的推進步驟
3.3.1 綜合思維、頂層設計
構建包含矯治工作、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律師管理、公證服務、司法考試管理等業務職能的司法行政標準體系。在推進司法行政標準化時宜利用“大標準”概念、系統工程和綜合標準化的理念,應與司法行政管理中的檔案管理、文件管理、職能管理、人事管理以及事項管理等規章制度有機結合,形成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章制度、標準等共同組成的“泛標準”體系,充分發揮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協同作用。
3.3.2 優化流程、形成模式
將標準化思維應用于司法行政業務工作管理,運用簡化、統一、協調、優化等標準化原理,對重復性的司法行政管理和業務服務活動建立標準,實現規范化操作,梳理提供司法行政服務的職能和職責,優化服務流程,從而提升司法服務效率、縮短服務提供時間、提高司法服務的水平和質量。此外,不同區域之間司法服務提供水平存在差異,不同業務類別之間司法服務提供類別也不同,因此不能完全照搬一個標準化模式,應借助系統工程和綜合標準化的思維和理念,結合具體區域或業務類別的實際情況,建立適合本區域、本業務類別的標準化模式。
3.4 注重實效,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標準化作業模式
3.4.1 適度超前、創新發展
促進司法行政標準化與司法行政理論創新、應用創新相結合,將司法行政先進管理理論、管理模式轉化為管理標準和操作規范,提高標準的科學性、技術性、前瞻性和引領性,使標準成為司法行政創新成果可衡量、可操作、可改進、可復制的工具,此外還應分析驗證司法行政管理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借鑒國外司法行政管理先進經驗和模式,引領司法行政標準化的科學發展。
3.4.2 績效導向、持續改進
司法行政標準化建設并非一勞永逸,應建立司法行政標準化反饋和評價機制,對司法行政標準體系建設、重大工程實施、關鍵標準研制推廣等工作的實施效果進行反饋和評價,及時對司法行政標準體系、運行機制、標準內容進行修訂和完善,形成司法行政標準化持續改進、良性循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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